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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工作培训会

发布时间:2020-12-29 10:17:01

① 对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应该学会哪些知识,请详细些

那我给你些题(多项选择题 )
1、文物工作的方针包括( )
A、保护为主 B、抢救第一
C、合理利用 D、加强管理
2、以下那些不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
A、古文化遗址 B、古墓葬
C、石窟寺 D、石刻、壁画
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要具备哪些基本要求( )
A、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 B、作出标志说明
C、建立记录档案 D、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4、珍贵文物分有哪些等级( )
A、一级文物 B、二级文物
C、三级文物 D、四级文物
5、有下列哪些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
A、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B、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C、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D、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6、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取得文物( )
A、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B、从文物商店购买
C、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D、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7、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哪些人( )
A、外国人 B、美籍华人 C、港澳同胞 D、台湾同胞
8、《文物法》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A、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B、走私文物的
C、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D、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9、《文物法》规定,有下列哪些情形,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A、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B、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C、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D、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1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哪些地方遗存的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 )
A、地下 B、地上 C、内水 D、领海

② 文物保护永远都是“零起点”

是的,文物保护永远是“零起点”。

同时,软硬件远远跟不上文物保护的需要,这并非孤例。在中西部的一些边远地区,文物执法人员甚至需要骑马、骑自行车去追赶开着汽车的盗墓贼。对此,刘玉珠也曾坦言,“全国31个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中,仅有一半设置了专门的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处室。”

因此,文物保护的意识和软硬件设施以及相关的制度,必须要时时刷新,在“零起点”上做足功课。具体来说,最迫切的任务之一,是明确强化地方政府以及监管部门的责任,去年接受媒体采访时,刘玉珠就指出一个文物保护的突出问题,最近3年国家文物局汇总各地案件的接报数远远低于实际案件的发生数,1/3的文物案件是由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

如果相关部门的意识跟不上、责任担不起,那文物保护就容易沦为空谈。所以,文物保护的当务之急,是把制度理顺,责任到人,继而再去解决软件硬件上的不足。如刘玉珠局长所言,“任何大话、空话,拍胸脯、做表面文章,不但不成事还会坏事”。文物保护首先要进一步提升相关部门的责任感。



③ 文物出境展览展品安全包括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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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怎么才能做好文物安全保护工作

加强文物安全保护,应成立了由文化、文物、公安、工商、土地、旅游等部门参加版的文物保护领导小权组,联合执法,集中开展了文物保护安全年活动,并逐一建立保护档案,建立起了一套县、乡、村、户“三级一户”联保责任制体系,使保护责任纵到底,横到边,确保了文物资源的安全与开发利用。

⑤ 文物考古研究所安全员具体工作

文物考古研究所招收安全员,这个安全员应该指的是保安,只要有好多思想作风回和身体素质,能简单操作答监控一类的仪器,并不需要多少文化,能吃苦耐劳和忠心即可。
如果考古研究所是招收文物保护安全员就不对了,因为这个安全员不但需要高深的学问,还需专业文物保护能力和知识,要求会非常高,一般起码要副研究院以上才能担当。

⑥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工作将纳入地方政府考核项目是真的吗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全面提升回文物安全管理水平作出答部署并提出要求。刘玉珠介绍,《意见》提出了强化文物安全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框架清晰、责任明确。在“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部分,明确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责任。

⑦ 为什么要建立"一处一策"文物安全工作机制

省文物局关于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

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和改进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省文物局将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坚持县为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切实可行的原则。今年上半年,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所处环境、管理使用情况、安全风险等级等因素,按照文物建筑重点防火、古墓葬重点防盗掘、古遗址重点防破坏等防护要求,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完整构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健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巡查工作,坚决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势头,促进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国务院《意见》指出,“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地方政府把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考评范围。设置保护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护人员,落实保护经费和安全防护装备。构建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政府、村民(社区)委员会、管理人或使用人四级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并层层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为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奠定基础。

(二)落实部门监管法定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着力构建县(市、区)文物部门、乡(镇、街道)文化站(中心)或文管所(处)、文物保护员或信息员三级文物安全保护管理网络,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并签订《文物保护单位管护协议书》。建立值班值守、检查巡查、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监管人员驻点帮扶工作制度。建立与公安、住房城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为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的落实创造条件。

(三)落实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所有人)安全责任。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巡查,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措施,服从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组织或参与安全演练,及时报告文物安全情况,整治安全隐患。对于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安全的单位或个人,文物行政部门或管理机构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人、所有人参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四)落实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各地文物部门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同时,要通过签定责任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乡镇文化站(中心)、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保护员的文物保护责任。要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和《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实施细则》要求,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和执法巡查,建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档案,落实执法巡查登记制度。对辖区内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要做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每月、乡镇文化站(中心)每周、保护或看护人员每日至少巡查一次。要开展以法律、法规、岗位须知为主要培训内容的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管护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升人员素质。

