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生管理应遵循怎样的法治原则
明确学生权利遵循学生管理的法治原则
本专题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计划体制下学校与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及其变化
(二)法治社会学校与学生多重法律关系的确立
二、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的人身权利
(二)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三)学生的财产权利
(四)学生的民主参与权利
(五)学生的平等权
三、遵循学生管理的法治原则
(一)学校管理权的内容
(二)学校管理权行使的原则
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按规定取得学籍的公民。
(1)学生是社会的成员,是具有国籍的公民;
(2)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学习的公民;
(3)学生是按规定的条件登记注册、获得学籍并有教育档案的公民。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学校与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及其变化
计划体制下
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是政府的附属单位,本身没有自主权,代表政府对学生实施管理;
学校与学生的现实关系:
学校处于主体地位对学生实施管理,计划式地设计学生的成长,遵循行政管理的模式;
学生是学校塑造的对象,选择空间相当有限;
计划体制下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理论上属于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的范畴。
特别权力关系的内涵
特别权力关系指在特定行政领域内,为达到行政目的,在人民与国家之间所建立的、加强人民对国家的从属性的关系。
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的特点:不受一般行政法规则的规制。
(1)不适用依法行政原理;
(2)不适用基本人权;
(3)其规范不具备法的性质,而仅属于内部的行政规则和命令;
(4)因为内部规则不属于法律规范,因而排除司法的审查。
传统特别权力关系在我国的动摇
特别权力关系强调权力至上、行政权优先,与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体制极不相容,失去存在的土壤。
教育体制改革:
学校法律地位:独立法人
教师地位:由国家公务员转为被聘用的教育雇员
学生地位:公民、学生
现代社会的自由、民主和平等理念——依法行政,保障人权,尊重学生权利;
教育观的变化:以学生为本
学生观的变化: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
(二)法治社会学校与学生多重法律关系的确立
学校具有其内在品性和社会功能:必须赋予其特定权力
;
处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的年代:学校权力应受到法律规制。
1、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学校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教育教学管理职责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学生入学后就要接受学校的管理,成为管理的对象,在行政法上称为行政管理相对人;
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被视为特殊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经法律授权的组织可成为行政主体,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纵向的、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2、学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校方提供教育、生活服务以及在学生人身权保护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意思自治,若有违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教育体制改革、学生缴费上学以后凸显出来的
新型的法律关系。
二、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学生所具有的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分类:
学生的基本权利:宪法赋予的各项社会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学生的特殊权利:学生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享有学校管理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学生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特点:
1)非财产性
2)不可转让性
3)不可放弃性
4)法定性
5)绝对性
1、身体权
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不法侵害;
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
损害的请求赔偿权: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生命权
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自出生之日起获得;
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处于危险时才能够主张权利
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毫无意义;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得以保持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心理健康
生理健康
4、自由权
自由权是主体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不受他人或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包括:
人身自由权:非经检察院批准、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通信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5、隐私权
隐私权指个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公开的权利。包括:
个人生活安宁权;
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个人通信秘密权;
个人隐私使用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某寄宿学校的监控与学生隐私
6、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刘颖——单刘颖
同名
老师让学生自述自己姓“猪”——人格权
7、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未经许可再现他人的肖像;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歪曲丑化他人肖像。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吴某,天资聪颖连跳三级,9岁已上小学六年级。保健品公司遂与学校达成协议,以其事迹和照片做广告。
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活动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
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为肖像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
8、名誉权
名誉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
民法通则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侮辱行为(暴力、口头、文字);
诽谤行为(口头、文字);
9、荣誉权
荣誉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所得的嘉奖、光荣称号等荣誉,并不受非法侵害、剥夺的权利。
专属性: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脱离主体存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中学生贾某,优秀学生干部,高考可降低10分投档;
全国作文竞赛一等奖哪去了?
10、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
主要包括:
1,亲权;
2,亲属权;
3,配偶权;
4,职业身份(学生与学校)
。
北京某中学就学生身份问题与学生的纠纷!
