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掌握哪些法规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需要掌握《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通用法规和交通运输专业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5年 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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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如何提高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认识
一、认真落实交通法制工作
加强交通法制工作建设,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可成立交通法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牵头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将交通法制工作作为年度考核事项,并纳入单位议事日程,实行责、权、利、管相结合。将上级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一,每年上下签订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依据、执法项目、执法责任、处罚的种类与权限以及年度考核指标等内容,始终将执法工作置于政府监督之下。第二,落实和实行层层目标责任制管理,将执法职责内容分解,落实到人,年终进行量化考核。在路政日常管理工作中,在路政执法人员中推行责任路段制度,使执法岗位与执法责任相结合,做到执行法律法规心中有数、明确无误,宣传教育工作广泛深入,职责到岗,责任到人。
二、规范行政审批 强化行政审批监管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程序、简化环节、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公开审批事项,将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项目、审批结果、联系电话及申请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予以公示,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责任、时限等,按照便民、及时、高效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许可文书实行一案一卷进行装订。
强化行政审批项目监管。首先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所有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决定、送达等工作环节的时间和处理情况都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便于监督检查。每个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都按照审批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等要求落实岗位责任,对于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完备。建立了审批公示制度,为公众监督提供有利条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交警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作为路政监督员,对路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会议,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看法,以求改进工作方法。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超越职权审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滥用职权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加强执法服务意识
(一)强化培训工作。定期举办路政人员业务培训班,对具备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路政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中通过进行队列和交通指挥手势训练,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应用进行讲解,学习财经纪律知识等内容,使执法人员对业务知识从广度、深度上有了全方位认识。
(二)依法行政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路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公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相关规定,在具体路政事案中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路政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二是程序合法原则。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准确适用法律。
(三)坚持路政执法工作公开、公正。各级路政管理部门,将执法依据、审批管理程序、收赔标准、路政管理工作范围及执法人员情况等内容上墙公示,将路政执法部门的举报电话向群众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路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路政执法的程序、过程及结果定期进行评议、监督。对于路政人员,要求在上路巡查及执法过程中做到五规范:着装规范、证件标志规范、执法文书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用语规范;在业务上要求票据填写准确,法律文书运用规范、程序合法,统计报表真实及时,档案管理有序,处理事案合法、文明、公正。
(四)加强监督 严明纪律推进依法行政。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理工作考核办法,并成立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对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考核,进一步加强公路执法工作。加强执法纪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使依法行政得到有效落实,促进执法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认真履行备案审查制度 杜绝违纪行为发生
严格按照《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审批权,认真贯彻和落实《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无越权审批或擅自增加审批事项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重大路政事案报备制度,做到认真履行职责,不推托、不越权、不失职,没有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给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的现象。
结束语:只有通过在工作中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加强全体路政执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查漏补缺,以创新的精神、务实的工作作风,确保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管理,才能更好地做好路政执法工作。
㈢ 运管所执法人员转正笔试题《附答案》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复习思考题运政部分
(所附答案仅供参考,请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准。)
一、填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于2004年4月14日经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 新修订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的第3次修订,自2006年 7月1日起施行。
3、 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 班线运输 。
4、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 和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 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5、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6、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关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7、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和权限,对客运经营者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 客运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经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学校 培训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 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
9、 客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车道路运输证和 从业资格证
10、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 ,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 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11、 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车辆、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
12、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客货运输车辆 综合性能检测 ,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13、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道路运输机构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机主管部门实施资格管理。
1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 ,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上岗。
15、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在外省登记的车辆在我省境内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满1个月以上的,应当到驻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缴纳规费。
16、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 内营运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17、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18、 客运经营者违章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 ,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19、 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动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20、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 车辆营运证 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 使用 ,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1、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 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报备。
22、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23、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24、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中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25、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至8年 。
26、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27、 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届满前60日重新提出申请。
28、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从事客运经营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9、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30、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需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1、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32、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 超载 ;货物的 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33、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
34、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5、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 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测的车辆出站。
36、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 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
37、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 ,保证维修质量 。
38、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 和 收费标准,合理的收取费用。
39、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
40、 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后,经维修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 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41、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
4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报废 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43、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业户,应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
4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使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不仅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而且要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营运知识、运输法规知识等。
45、。同43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47、 对于违法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除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追究其行政责任外,接受培训者也可以依据培训合同以消费者的身份追究其 民事责任,对于不按规定培训的可以 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进行处罚。
