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作后落户上海,如果出国留学,户口必须迁出上海吗
出国留学,又不是出国移民,没有规定必须迁出上海啊,当然如果是借用上海的政策或者是企业的落户名额那就另当别论了,需要具体咨询一下相关规定了,你可以问一下人社局或者是单位里的人事部门
2. 上海对归国留学生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不能带复车。回国一年内可制以减免车辆购置税和少量的进口零件关税。
这两个网站说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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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留学生落户上海有哪些优惠政策
1 创业政策
首创留学人员申办企业“一门式、一条龙”服务。
实施“上海市居住证”B证制度,推动海外人才的柔性流动。
启动《上海市留学人员浦江人才计划管理办法》,资助新近回国来沪工作和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及团队,最高可获得50万元的政府资助资金。
留学人员在浦东创业,可获得15万元“浦东新区创业资金”的无息贷款。
2 创业重点领域
高科技产业:张江高科技开发区、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五角场高科技开发区等,都是成熟的高科技创业园区,特别是在微电子、光电子、计算机软件、现代化通讯设施、生物工程和新型材料等领域,创业环境相当优越。
会展业:上海会展经济发展迅猛,国际知名展览、全球顶级峰会纷纷落户上海,如财富论坛、APEC会议、世博会等。会展经济的崛起以及国际贸易窗口的背景,使上海的物流、酒店、餐饮、旅游、礼品、广告等领域蕴藏着诸多商机。
生物医药领域:作为上海三大支柱产业之一,“张江药谷”已形成了四位一体的现代生物医药创新体系,罗氏、礼来等10家跨国企业巨头也已在张江设立了全球研发中心。随着上海市政府加大对生物医药产业的投资力度与政策支持,这是一个很具发展潜力的“金矿”。
3 留学生购买免税车政策
以学习和进修为目的,无论公派或自费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一学年以上;
完成学业或进修结束后二年内回国定居工作;
毕业或进修结束后首次入境未超过一年;
有免税指标(学习期间连续在外180天算作一个免税指标,中途回国停留时间不超过1个月可连续计算);
免征进口零部件关税。这是汽免税车生产企业在进口零部件时上缴的关税,对留学回国人员免征这部分关税后,企业可到海关办理退税;
汽车生产地海关有关手续,到工厂直接购买并办理运输手续,使用地车辆提取手续,使用地发票工商验证及免征购置附加税手续,验车、上牌照手续。异地奔波,办事程序繁琐会给购车者带来很多不便。(申请者可以与免税车中介代理商取得联系,委托代办好相关事宜,直至提取免税车,代办手续费因机构和车型而不同)
根据不同车型费用不用,总体的优惠费用在0.71-15.21万元间;车型不同,需要等待的购买时间也不同,一般车型为2-3个月,快者为一个半月左右
4. 上海企业出国参展的政府补贴有么怎么申请有官方网站么
出国参加展览会的步骤
由于涉及到展品出口、兑换外汇等问题,一般来说,企业要出国参加展览会必须由经国家批准的有出展权的主办单位来组织。目前,全国有200家这样的主办单位,包括贸促会系统(地方分会与行业分会)、各地经贸委、大型外贸工贸总公司、大型商会等。一般企业可通过这些主办单位的全年组展计划,了解可出国参加的展览会概况,并要向这些单位交纳一定费用。
参加出国展览要注意些什么
1.企业选择展览会应和自身的营销、出口目标结合起来。一般来说,参加专业性的大型、有影响的展览会要比综合性的博览会效果好些。
2.由于现代专业展览业细分化程度越来越高,企业参加时,展品应注意和展览会的主题相一致。
3.参展人员应为懂外语的业务人员,以利于谈判。
4.将样品、货单及宣传材料准备齐全,以取得更好的展示与贸易效果。
出国展览对企业有什么要求?