(二)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内容:
①受教育的选择权
②受教育的主张权
相同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
受到适合其发展的教育
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
③受教育的福利权
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36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
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财产权利
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财产,指的是公民劳动收入与其它收入的总称。
学生的财产的范围一般包括:
(1)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
无偿取得的财产包括接受遗赠、因时效取得、无主物先占、埋藏物发现、因拾得物而取得的报酬。
(2)因劳动、营业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
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奖金、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3)专供学生个人使用的衣物、饰物及工具等
包括衣服、饰物及学习、工作用具等。
(四)学生的民主参与权
参与权是指依据宪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学生参与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决策
二是参与学校事务的具体管理
参与是未成年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参与中,学生将体验并增强社会责任感,同时使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
(五)平等权
平等权即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同等待遇的权利。
该权利是一种总括性权利或原则。
具体表现在受教育权、受益权、知情权等诸多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方面。
05年06月,黑龙江鸡西大学将欠费学生成绩归零不许答辩
三、遵循学生管理的法治原则
教育部2003年《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
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
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一)学校管理权的内容
《教育法》第2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规则制定权
指学校为了校园管理的需要,依照法规、规章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包括学校对其学生进行管理所适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第二,具体管理权
可视为学校的行政执法权,即狭义上的行政权。这种执行性的权力是行政权力的固有之义,也是学校对其学生管理权的主体部分。
依据
法律法规
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争议裁决权
学校的“司法权”,指学校及其有效授权的特定工作部门依法对以学生为一方当事人的、与校园管理有关的纠纷进行审查、处理或裁决的准司法性质的行为。
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内部申诉;
像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
(二)学校管理权行使的法治原则
学校对学生开展和实施公共行政活动要受行政法的规制,首先要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意义:
切实作到依法治校;
对学校管理工作的法治状况作出适当的理解和评判。
1、行政合法性原则
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合乎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
包括:
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
“不抵触”原则 :消极依法行政原则
要求各种法规内容应具有实质正当性,不可以抵触上位阶规范的价值决定。
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基本的底线——学校的公共行政活动不能违法
法律保留原则
“根据”原则:积极依法行政原则
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经法律明确授权,行政主体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2、行政合理性原则
又称必要而适度原则,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基于现实需要,符合行政目的,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合法性:学校管理在外形上合乎实定法;
合理性:在实质上合乎自然法,更为严格。
学校管理活动是否基于客观必要和正当考虑,其决定是否和其管理目的相适应,是否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3、行政应急性原则
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与一般法律相抵触的行为。
赋予学校采取紧急权力的行政应急性原则非常必要:
政界要人来访,学校要实施必要的戒严;
公共设施爆炸,学校要实施必要的封锁;
危险传染病源的发现,学校要采取必要的隔离;
特定刑事犯罪的发生,学校要采取必要的制止和调查措施;
4、行政公开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宜公开以外,行政行为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让包括行政相对人在内的社会公众了解。
包括:
采取相关措施的各种依据
决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过程
决定采取的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
学校管理中公开性的缺失
在规则制定中,明显缺乏公开性;
在校园管理、采取相关措施的依据、采取相关措施的决定过程和执行结果缺乏公开;
在校园裁决环节,裁决的事项、过程、依据和执行情况缺乏公开。
5、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管理活动真诚信赖的原则。
意义
一方面,学生涉世不深,长期受到正面的学院式教育,其对所在学校的信赖甚至依赖程度较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其他行政主体要深;
另一方面,学生经济和精神承受能力较其他成年人较弱,学校对其合法信赖利益的影响,不仅严重影响其本人对该校本身的认识,而且可能还影响到他对其他行政主体的认识。
2. 如何更好地做好依法行政,法制宣传教育以及法制监督工作
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全社会共同参与,旨在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治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过去二十多年我们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目标。
做为一名基层法制宣传工作者,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索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规律和方式方法,破解基层工作难题,提升工作效率,做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六五”启动是当前必须思考和实践的课题。
一、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宣传工作的关系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律和法治思想上,就形成了新的以人为本法律观,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的新发展。
人本法律观的立论依据包括:人是法律之源;人是法律的主体;人是法律的目的;人是法律的关键;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与发展;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唯一标准。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就是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内容和标志。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很难想象,一个在政治上不文明的国家,一个法治不健全的国家能够实现国内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而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法制宣传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只有广大人民的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建设法治社会才有实践的主体。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观念
