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有规定专职人员数量或者教师数量 吗
只有公立学校才有明确上的编制上的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 政府和党中央也在大力发展推动民办学校的建立 发展及壮大 民办学校有规模大小之分 包含其占地面积 师资力量 培训对象 教职员工的整体综合素质差异等方面 对于占地面积较大 师资力量比较雄厚的民办学校 好比是一二线城市的很多贵族学校 实力是非常之强大 教师队伍也是非常之大 国内省会城市的很多民办大学 民办高中教师队伍也是非常大 民办学校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教师队伍人数配置这块 愿你桃李满天下
2. 国家规定:施工单位应多长时间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是要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这三类人员的施工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如果这三类人员缺乏基本的施工安全生产知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甚至违章指挥,将很可能会导致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他们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一)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和细则;
(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对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整体提升脚手架升降和高大支模架安装作业,实施巡视检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五)监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内容。
3. 中国招标与政府采购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书有什么用
这种培训证书没啥大用处。
只要不属于人社部的证书,
都是参加过培训的一种证明。
当然也不是完全没用,
如果正好应聘此类岗位,
有个证就能说明咱是学过的,
是有一定的基础的,
比没证的一定有优势。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4. 如何调动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能动性
近年来,社区工作者队伍总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与新形势的要求和所承担的任务相比,在思维方式、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观念素质、服务协调能力等方面还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因此,要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必须建立完善社会工作职业制度体系,造就一支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1.建立健全选拔任用机制。一是推行职业资格制度,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的“入口”。二是推进社区专职工作者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构建民主开放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选拔任用机制。各地采取了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下派干部、聘用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竞争上岗等办法,并注重从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下岗失业人员中选用优秀人才,经过笔试、面试、考核、聘任、选举等法定民主选举程序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去。
2.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推进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再教育、再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制度。依托各级党校、干校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基地,借助大专院校的师资力量,引入现代社区理论,规范培训师资、培训教材、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及培训内容;可采取正规教育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方法,尤其要注意对居委会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依法管理素质、专业技能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完善待遇保障机制。一是建立相应的薪酬机制。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实绩,逐步提高他们的工资报酬和相关福利。要增加政府财政补贴,同时,也可以通过调整居委会设置规模、减少干部职数来明显提高居委会干部的待遇。二是社区专职工作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三是不断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改善社区办公和服务设施,以适应现代新型社区建设的要求。
4.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实际、易于操作的社区工作者晋升、奖惩制度,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培养、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一是科学确定工作职责。结合不断发展的社区实际情况,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职责进行定位、分解,出台规范化制度,落实岗位职责,确保岗责相称。二是严格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实绩考核,完善年度考核制度,把百分量化考核与民主评议结合起来,全面考核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三是充分发挥考核成果的应用价值。公开考核结果,优胜劣汰,形成动力与压力并存、激励与约束相联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评体系。
5.完善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是对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在继续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同时,积极发展各种专业协会和社区志愿者组织,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建设的参与度。通过争取政府支持、引导,建立社区志愿服务的社会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如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服务承诺制等,规范志愿者服务机制;并通过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其他先进分子的模范行为,带动居民参与,不断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
5. 如何申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
申报招标代理专职人员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回,但因为“非
专职人答员”未能取得“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通过“招标代理信用
应当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申报程序”
管理系统”申报成为专职人员后,方可领取“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岗位培训合格证”。
二、已经成为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在通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
并通过“招标代理信用管理系统”添加相关信息后,可以直接领取“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三、已取得“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备齐以下材料,到省招标办领取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个人信用手
册。
1、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2、单位的“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3、领证人员的一寸照片一张。
四、取得“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同时“个人信誉手册”。
6. 专职保密干部须经保密培训并向什么部门备案
保密干部,是依照保密法律规定,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保密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保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保密干部是开展保密工作的主体,是做好保密工作的组织保证。
专职保密干部,是指根据机关、单位职责分工,专职从事保密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如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的机关、单位虽未设立专门保密工作机构,但配备有专职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也属于专职保密干部;兼职保密干部,是指机关、单位未设立专门保密工作机构,但指定其他岗位的干部兼职负责保密工作管理,这类工作人员即为兼职保密干部。根据保密工作管理的需要和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领导机关,军工科研生产单位,高等院校及重要涉密科研单位,保密资质单位,军队师级以上机关、单位和其他保密工作任务较重的机关、单位,应当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保密干部。机关、单位保密干部数量配置,一般根据保密工作任务决定,以能够满足保密管理需求为标准。
保密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主要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机关、单位负责,要突出重点,着眼长远,注重针对性,既要考虑阶段性工作需要,又要着眼于保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培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保密形势任务、保密专业知识、保密工作技能等。其中,保密专业知识教育,要突出保密法律、保密管理、保密科技知识的培训。从保密工作的内容看,要着重抓好定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涉密活动、涉密场所、保密审查、保密监督检查、违规行为管控和泄密案件查处等专业知识的教育。
教育培训的方式,既包括组织集中培训,又包括督促干部自学,还包括督促干部养成在实践中学习的习惯,通过总结保密工作实践经验,把握保密工作的基本规律,丰富保密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提升自身的素质修养。同时,还应充分发挥国家保密教育培训基地的作用,有计划地组织保密干部到培训基地接受全面系统的保密科学知识和相关理论知识的培训。
7. 陕西省目前针对城镇社区专职人员考试的专业培训机构有哪些
陕西中公教育专:属http://www.51gouke.com/peixun/gk1109.html
8. 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几次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多少学时
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学时;但对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8)对专职人员进行培训扩展阅读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9.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不得少于( )学时 A、30 B、40 C、15、 D、20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9)对专职人员进行培训扩展阅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1、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10)对专职人员进行培训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