必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才能参加出国展览。
出国参展该如何办理手续和签证
作为一家要去国外参加展览会的企业,如何办理相关人员的出国手续和签证自然是他们非常关心的问题。鉴于我国政府目前对出入境管理还相对比较严格。展览行业的行政审批制度依然存在,参展人员如何办理出国手续还需要依据其所持有的护照类型来决定:
私人护照
私人护照外观颜色为紫红色,正面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字样,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及其在各地的派驻机构签发,通常有效期为5年,我国公民申请此类护照通常比较方便。由申请人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从9月1日起,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居民仅凭借身份证,户口本就可以按需申颔护照,有些地区的公民需要提供其所在单位开具的同意涵或国外邀请人出具的邀请函,作为打算出国参展的人员,可以请国外客户帮助出具邀请函以办理私人护照),申请人在提交材料后通常会在两周后得到护照。
私人护照持有者申请签证相对手续较为简便。大致程序如下:
拿到博览会正式邀请函→拨打使馆
签证约电话,预约时间→在签证当天带齐材料按时到达使馆面试→取签证
编辑推荐:海外参展要注意什么? 如何到国外办展览?
在此过程中,参展人员需要了解以下几点:
1.博览会正式邀请函由中国组团方统一向博览会索要,并在参展人员向组团方交齐费用后下发,参展人员也可要求国外客户帮助其出具邀请函,但签证风险相对较大。
2.有些国家使领馆需要预约签证时间,如美国,德国等,有些国家则不需要,如英国等,参展人员可以自行安排时间前去面试。但约签证时通常需要提供申请人护照号,姓名,出生日期,签证约电话不需要申请人亲自拨打。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在签证高峰时段很难拨通电话,需要连续拨打。德国,美国等到热点国家在每年年底及七八月份为签证高峰期,申请人预约的签证时间可能为其预约时间后30天,故请提前预约,以免延误展览会。
3.通常持私人护照的签证申请者应在其所在领区的使领馆与签证官面试(各国使领馆规定),许多国家在中国的使领馆通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也有些国家不接受本人预约,如日本,必须要求申请人将材料送至指定签证代办机构,由其统一办理。
4.有些国家对在一段时间内去过该国的申请人提供免面谈服务,由申请人将其申请材料送交中信实业银行,德国工商大会等代办机构。
5.有些国家要求申请人在面试当天以现金形式交纳签证费,也有些国家需提前交纳到指定代收银行,如美国需提前交纳中信实业银行。
6.有些国家在申请人面试结束后1小时内即可将颁发签证,如美国,也有些国家需要一周后颁发签证,如德国,意大利,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取签证。
7.申请人面试时,通常需要携带以下材料(特指如参展之类的商务签证):填写完整的签证表,护照,博览会主办方出具的正本邀请函,博览会参展摊位证明,博览会参展摊位费发票,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经济担保函,申请人名片,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结婚证书,在职证明等,申请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信用证明以及所从事的商务活动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曾去过其他国家并回国的签证页的复印件,申请人所拥有的财产照片,例如:住房,汽车等(如有),申请人银行存款证明及国际信用卡等。
因公普通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外观颜色为棕色,正面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字样,由外交部及其在各地人民政府外办签发,通常有效期为2年或3年,因我国政府目前对因公出国管理较严,许多私营及民营企业的参展人员尚未具备申领因公普通护照的资格,故参展人员应先向其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咨询自身企业是否具备申领因公普通护照的资格。若具有该资格,则可以按照因公护照的手续申请签证。
因公护照持有者申请签证相对手续较为繁琐,大致程序如下:组团单位下发出国任务通知书及出国任务批件———参展单位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办理出国任务确认件及政审手续———办好后将材料交至当地政府外办或组团方———由当地政府外办或组团方统一送签—由当地政府外办或组团方统一取签证。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主要出展国家都是分领区受理签证,各领区的签证需要由申请人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外办送签。
出国办展览秘籍(3)
财政部:出国展览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展览经费支出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精神和《外交支出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出国办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展览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核拨,以中国政府或部门的名义组织出国参加世界博览会或其他国际展览开支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三条 出国展览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二章 财政补助的出国展览类型和经费支出内容
第四条 财政补助的出国展览类型:
一、展示中国改革开放取得成就、体现政府行为的展览,如世界博览会等;
二、为配合外交工作的开展,在未建交国家及外交关系不稳定国家举办的展览;
三、为配合国家外贸市场多元化发展战略,开拓国外新兴市场而举办的展览;
四、为配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需要,开拓高科技产品国外市场而举办的展览。
对市场已趋成熟的专业性博览会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展览,原则上采用市场运作的方式办展,财政不再补助。
第五条 出国展览经费支出内容:
一、展览组织人员费用,即展览组织人员在国外发生的膳费、宿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和城市间旅费等;
二、展馆费,即展馆租金、展馆水电费、通讯联络费、卫生安全费、租用花草费等;
三、展台(摊位)施工费,即展览道具制作、租赁费、展台搭建施工费、设计图纸费、图片制作费、音像设备租赁费等;
四、展品运输费,即展品仓储、报关、运输、保险等费用;
五、广告宣传费,即在媒体刊登广告、制作宣传资料、举办记者招待会及其他宣传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六、展品费,即参加成就展性质的世界博览会、展览会,必须由组织单位购买、制作展品而发生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指由于工作需要临时雇佣翻译、主办必要的宴请等开支的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
