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当医务人员到达急救现场时,要首先观察周围环境是否安全,这符合《执业医师法》中的那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
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
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
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
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
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
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
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
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
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
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
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
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
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
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
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
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
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
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
,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
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
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
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
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
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要求
卫医发[1999]第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已于1999年5月1日实施。贯彻《执业医师法》的主要配套文件及有关政策也已制定颁布,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及执业注册和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为切实做好实施《执业医师法》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执业医师法》实施的重要性、严肃性和紧迫性,将实施《执业医师法》的工作作为建设法制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抓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协调统一,确保《执业医师法》的顺利实施。
二、在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于各种违法、违纪、舞弊、出具伪证、失职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追究责任,绝不姑息,维护法律的尊严。
要把实施《执业医师法》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紧密结合。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和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对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一律不得按医疗机构对其人员进行医师执业注册。
三、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掌握政策和标准,认真、严谨、细致地做好申请医师资格、执业注册和报考材料的审核和认定的工作。
四、各地要及时将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意见和建议报我部、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抄送:总后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内各司局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印发[2]
❷ 急诊的医务人员和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哪个比较累
如果你想过舒服日子,那恐怕这两个选择没有一个会让你满意…前者在院内工作,至少内还有个基容本固定的地方,但是相比其他的科室不管在工作压力和强度上都要大得多,在急诊你一直会忙碌不停,而且永远都不会知道下一个会面对的是什么样的病人,因此这也是一个特别容易出现突发医患矛盾的部门(说白了就是容易被打被骂)。对于急救中心来说还有一点更为辛苦的是目前国内很多院前急救机构都还没有单独的担架员,因此急救医生护士和司机都还要参与搬运病人,搞不好还是从没电梯的楼梯上搬下来。急救出诊能够携带的器材和药物容易也是自己携带的,所以这一行还得有相当好的体力。至于工作压力和强度,院前急救也不会比院内的小;而且作为与病人和家属接触的第一线,他们事实上也很容易遭遇来自某些情绪激动的家属的冲突。
❸ 120急救不愿送病人就医怎么办对这样的医务人员有办法追究责任吗
为什么?这是他的职责,又有收入,先问明白了。
❹ 迅速造句收到急救通知后,医务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展开救援工作。
小偷抢了钱包后,迅速逃离了现场。
接到上级通知后,学校迅速关上了学校的大门。
❺ 3、简述急诊科义务人员的道德要求。
您好,
1、什么是医务人员的执业医疗义务?
医务人员医疗义务的产生基于医疗会合同的成立和有关医疗法律法规。由于医疗服务关系的成立是一种医疗合同的关系,因此医务人员应当代表医疗机构为就医者提供医疗服务,即履行医疗义务,履行合同的规定与义务。在医疗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执业医疗义务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治疗。
医务人员日常医疗服务行为中的执业医疗义务只有在医疗合同成立及其有效期间才是有效的。如患者住院治疗出院后,还需要继续门诊治疗、随诊观察或进行康复治疗等,则这种执业医疗义务仍然继续存在。
医务人员的执业医疗义务是最主要的义务,医务人员的其他义务都是基于这项义务产生的,例如,紧急抢救义务、转诊转医义务等。如果医务人员的这项义务消失,那么其他义务也随之消失。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亲自坐诊问诊的义务
患者进入医疗机构选择科室与挂号,表明医疗合同的成立。现在医院门诊分为一般门诊和专家门诊。一般门诊是医疗机构安排工作后,临床医师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但专家门诊对于患者来说,更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现在这些指向性发展为患者选医制度、患者选择医疗小组制度等。这些指向性的挂号都是医疗机构向患者特别介绍和推荐,并得到患者的信任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无论是一般门诊还是患者选医师等,医务人员均应履行这种合同义务,亲自坐堂对患者问诊、检查、诊断。而不能采用假冒名医之名等手段欺骗就医者。
二、作出诊断的义务
诊断包括初步诊断是医师在经过对患者的问诊、检查后,对患者的健康状况作出的医学专业判断。因此,在这项义务的履行中,应做到:
(一)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患者疾病的疑难程度,作出会诊或转科的判断。
(二)根据患者的检查结果,独自作出初步诊断和治疗方案。
(三)根据本院的治疗能力和患者疾病的疑难程度,作出转院的判断,并在转院前和转院过程中坚持对症治疗。
三、实施治疗措施的义务
本义务是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状态或维持健康的主要手段。但这项义务并不是医务人员可以单方面决定或实施的,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才能生效。因此,该项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针对患者的病情,制定治疗方案,或诊断性治疗方案。
(二)实施治疗方案。在实施方案前应充分向患者解释治疗方案药物、手术的选择与利弊特点、以及患者必须高度注意的问题。在获取患者同意后,交护理人员执行并叮嘱注意事项。
(三)随时调整治疗方案。根据患者实施治疗出现的特殊情况与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方案,将医疗损害降至最小程度。
2、什么是医务人员不加重患者病情义务?