4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按照规定 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49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50、 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发生费用结算区分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
51、 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经营以 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和修理。
5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为使 机动车驾驶员 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所需要的 驾驶技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专门培训。
53、 道路班车客运按运行区域可以分为跨省、跨地市(州)、跨县(市)、县(市)内、农村客运 等五类。
54、 包车客运是指 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的一种运输方式。
55、 旅游包车是指以运送旅客观光为目的的旅客运输方式。
56、 二类班车客运,是指运距在400~800公里的班车客运。
57、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伤亡,应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 承担赔偿责任。
58、 客运站管理的“三优三化”是指优质服务 、 优良秩序 、 优美环境和 服务管理规范化 、 服务过程程序化 、 服务质量标准化 。
59、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分为 一类 (大修) 、 二类(二级维护) 和三类(专项修理) 。
60、 道路运输管理对象是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活动的经营者。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包括机动车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客运机动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
61、 运政执法主要以源头检查为主,路面检查为辅。
62、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 经营许可证 和 道路运输证 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63、 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 、 安全知识 、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 岗位技能 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64、 汽车驾驶学校必须执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 、按核定的 教学 培训人员,保证教学质量。
?65、 从事 800 公里以上线路、高速公路直达、 旅游客车 、 的营运车辆以及 出租汽车 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
第二十三条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66、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的要求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67、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或公众的投诉应在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判断题(20分)
1、《道路运输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自动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3、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可以)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4、机动车维修实行( ?)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5、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三年内(必须没有发生)交通责任事故。(×)
6、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7、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暂扣车辆。(√)
8、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不能)收取工本费。(×)
9、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10、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11、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不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应分别进行处理(× )
12、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13、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
1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暂扣车辆。(√)
1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 ?)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16、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2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1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客运车辆实施(暂扣)。(×)
18、《道路运输条例》所指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性能检测站)。(×)
19、交通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 )
20、拖欠公路规费超过2年的,稽征机构不应再追缴。(×)
21、公路客运附加费向营业性客运车辆征收。(√)
22、对偷逃公路规费的,稽征机构可以直接暂扣当事人的车辆。(√)
23、车辆挂靠经营的,被挂靠单位是缴费义务人。(√)
24、暂扣车辆超过3个月车主未接受处理的,稽征机构可以申请拍卖欠费车辆。(×)
25、未按规定在稽征机构办理公路规费异动手续转卖转让车辆的,由车辆使用方负责缴费。(×)
26、公路运输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海事管理以及港航管理机构都是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 )
27、交通行政听证程序主要包括听证申请、听证会通知、举行听证会、作出处理决定等步骤。(√ )
28、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
29、根据《公路法》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30、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 )
3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地征收养路费,省际之间互不征收。(√ )
32、调查取证过程中进行勘验检查时,当事人必须到场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字。(× )
33、规费征收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34、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车辆,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 )
35、《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的15日向当事人送达。( × )
36、机动车(含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均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其所有人是缴费义务人。( √)
3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交通部负责审批。( × )
38、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取证、书面告知、处罚决定、送达并执行等步骤。(√ )
39、对印制和使用假冒养路费票证以及采用套牌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交通部门要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 )
40、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 )
41、公告送达只限于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
42、对逃费车主按规定课以滞纳金,数额较大的,车主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
43、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文书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
4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
45、对拖延车籍登记并上路偷驶的新购车辆,稽征机构应从购车之日起全额追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
46、主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并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车辆,应及时办理调驻手续,并从开始调驻的第三个自然月起,在调驻地稽征机构缴纳养路费。(√ )
47、滞纳金是对被管理者未按规定缴纳公路规费给予的一种经济处罚。( × )
48、对倒换牌照,涂改、伪造养路费票证的处以应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 ×)
49、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自行收集的证据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无效。(√ )
50、对管辖发生争议的路政案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 )
51、对因被盗抢、被行政或司法扣押、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停驶的机动车,车主要及时向稽征机构申报,从稽征机构核准的当月起停缴养路费。(× )
52、车主对稽征机构的征费行为不服应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53、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1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 )
54、在春运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 )
55、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56、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是路检路查项目之一。(× )
57、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58、车主提出减征公路规费申请,稽征机构必须在60日内答复同意与否。(× )
59、由于车辆具有流动性,违反公路规费征收法规的违法行为,除了车籍地稽征机构有权管辖外,车辆经过地的稽征机构也有管辖权。(√ )
60、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 √ )
61、对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缴养路费的,以及非恶意欠(逃)缴养路费、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清缴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经稽征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
6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根据这个规定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违法情节,最高可以给予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
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提到的“以下”说明包括三万元(√ )
64、2007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厅发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闽交政法〔2007〕14号)这一文件的性质属于行政法规。(×)
65、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种以上罚则的行政处罚。(× )
66、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
67、行使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68、2007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厅发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细化》(闽交政法〔2007〕14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
69、《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车辆经申报停驶或批准报废,仍上路行驶的,由公路稽征机关责令其补缴,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规费三倍以下罚款。从违法情节上看,将以上车辆用于修车等非运营上路行驶比用于从事客货运输上路行驶更为严重(× )
7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8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违法相对人以警告的同时还可以给予其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71、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参照规定执行。(√ )
72、《港口法》不限制外商投资的形式。(√ )
7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海事行政案件及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
74、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因属企业经营行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无权进行疏港。(× )
75、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76、港口理货经营人不得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
77、建设桥梁、水底隧道、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
7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商港、渔港、军港、工业港、避风港。(× )
79、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其中一至四级航道报国务院备案,四级以下航道报交通部备案。( √)
80、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81、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港口管理部门的同意。(× )
8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
83、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8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作业期间还应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
85、对征收的航道养护费和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事业费,必须贯彻统收统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
8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港口管理机构(× )。
87、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养护费由航道养护费开支(× )。
