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辞退员工索取培训费,我该怎么处理!
一、关于辞退
1、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部分损失。
2、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3、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二、关于培训费(违约金)
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属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国务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㈡ 员工辞职需要承担培训费吗
关于培训费用抄赔付数额的计算,应视实际情况而定,如劳动者未依法履行培训协议,在专项培训结束后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依据培训协议的约定,要求劳动者全额承担专项培训费用;如服务期未满,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只能要求劳动者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上岗前安排的关于安全生产、操作流程等的培训,则不属于专项培训,劳动者在离职时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培训费。
㈢ 关于公司对员工培训费的一些问题
既然培训费用是由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承担一半,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专》第二十属二条规定的情况,也就可以不受设定服务期以及所谓违约金的约束。
但由于你已经干满了8个月,此时离职并为此与单位发生争议,可能会给你带来一些难以预料的麻烦,势必影响你另谋高就或其他发展。
故建议你还是在履行完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后,再行离开。
㈣ 公司对新员工收取培训费合法吗
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劳动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回位为劳动者提答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4)百度网员工培训费问题扩展阅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劳动法》中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㈤ 如何向违约离职员工索要培训费
企业在对员工出资培训后,通常会给员工设定一个服务期,有些员工在服务期未满时便提前违约离职,但又不愿支付培训费或违约金,对此很多企业都感到非常棘手。
1.法律规定违约离职员工应当支付违约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一般来说,企业会给一些优秀员工提供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技能,使其更好地为企业做贡献。在企业这一目标实现的同时,员工也提高了个人的技能和水平及自身的市场价值。很多企业的骨干员工经过培训后会更优秀,可能很快就被竞争对手以高薪挖走,对此企业通常会要求员工支付巨额的培训费用,但员工往往不愿意支付,这就产生了纠纷。
案例
——企业能拿回巨额培训费吗?——
某企业的一位员工在国外接受了一年的公费培训,回国后工作不到3个月就被一家竞争对手挖走了。对此,企业认为该员工应支付企业用在他身上的培训费用共计20万元,否则就不能离职,而员工表示自己没钱支付,便强行离开了。
企业不甘心损失20万元的培训费,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开庭后,仲裁员先进行调解,对企业说:“这个情况我们已经调查清楚了,这位员工确实违约了,但他又确实赔不起20万元。不如我们给他做做工作,看看他能拿出多少钱来,就拿出多少来支付
给你们,你们看行不行?”对此,企业表示不同意。这时,仲裁员又说:“如果你觉得亏,不进行调解,那就直接做裁决,让他赔偿20万元。但企业基本上也拿不到,因为他坚持说没钱,就只能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这个员工一是没结婚,跟父母住在一起,很难界定他有什么个人财产;二是他没有个人存款,即使有,企业没有他的账号,法院也无法执行。”
听完仲裁员的解释,企业负责人也犯了愁,到底怎样才能拿回巨额的培训费呢?
在这一案例中,仲裁员的这种解决方式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经济上蒙受了损失;另一方面,企业的其他员工看到只要支付很少的赔偿金就可以离职,很可能会效仿,况且企业以后还会大量培训员工。
2.企业向违约离职员工索要违约金的有效方式
事实上,在向违约离职员工索要违约金时,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步,企业可以起诉违约离职员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同时不接受减少违约金的调解,而是要求仲裁庭做出员工必须如数赔偿培训费的裁决。
第二步,拿到裁决后,企业可以把裁决书的内容在内部做通告,并附上一个通知,说明本公司的员工××违约以后不支付违约金,公司提起了仲裁并且胜诉了,结果是员工必须如数支付违约金。这样,能够让企业的其他员工感受到企业鲜明的态度和决心。
第三步,如果员工拒不支付且无法强制执行,企业可以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请法院做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即员工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一旦企业发现他拥有财产,就可以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换言之,这笔违约金会成为该员工终身背负的一笔债务。
第四步,企业可以与员工约谈,说明企业已经掌握了他在新单位
工作的情况和薪酬待遇,目前可以不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而是签署一份分期还款协议,以这种方式支付培训费。
第五步,如果员工拒绝签署分期还款协议,企业可以将员工新就职的单位提供给法院,从法律上讲,法院可以向新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成新单位协助执行,内容大约是“该员工目前欠原单位违约金多少元,现要求你单位协助执行,每月从该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多少元交给法院,由法院转交给原单位”等。
经过上述步骤,员工在分析利弊得失后,通常会同意签署分期还款协议。最后企业不但能拿回全部培训费,更让其他员工看到企业有足够的法律手段追回培训费,震慑其他员工,打消其他员工跳槽的念头。由此可见,企业对于员工违约离职行为必须进行坚决而有效的处理,拿回培训费只是其中一个直接目的,更深层的目的是遏制其他员工的违约行为,让员工安心履行完服务期。
㈥ 职工培训费
1、职工培训费可复以直接计入制“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2、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可以全部入账;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列支的,可以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