(五)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文物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及时整治和消除文物安全隐患。在开展安全检查与执法巡查过程中,要以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检查或执法巡查人员应当场指出,责令其整改;对于一时无法整改的问题或安全隐患,要登记备案,加大督办力度,直至隐患消除才能消号;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文物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意见》明确指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2016年2月,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在夯实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的同时,建立文物安全重大事故和案件责任追究制度,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推动文物保护单位“一处一策”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三、工作要求

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着力提升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确保全省文物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为引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坚定的信心,坚实的举措来推动。要加大检查督办力度,每月对推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情况,指出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应采取倒排时间表,细化任务目标等措施,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省文物局将此项工作纳入2016年文物安全保护综治考核内容,适时对各市州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各市州应参照本意见要求推行落实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处一策”工作机制。

⑧ 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什么方针

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安全网络。

⑨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应该贯彻执行什么方针

第一章 总则编辑
第二条 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博物馆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第二章 领导职责编辑
第四条 博物馆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
二、 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三、 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 定期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执行情况。每逢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全馆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 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应及时果断处置,查明原因。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和失职人员给予奖、惩。

4第三章 保卫组织编辑
第五条 中央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
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根据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六条 博物馆保卫组织要认真招待国家有关保卫处、科任务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 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报请馆领导统一部署。
二、 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有关规定部署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危险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当场制止。
三、 经常检查整顿包括开放路线在内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重要内外宾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 制订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半年组织一次演习。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单位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五、 积极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的验收。
六、 经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员的情况,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议领导妥善调整。

5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编辑
第七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博物馆应研究确定本馆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重点要害部位是指:
一、 文物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等。
二、 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等。
三、 机要部位,如人事档案室、控制室、文献资料室等。
第八条 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由馆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重点要害部位确定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发动职工讨论制订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审查。保卫组织协助实施,检查落实,建立要害部位档案。

6第五章 防盗编辑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措施。各级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落实。
第十条 文物库房、展厅和其它存放文物场所的建筑必须坚固,门窗尤须保险可靠,并安装报警器。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文物。技术安全设备不够完善的展厅,不得陈列一级品文物。
第十一条 凡收购、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交换文物,必须制定严格,手续完备。文物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管理文物总帐人员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应对一、二级文物进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条 凡文物库房搬迁、修整,文物巡回展出,馆内展览布陈、撤陈期间等均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保卫组织(重要的展出须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
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派干警押送。
第十四条 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
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筑,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

7第六章 消防编辑
第十六条 博物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八条 在防火安全组织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博物馆保卫组织要根据本馆具体情况,明确消防重点,制订防火制度和灭火方案,配备灭火器具和报警设施,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追查发生火灾的原因,并加强对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训练。
第十九条 增设、更新文物库房和展厅的陈列柜、架,要逐步改用金属柜、架。

8第七章 技术预防编辑
第二十条 博物馆要对文物库房和陈列室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备,并要因地制宜,制订技术防范规划。
第二十一条 选择技术安全设备,应经过公安部门鉴定或经其它单位使用证明性能良好,并根据本馆的自然环境和具体条件,选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一般应使用两种或多种报警设备,形成点、线、面、空间综合报警系统控制网,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摄影、录像装置。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安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安装的部位,电缆的走向,信号的使用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律等,均属机密,不得泄露,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控制室应尽可能选在控制设备的中心,必须隐蔽保密,不得兼做它用。控制室应注意防火、防尘、防潮、通风。设专线供电。应有备用电源和专用通讯工具。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安全设备较多的控制室,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和使用。值班员必须熟悉机器性能、信号使用和对紧急情况的鼾。要坚持双人值班,建立严格的值班登记制度。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培训专门的技术人才。

9第八章 奖惩编辑
第二十五条 对在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蓍,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扬、奖状、奖金、晋级、提职和记功:
一、 安全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 主动发现防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发生案件、事故者;
三、 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显著贡献者;
四、 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斗争中奋不顾身的有功人员;
五、 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对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负责,全年未发生较大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 凡因对安全保卫工作不重视,对重大隐患不积极整改,或有条件安装报名设施而不予安装,以致造成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 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盗或发生事故者;
三、 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不坚持原则,发现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 对文物被盗、损坏、丢失等情况,隐匿不报者;
五、 以权谋私、倒卖文物者;监守自盗者;内外勾结作案者;
六、 知情不举,窝赃、销赃者。

10第九章 附则编辑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博物馆。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原有规章制度如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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