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试题 答案
《食品安全法》试题卷
一、填充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9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 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 。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二 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二 年。4、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中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将处以 贰仟 元以上 贰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5、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五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十 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 健康检查,取得 健康证明 后方可参加工作。7、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 十 倍的赔偿金。8、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 免检 。
B.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培训考试题
2.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 小包装 或者使用 无毒、清洁 的包装材料。食品包装标识必须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食品生产经营人员________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_______后方可参加工作。 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_________,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______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5.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__________罚款;没有违反所得的处以________________罚款。 6.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_________的罚款。 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经营单位的_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_______。 8.餐具使用前必须______、______,符合国家有关_________。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________的餐饮具。 9.《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____年,但___年必须进行________,未经年度审验复核证件的,视为____________给予处罚。
C.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答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考试试卷(c卷)
是办健康怔的吗?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法律和技术知识培训试卷
—、选择题(每题只选一个答案,在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字母上打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何时公布施行?
A:1989年10月1日B:1983年7月1日C:1982年11月19日D:1995年10月30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共有几章几条?
A:九章45条B:六章50条C:九章57条D:九章50条
3.食品经营人员持有的健康证有效时间是:
如果是这份卷,那详细请参阅http://user.qzone.qq.com/234653340/blog/1230266519
E. 全国采供血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四类考试模拟题在什么地方找
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临床执业医师和口腔执业医师医学综合笔试顺利结束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提醒广大考生:坚守职业道德 安心准备考试 谨防上当受骗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2008年国际眼科医师考试的通知 2007年国际眼科医师基础知识和临床知识考试成绩发布 全国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每年举办2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公布计算机模拟病例(CCS)考试说明的通知 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区(考点)咨询电话 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在部分考区实行网上报名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网上报名须知 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信息项填报说明 医师资格考试网报流程 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公告 2007年国际眼科医师基础知识和临床知识考试通知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举办2007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考官培训班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对国家医学考试试卷保密室安全保密工作进行联合检查的通知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加强国家医学考试考风考纪管理研讨会的预通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2006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
F.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培训考试试题判断题答案
一、填空题: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0、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2、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4、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1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6、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1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8、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22、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2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2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6、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2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8、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9、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