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安排去培训,培训费员工应不应当承担
您好!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安排去培训,培训费由谁支付,法律没有明确内规定。容大部分单位都是由单位财务支付的,也有少数单位由接受培训的员工自己支付;还有单位规定,培训后成绩合格的,费用由单位财务支付,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由员工自己支付。谢谢阅读!
B. 单位支付培训费该缴税吗
单位支付培训费该缴税需要缴税。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会涉及缴纳的税费专有教育属经费,管理费用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缴税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集体或个人收入按照一定的比率的把一部分所得收入缴纳给国家。
C. 单位报销员工的培训费是否缴纳个税
单位报销员工的培训费不属于个人收入,不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D. 单位要求员工缴纳押金和培训费是否合法
任何招聘单位,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服装费、产品押金、风险金、报名费、培训专费等行为,都属属非法行为。招聘单位培训本单位的职工,也不准收取培训费。你可以坚持拒交,或者向招聘单位所在地区举报,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 事业单位制定文件要求辞职员工赔偿培训费引发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在这方面有何规定了?以下是本人梳理的一些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有效的规章制度所应具备的要件是: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即通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二、内容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三、经公示即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不具备上述三点,即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规章制度,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第十七条规定:“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关于赔偿培训费用的问题,此种情况下的培训是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对于培训费用问题和培训费的赔偿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因此,参加的培训是指技术培训,不是劳动法中所讲的一般意义的职业培训,即不属于企业对职工进行的普遍性的教育训练,而是对单个人所进行的专门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的赔偿是以有支付凭证的实际开支为前提的,具体的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事业单位的,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F.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向员工收取培训费
现实困惑
孙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科技开发公司,他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工作。上班两天后,公司人事部门找他签合同,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此时,公司要求他缴纳5000元的培训费。由于孙某很满意这份工作,他毫不犹豫地交了培训费,公司对他们这批新员工进行了3个月的培训。可是刚过了半年,公司的经济效益就出现了大幅下滑的局面,此时又有消息说公司部分股东撤股,一时间人心惶惶,没过多久,公司就以效益不好为由,终止了与一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其中就包括孙某。更让孙某难以接受的是,公司拒绝退还当时收取他的5000元培训费。为此,他多次找到公司索要培训费,但是公司却说孙某已接受了培训,所以培训费就不予退还。那么,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向员工收取培训费呢?
律师答疑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以向员工收取培训费用。我国《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由此可见,给员工提供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当然培训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能将培训费作为额外的费用要求员工自己承担。我国《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
本案中,科技开发公司向孙某收取培训费用,并且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没有退还,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孙某可以要求公司退还自己当初缴纳的培训费,如果公司坚决不退的话,孙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事、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G. 劳动法-----辞职要交培训费怎么办
1、以合同为准,因为劳动合同才是法律判定的依据。
2、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你未满一年离职的话是需要支付2000元培训费的。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7)单位缴纳培训费员工怎样承担扩展阅读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 关于试用期辞职被要求缴纳培训费的问题
试用期辞职不需要缴纳培训费。
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出资是特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出资,如发票。
如果试用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对解除劳动合同附加条件,如约定需提前通知,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行使解除权可不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