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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培训工作会议

发布时间:2021-01-06 16:22:22

1.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额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

(十一)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

(十三)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1)执法监察培训工作会议扩展阅读: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

一、投诉者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非本人投诉须提交投诉人委托书)。投诉时按排序依次反映问题。

二、投诉者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具备下列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

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造成的。

3、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

三、集体投诉举报同一事件的,应选派2—3名代表进入投诉接待室反映问题,其余人员在外静候。

四、投诉者应尊重工作人员,如实回答问题,认真听取工作人员对有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及其对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投诉时应当递交投诉文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清楚所有内容,填写不详或不准确,将给调查处理带来困难或导致投诉无法处理。

六、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解决: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2.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以下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室)
主要职责
1.承担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与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安委会决定或决议情况。
2.联系、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联系、协调、指导区、县安全监管局的相关综合性工作(业务条线以外的或跨业务条线的);参与安监系统各类先进的推荐、评选工作。
3.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的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组织开展定期考核。
4.负责起草局重要的综合性文稿,审核各类公文。
5.承办安委会有关会议和活动以及市局重要会议组织安排工作。
6.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定机关行政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督促检查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7.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局政务信息工作和机关办公自动化;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网站建设工作。
8.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机关内部行政管理。
9.负责国内、国际安全生产合作与交流的接待管理工作。
10.负责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办公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配备、国有资产管理。
11.负责联系相关协会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主要职责
1.负责局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2.负责局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
3.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劳动工资、内部审计、职称管理、干部培训、出国政审、干部档案管理及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4.负责局系统统战工作。
5.负责安监系统各类先进的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
6.负责本市工程系列生产安全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
7.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实施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
8.负责安监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和廉政文化建设。
9.开展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工作,受理有关党员、干部违法违纪的来信来访,查办违法违纪案件。
10.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筹备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组织党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
11.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12.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13.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支持其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14.配合局党政做好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维护干部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15.以丰富业余生活、陶冶情操为目的,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16.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组织干部疗休养、体检,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17.负责干部福利,做好各类慰问及困难补助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主要职责
1.组织调研和起草本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负责专业性法规、规章的审核、统稿。
2.负责需备案公文、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3.定期组织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研究,负责起草局相关重要的综合性文稿。
4.负责安监系统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生产安全、职业卫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5.负责信访、网上咨询、网上监督投诉工作。
6.负责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会签。
7.牵头负责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及联系工作。
8.归口管理局系统研究课题。
(四)宣传培训处
主要职责
1.起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
3.组织本市安全生产监察人员、街道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管理工作。
4.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与发证的管理工作。
5.指导安全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6.负责舆情研判和管理工作,收集、编辑、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7.负责指导《上海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杂志和《中国安全生产报》上海记者站的相关工作。
8.协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可和业务管理。
9.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局系统业务培训的归口管理。
(五)规划科技处
主要职责
1.负责研究起草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2.归口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工作,指导和协调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3.承担拟订本市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指导本市安全生产科研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5.负责管理和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保障工作。
6.负责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装备政府采购以及验收、维保联络工作。
7.负责归口管理本市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8.负责归口管理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投资性项目。
9.负责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与安全评价、安全生产培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归口管理,会同专业处室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
(六)执法监察处
主要职责
1.依法开展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并将有关行政执法情况抄告相应主管部门。
2.负责编制市局安全生产执法计划。
3.负责市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协调、督办等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等举报案件的查处。
5.负责市级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6.依法监督检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对区县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8.配合较大以上事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的查处以及参与市重点监管企业死亡事故的查处。
9.组织、参与建设、公安、消防、质检、交通运输、民防、环保、工商等安委会紧密型部门开展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活动。
10.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工作。
11.指导、监督、组织推进相关行业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12.负责局业务以及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特种设备、水路交通、铁路运输等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归口管理,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及分析工作。
(七)事故调查处
主要职责
1.研究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负责起草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通报、事故灾难报告。
3.依法组织市局受理的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政府的要求,承担或参与、配合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指导、规范区县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应急管理处
主要职责
1.研究起草相关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2.负责本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指导、规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以及应急救援演练。
4.负责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管理工作。
5.负责局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
6.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九)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
(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

