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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审查工作培训教材

发布时间:2020-12-29 04:39:59

Ⅰ 政审材料怎么开

政审资料证明复其实就是证明有无违法犯制罪记录、吸毒史,个人的行为规范,思想作风等的记录,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村委或居委开具证明,然后本人带上这份证明和身份证或者户口薄等相关资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即可。

入职的政审一般都能通过的,只要没有什么重大违纪违法等问题。

(1)纪律审查工作培训教材扩展阅读:

政审是指政治审查。政审工作一般应由基层党组织负责进行。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可以派党员前去调查,也可以发函请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协助调查。有些政审工作,由于情况特殊,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进行。

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不同的要求。当前发展党员进行政审的主要内容应是:入党人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重大历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现等。

Ⅱ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遵循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

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2)纪律审查工作培训教材扩展阅读:

职能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Ⅲ 预备党员可以给与党内警告处分吗

预备党员因为是考察期不能给与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据此,对预备党员违纪问题,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1、批评教育。适用于预备党员有一般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没有丧失共产党员条件,尚不需作出延长预备期处理的情况。在预备期满讨论转正问题时,对经批评教育后已经改正错误的预备党员,可以按期转正。

2、延长预备期。适用于预备党员有一般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况。执纪实践中,这里的“情节较轻”,一般适用于按《党纪处分条例》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情形。

3、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适用于预备党员违纪性质和情节较重、已经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情况。执纪实践中,这里的“情节较重”,一般适用于《党纪处分条例》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情形。

(3)纪律审查工作培训教材扩展阅读

党的警告处分:

1、警告。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

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

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对预备党员的违纪问题如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党的纪律处分

Ⅳ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如何分级

人民警察执法资格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逐级晋升,取得下一等级年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上一个等级。

国家对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的文件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民警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执法水平,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均应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未通过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的,不得执行主办、审核、审批案件和直接从事公安行政管理等执法活动和任务,但可以在取得资格民警的指导下协助参与案件办理和进行公安行政管理(公安部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况,无论是否取得岗位执法资格,都应当依法履行人民警察职责,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第三条岗位执法资格分为综合执法、刑事执法、行政执法和交通执法四类。

综合执法类适用于在督察、信访、指挥中心、法制等部门中从事综合性公安执法工作的民警。

刑事执法类适用于在国保、经侦、刑侦、监管(看守所)、行动技术、禁毒等部门中从事刑事执法工作的民警。

行政执法类适用于在治安(派出所)、警卫、特警、出入境、网警、拘留所和城管等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民警。

交通执法类适用于在交警等部门中从事交通管理执法工作的民警。

上述各部门的综合管理岗位民警参加本部门岗位执法资格认证,也可选择参加综合执法类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其他综合管理机构民警可在四类岗位执法资格中自主选择申报一个类别参加认证。

民警实际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业务性质归属其他部门岗位执法资格类别范围的,可经申报同意后直接报名参加相应类别岗位执法资格认证。

鼓励民警在取得本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后,报名参加其他警种岗位执法资格认证。

第四条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逐级晋升,取得下一等级年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上一个等级。

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考核两个部分。理论考试分为资格认证考试和资格审验考试两类,资格认证考试主要考查民警对岗位所要求的基本法律业务知识的全面掌握和熟悉程度,资格审验考试主要考查民警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岗位新增、变化法律业务知识的熟悉和掌握程度。考核是考查民警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工作勤绩和执法的具体数量、质量,其中对执法的数量和质量应综合测算、科学评价。

第五条各级公安政工、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门共同参予。其中:政工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和工作勤绩评定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考试纪律、违法违纪和重大执法问题查证等工作;教育训练部门负责师资整合、教材审议、学习培训等工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考试题库、编制考卷、执法办案情况评定等工作;其他各部门依岗位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理论考试前应当组织学习培训,培训和考试的内容、学习大纲由市局在省厅要求的基础上统一编制。

