A. 如何提高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素质之我见
首先要在选好配强纪检监察干部上下功夫,要从政治上靠得住、熟悉法律法规的人选上入手,杜绝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减少亲情、朋友情、战友情等人情关系选人,把好第一道关,选好配强纪检干部队伍。其次是要在培训教育上下功夫,要说选好配强是入口,那么培训教育就是提高的关键,从中央到地方现在也重视培训,但听来听去,总感觉是讲理论说形势的多,真正讲授办案业务、分析案件查办的少,让基层纪检干部学而不获,收效不大,在办案过程中也是各有各的尺度,各拿各的火候,同一类的案子,不同地方办出不一样的结果,这边处理轻些,那边处理重些,被处分人员一对比就会有意见。所以,这就需要在今后的教育培训方面改变方式方法,以实用为目的,以实战为平台,以内部培训、分析案例为突破口,提升培训的效果,有效促进基层纪检干部的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最终达到培育一批办案专家的目的。再者是要提高纪检干部的待遇,从留住人的角度来说,最终就是要解决干部队伍的后顾之忧,那就是在政治待遇上、经济待遇上、干部家属安全上解决,要让他们有盼头,就要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使纪检干部在政治上有提升的空间,经济上有优势,安全上有保障,从而减少因得罪人而留不住人造成的影响。另外是纪检干部自我提高是关键,先天的基础和后天的培训,最终的落脚点是体现在工作的效果上,那就需要干部自身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学习政策理论和相关条规,掌握办案业务知识,才能真正达到提高素质的目的。
总之,提高纪检干部队伍素质是一项值得研究并不断探索的过程,不能一促而蹴,也不是一两句口号就能解决,需要上下齐心,共同努力才能不断改进,不断提高。
B. 如何抓好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学习和培训
1、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素质。纪检监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不断学习和掌握各个方面的知识,加强纪检监察知识业务培训,努力接受高层次知识培训,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那种靠老经验工作和办案的旧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要求。面对这种不进则退、不变则滞的状况,一是应采取走出去的办法,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业务知识培训;二是要对新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除搞好岗前培训外,经常举办业务培训,促其加快从不懂到较懂到精通的进程,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三是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上级机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参观学习,更新观念,开阔视野;四是重视实际办案工作实践锻炼,建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计划地轮流抽调没有案子的派出派驻机构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参与上级机关的案件查办工作,既整合力量,强化队伍,又锻炼干部,培养能力。
2、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纪检监察干部对自己应严格要求:一要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职业责任感,有为党、为民弘扬正气打击邪恶的雄心壮志,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勤奋敬业。二要正确运用自己的职权,秉公办事,自觉拒腐防变。三要谦虚谨慎,严于律己,团结协作。四要带头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坚决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3、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和作风教育。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增强忠诚于党的事业的坚定性,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在复杂形势下辨别是非和抵御各种不良思想侵蚀的意识和能力。当前,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有所抬头,纪检监察干部处于反腐败斗争的前沿,是腐朽思想侵蚀和不法分子拉拢、腐蚀的首选对象。因此,只有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作风教育,才能使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和秉公执纪的优良作风。
4、加强自我监督,强化自我约束。纪检监察干部要学会自我监督,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争做“三严三实”的表率,努力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拒腐防变的楷模,成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榜样。
C. 纪检监察人员培训工作有什么建议
基本财务
职业道德
案例分析
政治新规
D.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人员应当遵守哪些纪律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人员应当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等,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4)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培训资料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同时指出: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E. 2015纪检干部培训内容都有哪些
2015 年纪检监察工作将继续按照省纪委、监察厅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围绕科学发展的大局,继续加强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防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坚持和完善反腐 倡廉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省事业改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