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考试及格的分数是多少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理论考试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两个科目考试成绩均达到分及以上为合格。
以下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上级交通部门的管理要求,参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以下简称《资格证》)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驾驶员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C4以上)。申请道路旅客运输《资格证》的驾驶员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的驾驶员须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三)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二、报名时须提供的材料:
(一)经营性道路货运运输驾驶员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
(二)经营性道路客运运输驾驶员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4、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
(五)户籍非本市的人员申请《资格证》培训,须提供本市暂住地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暂住证明(原件)。
三、考试规定
(一)学员按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学习完全部培训课程并达到规定学时(客货运输驾驶员42学时、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24学时)方准参加考试。考试时须持《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登记表》或《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登记表》、《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IC卡和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培训发票,按通知时间和学号顺序参加考试。
(二)道路运输客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理论考试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两个科目考试成绩均达到80分及以上为合格。道路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试科目为理论知识考核,考试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
(四)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五)交通部门在考试结束后公布考试成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四、证件领取
(一)交通部门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届时可凭本人身份证及发票到交通部门指定地点领取从业资格证;增加从业资格类别的,须交回原从业资格证方能领取新的从业资格证。
(二)为便民利民,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在考试结束后登记办理从业资格证邮政特快寄递业务;增加从业资格类别的,在办理邮政特快寄递业务时须预先交回原从业资格证,或将原从业资格证先寄达邮政部门,由邮政部门代为办理交回后寄递新的从业资格证。
邮政特快寄递业务具体办理和相关服务条款由邮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补证、变更
丢失《从业资业证》的人员,需带身份证及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免冠彩照3张,登报挂失后,到市交通局资格证办证大厅(黄口办公区)办理补证手续。变更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的人员,需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
六、诚信考核
(一)诚信考核方式:诚信考核采取每12个月(以从业资格证初次领取时间开始计算)为一个周期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方式进行考核。
(二)诚信考核等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三)诚信考核计分: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为20分。以从业资格证初次领取时间开始计算,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道路运输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该驾驶员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到市交通局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的学员,清除继续教育前的计分。本次诚信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1、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2、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1、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2、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3、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
七、注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1、持证人死亡的;
2、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3、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4、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
5、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八、吊销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2、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❷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证到期,该如何办理换证手续
已受聘于培训机构从事教学的教练员应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专30个工作日,通过县属、市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逐级上报换证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原件。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红底彩色证件照2张。
4、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应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5、受聘于驾驶培训机构从教的教练员,还应提供脱岗培训的证明材料。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制度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1、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2、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❸ 急求: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再培训制度
每个企业都要有自己的企业文化并且要灌输给每个员工,这样员工和公司才能凝聚在一起。内开展员工培训是重要的,容一些课程比如素养提升类的,思想品德类的,把握机遇,管理能力,执行力等类型的都是很好的提高员工素质提升工作能力的好的课程。
主要是请位专业的老师会有很好的效果的
❹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有文本吗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啊,必须全员培训,学时符合要求,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知识、个人防护等等。
❺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员应当每月接受1次教育培训吗
国家规来定,2年内教育培训源不少于24学时,具体如何安排,要看当地的规定。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二、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 第八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❻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已经废止了吗
是的,从2007年3月1日起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已经废止,取而代之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❼ 对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如何进行培训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长规定
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七长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这里所说的“教学大纲”,是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并且只能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不可使用其他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也不可自行规定教学大纲。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要求、课时分配和教学内容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本条所指的培训结业证书是指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在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结业后, 由交通主管部门向其核发的证书,这是机动车驾驶学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考试的重要凭证。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①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②增驾车型培训;③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④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⑤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⑥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本条进一步规定了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驾驶培训的行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授衔问题 的会议纪要》 (国阅[1993]204 号)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除外)的管理由交通 部门和公安部 门共同负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方面的行业管理,包括制定管理规章、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负责规划布局和实施监督检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 九条的规定: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 可条件;经考虑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员证。