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的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结合执法质量考评每半年组织一次。其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天,考试采取闭卷形式(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民警参加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时,可以开卷)。县级公安机关开展初级认证理论考试时,应事先通知市局,由市局组织督考组到场督促检查。

允许并鼓励民警提前报名参加可晋升的下一等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保留3年。

第七条市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组织市局机关民警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全市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配合省厅做好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等级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岗位执法资格初级认证管理工作,配合市局开展中、高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1年内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通过初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的民警,授予初级岗位执法资格。对从事执法勤务岗位,执法的数量和质量均达到基准值且综合得分处于平均水平以上,1年内没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通过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民警,授予中级岗位执法资格。

第九条鼓励民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对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在职民警,应予以支持并为其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通过考试的应当予以奖励。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民警,免于初级和中级岗位执法资格考试;同时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考核条件要求的,直接授予初、中级岗位执法资格。

免考民警应向所属公安机关政治部门提交统一的书面申请表,身份证、警官证复印件,司法考试合格证明材料,以供审查备案。

第十条申报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认证的条件、要求以及管理工作,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取得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应公安机关组织定期的资格审验考试和日常动态考核。

资格审验考试按照资格理论考试通过时间每三年进行一次,初考未通过的,允许复考一次。

执法日常动态考核参照资格认证考核标准执行,对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为或执法的质和量未达到基本条件要求的,直接确定为考核不达标。

经资格审验考试或考核不达标的,降低一级资格;原为初级岗位执法资格的,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被降低或取消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从降低或取消岗位执法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晋升岗位执法资格。退休、辞职的民警,受到刑事处罚、被辞退或开除的民警,其岗位执法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已取得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更换执法勤务岗位,资格类别发生变化的,原等级予以保留,可以执行新岗位所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任务;1年内通过新类别相应等级岗位执法资格审验考试的,直接转为相应等级的新岗位执法资格并进行后续管理;未通过资格审验考试的,按新岗位执法资格审验不合格处理。

提前通过岗位执法资格理论考试的民警变更执法勤务岗位的,比照前款执行。

第十四条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警参加岗位执法资格等级化认证,并逐步建立与岗位执法资格等级以及执法工作质与量相对应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第十五条岗位执法资格认证等级晋升情况纳入民警执法档案,具备岗位执法资格是公安机关所属机构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任用的必要条件。

具备初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是担任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所属机构中层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其中在执法勤务机构担任市级中层副职以上和县级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民警,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在其他非执法勤务机构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民警原则上也应通过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理论考试。

专、兼职法制民警应取得中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

同等条件下,岗位执法资格级别高的优先任用。

第十六条民警岗位执法资格等级与单位评优创先、民警立功受奖、晋职晋级直接挂钩。民警立功受奖、晋升非领导职务,同等条件下,具备岗位执法资格或者岗位执法资格级别高的,应当予以优先。

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取得高级岗位执法资格的民警,按规定给予嘉奖;保持高级岗位执法资格每满三年且期间工作业绩突出的,可按照规定给予记功、嘉奖。

第十七条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初级以上岗位执法资格或者岗位执法资格被降低、取消的民警,取消当年度评优受奖资格,不得晋升职务或级别,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在职部门中层领导按资格等级晋升规定逐级参加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并应在达到晋升年限标准的一年内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未取得相应岗位执法资格的,按照所属机构领导职务的任职岗位执法资格等级要求予以降职或免职。

第十八条取得各岗位高级执法资格的民警,纳入市局专家组和教员储备库。各级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项资金,为录用的民警提供课研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依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勤务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办案数量参照《公安机关中层领导办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执法数量和质量的基准值由市局根据各执法勤务岗位执法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另行规定。

Ⅳ 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一、财务总监业务职责:

⒈了解在当前销售策略下的市场状况。

⒉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监察、存货控制等方面工作,加强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⒊参与制订公司年度总预算和季度预算调整,汇总、审核下级部门上报的月度预算,召集并主持公司月度预算分析与平衡会议。

⒋负责重要内审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⒌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工作情况。