第三章 出国展览项目的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 组织展览单位应根据我国外交、外经贸工作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并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本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需提前1年,制定下年度出国展览计划(项目),经外交部、外经贸部、财政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七条 以中国政府名义参加世界博览会等大型国际展览项目,需提前3年作为特殊项目单独立项,经外交部、外经贸部、财政部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配备展团人员应体现精简、效能的原则。出国展览组织人员配备计划由展览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共同确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本单位领导审批;企业参展人员由出展业务部门确定,经费由参展企业自行负担。
第四章 出国展览费用预算的编报
第九条 单位财务部门和展览业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出国展览工作计划(项目)和有关费用标准,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共同编制年度出国展览经费总预算,并连同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一并报财政部审批。
出国展览经费预算应全面、客观、真实、准确,不得随意估列。
第十条 组织展览单位应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出国展览年度预算,重新编制各展团具体出国展览经费预算,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展团原则上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展览项目的国外经费预算编制、经费支出管理及回国报账等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 展团出国前,会计与出展业务人员应根据本展团年度预算,共同编制详细的出国展览费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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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出国展团费用预算,按以下原则编制:
一、展团组织人员费用。按实际批准的人员数量、境外天数和财政部规定的因公临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进行计算;
二、展馆费。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途径争取优惠价格;
三、展台(摊位)施工费。根据展览会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严格工程成本核算;
四、展品运输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价格合理的运输公司;
五、广告宣传费。根据展览会的不同性质和需要,选择宣传效果好、影响力大、价格合理的宣传方式;
六、其他费用。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展馆租金、展台施工费、展品运输费以及广告宣传费预算,均需以正式签定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编制。
第十四条 展团的国外费用预算,经展团领导、展览业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第五章 展团费用支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展团会计出国前凭批准的费用预算到财务部门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六条 展团领导和会计要对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把关,确保展览经费合理使用。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展团预算及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各项费用支出应以原始发票作为报销依据,发票应用中文注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相关内容并有经办人签字。金额较大的开支要由团长签字。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取得原始单据,应由经办人填写支出证明单,注明日期、用途、数量和金额等内容,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报展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展团要严格控制宴请的次数和人数,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宴请,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扣减参加宴请人员的伙食费(早餐按伙食包干标准的20%、午餐和晚餐按伙食包干标准的40%扣减)。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而造成超过预算的支出,由经办人写出说明,并经展团领导和展览业务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个人理发、洗衣、配眼镜、游玩门票、照像洗像、长途电话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展团会计应做到账目日清日结,根据原始单据填制记账凭单,同时登记明细账试算平衡。及时清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展团会计在国外期间要及时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回国前要将暂存款、暂付款结清,个别未清账款要将单据留底,回国后交财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展团会计应在回国后3日内交回展团结余经费,并在7日内办理报账。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会部门对出国展团各项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对展团开支超过预算范围和标准的,应责成有关人员写出书面超支原因和情况,由展团领导签字后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对每个展团的经费支出要进行专项核算,如有结余,可作为调剂资金使用;各个展团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该展团的经费预算,确因特殊情况突破的,经财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在本单位展览经费总预算中调剂安排。