思想观念的改变是根本的改变,也是发展进步的基础。1978年以前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是全县有名的“吃粮靠返销,用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的“三靠村”,每年秋收后几乎家家外出讨饭。1978年11月24日,小岗村18户农民以敢为天下先的胆识,按下了18个手印,搞起生产责任制,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 也许是历史的巧合——就在这些农民按下手印的不长时间,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隆重开幕。在关系国家命运和前途的严峻历史关头,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最高层的政治家和最底层的农民们,用一种观念代替了另一种观念,共同翻开了历史新的一页。1982年中国共产党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86年,我国实施了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开始了漫长的全民普法过程,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党在提出依法治国后适时提出了依法执政。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一系列举措,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与推进法治建设历程上不断探索,治理国家的方式和观念也在逐渐转变。二十多年的普法,广大群众从法律知识异常匮乏到法律素质大幅度提高 ,2009年出台了《侵权责任法》,实行同命同价,两会召开提出了修改《选举法》,这一系列的举措,我们感受到中国社会的民主与法制进程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我们更清醒地看到,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长期的封建意识对社会的各个层面确实有着很深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始终存在,这使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产生危机,严重阻碍着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单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已不能改变现状,由此“五五”普法进一步提出了创建“法治城市”,建设法治型、责任型和服务型政府,推行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强化公正司法等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新举措,落实这些措施,任重而道远,也将是“六五”着重实践的课题。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法治创建力度
社会在进步,人们的观念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进步。中国共产党从在封闭条件下实行计划经济依政策治国到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法治创建,也是中国从计划经济依政策治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转变的过程,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转变的过程。党的执政方式从主要依政策执政向主要依法律执政转变;从强调严格遵守法律执政向既严格遵守法律、又主动创制和运用法律执政转变;从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与领导国家法治建设分头实施向两者同步推进,统一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转变。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行政,其前提、核心和关键都要求党必须依法执政。因此,党依法执政的提出,将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深远影响。加强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实行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规范化,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必要的法律知识测试,加大对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情况进行监督,提升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意识和水平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实行公务员法制教育系统化,让公务员熟练掌握本行业的法律知识,做到严格依法行政。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实现青少年法制教育经常化,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对广大群众的法制教育实行趣味化,才能形成全社会法治建设氛围,才能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向纵深发展,这是我们在“五五”期间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益探索,只有“六五”将这些措施落实到位,才能打开法治城市创建的新局面
四、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法制宣传大格局
着眼于丰富发展内涵,创新发展观念,开拓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这一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当前,法制宣传工作方式既要依靠传统的宣传形式,更要创新宣传方式,借助各种媒体的力量,真正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司法行政主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格局。
随着构建法治政府步伐的加快,政府各职能部门已逐步认识到组织好本行业、本单位专业法学习是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认识到加强专业法的社会宣传是有效开展执法的必要基础,并且在工作的推进和成效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由于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法制宣传的规模和实效还有很大的欠缺,普法主管部门仍然延用着年初分解落实任务,年中随机检查督促,年底抽样考核验收等古老的工作方法,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人才去完成法制宣传工作方式、方法的根本转变,如何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搭建一个更好的平台,实现从“演员”到“导演”的角色转换,这是法制宣传主管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的又一课题。
俗话说:“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担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一件事涉及的部门越多,越容易产生一种“我不做,有人做”的心理 ,从而造成“集体冷漠”的局面。过去一部法律颁布后,法制宣传部门起协调指导的作用,主要由专业法部门自己去宣传,“五五”普法以来,我们积极构建了“法律六进”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想在整合社会资源上下功夫,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影响面,有一定的效果,但并不明显,多数还是流于形式。法制宣传主管部门如何凝聚全社会力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现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目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需要一些刚性措施,要让法律宣传做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去完成。完善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方式方法,真正体现这项制度的权威性,推行并积极实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真正把法律知识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和晋升考核,才能激发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才能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奠定必要的法律知识基础和素质能力基础,才能为全社会学法用法树立表率,才能有力推进大普法格局的最终实施。
3. 申论大作文提对策有几个方面,宣传教育,法治,监管,还有什么
第一审题。
