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深水区,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面临诸多挑战。解决好这些问题,关键在党。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水平,要加强制度化建设,要不断提高法治化水平,要增强专业化能力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党领导经济工作的观念、体制、方式方法也要与时俱进。”这对加强党对新阶段经济工作的领导、提高领导的能力水平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深水区,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面临诸多挑战。解决好这些问题,关键在党。在多年的治国理政中,我们党积累了丰富经验,攻难关、涉险滩,牢牢把握着国家行进的方向,实现了长达几十年的经济高速增长。新常态下,要实现经济“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我们党要一如既往履行好领导经济工作的职能,进一步强化科学决策能力和全球战略思维,主动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不断提高能力水平,促进新旧增长动力转换接替、防范各类隐性风险。
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水平,要加强制度化建设。适应并且引领好新常态,要求我们党必须在施政、决策、考核、追责等各个方面建立健全与之相协调的体制机制,建立和巩固一整套管用、便利的制度体系。做事有章可循、程序有条不紊、考核标准规范,有利于增强党自身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对经济工作领导、管理和监督的质量效率。
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水平,要不断提高法治化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既符合经济运行规律,又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此,应积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针对一些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空白”发力,对部分明显滞后、难以执行的现行法规及时调整,有效应对土地改革、金融改革、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相关部门也需自觉守法、依法行政,牢牢把握“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不在法外设定权力,消除寻租设租的空间,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水平,要增强专业化能力。新常态中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新挑战,能不能实现财政政策的有效引导和货币政策的精准调控?能不能激发各领域的创新热情形成新的增长引擎?能不能成功化解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对经济的冲击?都需要政策制定和经济管理部门以更专业、更科学的手段来应对。这就要加强学习、吃透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更好把握和运用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社会规律,不断提升宏观定调、中观调控、微观调整的能力,将领导经济工作的立足点转到提质增效、加快形成新的发展方式上来。要转变心态,摒弃对经济数据的追逐,保持平常心和定力,努力换取未来更有质量有效率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向更高水平大步迈进。
㈡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 什么,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坚持中国化方向
㈢ 对做好政协民族宗教法制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新时期做好政协民族宗教工作的几点思考
区政协副主席胡进栓
人民政协的民族宗教工作是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民族和宗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优势,组织和引导民族界、宗教界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是新时期政协民族宗教工作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增强履职的能力
加强对人民政协理论和民族宗教知识的学习,深入了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是做好政协民族宗教工作的前提。人民政协民族宗界汇集了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界别的人士在信仰、观点、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政治学习才能有效地提高认识,扩大共识,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夯实做好工作的政治基础,提高委员的素质,增强履职能力。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学习活动,采取新委员培训班,委员暑期读书班、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等形式开展学习。
一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本质,不断增强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政协民族工作全局的自觉性,真正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中去;二是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认识世界、把握规律、指导工作的能力;三是学习现代经济、科技、文化、历史、法律等履行职能的必备知识,不断丰富做好工作的知识储备;四是深入学习和研究人民政协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了解熟悉我们关于政协委员民族宗教工作的指导原则和方针政策,夯实政协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根基,以更加厚重的理论功底和更加敏锐的政治嗅觉自觉履行职能。
二、积极探索,与时俱进,创新履职的形式
唯物辩证法指出,就内容与形式这一辩证关系而主言,内容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但是,如果没有好的形式,内容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体现。好的形式对于充分表现内容具有重要的作用。同一件工作,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就会事半功倍或事倍功半。不断探索和创新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是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的直接体现。政协民族宗教工作正确有效的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也是把握政协民族宗教工作活动规律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协民族宗教工作具有自己的显著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正确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对履行职能的效果具有特殊的意义。比如,团结是政协委员民族宗教工作的主题,无论我们是在致力于民族团结进步和推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还是在依法维护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协调、疏导和化解矛盾工作,都必须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否则就会事与愿违,影响工作的实效。长期以来,政协民族宗教工作创造了很多富有成效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对人民政协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协民族宗教所处的环境及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都在不断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要与时俱进,积极适应时代的趋势,深入思考和把握新时期政协民族宗教工作的特色和规律,分析新情况,探索新思路,研究新举措,创新履职的形式,力求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都能充分体现时代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政协民族宗教工作的时效性。
三、发挥优势、加强团结,形成履职的合力
人民政协本身就是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的组织,要发挥其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和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的优势,努力提高团结协调、激发创造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民族宗教作为人民政协的组成界别,其本质就在于大团结,大联合。将各方面的力量进行有机组合,最大限度地调动民族宗教界的积极因素,形成履职的强大合力。
