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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源头企业培训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12-07 23:17:54

1.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的第三章 源头管理

第十八条从事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
(四)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
(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法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货运源头单位公布超限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通过巡查、派驻人员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第二十二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予以协助,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车辆安全知识和依法装载、配载的培训学习,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四条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货运车辆驾驶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第二十五条货运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应当按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业产品种类和参数生产,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禁止虚假标定。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车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违反前二款规定生产、改装的货运车辆办理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禁止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的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应当将有关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信息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查处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通报信息的单位。

2.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源头监管职责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源头治理
第九条生产、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货物运输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于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从事或者使用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货物运输车辆的单位或者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自行拆解。
对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或者无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等生产加工企业和货运站场以及其他从事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标准的货物称重、计量、监控设备;
(三)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出示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单位治理超限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六)接受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为巡查和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未出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六)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进驻或者巡查等方式,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对货运源头单位集中的区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定期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第三章路面治理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严禁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一条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运输。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三条货物运输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将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六条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建设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其建设规模、检测设备和执法人员配备应当与货物运输车辆流量相适应。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为相关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日常办公场所。

第二十七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批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电话、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超载检测程序和行政处罚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根据货物运输车辆的流量,合理设置货物运输车辆检测通道、车辆引道和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区、卸载区,不得因检测车辆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和流动稽查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在实行计重收费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对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经检测未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放行。

第三十二条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需要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等费用,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承运人应当在3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检测方可认定。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第三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五)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证的;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
(四)违法扣留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物运输车辆;
(五)接到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3. 货运源头管理遵循什么原则

◆在现有各业复务系统的基制础上,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结合运政信息、车辆技术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和稽查信息,构建道路货运源头管理系统。
◆利用信息化的手段,规范办事流程,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提升政府形象,有效避免出现货运场站车辆排队现象,避免影响大中型企业正常运营。
◆统一管理货源信息和车源信息。
◆严格把关,审核运输资源的相关指标,有效杜绝非法营运行为。
◆实施货运源头管理,为经营者与管理部门架起沟通的桥梁。
◆提供方便的数据查询和统计功能,形成多种统计报表,为行业管理和管理层决策提供支持

4. 叫通运输局源头管理处是干什么的

一、机构设置
(一)运管所
1、所设立货运源头治超领导组,成立治超办公室。
2、所主要负责人为货运源头领导机构的第一责任人,治超办公室设专职主任,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3、根据货运源头工作实际情况,按照政府公示货运源头单位的数量分布情况,成立源头治超督查组、城东(城西)监督检查组、源头治超运管站、维修监督检查组、宣传报道资料组、后勤保障组,并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和工作人员。
4、对于辖区内特别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进驻监管。
(二)货运源头单位
1、设立货运源头治超组织机构,货运源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2、货运源头单位治超机构应包括负责计重、开票、装载、门卫、信息报送等职能,并配备相关人员,指定负责人。
3、货运源头单位应设立内部监督检查机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车辆维修企业
1、设立维修企业治超组织机构,维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为第一责任人。
2、维修企业治超机构应包括负责开票、信息报送等职能,并配备相关人员,指定负责人。
3、维修企业应设立内部监督检查机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工作职责
(一)运管所
1、在尧都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和上级运管机构的指导下开展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2、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和运管机构制定的工作规范和要求,制定本辖区范围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措施。
3、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尧都区人民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在货运源头单位公示。
4对运管部门许可的车辆维修企业非法改装经营性车辆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5、对违反《源头治超办法》的货物源头单位予以处罚并抄告其行政许可机关或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尧都区人民政府治超办。
6、对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质量信誉考核的情况,上报尧都区人民政府和临汾市运管处。
7、协调工业经济、公安、监察、工商、质监、安监、煤炭等相关货运源头监管和主管部门以及乡镇派驻人员共同维护好货运源头单位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8、发现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应当通知源头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抄报尧都区人民政府治超办,同时抄告货运源头单位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主管部门。

5. 交警 部门有权处罚道路货运源头单位吗

目前没有该领域执法权!
货运源头单位超载装货的行为,会被交警部门列入黑名单;
交警部门会重点查验黑名单单位驶出来的载货车辆,发现违法超载货车辆,加重处罚!
同时还会向市场监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局反应情况!