主要审身份有没有明确问题以及审身份:要提出对策就首先要明确问题所在,看清楚题干中有没有说到什么问题,如果题干中没有明确指出问题,那么久去材料中找,如果明确给出,就针对题干中的问题提出对策;审身份就是要明确自己的身份,提出的对策要和自己的身份符合。如,2016年河北省的第三题:根据给定资料3-5,就如何提高众筹项目的成功率,向有意创业者提出建议;2015年河北省自主命题的第三题:创意提升农业,思路决定出路。请根据材料4和6,就如何发展创意农业提出建议,这都是直接的考察提出对策的能力。
第二找点。
有四种情况,首先是直接对策,材料中有直接对策那就直接抄下来;其次针对问题和原因题对策,这样是反过来说,比如某省人大代表、医学院研究生处处长赵某分析,现在的职称评定体制存在问题,只注重论文的数量而忽视质量。那么此题中的我国现在的职称评定体制存在问题,只注重论文的数量而忽视质量,那么反过来说提出的对策就是改变现有的科研职称评价体制,在注重数量的同时,也重视论文质量;再比如2001年,我国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取消了原来的教育集资和教育附加,学校的经费减少,同时学校让有限的经费投入像撒胡椒面一样,有效投入降低,于是进行大撤并。撤并之后,留下了大量校舍,部分处于闲置状态。在这道题中造成大撤并的原因有两个就是没有资金和投入效率低,那么就可以反过来说提出对策:政府扩宽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和企业资金,提高资金有效投入,解决农村学校经费紧张问题;再次,成功经验就直接拿来用,别人这样做成功了,那么为什么我们不拿来用呢;最后,失败的教训也是反过来说,别人这样做失败了,那么我们不这样做就可以了。
第三加工。
加工包括内容语言上的加工和逻辑上的加工,语言加工就是在对策书写时要注意自己的身份,身份不同所用的语言也不同,逻辑就是要总分的的逻辑。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政府处理公共管理问题的常用手段,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立法是对要解决的相关问题从制度上进行规范,从而建立起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执法就是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已发生的问题,如提起诉讼等。
(二)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就是直接用下命令的方式解决问题,是政府管理的主要手段。行政手段具有直接性、强制性和时效性特点,但其往往只在短时间内奏效,这也恰是其局限性所在。
常用的行政手段包括制订机关政策、贯彻执行政策;实施职能管理,例如城市管理、规划管理、市场管理、人事管理、文化管理;改革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切实转变职能;推进行政民主化进程,实行透明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群众路线;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督办、查办,强调落实,提高执行力;加强信息工作,加速推进电子政务等。
(三)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就是采取经济调节的方式解决问题。经济手段具有间接性、自愿性和长期性的特点。经济手段一般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和微观经济规制。在宏观上,政府要运用财政、金融、收入、产业政策等手段,采用参数调节的方法对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在微观上,解决问题往往要求采用经济手段,引导人们的行为,使人们配合行政措施。
(四)管理手段
常用的管理手段包括掌握管理规律,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探索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建立管理规章制度,做到照章办事;明确职责、权利,切实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管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强化社会管理、社区管理、属地管理、行业管理;树立“人本”意识,加强人性管理、柔性管理;加强协调沟通,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社会环境,人际环境、上下级环境、劳资环境;加强人流、物流、信息流的管理;开发人力资源,提高劳动者素质;节约管理成本
(五)教育手段
教育手段包括实施普法教育,树立全民法治意识;推行社会主义全民道德教育,提高全民公德水准;加强党性教育,搞好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扫盲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关心青少年教育,加强有关适应性、针对性短期培训;加强继续教育,建立学习型社会;努力培养选拔科技人才队伍、企业家队伍和管理者队伍;深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计算机网络,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等。
(六)监督手段
监督手段包括党纪国法监督、司法监督、新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内部监督、审计监督等。
(七)协调手段
协调手段主要包括树立协调意识和利他观念;注意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兼顾,注重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注意利益协调,兼顾各方利益,实现双赢多赢;注意协调方法与技巧;选择适当的协调方式;注意上下级协调、干群关系协调、矛盾各方协调等。
(八)自律手段
自律手段主要包括建立有关机关单位的自我约束机制;有关方面不断自我完善、自我调节、自我修正;领导干部要接受监督,加强自律;要加强公民道德修养、职业道德修养、官德修养;自觉树立诚信观念等。
4. 国家司法机关的教育法治监督的实例
法制监督的主体及其形式有:
1、立法监督。一般来说,西方国家的议会拥有立法内权、财政权、监容督权、弹劾权和条约权,这些权力构成对政府的直接的立法监督。
2、司法监督。司法机关所具有的监督权:行使违宪审查权;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案件。是一种外部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监督形式,是行政监督体系中强制性程度最高的一种监督机制,也是国家运用监督手段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普通法院系统对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或行政措施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违反宪法;由司法机关对于政府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实施的监督。
3、检察监督。在许多国家里,检察机关是代表政府追究责任和提起公诉的机关,是一种行使司法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所进行的监督可称为检察监督。
4、党的监督。党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主要指执政党的监督。
5. 为什么现代教育行政管理要求法制化
因为行政就是要在懂得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完整的完成你所学的管理。法就是要行政实施的。
6. 司法行政如何在法治中发挥作用
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法治的进程必然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进而影响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的步伐。加强法治建设已成为广大政法部门的一项光荣而神圣的历史使命。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能,在面临着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同样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如何履行自身的职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是当前我们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司法行政要严格履行普法教育的职能
推进法治建设,就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依法行政中,要知法懂法,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各项事务,始终做法律实践者的表率。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质的提高给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因此,司法行政在履行普法教育的职能中,要始终把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积极研究和探索出一条普法教育的新路子。在普法教育的实施上,力求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把普法教育真正纳入经常化轨道,做到年初有计划,月月有安排,年终有考核。要坚持把自学与培训相结合,把举办专家法制讲座与组织集体讨论相结合,把学法与考试相结合,时刻用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来衡量普法教育的效果,使普法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由过去的软指标变为硬指标,更能适应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同时,还要抓好全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建设水平,需要全体公民的参与和支持,只有全体公民都学法、懂法、守法了,法治建设的进程就会加快。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送法进万家活动、举办法制讲座和报告会以案释法讲解等方式,深化广大公民的普法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确保广大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使广大公民都能积极投入到法治建设之中。