3. 那位知道中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协会组编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实用手册》和行政学院那本有啥区别

中国安全生产培训来教育源协会组编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实用手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培训司有关领导任主编,各级地方安全监管监察机构领导同志任编委成员,经过四次论证修订的版本,结合各地监管监察工作实际需要而编写的,王金石主编.你说的行政学院那本其实是一个介绍危险化学品监管的手册,与书名和内容极不相符,我单位刚订一本,有些郁闷太垃圾!先比较一下两本书的目录你就知道了。中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协会电话是:010-64418163,订书是010-81136329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培训费是多少 急急急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严格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完善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等制度。
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经济政策引导作用,促进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继续加大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落实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和防灭火等灾害治理资金;加快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依法依规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工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提高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能力。完善灾害监控、预测预警与防治技术体系,加强矿井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防控技术措施。继续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制定更优惠的政策、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实施更严格的管理,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严格遵循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实施整合矿区和受水害威胁生产矿井的水文、工程地质补充勘探,查清影响安全开采的老空区、奥灰水等水文地质情况。加强火区治理,完善防灭火系统,淘汰煤矿非阻燃电缆、皮带等。
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建立有序退出机制。加强煤矿地质工作,提高地质勘查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最低产能和建设规模,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限定在30万吨/年至80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限定在45万吨/年至500万吨/年;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将技术人员配备列入煤矿安全准入基本条件,提高煤矿建设、生产领域的企业准入标准;坚持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与推进整合关闭相配套,积极推进各产煤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建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有序退出机制,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提高煤炭工业产业集中度,构建安全高效的煤炭产业体系。
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深化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生产煤矿达到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国有重点企业和新建煤矿达到一级标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发挥班组安全生产前沿阵地作用;继续提高矿井安全生产信息化、采掘机械化水平,着力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进程,全面提高小型煤矿生产力水平,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
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强化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煤矿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机构建设,构建职业危害监督检查技术支撑体系;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普查与申报系统和职业健康检测基础数据库,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实施防治煤矿粉尘、噪声、高温为重点的综合治理工程。
(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提高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实施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法,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加强基层监察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煤矿安全监察力量,建立完善安全监察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考核等制度,分级分类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严格新增执法人员专业背景和选拔条件,建立完善安全监察监管实训体系,实施安全监察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工程,提高各级尤其是一线监察人员执法水平。
创新安全监察监管方式。深化煤矿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整改评估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建立煤矿安全风险的分类分级制度和分类分级监察监管体制;探讨煤矿工伤保险费率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挂钩的工作机制,开展煤矿“安全审计”试点工作;完善非法违法企业 “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告发生重特大事故、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职业危害严重且治理不力的企业名单;开展煤矿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公开,督促煤矿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社会责任。
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提高监管效率。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更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装备;将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二期工程,建成覆盖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时监测信息,提升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维护和落实煤矿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安全群监员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拓宽和畅通煤矿安全工作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用好“12350”举报投诉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安全隐患和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对有效举报予以奖励。及时公布事故情况和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煤矿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
加大煤矿安全科技攻关。健全安全科技政策和投入机制,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实施“科技兴安”工程,开展瓦斯、水 、火、冲击地压、职业危害防治等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及重大装备研发,力争在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健全完善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技术集成体系。
推广使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和推广机制,及时发布先进适用的煤矿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广目录;加大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力度,将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建立分类监管与技术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制度;充分发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标志、培训、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发展煤矿安全装备制造业,提升煤矿瓦斯治理等重大事故防治技术与装备和安全避险、安全监控、个人防护等安全设备的技术水平,培育技术能力强的安全装备制造企业。
(四)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提高依法依规安全生产能力。
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进一步加快《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步伐,完成《煤矿安全规程》的全面修订工作;建立法规、规章运行评估机制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订相关煤炭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标准,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支持和促进地方立法,健全完善规范完备、门类齐全、针对性强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推动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规划及时获取、识别和落实制度;持续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杜绝“三违”、“三超”行为。
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事故多发地区和基建技改、整合重组煤矿为重点,进一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地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执法信息沟通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严格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煤矿事故查处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四项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五)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首批建设大同、开滦、平顶山、淮南、鹤岗、靖远和芙蓉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并建设14支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加强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做到储备充足、调动迅速、高效救援;推动煤矿企业专职矿山救护队建设,推进煤矿企业兼职救援队伍建设试点;建立健全矿山应急救援(救护)工作机制,尚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煤矿企业与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健全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系统的功能向为遇险人员提供安全避险和有效救援延伸,并与紧急避险系统实现可靠连接;加快推进井下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等紧急避险设施建设;全面建成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提升煤矿事故防范、人员避险和应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工作。完善煤矿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与评估;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实现市、县煤矿安全联网。
(六)完善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
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深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与效果;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鼓励煤矿企业先招生后招工;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作用,推进班组长安全建设,加强煤矿一线操作人员安全培训,提高煤矿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和操作水平。
强化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煤炭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逐年扩大地质、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煤矿生产建设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技能型人才;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完善技术服务机制,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基础建设。建设完善一批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积极开展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贯彻,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6.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干什么的

