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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外出培训不去有什么后果

发布时间:2021-01-16 13:39:33

『壹』 暑期教师外地培训晚回来几天是否违规,晚回来几天的费用为自费

正常学校安排的教师外出培训活动肯定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因为培训是在暑假,培训活动之外的时间教师完全可以自由支配,所以,培训结束后老师好可以选择马上返回,如果培训地有好玩的项目,也可以自己安排其它活动。但是学校只负责培训期间的费用,培训时间以外的费用必须自理。

『贰』 老师又是党员有课不上却离开岗位外出做生意赚钱承担什么后果

这位老师是党员,有课不上,离开岗位外出做生意赚钱,有这几条后果一定很严重,必须让版这位老师做选择,要权么继续当老师,要么辞掉老师的职业去做生意,二选一,不能这边课不上那边又去做生意,带来很不好的影响,应该给予一定的处分。

『叁』 教师外出培训,就不能年底评优了吗

不过教师外出培训的话,如果他的成绩比较好的话,是可以年底评优的。

『肆』 教师外出培训什么形式效果好

我经常出去参加各种类型的培训会、观摩交流~
个人感觉能学到东西的还是互动交流+实地考察~
那种听报告啊、座谈啊,会一开就是三四天,纯是无稽之谈~
如果你是局领导可以考虑让外出培训的人回来做个二次培训,这样能确保外出学习的教师真正的是去学东西~
如果你是教师被派出去培训,那完全是看自己了,想学东西肯定会认真学习~

『伍』 教师外出培训期间在外受伤,属于工伤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内,因工作原因受容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陆』 教师外出帮助工作算不算教龄

教师外出学习算不算教龄跟本人任教年限、享受什么待遇无关,主要是看这个外出内学习是什么容性质。如果是由任职学校公派外出参加脱产或半脱产的业务学习,是算教龄的。如果是教师办理停职或请长假自行外出学习,则不算教龄。

『柒』 青年教师为什么不愿外出学习培训

如果有外出学习培训的机会,青年教师应该积极参加,这样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前途,如果不愿意参加,只能说目光不够远大。

『捌』 教师被借调时能享受外出学习吗

我国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二)学术研究权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指导评价权
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四)报酬待遇权
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参与管理权
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六)进修培训权
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以上是我们对教师权利的认识,除此以外,还有教师义务:
(一)遵纪守法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简称遵纪守法义务。
(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四)爱护尊重学生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项可称“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履行本项义务是有特定范围的。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指教师有义务制止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和学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至于批评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主要是指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现象。
(六)提高业务水平
《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这项义务可简称“提高业务水平”。

『玖』 教育局不允许教师在外兼职,但是教育机构为什么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大量教师上班时间仍外出培训学校代课

教育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当然不会采取措施了,教师上班时间去授课为了赚外快,在培训机构上班比在学校赚的多太多了 希望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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