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两个都包括的。试用期的就不必说了,试用期过后的,有的是单位里没有定试用期,版有的是使用期间权因种种原因没有考核考察出来,有的的因为转岗调岗,有的是因为生病或者意外或者长期请假回到岗位上班包括心态的不适应、态度的不适应或者技能不适应以后到岗上班等等。
② 怎么才算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内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容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用人单位有2个选择,要么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要么给予一个月的工资(带通金)
③ 员工想要公司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直接这样做的话,属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可能要专按《属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双倍支付赔偿金。
可先制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如先让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下发通知,让劳动者确认无异议;再调整其岗位,再下发通知,让劳动者确认无异议;然后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没有风险了。
④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为其进行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开除员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需要的。
《劳抄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如袭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求解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内。
根据《劳动合容同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证明。
⑥ 劳动法40条(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B岗位是因为产量下降而需要裁员,这不符合该条的规定,该员工并不是由于不能胜任B岗位工作,这是版由于外部原权因导致的减员.如果这种情况被裁员,单位需要同员工进行协商,或者调到另外岗位工作;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需要支付其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⑦ 企业合同终止条件上写: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
这是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约专定,是属合法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⑧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如何认定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不能胜任工作”在企业管理中需要有一个关键依据了——考核制度来认定,考核制度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用工双方明确岗位职责,二是管理方履行告知义务,让员工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以及考核方式,三是公司对员工考核的核心是围绕其岗位职责进行的。
不能胜任工作在企业实践中应该和员工消极怠工或不服从工作分配区分开来,不能胜任工作应当是主观上有努力工作的愿望,但由于智力、体力、技能等各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完成工作。这就明显与劳动态度、消极怠工不同。所以用人单位遇到类似情形,首先要判断是什么原因造成员工的考核目标未完成,是工作知识结构跟不上,工作技能未达标、体能明显不适应,还是主管上,工作态度上不愿意做好。员工在同样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前段时间能够顺利的完成指标,后段时间则不能,这恐怕不是工作能力问题,而是工作态度问题。能力不足应认定为不胜任工作,态度问题应认定为违纪。
针对能力问题企业应当做到:一、明确工作岗位职责。一般以岗位说明书等方式具体说明劳动者所在岗位的职责、任职要求等。二、明确任职胜任与不胜任标准。例如:以目标任务为导向,至于合理的工作标准要求,对劳动者的工作任务进行量化,形成技术等级、考核标准等等。三、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制度,考核方式方法要明确,考核结果要客观、公正,同时考核结果告知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规定中可以清楚的看到,企业要用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必须履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否则的话,将被视作违法解除。
培训的形式可以多样化,但必须是围绕提高工作技能展开的。而调整工作岗位也应该是与原岗位相似、相匹配的岗位,要体现调岗的合理性。
在企业日常管理中汇遇到调岗调薪的问题,我认为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这就需要双方事先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调岗调薪的约定,要求企业有相应的岗位薪金制度来保证,同时也有合理性的问题。
⑨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坚持就是胜利!你要拿到经济补偿,必须和用人单位斗争到底!
⑩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条是企业用来解雇用的。
一般是指这个人胜任不了这个岗位,即使培训后也不行。
比如你英语很烂,做不了翻译,即使公司对你培训,你也做不了。就这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