6. 运输业务管理内容有哪些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源头治理
第九条生产、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货物运输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于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从事或者使用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货物运输车辆的单位或者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自行拆解。
对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或者无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等生产加工企业和货运站场以及其他从事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标准的货物称重、计量、监控设备;
(三)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出示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单位治理超限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六)接受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为巡查和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未出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六)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进驻或者巡查等方式,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对货运源头单位集中的区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定期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
第三章路面治理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严禁违法超限运输。

第二十一条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运输。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三条货物运输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的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将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六条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的建设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其建设规模、检测设备和执法人员配备应当与货物运输车辆流量相适应。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为相关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日常办公场所。

第二十七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批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监督电话、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超载检测程序和行政处罚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根据货物运输车辆的流量,合理设置货物运输车辆检测通道、车辆引道和配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区、卸载区,不得因检测车辆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固定或者临时超限检测站点和流动稽查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在实行计重收费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对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经检测未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放行。

第三十二条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需要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等费用,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承运人应当在3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检测方可认定。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第三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五)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和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证的;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
(四)违法扣留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物运输车辆;
(五)接到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7. 企业污水源头监管属不属于执法部门

第章总则 第条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保护民群众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华民共公路》、《华民共道路交通安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关律、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 本办所称超限运输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律、规、规章家标准规定限载、限高、限宽、限标准公路行驶行 本办所称超载运输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核定载质量公路行驶行 第三条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应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标本兼治、效治理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议行政执联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旗县级民政府应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按照职责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旗县级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产监督、经济信息化、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旗县级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关部门应建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行进行登记、抄告、处理公示 第八条任何单位都权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举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行接举报部门应按照职责及调查处理 第二章源治理 第九条产、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家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车安全技术标准禁止销售符合家关标准货物运输车辆 任何单位拼装货物运输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物运输车辆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场查验于符合机车家安全技术标准货物运输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登记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条运输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由具相应资质货物运输车辆产企业按照规定车型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及查处事或者使用非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行检查发现非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应依责令货物运输车辆单位或者货物运输车辆所自行拆解 驾驶非改装、拼装外廓尺寸主要承载构件货物运输车辆驾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给予处罚;事非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企业或者营业执照事非拼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企业由工商部门依予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所称货物运输源单位(简称货运源单位)指依事矿产品、建材、机械等产加工企业货运站场及其事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经营者 旗县级民政府应依取行政许并注册登记重点货运源单位向社公示 第十四条货运源单位应遵守列规定: ()明确关业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标准货物称重、计量、监控设备; (三)货物装载、计重、票等关业员进行培训; (四)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示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单位治理超限超载登记、统计制度档案并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六)接受执员实施监督检查巡查进驻员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并实提供关情况资料 第十五条货运源单位列行: ()没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未示道路运输业资格证驾驶员驾驶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 (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六)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进驻或者巡查等式重点货运源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货运源单位集区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货运源单位主要入口实施定点监管应经旗县级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涉及其部门职责范围违行应及移送关部门并定期货运源单位违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情况报告本级民政府级关部门 第十八条货运源单位产、经营许机关注册登记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其移送案件依查处并查处结及抄告移送案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货运源单位所苏木乡镇民政府应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治理工作 第三章路面治理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符合家关限载、限高、限宽、限标准严禁违超限运输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车辆载物应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运输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木乡镇民政府根据保护乡道、村道需要乡道、村道入口设置必要限高、限宽设施影响消防卫中国救等应中国通行需要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三条货物运输车辆载运解体物品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标准确需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依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货物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四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设置应经自治区民政府批准临超限检测站点设置应经自治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公路应固定超限检测站点作公路附属设施组部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二十六条固定或者临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应按照统规范进行其建设规模、检测设备执员配备应与货物运输车辆流量相适应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相关执员提供必要办公场所 第二十七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显著位置公示批准机关、行政执员、监督电、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超载检测程序行政处罚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根据货物运输车辆流量合理设置货物运输车辆检测通道、车辆引道配建相应规模停车区、卸载区检测车辆影响其车辆通行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固定或者临超限检测站点流稽查使用计量器具应依定期进行检定;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合格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作卸载、行政处罚依据 第三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工实行计重收费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经检测认定超限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解体物品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承运采取卸载、装等改措施 经检测认定超限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解体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手续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承运停止违行并告知其关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许手续 经检测未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立即放行 第三十二条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需要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应支付必要劳务或者保管等费用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承运应3内卸载货物进行处置;逾期处置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家自治区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涉嫌超限超载运输货物运输车辆应依经检定合格计量器具检测认定禁止通目测式认定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应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员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故意堵塞通行车道、强行冲卡或者其式扰乱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式逃避检测 第三十四条旗县级民政府应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展路面治理联合执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中国络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 第四章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规定行《华民共公路》、《华民共道路交通安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关律、规已经作具体处罚规定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第十四条第(二)、(五)项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第十五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按照每辆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行政执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取罚款应全部缴库实行罚缴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关部门工作员列情形依给予行政处;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机车家安全技术标准货物运输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车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证; (二)违反规定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四)违扣留货物运输车辆或者使用依扣留货物运输车辆; (五)接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行投诉、举报未及组织核查并依处理; (六)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自201310月1起实

8. 物流企业是否属于货运源头单位

不是,物流企业是指物流公司,他们做的企业物流是帮助企业文化做物流的,企业有物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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