政协民族宗教工作是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政府紧密联系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特殊的作用和广泛的舞台。民族宗教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它始终是在做人的工作,做争取人心的工作。如果我们自身没有宽广的胸怀,没有包容的肚量,没有凝聚人心的本领,就谈不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无论是少数民族还是宗教界的代表人士都是我们党和政府团结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带领他们前进的重要力量。他们都是在少数民族中有较高地位和影响,受到少数民族群众尊敬和拥戴的领袖人物;是在各宗教中有地位有影响的教牧人员和教友代表。他们大都有着较丰富的学识阅历,较高的修养德行,较强的表达和协调能力。民族宗教的特殊感情与威望,使民族宗教界人士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要始终注意求同存异,善于做个别过细的思想工作。这方面工作做好了,他们的心会与我们越靠越近,协助我们做工作会更加积极主动。我们心怀坦荡、气度豁达地与他们交朋友,可以赢得他们真心尊重,从而实现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要严格执行民族平等、团结、互助政策,充分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把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凝心聚力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共同构建政治和谐。要注意发挥全体委员和非委员、界内委员和界外委员、会内和会外以及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和普通群众的积极性,凝聚力量,形成合力,推动工作。
四、紧贴中心,有所作为,提高履职的实效
新的历史时期赋予政协民族宗教工作新的时代特征,为政协民族宗教工作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活动空间。政协民族宗教工作要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的认可,就要实实在在地履行职能,切切实实地发挥作用。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水平和政策功力,不断增强对客观事物的洞察力和预见力,在履行职能中凸显更高层次的宏观性和指导性,做到协商有高度、监督有力度、参政有深度,以有所作为赢得地位。为此,要充分用好政协章程赋予我们的权利,以主人翁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履职的重点和着力点定位在全力支持和帮助推进各项中心工作上,定位在帮助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合法权益上。发挥政协民族宗教工作的优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发挥宗教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完善对口协商制度,严格协商程序,选准协商议题,运用好协商成果。拓宽协商渠道,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确立与政府部门对口联系制度。切实落实政治协商于重大决策之前的要求。广开言路,努力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氛围,一个使委员敢讲话,敢讲真话的氛围。坚持着眼大局,协商大事,增进理解,广求共识,努力使党的意志和政府的主张成为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共识。创新协商方式,灵活多样,生动活泼,努力使各个层面的协商更加经常、更为有效。要健全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在坚持已有的制度、形式、办法的基础上,努力在拓展形式、完善机制、健全制度上下工夫。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主监督的特点、规律、途径和措施,形成监督合力,为党和政府民族宗教工作提供具有广泛民主基础的支持。要与区委区政府确立的扎实开展“四个主题年”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建言献策、服务发展的能力,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有新的建树。围绕发展民族关系和促进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团结宗教界人士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方面积极建言献策,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要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吃透上情、了解民情、掌握实情,善于集中各方面的正确意见,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参考。要发动委员就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积极提出高质量、有价值的提案。同时,要发挥优势,带头贯彻执行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广泛开展内引外联、招商引资、扶贫济困等活动,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多办实事、办好事。
㈣ 如何认识和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
答:(一)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有关回规定,认真做好宗教人答士、宗教活动、宗教场所的管理工作。
(二)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方针,坚决取缔和禁止私办经文学校、私带“塔里甫”、跨区域流动传教等非法活动。
(三)坚决捣毁地下习武点、讲经点、非法太比力克活动点,对披着宗教外衣搞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要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予以坚决打击。反
㈤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管理民族宗教事务能力
按我国目前宗教领域的实际情况讲:短时期内还难以运用法制思维模式,对回宗教领域答进行有效的法制管理,其主要原因是:我国从建国至今,尚未出台过适用于宗教的具体明确法典,而《宪法》中第三十六条所明确涉及的,有关宗教的条款又过于笼统,其字辞含义失于严谨。
如果以全国人大新发布的《立法法》而言,现正在执行的《宗教事物条例》便存在违宪的疑问。所以说:尽快出台我国的《宗教法》,是直接关系到民族宗教事物有法可依的唯一保障。
㈥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统战工作
一、全面理解和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讲的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全面贯彻落实。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自主选择、维持或改变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强迫。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使宗教在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并提高服务意识和社会管理水平。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就是要坚持我国宗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传播、发展和控制宗教,外国人在华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我国宗教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基础上交流交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要鼓励支持各宗教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教义教理新阐释、礼仪制度新规范和社会服务新探索,自觉适应社会进步和时代要求。
二、准确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规律
“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的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对这个基本的现实,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宗教具有心理调适等作用,对维系社会秩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其中包含了劝人为善等积极内容。但是,宗教作为一种有神论的世界观,也会束缚人们的思想,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在不同社会有不同的表现。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利用宗教来控制人民,让人们把改变现实的苦难寄托于虚幻的世界,宗教成为剥削阶级统治的工具。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从宗教对社会的发展能否起推动作用、对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是否有利的角度,对宗教在阶级社会中的社会作用作过大量深入的分析,认为历史上宗教被剥削阶级用来为其剥削制度辩护,起过麻醉人民精神的消极作用。宗教既可以用来维护现存社会秩序,也可以成为破坏原有社会秩序的工具。
