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在工作的时候患了职业病,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问:我在工作的时候患了职业病,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⑵ 社会保险不是包括了工伤医疗费吗为什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都分别说出
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因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职工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单位补缴社保。
但是,如果是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而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则属于劳动争议范围,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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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长期签劳动合同,对员工有什么好处,
第一来增强员工归属感自。从长远角度讲,签订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使员工有保障感,一方面新劳动合同法免除劳动者重新选择企业的后顾之忧,使之对企业产生更大的认同感,有利于企业长期良性发展。
第二避免因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由于人员流动率较大,人员众多,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事宜将耗费大量精力,如因疏忽未及时续签带来纠纷会让企业蒙受更大人力、物力及财力损失。
第三即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等同。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诸多风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可以通过提前30日通知不再续签来免除支付补偿金损失,但是在30日之内仍有各种可变因素导致纠纷。因此,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损失一个月补偿金但能降低其他纠纷风险,从这一意义上来讲,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相比,都要支付补偿金,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续签环节,因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企业更有利。
⑷ 公司不给签劳动合同,加班不给加班费,怎么投诉
收集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
投诉流程如下:
根据《劳版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⑸ 劳动法中 什么叫做专业技术培训
专业技术培训指的是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
劳动法第八章职业培训内容: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5)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教师劳动合同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对钟某进行的一些简单、必要的岗前培训而并非是专业技术培训,也未为此支出相关的培训费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钟某的仲裁请求。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企图通过弄虚作假、滥用服务期协议,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企图是行不通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劳动法
⑹ 劳动监察条例 保险和劳动合同的问题
1、劳动监察条例是指导劳动监察员工作的与劳动者有密切关系。
2、根据劳动合同法专第七条之规定“用属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订立了劳动合同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而且从用工之日起开始。试用期也要参保。
4、建议你把劳动监察条例看几遍。依法办事,你将会赢得你的合法权益。
⑺ 如何运用所学劳动合同法规维护个人利益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内立的合同,受容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如果想要用合同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必须首先了解合同法的条文,对涉及自身签订的合同时刻注意风险点,只有把控好风险才能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⑻ 新劳动法关于培训费的规定
没有具体范畴,包含岗前培训,专项培训两方面。
一、劳动合同法对培训费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收取劳动者培训费;
1、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收费,更不得约定违约金和服务期;
2、专项培训,也叫专业技能培训,企业应垫付培训费,但是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单纯地认为只要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就可以向劳动者要回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培训费用,首先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法定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培训前签订了培训协议
2、培训协议中,依法明确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其次,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劳动者在培训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有关服务期约定,在培训结束后,不进入或中断履行服务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因严重违纪或其他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违法行为,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⑼ 劳动关系协调员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中的工作注意事项
劳动关系协调员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工作注意的事项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责任重、专业性强,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意识,更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劳动关系是最重要和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内容高度敏感,形式复杂多样。
适用范围: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
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工作内容:
(1)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2)管理劳动合同;
(3)参与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4)进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5)开展劳资沟通和民主管理;
(6)协调处理员工申诉和劳动争议。
劳动关系协调员的相关报名条件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五级报考条件(初级技能):
1、(工种)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或累计四年以上的 2、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
四级报考条件(中级技能):
1、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满三年。
2、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中级工培训结业。
3、高等院校、中等专业院校毕业并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种)工作。
三级报考条件(高级技能):
1、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满四年。
2、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高级工培训结业。
3、高等院校毕业并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
4、专科本专业毕业5年或从事本专业5年
5、本科本专业3年或从事本专业3年
二级报考条件(技师):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中专毕业,年满31岁 2、专科本专业毕业、年满29岁
3、本科本专业毕业后满3年,年满28岁
一级报考条件(高级技师):
1.从事本专业、中专毕业、年满37岁 2.专科本专业毕业后、年满34岁
3.本科本专业毕业后满3年,年满33岁
⑽ 简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及如何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者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的权利,即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的权利;
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具备有约定劳动报酬的条款;
4、休息休假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用人单位不得剥夺劳动者合法的休息休假权;
5、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作为一个公民,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安排工作的时候需要确保劳动者的安全问题得到保障;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可以说是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基础;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关系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用人单位办理缴纳社保;
8、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提起诉讼。
二、劳动者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建议从以下方面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主动了解和学习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者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权。许多劳动者由于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等法律法规的不熟悉,不知如何主张自治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劳动者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准确,往往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造成的结果又提出的仲裁请求高于或者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时提出申请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知识是很有必要的。
2、在工作中做好防范措施
劳动者应聘时,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想要应聘的用人单位做一个了解,挑选有资质,诚信好的用人单位,在进入用人单位时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书时仔细阅读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在工作中,也要注意保留一些证据以防以后权利被侵害时申请诉讼中会用到,比如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工作牌等。
3、选择正确的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要学会用正确的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和用人单位进行调解,因为调解是比较快捷方便,省时省力又省钱的方式,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双方都满意调解结果,那么就是最好的结果。其次,如果和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该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工会进行调解处理。最后,如果全都调解不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第一、第二点不是前置途径,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