不加重患者病情义务,是指医方不能因治疗护理问题使患者病情加重。否则,不仅有悖患者就医治病的意愿,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违背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宗旨,损害了组织的名誉和形象。
但认定医疗机构违反该义务不能仅凭治疗结果进行评判,而应严格区分两个关系:一是正常的治疗行为与治疗无效的关系。如果医方采取的医疗措施符合常规,但由于患者疾病本身的不可救治性所导致的自然转归,医方可免除责任。二是正常的治疗行为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关系。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属医疗风险,一般来说应由患者负担,而不应由医疗机构负担。只要医方操作正当,对并发症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而仍不能避免,则医方不承担责任。在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发生这种情形,而医疗机构又不能证明患者病情的加重系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并发症时,就能用过错推定的形式推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哪些过错,进而责令其承担责任。
3、什么是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告知义务?
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告知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医疗法律行为之前,为征得患者有效同意,而对该医疗法律行为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告知的义务。其对象是医疗过程中具有严重侵袭后果的行为,即该医疗法律行为可能带来危及生命、损害身体机能及对身体外观发生重大改变等后果时,医师对患者就该医疗法律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具体的说明告知。一般医疗过程中常常实施的没有严重侵袭后果的医疗法律行为,可不作说明告知,如对症状较轻的疾病的检查、注射和用药等。
在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医务人员一定要注意说明告知针对的对象,合法的说明告知对象包括:
一、法定代理人
按照《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4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患者,医务人员实施说明告知的对象应为其双亲;对于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明的患者,医务人员实施说明告知的对象是其配偶、双亲、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
二、委托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医疗服务中,常有患者通过口头委托的形式委托所在单位帮助代理行使决定权。例如,请单位领导在手术单上签名,请单位领导了解病情等;
三、成年患者本人
按照《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年满18周岁、神志清醒的患者,以及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
医务人员在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应过分强调对患者家属的说明告知义务,轻视对患者本人的说明告知义务。
(二)医务人员应为患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目前的说明告知通常较为简单,有的只是只言片语,或者尽量从最危险的结果立场告知患者和家属,这就形成了一种恐吓型告知。这些告知都明显影响了患者对疾病的正确认识,从而损害了患者的认识能力、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致使患者对医务人员产生依赖心理,对于医务人员来说,这种情况是极其危险的,同时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潜在因素,一旦患者对于治疗结果不满意,将会把责任全部推向医疗方。
(三)履行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行法定程序。
目前的说明告知往往是口头的。除手术之外,进行侵袭性检查、诊断活动、探查手术中发现术前讨论未预想到的疾病情况、开具特殊药品和进行实验性、教学性诊疗活动等情况时,一般缺乏全面、正确的告知,也缺乏能够成为有效法律证据的告知文书。在管理制度方面,我国至今尚缺乏符合国际化要求的、统一标准的医学检查、诊断、手术、治疗的告知文书样式。但由于情况紧急、患者家属的文化素质和理解能力可能较差,以及医生口头提供的情况可能缺乏真实性、准确性等因素,口头告知经常受到质疑。特别是口头告知后缺乏文字性材料、补充记录说明告知以及患者的签字证实,都将成为导致医疗纠纷的隐患。
(四)目前的手术告知往往是形式上的告知,并没有将手术中发生的一些问题如实告诉患者,尤其一些医师还极力将手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掩饰起来。
(五)医务人员应以通俗的语言详细解答患者的病情信息,告知疾病发展的规律,可能出现的预后情况及意外情况。
(六)医务人员应客观向患者告知病情,而非掩饰或夸大地告知。
(七)对于治疗和方法,医务人员应如实告知药物治疗的必要性、存在的毒副作用及药物治疗效果等。