第六章 出国展览经费决算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终了,财务部门要编制展览经费决算,对展览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提出改进展览经费支出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年度展览经费如有结余,应结转下年专项使用。出国展览经费决算应连同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决算,一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单位要建立出国展览经费内部稽核制度,对内部稽核工作的职责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以保证科学有效地对凭证、账簿、报表进行审核,对决算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出国展览信息反馈和效益考核制度。每一展览结束后,展览业务部门应对展出效果进行量化统计和全面客观评估,对重点展览、重点参展企业要跟踪问效。每一年度结束后,应对全年出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第二十八条 向参展企业收取的摊位费,其收入和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外事服务收入管理的规定办理,并在预、决算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批复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发现不符合财经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国办展览秘籍(4)
出国展览品进出境报关
一、申报。
为举办出国展览(销)会而筹集的展品出口时,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持下列单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1)归口审批部门的批件;
(2)展品清单一式二份;
(3)如由外贸、工贸公司主办又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交出口货物许可证;非外贸单位主办的,不论是否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则一律须提交该证;
(4)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5)运输单据。
展品从境外复运入境时,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持下列单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1)展品清单一式二份,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对展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留给我驻外机构使用等处理情况;
(2)运输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二、海关查验放行。
上述出口展品和复运回国展品清单,经出入境地海关检查后予以验放。其中需要将复运回国的展品运至其所在地海关办理手续的,由入境地海关核准,将清单注明后,一份寄给组织出国展览单位所在地的海关,以便办理核销工作,也可按照“海关监管货物”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说明〗
(1)展品如明确为在国外销售的,又属于应征出口税的,由海关征税放行。如未明确,而在国外发生销售,则在其余展品复运回国时,予以补征。
(2)组织出国展览(销)的单位,进口在国外展出期间购买、接受的物品、样品及其他资料,则须按海关规定,另行包装并开列清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进口。对购买的物品,除供工作人员在国外集体使用的食宿用具外,还须交验国家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由海关征税或者免税后验放。
出国办展览秘籍(5)
展览会的章程与海关对展览品的监管办法
尽地了解有关展在国的展览章程和展览品的监管办法,是办好展览、取得理想效果的重要条件。一个展览会的章程,对展览各方面的事宜均有明确的规定。如第10次大阪国际博览会的一般规程,包括了下述29个方面:
1.名称 2.目的 3.主持单位 4.支持 5.赞助 6.会期 7.会场 8.展出者及展品 9.展览场地种类及其基本设施 10.展览场地租费 11.展览小间的申请和合同 12.展览小间之申请与合同的取消与失效 13.小间的分配 14.展品搬入与撤出 15.展示 16.实演 17.试销 18.展品的安全保护 19.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20.供电、电话、供水与排水 21.入场 22.各种经费的负担及结算 23.展览宣传 24.展出者名录 25.事故防止与事故责任 26.照像与临摹 27.会期的变更与中止 28.规则的细则 29.规则程序的变更 为使读者比较实际的了解,特从中选摘八条,都是出展中常要遇到的。
介绍于后: 展品:A:展品是展出者生产或经营的制品。 B:类似如下的东西禁止展出。 武器、枪、刀、剑类,引火,爆发性或放射性危险物,剧毒物,麻药,有可能侵害工业所有权的东西进口或禁止销售品。另外,主办者认为有碍于展览会举办的物品。 C:保护工业所有权 有关申请工业所有权以前的发明方案的展品,根据另定的手续,受到特许法第30条3项等的保护(国内)。
试销小间:一小间9平方米(3mX3m),安排为单排或双排,可在试销小间试销的商品,于新产品及未介绍品等。其细则按另定的试销特别章程办理。 展出:展出者利用所分配的的小间,可以设置为取得展品效果所必要的展览设备、装饰、各种标志等。这些设施以离床面高2.70米为限,其细则另定。
实际表演:(1)展品实际表演,要考虑到对人体、财物的安全与其它展出者是否有影响;(2)主办者认为有必要时,进行为谋求安全的处理,而限制表演或使其停止。 试销:展出者在所分配的展览小间内,不能把展品或其它物品在展览会期间以转让的条件销售。不过,按有关规定条款可以在特定的场所试销商品。 照像、摄像及临摹: 没有展出者或主办者的同意,不能对展品物进行摄影、监摹、测定取型等。
展品的安全保护:(1)主办者应由负责的管理人员管理整个展馆,以保证安全.(2)展品的保护系统由展出者负责。主办者对偷盗、丢失、火灾、操作及在展览场所里发生的其他事故,不赔偿其损失。(3)展出者对搬进馆内的货物,在运输及展览期间要投保,并请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展出者在会场内工作时,原则上在展品撤除期间内完全恢复,所谓恢复,并非原样不动,如因在会期内不能进行恢复,而由主办者代办时,其恢复所需之费用由展出者负担。
5. 留学人员住房租金补贴在上海怎么申请
没有听说过。这么多留学人员,政府补贴得起吗?
