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药品从业人员培训是哪个法律规定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Ⅱ 北京市哪能培训药品从业人员上岗证
药品销售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要有GSP证书、医药或中药购销员这两个证书,这两个证药回监局都报考
GSP证书一般答1个月报考一次;医药或中药购销员一年或半年报考一次,当地劳动技能鉴定中心也能报考医药或中药购销员 .
Ⅲ 药监局培训药单营业员上岗证
药监培训的有两种: 1,药师协理培训.什么是药师协理呢? 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每一个零售药店必须有一个执业药师,对所售药品的质量起到监督作用,药店才能营业,但考虑到中西部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经济和教育等原因不能做到每店一个执业药师.所以由当地药监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考核.发予证书.称之为药师协理. 2.药品从业资格证.这个就相当于驾驶执照一样了,凡是在零售和批发药店从业的人员都必须持有的资格证.
Ⅳ 药品零售企业的员工业务培训记录怎么写
培训时间,地点,培训方式,主讲,参加人签字。另外就是培训内容,写的可以详细列一下,或者写的详细一些。
培训记录可以是一张表格。另外还可以有一个培训的台帐。
供参考。
Ⅳ 药品销售上岗证 四川
四川省巴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市药品经营企业迅速发展,药品从业人员逐年增加,由于从业人员结构复杂,人员流动频繁,出现技术人员多处挂靠、从业人员随意变更、无上岗证人员直接上岗等现象,增加了药品流通环节监管难度。为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监管,规范药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药品从业人员须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并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药事法律法规以及岗位培训,并经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的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中统一实行持《岗位培训证书》和佩戴《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岗位培训证书》的范围
全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已持有的经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并在有效期内,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的《岗位培训证书》,须换发新的《岗位培训证书》。
二、申办新的《岗位培训证书》的对象及条件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中所规定,凡在巴中市辖区内从事药品经营的人员,均须参加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药事法律法规以及岗位培训,经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严格考试考核合格后,申办《岗位培训证书》。
三、办理《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凡在巴中市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上岗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含质量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处方审核员、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保管员、购销员均须办理《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
(二)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相应岗位
1、企业负责人:经合法许可核定的企业负责人且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质量负责人: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经省局继教培训合格并注册在药品经营单位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2)药师以上(含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经药监部门继教培训合格并在药品经营单位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3)取得药士以上(含中药士)专业技术职称经药监部门继教培训合格并在县(区)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4)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医药、生物、化学专业)且经医药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医药商品购销员》证书或《中药商品购销员》证书经药监部门继教培训合格并在县(区)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3、处方审核员: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含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并在药品零售企业负责处方审核等工作;
(2)高中以上(含)学历,经医药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医药商品购销员》证书或《中药商品购销员》证书,并在县(区)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负责处方审核等工作;
4、验收员、保管员、养护员、营业员:
(1)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医药、生物、化学专业),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2)高中以上(含)学历,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3)初中毕业,从事药品行业工作满5年且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4)非药学相关专业人员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岗位培训证书》。
5、购销员: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采购、销售的人员应且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医药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医药商品购销员》证书或《中药商品购销员》证书以及《岗位培训证书》。
四、换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办理《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方法
各县(区)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的换发和办理《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具体组织工作,市局市场科负责签发。
五、申办《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程序
各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提供下列申办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执业单位鲜章,连锁门店须由其连锁公司签章证明)并提供原件到所在地县(区)局申办,县(区)局应建立申办档案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1、填写《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申办上岗证登记表》(见附件一)
2、申办人《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每年必须参加继教培训考试合格)
3、执业单位《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申办人与执业单位的“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5、乡镇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
6、执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申办人毕业证复印件
9、申办人职称证或职业技能鉴定证、资格证、注册证等证书复印件
六、变更《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程序
药品从业人员的执业单位变动后,须向市局申请变更《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申请变更时,应填写《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申请变更上岗证登记表》(见附件六)并提供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和原执业单位同意离职的书面证明和新执业单位申办相关资料。对于不能提供原执业单位同意离职的书面证明的,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见附件四)。药品从业人员在企业内部岗位变动的,由企业提供人员变动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申请变更上岗证时,应将申请人原《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交回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科。
《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在《巴中日报》刊登遗失申明后,方可填写《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补办登记表》(见附件五)和提供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市局申请补办,补办时上岗证编号不变。
七、《岗位培训证书》和《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格式
为保证全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和《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统一性,其规格、色彩、内容均由市局设计并统一印制。
《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统一编号为XX(1)XXXX(2)XXXX(3)共10位数,即:XX(1)表示各区县编号:巴中区为10、南江县为20、通江县为30、平昌县为40;XXXX(2)表示年份;XXXX(3)表示流水号。
例如:巴州区编号:1020080001、1020080002。
八、换发《岗位培训证书》和办理《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完成时限
各县(区)局应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岗位培训证书》的换发和《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组织办理工作,并将“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办理上岗证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二)和“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换发《岗位培训证书》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三)和电子文档报市局市场科([email protected])。从2008年7月1日起原发旧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一律作废。
九、几点要求:
(一)严格上岗证申办人员的资格审核。实行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统一佩戴上岗证,是规范药品监管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县、区局应严格审核上岗证申报人员的资格,不得任意放宽条件、标准,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二)凡取得巴中市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证的人员必须每年参加药监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记入《岗位培训证书》。考试考核不合格者,限期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不准从事药品营销工作。
(三)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GSP要求,在店堂显著位置悬挂“上岗员工阵容图”(员工统一身穿企业制订的工作服,佩戴上岗证标志,明确姓名、技术职称、岗位)以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从2008年7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必须佩证上岗。各县、区要结合药品流通市场规范管理,对药品经营企业上岗人员佩戴上岗证情况进行检查,无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药品经营业务,不得冒名顶替。检查中发现无上岗证人员从事药品经营业务的,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Ⅵ 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教程的图书信息
书 名: 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教程
作者:沈颜红,张胜国,王庆堂
出版社: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
ISBN: 9787506741958
开本: 16开
定价: 60.00元
Ⅶ 药品批发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线考试
已给出的五个选项都属于药物的不良反应
A.耐受性
B.停药反应
C.过敏反应
D.
首过效应
E.
特异质反应
Ⅷ 药品零售企业培训课件资料怎样做
1.必须取得来《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自品经营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