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当青年学生被诊断为艾滋病患者时,医护人员应告诉
当青年学生被来诊断为艾滋病患者时,医自护人员应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1)医护人员艾滋病培训内容扩展阅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贰』 迄今为止中国有医护人员职业暴露感染艾滋吗
医护人抄员、实验室工作人员、防疫人员、公安民警及其他监管人员,在诊治艾滋病患者及相关工作中,意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体液污染黏膜或破损的皮肤,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针头刺破皮肤。 aware可自测不用抽血祝您健康天 猫!
武汉在04至05年共发生14起,其中9起未感染,还有5人无报道
『叁』 护理艾滋病病人医护人员应该注意些什么
注意个人与艾滋病病人的皮肤有无损伤、裂口、溃烂、湿疹等皮肤病,若专有,最好不要与艾滋属病病人握手或拥抱,否则有感染的危险。
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艾滋病病人时,要严格坚持消毒隔离制度,特别是为艾滋病病人实施检查操作时,要防止刺破皮肤。
医务人员感染HIV的比例相当小,除非是在消毒不严格、操作不规范或皮肤破损的情况下接触了HIV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体液才会被感染。这些医务人员多是化验人员(接触了HIV/AIDS病人的血液或分泌物)、外科、口腔科、妇产科医生(为HIV/AIDS者施术)和医院处理污物的人员。
『肆』 当一名青少年学生感染艾滋病后医务人员应当将结果告诉谁
根据国家规定,本应该告知患者本人,但是学生未成年的话,应该告知其父母或者专直接监护人。属医务人员在这个时候最好考虑周全一点,艾滋病本是一件涉及保密的疾病,你还要考虑到你们医院有没有出艾滋病确诊诊断的资质,如果没有,你最好联系你们当地的疾控中心,如果是,你先告知父母疑似患疾病,等确认报告书出来后在明确告知父母,在有些艾滋病高发地区,告知也纳入法律里面,一个月艾滋病本人必须告知配偶或者直接家属,如果不说,疾控中心会去去说(这只是高危地方),建议你从一个医生角度去交代,但是不要伤害这名学生。
『伍』 医护人员艾滋病职业暴露还上班吗休假时间是多久需要请假吗有什
艾滋病可以尝试在委中穴点刺放血:
患者,双手扶墙,脚尖着地回;医生做答好消毒,戴上手套,利用放血针(可以利用测血糖的放血针),在委中穴点刺放血,利用拔罐器把淤血抽出来,直到见到新鲜血液为止。委中穴是解毒大穴。
中医强调治症不治病,虽然身体还有病毒,但是,只要症状能够解除,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就可以了。
需要强调:医生,一定要做好消毒、保护,防止病毒感染。
『陆』 医护人员接触HIV病毒物质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戴手套 医护人员直接接触患者的血液和体液,以及接触黏膜和不完整的皮肤都应戴手套。当处理污染的物品或表面时也应戴手套。当有可能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或其他被污染的物品时都应戴手套。当进行静脉切开、内镜检查、侵袭性诊治、牙科治疗、尸体料理时必须戴手套。在接触每位患者后都应换手套。手套发生撕裂、刺破等破损时应更换。
戴口罩或防护眼镜 一般接触患者不需戴口罩和防护眼镜。当处理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有可能溅出时,特别在进行气管内插管、支气管镜及镜检查或手术时应戴口罩和防护眼镜。对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施行手术时均应戴口罩和防护眼镜。
穿隔离衣和围裙 对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施行手术时或衣服有可能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时均应穿隔离衣和围裙。
双手及皮肤破损的防护 操作者双手有皮肤损伤时应用防水绷带包扎后戴手套操作。在检查患者和每次接触患者后,接触患者的排泄物、分泌物和污染后的物品后都要洗手,即使当时戴手套亦应该在流水下或肥皂水冲洗。必要时应在洗手用消毒剂浸泡双手。
锐器的处理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回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采血时要用安全的蝶形真空针具,降低直接接触血液的危险性。
物品和环境的消毒处理 (1)原则:对所有器具严格消毒,为保证消毒效果,器具必须用热水和清洁剂洗干净后再消毒。所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消毒程序都足以杀灭HIV、乙型肝炎病毒和丙型肝炎病毒。(2)具体作法:温度计及其盛器应放在病床边。每次使用后可放入加入70%~75%乙醇溶液的盛器内,并加盖。分泌物、排泄物和医用敷料、病理废物等污物应放入结实的一次性袋内,如袋外有污染物时需再加套一层,直接焚化处理或在消毒后处理。污染被服应置于污衣袋或塑料袋内,并将“隔离”二字标上,尽量高压消毒。如污染严重,高压消毒后弃去。被患者血液、体液污染的地板等外环境,应用次氯酸钠(1∶10)稀释,即有效氯约(500 mg/L)消毒。
『柒』 医护人员在医院感染艾滋病,法律对个人怎样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版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权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医生在执业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来保护患者的隐私,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捌』 你是一名基层医务人员,领导派你去搞一次关于艾滋病的宣传活动,你怎么做
艾滋病患者本来就已经很痛苦了,我们不能再歧视他们,我会针对这次组织宣传版活动高度的重视,详细的规权划。
第一,根据领导的指示和这次组织活动的目标来做一个详细可行的方案计划,其中包括,这次活动的地点,时间,参加的人数,以及要准备的宣传报,宣传标语,等等做一个详细的计划并上交领导,并对其中的不足加以完善。
第二,针对这次的宣传活动,我们应该采取多渠道,多管道的进行。张贴宣传画报,采用广播宣传,可以利用当地的学校进行集中的教育宣传,等等。
第四,要做好宣传过程中的食宿,路线,以及突发性事件的准备工作,从而来保障这次宣传的顺利完成。
第五,宣传结束后,要清点人数,清点物品,然后分组有带队的队长带领上车。
第六,要做好总结报告,针对这次组织活动做一个全面的总结报告上交领导。
第七,做个个人的反思总结,针对这次组织活动出现的问题加以总结晚上,以免以后类似的工作有经验可循aware天 猫可在家自测不用抽血简单方便
『玖』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的内容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
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预 防
第四条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一)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第九条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第十条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一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二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三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第十一条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种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第十三条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者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第四章登记和报告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应当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指导原则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方面,可以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十八条本指导原则所称体液包括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脑脊液、滑液、阴道分泌物等人体物质。
第十九条本指导原则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