为充分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应当忠实地履行如下说明告知义务:
(一)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病情和诊断计划、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二)详细向患者告知在诊疗过程中其应当履行的配合的方式、方法;
(三)详细向患者介绍医院规章制度中与患者权益相关的内部;
(四)如实回答患者就其疾病的治疗方法的利弊、临床转归、预后等方面的咨询;
(五)详细告知病员出院后应注意的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和需携带的资料;
(六)如实告知不能为病员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
(七)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及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
(八)如实告知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
(九)如实告知病员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以及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术后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及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方法;
(十)如实告知患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
(十一)在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该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几率、其他临床实验的结果等信息;
(十二)详细告知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失效。
医疗服务的告知义务是指那些可能对就医者的生命、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医疗行为,如手术、放射疗法、化学疗法、激光疗法以及某些疗效尚未得到验证的药物疗法带来的危险,在实施前,医师应当向就医者进行全面、真实、有效的说明,在此基础上取得就医者的承诺。在实践中,不能过分扩大告知义务的范围,否则会使医师事事“请示”,限制了医师的积极性,使医疗进程烦琐、效率低下,事实上对就医者也不利。因此,对下列情形可以作为例外,免除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一)即使不告知,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如感冒药服用后有嗜睡等副作用;
(二)病员自愿放弃医师的告知、说明义务;
(三)由于病员的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各种危害后果,因其难以预料,所以不必告知。如患者对无过敏试验要求或未注明、报道有过敏副作用的药物过敏,发生过敏反应,即属于患者体质特殊,事先无法预料,自不必告知;
(四)情况紧急,为抢救病员而无法先行告知;
(五)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
(六)病员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告知;
(七)根据医疗目的,作出说明告知对病员不利的,如患者患有癌症,从稳定其情绪以利于治疗的角度看,不宜告知实情,但仍应告知其家属;
(八)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如法律规定的结核病防治、性病治疗、预防接种等强制治疗措施。
除了上述义务外,医疗学位服务人员还负的提供人道主义医疗服务的义务,好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学位及医务人员必须服从有关行政部门的调遣。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疫情、食物中毒、涉嫌伤害身体或非正常死亡,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❻ 开车人发生车祸,打手机叫120急救,另一人帮忙接过手机给医务人员说明地点,剩人不备拿走手机怎样定性
好人还是多的,帮忙打手机,说明这人品质差不了,乘人不备拿走手机,我估计只是一个误会,用不了多久,这人联系上你,就会把手机归还的,千万不要去冤枉一个好人。
❼ 中国最权威的急救培训有哪些
各个地区的急救中心的初级救护员课程、红十字会救护员课程;
美国心脏协会(AHA) HeartSaver(针对普通大众)、BLS、ACLS(针对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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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医务人员需不需要考急救证
如果你指的急救证是红会的急救证的话,医护人员一般是没有必要考的。版因为其中所包含的考核内容权都早已包含在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范围之中。除非是因工作需要等要进一步考国际通用的诸如基础生命支持(BLS)或高级生命支持(ALS)这一类的证书,否则一般是没有这个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