二、司法行政要严格履行法律服务的职能
在法治化建设中,如何为各级政府的依法决策及依法行政当好顾问和参谋显得尤为重要。当前,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有一批长期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这三支队伍共同构成了法律服务的精英骨干。只有发挥好他们的智囊团、顾问团、参谋团作用,才能充分彰显法律服务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功能。首先,要为政府的依法决策当好顾问和参谋。司法行政部门必须从律师、公证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选出强兵强将,组成一支精英骨干队伍,为政府决策层提供最佳的顾问和参谋。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需要对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他们参与决策的本领,使法律服务精英骨干队伍为政府的决策播种一片绿荫。其次,搞好依法论证和调查考证工作。法律顾问队伍要始终参与政府的重大决策,从决策草案的制定、修改、听证到组织实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决策调整等诸方面给予法律指导和规范,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再次,组织精英骨干队伍参与政府机关的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政府机关的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是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行政要组织法律顾问团参与政府机关的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规范和依法监督政府机关的仲裁行为和行政复议工作,在法治建设中真正把政府机关建成法治机关、服务型机关、廉洁高效的便民型机关,为法制化建设树立标杆。
三、司法行政要严格履行人民调解的职能
由于司法行政长期担负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积累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法治建设中,司法行政部门要搞好在矛盾化解工作中的指导、示范作用。一是要搞好依法调解中的业务指导。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各种矛盾不断上升。在法治建设中,司法行政机关要灵活形式,采取组织现场观摩、查阅调解协议书等方法,认真组织调解人员学习《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使广大调解员熟练掌握调解技能,提高调解素质。二是做好社会矛盾的调处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在政府机关矛盾的调解中,要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组织骨干小组介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在调解中,要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和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要规范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要督促履行义务,确保矛盾化解工作真正做到社会满意、群众满意。三是要着力构建新的社会大调解机制。当前,社会大调解机制正在各地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是法治建设的需要,是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司法行政机关要不断总结经验,挖掘典型,探索社会大调解的新路子,为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化解作出应有贡献。
四、司法行政要严格履行依法治理的职能
司法行政部门长期担任着普法依法治理的职责,履行着一个地区的法治建设职能。一是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列入普法依法治理的规划来落实,定期组织检查考评、组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同时,注意总结经验,挖掘与宣传先进典型。以普法依法治理的开展,提高社会化法治水平,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二是要发挥检查监督的作用。司法行政要充分发挥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作用,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检查监督,要加强与人大部门、宣传部门、组织部门协调沟通,联合力量对政府机关的依法管理、依法办案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特别是要对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进行调查和考察,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走访和了解,掌握和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公正办案、依法办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检查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三是要发挥考核考评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考评的范畴,并根据法治建设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考核,以考核考评推进各部门的依法行政,确保法治建设取得实效,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7. 普法依法治理相关制度
“五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教育局在普法办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围绕教育中心工作,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教育系统广大干部、教职工、学生的法律素质,有力推进了全教育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进程,促进了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工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
思想,明确目标,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教育
根据全“五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的工作目标,教育局认真制定了教育系统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强化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注重法制教育队伍建设。我们将法制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局年度工作目标,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完善和严格执行了学法、用法制度,每年专门召开1次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工作会议,对全教育系统“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动员部署,使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全全部中小学聘请了法制副校长,建立了以书记校长为龙头,以政教处、团队为主体,以班主任、政治(思想品德)教师为骨干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完善了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