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关键是能否有效地管理和引导。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抑制消极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宗教界人士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信教群众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建设力量。宗教教理教义中的某些内容,对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具有积极作用;宗教团体举办各种公益事业,有利于服务社会;宗教团体与世界各国宗教界互相交流,有利于增进各国人民间的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同时,也要防止乱建寺观、教堂,滥塑露天宗教造像,浪费钱财,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防止宗教狂热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进步产生不良影响;防止宗教被境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要全面、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既不能夸大宗教的消极作用,也不能夸大宗教的积极作用。要为宗教发挥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引导和支持宗教界弘扬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因势利导,趋利避害,不断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理解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
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信教群众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信教群众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部分,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要在宗教工作中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等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信教群众作为人民群众的一部分,让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成果,获得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上的真诚关心和帮助。要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传统,深入信教群众,对信教群众的基本状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根据信教群众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团结教育和服务引导工作,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科技知识等教育,使他们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制意识,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要帮助信教群众分清正常宗教活动和打着宗教旗号的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认清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裂祖国、危害人民的本质,提高他们遵守法律和抵御境外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支持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发挥党和政府团结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转变作风,与信教群众建立密切的联系,把获得信教群众的支持作为一个重要任务。要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改革发展中的利益调整,反映信教群众的利益诉求,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团结带领信教群众更好地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
四、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宗教工作法治化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宗教工作适应时代变化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妥善处理宗教领域各种复杂矛盾问题的根本途径。目前,国家已经颁布11个配套规章,各地也出台了60多个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不断提高,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有效保障,宗教工作法治化稳步推进。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努力实现涉及宗教的各种事务及其规范管理有法可依。健全完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涉及宗教内容的条文及其司法解释,应涉及宗教内容的可在法律修订时予以加入,现在有但不明确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修订完善。在配套的条例规章和司法解释当中也要有相关的内容。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实施10年来的工作实践,对《宗教事务条例》进行符合实际需要的修订,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规章。
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执法主体,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加强对宗教团体、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的引导和监督,并切实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为宗教界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要进一步明晰政府管理和宗教团体自我管理的界限,充分发挥宗教界的自主作用。加强对党政干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五、加强爱国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统一战线
宗教界代表人士是指在信教群众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威望,能与党和政府紧密团结合作,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并积极发挥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徒骨干。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各级宗教团体基本完成新老交替,中青年代表人士陆续走上领导岗位,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结构渐趋合理,素质不断提高。宗教界代表人士在信教群众中有着广泛的影响,他们对教义教规的认识,对现实社会的态度,深刻影响着信教群众,影响着宗教存在和发展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继续提升他们正确引领信教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对巩固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中央统战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根据宗教界代表人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拓宽视野,加强教育培养,加大选拔任用力度,努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在规模上能够满足引领信教群众的需求,适应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管理运转需要;年龄上形成梯队,老中青合理搭配;结构上各宗教、各教派间保持合理比例,有广泛代表性;自身素质上,政治素养、宗教学识、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能够始终紧跟时代和社会发展步伐。要注重把深入细致的教育引导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帮助宗教界代表人士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使他们在支持党和政府团结教育信教群众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下,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把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团结到党的周围。
六、认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
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政党的消亡还要久远。同时,宗教要长期生存、发展,必须与所处的社会相适应。