因此公安部门负责驾驶员的发证工作。为保证驾驶员的质量和确保交通安全,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和驾驶证发放的管理中,应当相互配合、支持。交通部门在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技术标准时,涉及交通安全方面时,要充分听取公安部门的意见;公安部门对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应当充分依据交通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结果证明。 (3)保证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规范和规模培训驾驶员,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交通部1996 年印发的《关于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通知》和《关于驾驶员培训学时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包括培训目标、设置课程内容与教学基本要求、学习期限与课时分配等内容;《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包括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安全行车知识,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汽车概述,发动机、底盘、电气设备,汽车维护与随车工具、发动机一般常见故障的检查与处理、底盘一般常见故障的检查与处理、发动机油和电路故障的检查与排除,汽车驾驶基础理论与训练,一般道路驾驶与式样驾驶,复杂道路和夜间、重车驾驶, 特殊条件下驾驶和节约燃料、轮胎的驾驶,驾驶员考试的内容、办法、标准和注意事项以及道路运输法规等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起草过程,不少同志建议机动车驾驶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和凭机动车培训结业证书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考试的制度,但考虑本条例规定的是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有关内容,不涉及机动车驾驶发证的,因此本条例没有对此进行硬性规定。但尽管如此, 为了确保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由于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水平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其他交通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在以机动车驾驶培训人员进行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执照时,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和凭机动车培训结业证书申请考试的制度。更何况,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对症下药,多管齐下,需要交 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协调和密切配合。
❽ 2018货运资格证新规定
2018年货运资格证暂无新规定。
历史规定:
(一)交通部1995年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1995]246号发)
,其中第七条规定,“汽车驾驶员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培训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并指出“职业驾驶员是指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
其培训目标,除达到具有驾驶员资格技术要求外,还应达到道路运输有关知识和技术业务要求”。
全国各省均制定地方法规,如《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规定,“
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以《上岗证》或《准驾证》的名义开始营运驾驶员培训。
(二)1999年交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6月25日经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了全国统一的营运驾驶员准驾证的规定。
由于不够成熟,再加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以本规定还没来得及执行。于2001年发布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7号,2001年9月6日经第8次部分会议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三)2002年起开始按照当时发布的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开始培训、考试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分三类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到2007年已经形成了制度。
(四)2006年交通部发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之后先后发布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大纲。至此,我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五)2016年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关于第二批取消1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等文件,分5批取消了272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其中涉及道路运输行业职业资格认定事项共3项,分别为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认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认定、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
(8)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制度扩展阅读:
货运资格证相关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第十九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O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O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❾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制度变迁
(一)交通部1995年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1995]246号发) ,其中第七条规定,“汽车驾驶员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培训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并指出“职业驾驶员是指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除达到具有驾驶员资格技术要求外,还应达到道路运输有关知识和技术业务要求”。 全国各省均制定地方法规,如《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规定,“ 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以《上岗证》或《准驾证》的名义开始营运驾驶员培训。
(二)1999年交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6月25日经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了全国统一的营运驾驶员准驾证的规定。由于不够成熟,再加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以本规定还没来得及执行。于2001年发布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7号,2001年9月6日经第8次部分会议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三)2002年起开始按照当时发布的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开始培训、考试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分三类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到2007年已经形成了制度。
(四)2006年交通部发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之后先后发布了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大纲。至此,我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❿ 大客车上岗证的办理方法
以宣城市为例,大客车上岗证的办理方法如下: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首先向辖区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携身份证、驾驶证、结业证(限2004年4月1日以后持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限增驾)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同版1寸彩色照片5张。申请表登记表由辖区运管所初审,合格后盖章方可生效。
二、申报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客运1年以上)、身份证明(年龄不超过60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2004年4月1日以后取得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客运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三、报名受理
申请人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报名,培训科审查申请登记表(二份)及相关资料,审查合格的分配到有培训资质的驾校培训,并收取考试费和工本费。
四、职业培训
1、申请人到有培训资质的驾校报名,将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及身份证、驾驶证、结业证复印件交驾校存档。
2、申请项目为增驾的,将原从业资格证交给驾校,由驾校交回培训科。
3、驾校按《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课时和市运管处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
五、从业资格考试
1、由市级运政管理机关组织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考试结束后公布考试成绩,理论考试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实操考试。
2、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30日后重新报名参加考试。
(1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制度扩展阅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