二是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我们加强了与公、检、法部门的联系,在专职法制教育工作者的指导下,根据全教育系统的宣传重点,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及时宣传依法治理的典型经验,促进了法制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各中小学根据教育系统的五五普法规划制定了“五五”普法工作实施方案,将“五五”普法工作纳入德育工作和学校教学计划,并充分发挥学校广播站、电视台、网络、校报、黑板报、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开辟专栏,及时进行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师生做到知法、守法、护法,依法办事。我们在“教育信息网”上开辟普法教育宣传网页,及时发布当前的法制教育信息,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好评。
三是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局机关坚持党委中心学习组学法制度,在副科以上干部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学习和举办法制讲座,党委中心学习组年学法不少于40学时。在机关工作人员中,有计划、有重点的部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任务,采取做试卷、听讲座、看录像、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大对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教师进行法制教育培训的力度。组织副科以上干部参加年度法律知识考核,参考率100%,优秀面100%。
为提高中小学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我们每年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在中小学校开展多层次法律知识竞赛、征文评选、演讲比赛及法制宣传日等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活动。各学校也大力开展“一月一法”学法活动,特别是12.4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月活动,以中心组学习为引领,重点通过教职工大会、国旗下讲话、晨会、班会等形式集中学法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据不完全统计,来普法工作共投入5.16万元,各校共开辟法制宣传阵地196个,进行法制讲座270次,举办法制宣传橱窗205期,上法制宣讲课300余节,下发教师法治教育读本500余册,干部法律知识读本300余册,有力推动了教育系统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明确职责,规范行为,全面推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是制定和完善了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推进机关各部门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教育局根据自身职能特点,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考核目标体系,将教育局的法定职责层层分解量化到各科室,成立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使机关工作人员的言行都在依法行政的许可范围内,各科室负责同志层层抓落实,较好落实了工作责任制。
二是强化监督,确保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按章执法是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为促进教育行政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教育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考核,重点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互相配合情况等等。在考核过程中严格执行考核奖惩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以减少和杜绝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切实防止滥用职权。近年来,教育系统没有发生一起违法执法事件,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行政执法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三是积极推行公示制度,切实增强政务校务的透明度。在干部推荐、职称评定、教职工评先以及人事管理等热点工作中,坚持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收费工作方面,实行收费公示制、收费审批制、零收费期制度,教育局在收费期派出检查组到各校督查,坚决制止了教育乱收费行为;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严格按程序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近年来我们受理的信访举报办复率达100%。
三、团结协作,普治并举,普法
依法治教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随着“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大大增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水平明显提高,各项教育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法制轨道。
(一)增强了教职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从教的自觉性。
“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来,全教职员工重新认真学习了《
宪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近年来,通过在全开展师德建设年、干部作风建设年、机关干部服务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教职员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依法施教、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有力促进了教育行风建设。
(二)提高了依法治校的水平,学校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近年来,我们采取各种措施,系统强化了对教育行政干部的法制教育,促进了由过去单纯靠行政手段的领导方式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的领导方式转变。同时,不少学校还聘请了法律顾问,提高了教育系统领导班子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许多学校积极制定学校章程,对遵章守纪者加以肯定表彰,对违法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坚决煞住各种违反法规的现象,真正使学校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步入依法治校的健康轨道。五中参评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八中被评为省依法治校师范学校,教育局荣获全省教育普法工作先进单位。
(三)法制教育力度加大,增强了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
“五五”普法以来,我们把青少年法制教育作为实现依法治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来抓,建立了法制副校长制度,积极研究制定法制教育实施方案;在全中小学广泛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爱国守法,明礼诚信”、“我是学法小公民”等多个专题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各学校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由于各学校思想重视,措施扎实,青少年法制教育以及依法治教工作成效明显,全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减少,教育局连续几年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交通安全先进单位”、“优秀青少年维权单位等荣誉称号”。
(四)优化了环境,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通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优化了学校的外部环境,促进了精神文明的扎实开展,目前教育局和所有中小学全部被评为级以上文明单位,其中省级文明单位1处、市级文明单位5处。同时,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不断提高,近年来我高考、中考成绩和学科竞赛稳居全市前列,教育教学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促进了全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总之,教育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还将继续努力,把普法教育与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密切结合,扎实开展全教育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一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推进全科学跨越发展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