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简述幼儿园工作规程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幼儿园工作规程》于1 996年月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令第25号发布,自1996 年6月1日起施行。1989 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 号令《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 时废止。
中文名:幼儿园工作规程 颁布时间:1996年3月9日 实施时间:1996年6月1日 会议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 员会
相关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 号)
现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自1996年 6月1日起施行。1989年6月5日发布的国 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幼儿园工作规程 (试行)》同时废止。
主任 朱开轩
一九九六年三月九日
内容详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 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 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 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 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 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 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 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 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 (或7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 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 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 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六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 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 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七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 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 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 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 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 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 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 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 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 、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 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 和能力。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 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 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 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 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 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 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 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 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
小班(3至4周岁)25人,
中班(4至5周岁)30人,
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
混合班30人。
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 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 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 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 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 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 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 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 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 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 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 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 行分析、评价。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 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 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 工作。(注: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 设备、消防 、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 、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 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 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 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 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 取量。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 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 儿良 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 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 ,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 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 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 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 能力。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 顾。
Ⅱ 如何做好《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贯彻落实
地学习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精神,广泛深入地发展我国幼教事业,已成为当务之急。而在农村幼儿园深入贯彻《规程》精神显得尤为重要。一、存在问题我们通过参观幼儿园、走访教师、听课观摩等形式对张家港市一些村镇幼儿园进行了调查,虽然这几年农村幼儿园的房舍、设备焕然一新,教师队伍的素质也有所提高,但也发现一些不足之处。最大的问题在于:教师的教育观念落后、存在小学化倾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学内容超前。有部分村幼儿园不顾幼儿身心发展特点,提前在幼儿园进行汉语拼音和识字教学,而且教学方法是机械地灌输。有的幼儿园大班课程表上安排每周有3次拼音课。这是严重违背《规程》精神的。当然我们并不完全排除在幼儿园进行拼音和汉字教学的可能,只是认为不应把它们放在如此重要的地位。而且即使进行拼音和汉字教学也要注意采用适合幼儿认识特点的教学方法。 (二)教学形式单一。许多农村幼儿园采取的都是集体教学形式,上课时小朋友座位的安排也千篇一律,缺乏变化,不论上什么室内课,老师都是站在装有黑板的墙边讲,小朋友坐成一排
Ⅲ 幼儿园培训2016工作规程的反思
我园自创办以来,每学期定时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幼儿园工作规程》。在学习《规程》后,幼儿园工作和教育方面上有了很大的认识和改观。 学习《幼儿园工作规程》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的。《规程》中指出,幼儿园“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认真学习工作规程能够让自己把工作做到实处,在规程总则,还提出了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目标大致有:增进体质,培养良好生活习惯。发展幼儿智力,培养兴趣和求知欲,和初步的动手能力。萌发爱国,爱集体的情感,培养幼儿感受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等。这也是我园保育教育工作的奋斗目标。 《规程》提出:游戏是幼儿的基本活动,幼儿园应该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并注重活动过程。在保教活动中,必须彻底改变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倾向。我园遵循《规程》中的内容,在平时的教育教学当中多以游戏的形式进行,加强师幼之间的互动性,提高幼儿的积极性,让幼儿在愉快的游戏中学习知识。 我认为做为一名合格的幼儿教师,先要学会尊重、信任孩子的思维。教师都应该以全面的眼光来看待每一位孩子,发扬孩子的长处。要很好的把握教育教学方向和目标,在教学实践中学会创新,时刻坚持幼儿园的教育宗旨,为幼儿更好的成长而奋斗。 《幼儿园工作规程》是所有幼儿教师在工作中的理论依据,它为幼儿园教育工作者指引了方向。通过学习《规程》,在工作中要做到心中有数,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我园将不断的更深入的学习,把《规程》精神逐步落实到自己的工作实践中去。
Ⅳ 《幼儿园工作规程》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六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七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 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 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 小班(3至4周岁)25人, 中班(4至5周岁)30人, 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 混合班30人。 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注: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 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 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井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 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 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待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 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 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