88、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 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89、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港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90、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 下列不属于《港口法》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的预案是()。
91.船舶接受引航服务时,被引船舶的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完全解除 ( × )。
92、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
93、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
94、某企业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并取得违法收入8.9万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5、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
96、《港口法》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与本单位相关的预案有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 )
97、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
98、交通行政处罚中,与本案当事人曾经相识的案件调查人员不一定要回避的。(√ )
99、《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所称“违法事实”,包括:违法的时间、地点、违法的过程、违法的性质、违法的特点。(× )
100、指纹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证据种类的。( √ )
㈣ 成立交通执法局人员有年龄限制吗
成立交通执法局人员属于公务员,因而其年龄限制受到公务员年龄限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务员的报考年龄为18岁到35周岁。而退休的工作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
《国家公务员暂行例》规定的退休条件为: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的。
这些基本沿用了过去干部退休的条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4)交通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班扩展阅读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条件分为年龄条件、工具条件和身体条件三方面。退休年龄条件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人口状况,平均寿命,以及生产力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国家就支付退休金。
工具条件是由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障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结合的原则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只有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服务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体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公(工)或因病致残,确实丧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国家公务员的退休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退休,即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任免机关命令其退休;一种是自愿退休,即具备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条件之后,可自愿申请退休。
参考资料
网络-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
㈤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证件申领
第六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申请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应执法门类等主要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
(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相应执法门类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教学人员应当是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或者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认可的法学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和较高法制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其中面授课时数不少于60个学时。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各门类的大纲和考试题库,并逐步推行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计算机联网考试。
第十八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按照执法门类分别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
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申领执法证件的门类分科目进行。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二)专业法律知识,包括有关交通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以及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三)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风纪、执法禁令、执法忌语、执法文书等;
(四)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将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并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审查。
㈥ 我们单位不给办交通行政执法证,我们该怎样去争取办交通行政执法证
交通运输部令年第1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 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申请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应执法门类等主要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
(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㈦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是怎样考的,听说大学生才能有这权利去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是吗
不是这样的抄意思。根据《交通运袭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㈧ 交通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具体是做些什么
一、交通行政执法局职能
1、实施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
2、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
3、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二、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职能
集中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水上安全监督等交通行政管理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及行政处罚权。
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服装和执法车辆管理
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按规定配备执法证件、执法服装及执法车辆。县运管所、县公路局执法人员配备行政许可执法证件。
四、执法工作要求
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具有占用、利用或挖掘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须缴纳公路补偿费用的,应配合县公路局依法征收。
(8)交通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班扩展阅读:
交通行政管理的常用措施有:
①行政的方法。通过发布命令、指令、决定对交通进行管理、干预和控制。
②法律的方法。通过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管理社会交通事务。
③经济的方法。依据经济规律,运用经济杠杆管理社会交通事务。交通行政管理追求的是社会效益。中国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民用航空总局,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应机构 。
交通管理是国家对社会交通事务的各种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的总称。包括各个层次、各种形式的有关交通事务的管理。按管理类型分,有交通行政管理、交通环境管理、交通经济管理、客货运输管理、客货安全管理等;
按交通方式分,有铁路运输管理、公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民航运输管理、管道运输管理、邮电通信管理等;按管理内容分,有交通设施管理、交通资费与价格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
狭义的交通管理指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的管理,即运用行政、法规、宣传和工程技术、设施等手段,协调人、车、路在交通活动中的相互关系,使交通安全、畅通、低公害、低能耗。
㈨ 如何合法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
根据交通运输部令抄2011年第1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证件申领必须符合第六条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
第七条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㈩ 如何合法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
审批机关:省交通厅
审批对象:交通系统行政执法人员
审批条件:
1、直接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2、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审批依据: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16号部令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0月16日经第1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国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水路运政、航道行政、船舶检验、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监督、交通卫生监督、交通通信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行政管理机构是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第五条 发证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颁发交通行政执行证件:
(一)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县级或地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上述有关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直属的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并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从事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应当将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由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颁发《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所属的管理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水上安全监督人员除外)登记造册,分别报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负责审批、颁发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证件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对经批准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将其有关信息输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及时打印、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保管,随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佩)戴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按证件颁发渠道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核属实,予以注销,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第十六条 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件。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持证人上年度以下情况进行审验:
(一)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结果;
(二)持证人参加岗位培训的情况;
(三)持证人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持证人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
(五)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根据年度审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符合年度审验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在证件的年度审验栏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上贴示当年的年度审验专用标志,允许持证人继续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没有达到年度审验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审验。没有通过年度审验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三)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发证机关应当将年度审验的有关信息输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备查。
第二十条 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的使用和维护,定期向交通部传输或报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有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可根据本规定统一制定全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的样式、编号和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颁发的各种名称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一律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