佛教于东汉从印度传人我国,在我国传播发展近两千年,伊斯兰教从唐代开始传人,在我国传播发展也有一千多年,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在长期的中国化过程中,宗教的某些教理教义、思想和艺术,已经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经过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三自爱国运动和革新运动,我国各宗教走上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化的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用中华文化浸润我国各种宗教。鼓励宗教界积极对宗教思想和教理教义进行符合时代进步要求和中国实际的阐释,紧密结合社会实际情况,回应社会和信教群众需求,从思想上自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动学习和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从优秀传统文化中吸取养分。要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各种势力的渗透、干预和影响,遏制“去中国化”“逆本土化”等倾向。
七、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既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具体体现,也是其重要目标。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引导,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宗教界人士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增强他们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民族团结、实现祖国统一和对外友好交流等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积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在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探索建立规范的社会公益和服务机构,鼓励他们积极开展公益慈善,参与社会服务,在赈灾救灾、扶老帮幼、解危救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发挥宗教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伦理道德构建和个人心理调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作出应有贡献。
八、准确理解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信教群众工作也是党的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团结好广大的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共产党员团结信教群众,既是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也是现实工作的需要。
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群众,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开始就以马克思主义为行动的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物质决定意识。党的全部理论、思想和行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谈得上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更高层次的理论,才谈得上用马克思主义指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由此,也就决定了党员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这一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明确写在党的重要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坚持共产党员不得信教,是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胜利的一项重要思想和组织保证。
共产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不得信仰宗教,更不得传播和发展宗教,或者借教敛财。对已经信教的党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如经党组织帮助教育后仍未转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进行组织处理。对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情节严重的要开除党籍。在信教群众占大多数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允许党员干部在不违背基本立场情况下,尊重和随顺一些带有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已成为风俗习惯的活动,这要与党员信教区别开来。
九、加强基层宗教工作
基层宗教工作量大面广,任务繁重,是宗教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基层宗教工作,打好宗教工作基础,对做好宗教工作意义重大。
一是提高对基层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宗教工作无小事,充分认识到加强基层宗教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关心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和队伍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培养、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基层宗教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评价考核体系,把贯彻执行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妥善处置涉及宗教各类问题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分管干部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基层宗教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督办、检查、反馈、问责等机制,促进重大问题的处理和重大事项的落实。加强对基层党政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宗教理论政策水平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
二是建立健全基层宗教工作体制机制。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建立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宗教工作联会议等协调机制,健全区域性协调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工作机制和平台。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将宗教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系统。进一步建立完善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明确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基层宗教工作网格化管理。
三是切实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力量。市(地、州)、县(市、区、旗)级统战部门要加强宗教工作力量,确保县级宗教工作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能够有效履行职责。乡镇(街道)设立宗教工作助理员、村(社区)设立宗教工作协管员,宗教活动场所配备宗教工作信息员,给予必要的工作补贴,形成主体在县、延伸到乡、落实到村、规范到点的工作网络机制。
㈦ 三大宗教对世界法制的影响
三大宗教意思懒觉基督教,那么还有意思懒觉主要是嗯记录叫主要是耶稣还有佛教。
㈧ 如何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研究
宗教工作要紧扣和谐和顺主题,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国家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事务
㈨ 七五普法规划对宗教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法治宣传教育的要求
规划提出,法治宣抄传教育袭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领导干部和青少年。
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坚持从青少年抓起,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制定和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知识教育。
各地区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有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突出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