⒍主持制订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预算管理、审计监察、库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⒎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障公司合法经营,维护股东权益。

⒏按规定审批从银行提现金的作业。

⒐负责审核签署公司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报告、会计决算报表,会签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

⒑参与公司投资行为、重要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决策和方案制定工作,参与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研究、审查,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⒒做好财务系统各项行政事务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增强团队精神。

⒓组织做好财务系统文件、资料、记录的保管与定期归档工作。

⒔组织做好保密工作。

⒕代表公司与外界有关部门和机构联络并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二、财务总监管理职责

⒈组织建设

⑴、参与讨论公司部门级以上组织结构;

⑵、确定下级部门的组织结构;

⑶、当发现下级部门的岗位设置或岗位分工不合理时,要及时指出问题,作出调整,并通知人力资源部。

⒉招聘及任免

A、用人需求

⑴、提出直接下级岗位的用人需求,并编写该岗位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提交给总经理确认;

⑵、确认直接下级提交的用人需求(含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并提交总经理确认。

B、面试

⑴、进行直接下级岗位的初试;

⑵、进行直接下级的直接下级岗位复试,并做最后确定;

⑶、组织参与面试的人员。

C、不合格员工处理

⑴、提出对不合格直接下级的处理建议,提交总经理确认;

⑵、确认直接下级提出的对不合格员工的处理建议,提交给人力资源部。

⒊培训

⑴、提出对直接下级的培训计划,提交总经理确认;

⑵、确认直接下级提出的培训计划,提交人力资源部。

⒋绩效考评

⑴、提出直接下级的绩效考评原则,提交总经理确认;

⑵、根据总经理确认的绩效考评原则,与人力资源部经理商讨并确定绩效考评方法;

⑶、对直接下级进行考评,并进行考评沟通。将考评结果提交人力资源部。

⒌工作沟通

⑴、汇总工作报告,并与总经理进行信息沟通,同时将这些信息传递到直接下级;

⑵、负责将公司的政策、原则、策略等信息,快速、清晰、准确地传达给直接下级;

⑶、确定书面的交互式的工作通报制度,与直接下属进行沟通。

⒍激励

⑴、提议下级部门和直接下级的激励原则,提交总经理确认;

⑵、根据总经理确认的激励原则,与人力资源部经理商讨并确定激励方法。

⒎经费审核与控制

⑴、依据财务制度审批下级部门的各项花费,并确认支出的合理性;

⑵、监督并控制下级部门的费用支出,并向总经理进行费用月报。

⒏工作报告

⑴定期将自己的各项工作及下级部门工作以书面的形式向总经理报告。

⒐表现领导能力

⑴、指导、鼓励、鞭策下级,使下级能努力工作;

⑵、有办法提升下级的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

⑶、能为下级描绘公司的战略意图和远大前景。

(5)纪律审查工作培训教材扩展阅读:

CFO对的企业的高度责任感主要涉及下面三个方面内容:

⒈要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职业道德要求CFO在考虑企业利益时,首先保证社会公众利益。CFO为了维持其社会形象、保证职业声誉,很重要的—点就是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虽然企业往往是与CFO直接发生利益关系的—方,但是如果企业的利益有悖于社会公众的利益,CFO应当义无反顾地坚持这项职业道德。

⒉履约

CFO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企业的责任。从本质上讲,—旦CFO接受企业委托,从事财务管理工作,他与企业间就建立起一种合约关系,这种关系和其他合约合同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按时、按质地完成自己任期内的工作,履行合同,是CFO职业道德的体现,也是法律的要求。

⒊商业机密

商业机密是职业道德中的一个重要话题。由于CFO了解大量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信息,其中包罗了企业经营战略、成本、内部控制在内的商业机密,一旦披露将会使企业丧失原有在竞争中的地位,这无论是对企业管理者、债权人、还是对投资者来说都是极其不利的;CFO在掌握这些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时就必须许诺不向外界披露这些信息。这也就是CFO应当对财务管理过程中知晓的商业机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下称保密原则)。

参考资料:财务总监-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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