6. 上海对留学生回沪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十三、政府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有何扶持的措施?
答:上海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关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要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高新技术项目的评估机制,选择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进入创业园区,使其真正成为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基地。
十四、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上级主管部门是谁?
答: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由上海市人事局会同各区县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予以指导、扶持和管理。市人事局定期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进行考察评估。
十五、我已加入了美国国籍,我现在到上海来工作,我可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吗?
答:凡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可以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其中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十六、我在国外工作了八年,我的儿子出生在英国,他已加入了英国国籍,现在我回到上海工作,我儿子的教育问题该怎么办?
答:上海市鼓励各区县政府创办留学人员子女班,关心留学人员子女的入学升学问题。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一律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本市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报考本市市属高校。
十七、请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在出入境方面有什么便利吗?
答: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需多次出入境的,上海市公安部门将根据所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有效期限,予以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留学人员所在单位也应当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十八、我在澳大利亚留学5年,并已加入了澳大利亚国籍,我现在上海找到了工作,并已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B证,请问我还需要再办理其他就业许可吗?
答:入外籍留学人员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十九、我是加入了德国国籍的留学人员,我现在上海工作并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B证,现因工作需要我想参加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请问我是否可以参加?
答: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可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
二十、我是上海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我的配偶及小孩可以报入上海常住户口吗?
答: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二十一、请问上海市是否有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到上海来工作或创业?
答:本市设立专项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高层次留学人员来上海创业、工作、短期讲学的资金资助和有关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信息委等部门制定。经费的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区县政府可以相应地设立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和工作等。
二十二、我是上海市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现在一家科研单位工作,请问对于我的配偶工作的解决,上海市有什么规定吗?
答:上海市要求各单位应关心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偶的择业问题,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录用。
二十三、请问上海市对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有什么规定?
答:上海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
二十四、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或创业,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留学人员在沪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二十五、请问留学人员可以报考上海市的国家公务员吗?
答: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市人事局可结合留学人员的特点,根据政府机关的需求,组织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二十六、我是一名已加入了法国国籍的留学人员,我现在上海工作,请问我可以申请参加上海市的社会保险吗?
答:入外籍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或创业,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按本市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二十七、我们夫妻双方都在加拿大留学多年,并在加拿大生育了第二个孩子,现在我们夫妻双方都在上海找到了满意的工作,准备回上海定居,请问我的第二个孩子可以报入上海市的常住户口吗?
答: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夫妻,在国外期间生育或在国外怀孕后在本市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随父母报入本市常住户口。
二十八、留学人员到上海来工作的报酬是否有一定的标准?
答:留学人员在本市的工作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贡献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后从优确定。
二十九、留学人员到上海来工作,其住房问题有何规定?
答: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可以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以按住房货币化的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
三十、我在上海开办了一家合资企业,我所获得的利润可以换成外汇汇出国外吗?
答:留学人员回国设立的外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到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十一、我因工作需要,需从境外进口一些科教用品,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减免税?
答:留学人员到上海工作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如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报关单等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三十二、我从意大利回上海工作并准备定居,我从意大利带了一些我曾用过的家具、沙发等,请问海关是否可对我带的这些自用物品给予免税?
答:境外来沪工作或定居的留学人员,可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对其申请进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除国家规定列名征税的外,由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进口。
三十三、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是否有奖励政策?
答:上海市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根据其所作贡献的情况给予奖励。留学人员本人开辟渠道引进境外项目的,受益单位可给予留学人员一定比例的报酬。
三十四:请问此规定何时开始施行?