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不是公务员单位。

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11、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1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6)执法监察培训工作会议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1、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3、没有提供有关线索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

4、不提供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5、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

7、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调整范围或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

来访举报投诉的,要认真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确保其真实性,以便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如果能够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请尽可能地提供。如果有5人以上共同举报投诉的,请推选3人作为代表。

劳动监察部门鼓励署名举报。如果举报为查处重大案件提供了重大线索,还将对首个实名举报的人员按照规定发放奖励金,一次性奖金一般为二百至二千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7. 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烟草执法风险

(一)加大专题培训力度,注重培训实效,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组织培训是快速提高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最佳方式,通过不断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灌输,让执法人员对烟草相关法律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和掌握。然而,如何确保取得预期的培训效果,却是我们应该着重思考的问题。
首先,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培训内容只有跟自己息息相关了,才能让参训人员生出更多的学习热情和关注。因此,培训应围绕执法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来进一步阐释对应的法律条款,确保执法行为在法律授权和允许的范围内展开。
其次,要全力营造学习和培训的氛围。好的学习氛围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培训效果,这就要求培训组织者要让参训人员明确培训的目的,大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发学习的兴趣。
最后,培训测试结果要纳入考核。培训后针对培训内容组织测试是检验培训效果最直观的手段。通过测试,可以了解学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从而对培训内容中的重点难点作出及时调整。将测试结果与绩效考核结合,能从反面促进学员对培训内容的主动掌握。
(二)建全内部监督机制,注重全程监督,着力降低行政执法过程风险。内部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监督,是行政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1、重视事前监督。即为了防患于未然,监督主体在行政执法行为开始之前依法实施的监督,是一种预防性或防范性的监督。做到事前监督的重点在于严格落实新增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执证上岗制度,
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基本的执法能力和与相应的法律素养,从而降低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程序和规范的风险。
2、突出事中监督。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行为在实施之中进行的监督,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是一种追踪性的监督。做好事中监督则主要要求我们在内部审核审批环节严把法律依据关,重视证据链的完整性,加强对立案、错案、办案期限、强制措施及权利义务告知、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监控,严格办案程序。
3、强化事后监督。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完结后进行的监督,是一种补救性或惩戒性的监督。这就要求深入推进执法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监督部门通过查阅案卷、执法视频等措施,发现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报,要求对应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考核。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是监督的三个不可分割的环节,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将事前监督的防范性与事中监督的及时性和事后监督的补救性结合起来,构筑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督防线,保证行政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三)建立外部监督体系,注重全面监督,积极树立烟草专卖执法新形象。如果说内部监督是各种监督中最经常、最直接的监督,那么外部监督则是监督中最客观、最不可或缺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由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是紧密联系的,只有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让二者各自发挥其各自的优势,才能最终达到监督的目的。这就要求烟草行业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公众对烟草行政执法的参与。要加强群众监督,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广泛宣传举报投诉热线、信箱等,加大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积极树立烟草专卖执法的新形象。

8.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

安全生产监复管执法证、煤矿安全制监察执法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8)执法监察培训工作会议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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