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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以案释法工作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10 03:30:00

Ⅰ 乡镇怎样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以案释法是指根据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来内诠释法律的过程容。
一、以案释法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普法志愿者等;
二、以案释法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流动人口、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以案释法;
三、以案释法的内容为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要求各部门年内重点建立和落实典型案例筛选发布制度、建立以案释法媒体传播制度、建立以案释法宣传讲解制度、建立以案释法整理编辑制度、建立以案释法新媒体宣传制度、建立以案释法律师宣讲制度。

Ⅱ 如何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部门,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

不用想,我们国家不存在以案释法制度,也没有这个先例(这是英美法系国家采回用的),我们国家只有司法答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权解释)。根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Ⅲ 「以案释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可诉

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规定了许多责令性行政行为,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治理、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拆除违章建筑等。在日常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也很常见,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也较为普遍,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指行政主体为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及不利后果,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或恢复原状等具有强制性命令性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本质上属于行政命令中的禁令,即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该行为的作出仅使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受到限制,并未赋予相对人权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一经作出便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无论该行政命令是否合法,若行政相对人不执行行政主体的命令,就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后果。因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合法行为被行政主体错误实施了责令停止的命令,就会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Ⅳ 以案释法为主题的作文

在我家附近居住着一些与我差不多大的孩子,我们很谈的来,经常一起玩版耍,有福同享,有权难同当。时间过的很快,不久,我们就一起上了小学,虽然不是在同一所学校,但我们还是可以一放学就把学习和作业抛到脑后尽情的玩闹就像以前一样。毕竟只是小孩子。后来,因为学习,我们在一起玩地时间越来愈少,有时,甚至好几天都见不到,这就让有心挑拨离间的同班同学钻了空子。没多久,因为同班同学地挑拨下,我和她们就像隔了“深仇大恨”一样,从此再没见面。

Ⅳ 以案释法的周记怎么写

11月17日中午,和龙市西城学校开展了本学期第三期以案释法,法制伴我行系列版活动。加大了“以权案释法”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了社会舆论和学生意识,打破出事学校担责的固有思想观念。 本期主要内容是校园内大家的危害。由于未成年学生的心理、生理特...7597

Ⅵ 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和"以案释法"制度实施方案

可以通过线上、线下两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
线上主要是接触新媒体渠道进行普法宣传,如:普法动画、普法视频、普法漫画、普法小说、以案释法等等内容,利用网络新媒体平台进行传播。
线下主要可以通过实物渠道进行普法宣传,如:宣传单、小礼品、奖品、社区活动等进行普法宣传。
目前比较方便的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主要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普法宣传。

Ⅶ 以案释法,法制伴我行第七期学习反思

案例一:16岁的小刚是某中学初三学生。某日下午放学后,同班女生小静看见小刚脸上有汗珠,就上前用餐巾纸为他擦汗。这一亲昵的举止恰好被从一旁经过的班主任田老师看见。田老师当即把小静叫到办公室,给小静看了两页日记(是田老师私自从小刚放在课桌内的日记本上撕下来的,上面记录了小刚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并对小静说,小刚很花心,脚踏两只船。从第二天起,田老师便不准小刚进教室上课,而让他先好好反省自己的错误。小刚的父母多次来到学校,恳求让孩子上课,都被田老师拒绝了。小刚的父母很着急,请律师向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和孩子所在学校发了法律建议书,要求让孩子复课,但田老师仍然不准小刚上课。直到五日后,学校校长下命令,小刚才进了教室。但小刚因不堪心理压力,当天便离家出走,直到第二天下午才被找回。随后不久,小刚一纸诉状将田老师告上了法庭,要求田老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理认为,田老师未经学生小刚的同意,偷看小刚的日记并给他人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有损小刚名誉的话,其行为已损害了小刚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时,田老师以小刚早恋而要求其写检讨为由,不准小刚上课学习,该行为侵害了小刚的受教育权。据此,法院判决田老师向小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不是一项抽象的权利,而是一项包括入学、参加课堂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等内容的实实在在的具体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指课堂教学,离开了课堂教学这一基本活动,受教育便成了一句空话。 田老师因怀疑小刚早恋而长时间不让其进教室上课,事实上剥夺了小刚接受教育的权利,从而构成了对小刚受教育权的侵犯。小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对违纪的学生能否进行停课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于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使得课堂活动无法顺利进行的学生,令其停课是否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我们认为,坐在教室里上课是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的必要的形式保证,如果学生在课堂上并未从事学习活动,则其受教育权并未真正得到实现。虽然不学习是学生自愿而为的一种错误选择,但对于负有教育职责的教师而言,对其完全放弃不管也是明显不妥的。此时,教师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在一般的批评教育无法奏效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课堂秩序,为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不被干扰,由学校责令违纪学生进行短暂的停课反思,并对其在停课期间的在校活动作出安排,应当是可以考虑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停课不是让学生直接回家,而是在校园内对学生的活动作出特殊安排。与临时隔离的教育惩戒方式一样,停课只能针对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且在实施之前必须是教师已经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提醒和告诫。停课的时间应当尽量短,一连几天甚至几个星期不让学生上课,则是明显违法的。总而言之,学校、教师应当慎重对待停课,不要滥用停课的惩戒权。实践中,对于那些未完成作业、未按时交纳学费或其他费用、轻微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一些教师动辄不让其进教室上课,甚至直接将其赶出校门,这些做法是非常不妥的,明显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Ⅷ 公务员以案释法普法书面总结材料怎么写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止(报名截止时间),报考人员累专计在基层工属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

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市(地)以下(不含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验,指的是毕业后正式的工作经验。在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工作经历,视为社会实践经验,不视为基层工作经验,当然,这里的在校的社会实践,特指普通招生计划的学生在校的社会实践。如果是成人教育在职参加的学历教育,其就读期间依然从事正常的单位工作,这不属于社会实践,其工作经历有效。

Ⅸ 「以案释法」老人免费乘车意外受伤,公交公司能免责吗

老人免费乘车意外受伤,公交公司不能免责,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专同法》第属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Ⅹ 求一篇以案释法的案例,内容包括案情简介,调查与处理,法律分析,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2011年7月21日,被告唐某驾车在临渭区将田某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田某某于8月1日死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唐某承担次要责任,田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被告唐某曾向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渭南分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第三者责任险。
本次事故发生后,给田某某的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91288.87元。被告唐某已支付田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6157元人民币。因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田某某的亲属委托本所律师对肇事车辆司机唐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律师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将xx保险渭南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xx保险渭南分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承担剩余赔偿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被告xx保险渭南分公司辩称,其对原告不具有直接的赔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xx保险渭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xx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人民币,判决被告唐某承担剩余部分中的3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案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必要的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主要适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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