答:此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发的《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2]23号)、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下发的《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沪府发[1997]14号)同时废止。
7. 出国留学落户上海对他上班公司有什么影响社保等
那不行的,
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二)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三)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一份(附一张二寸证件照)。
(二)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四)国外学位(历)证书复印件。
(五)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六)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七)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
(八)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九)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十)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十一)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十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配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及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同时申请落户。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随迁范围。
第五条 家属申请随迁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安置登记表(附一张二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所需材料与留学回国人员相同。
(三)随(归)迁配偶(属农业户口的须先办理“农转非”)和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
(四)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五)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双方国内均注销户籍的,须附国外出生证明和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且父母一方国内有户籍的,先要在父(母)或其他亲属户籍地报出生入户,且附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本人护照或旅行证。
(六)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聘用)合同。
(七)放弃随迁的配偶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
(八)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需提供学籍证明。
(九)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及家属随迁,应当由留学回国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是指: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二)大型跨国企业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注册并设有专职人事(组织)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社团机构单位。上述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无专职人事部门的民营企业的申请,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用人单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理申报。
第七条 申请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四)系事业、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证;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五)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六)用人单位系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交:1、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法人公章(属三资企业的另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盖法人公章);2、法人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法人公章;3、法人机构授予的人事招聘权授权书;4、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5、分支机构的上海市社会保险登记证。证件有效期剩余六个月以上。
(七)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社会保险缴纳单。
(八)属留学人员来沪投资创办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关于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按要求向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具有特殊专长或是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三)受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六)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本市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的《不予审批决定书》。
(七)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函、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手续,并网上告知申请单位。
(八)申请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及劳动手册等手续(户口申报须在人事档案调入后办理)。
第九条 其它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8. 上海的退休公务员出国有什么规定
一、因病丧劳、特殊工种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掌握;
4、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退休的国家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三、上海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人保局网站公布的《本市因病丧劳提前退休(职)审批工作规范》、《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规定,因病丧劳和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符合条件,一般30个工作日内可获准。特殊情况最多60个工作日可获批。两个规范都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注意:“因病丧劳”这个是最好的能办理提前退休的合理条件,只要医院给出相关的证明,拿着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就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请正确理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医院是最好的证明,其它任何推理等形为都是无效的证明)
文件源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9. 上海市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2001年7月起实行)
亚 洲 序号 国家和地区 币别 每人每天
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天
伙食费标准 每人每天公杂费标准 01
蒙古 美元 60 20 13 02
朝鲜 美元 70 30 15 03
韩国 美元 90 40 15 04
日本 日元 9000 6000 2500 05
缅甸 美元 55 23 10 06
巴基斯坦 美元 55 20 10 07
斯里兰卡 美元 55 20 10 08
马尔代夫 美元 55 20 10 09
孟加拉 美元 55 20 10 10
伊拉克 美元 70 32 18 11
阿拉伯联合 酋长国 美元 70 30 15 12
也门 美元 70 30 15 13
阿曼 美元 70 32 18 14
伊朗 美元 55 25 18 15
科威特 美元 90 40 18 16
沙特阿拉伯 美元 75 37 15 17
巴林 美元 55 35 15 18
以色列 美元 80 37 15 19
巴勒斯坦 美元 80 37 15 20
文莱 美元 70 30 15 21
印度 美元 55 20 10 22
不丹 美元 55 20 10 23
越南 美元 55 20 10 24
柬埔寨 美元 55 20 10 25
老挝 美元 55 20 10 26
马来西亚 美元 65 22 10 27
菲律宾 美元 65 22 10 28
印度尼西亚 美元 65 22 10 29
东帝汶 美元 65 35 13 30
泰国 美元 55 22 13 31
新加坡 美元 70 25 13 32
阿富汗 美元 40 20 10 33
尼泊尔 美元 55 20 10 34
黎巴嫩 美元 70 25 13 35
塞浦路斯 美元 50 20 13 36
约旦 美元 50 22 15 37
土耳其 美元 50 20 13 38
叙利亚 美元 50 20 13 39
卡塔尔 美元 70 37 13 40
香港澳门 美元 600 200 100 41
台湾 美元 90 40 18
10. 留学生落户上海对工资有要求吗
留学生落户上海对工资有要求吗?留学生如果落户上海的话,对工资是没有什么要求的,因为落户上海的话也是非常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