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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2 03:14:18

A. 长时间在车间工作会导致哪些健康问题

一:什么是?

今天要说到的996的意思是:早上9点钟上班,晚上9点钟下班,每天工作12个小时,一周工作六天。

没想到这两天网上有关996引起的大讨论愈演愈烈。这一套工作制度显然已经违反劳动法了。

劳动法明确要求: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每天不超过八小时,在这之外可以有加班,但是每月的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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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反对996?

我有一个发小叫王达,是一个知乎大V,他在评论此事时用到了一个经济学上的“垫脚效应”。

就是说你在剧场里看演出,所有人都坐着的时候,你可以看得很清楚,当有一个人为了获得更好的视野站了起来,会导致其他人的体验变差,也不得不站起,最后所有人都很劳累的同时又没有获得更好的视野。

且不论垫脚效应直接套用在这里是否合适,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大家普遍采取996的形式,健康会受到负面影响。

三:长时间工作对健康有什么危害?

经常有人说熬夜的危害,甚至说它会致癌。这并不准确,简单来说 —— 昼夜节律紊乱的轮班上班才是2A级致癌物。

因此准确地说:稳定的996并不属于此列。

但是长时间的工作还是会带来很多其他风险:

【心血管健康】

《柳叶刀》2015年发表的一篇论文显示:基于澳大利亚、美国和欧洲60万人的研究发现,每周工作超过55个小时或者更长时间,卒中风险会增加33%,冠心病风险会增加13%。

尤其卒中与工作时间是明显呈现剂量反应关系的,哪怕在控制了其他的风险因素之后也是如此,每周共工作41到48个小时,风险是1.1倍,工作49到54个小时,风险是1.27倍。工作55个小时以上就是1.33倍了……

这还是尽量排除了年龄、性别以及社会经济状况影响后的结果。

【心理健康】

还有研究显示,每周工作超过55个小时的人和每周最多工作40个小时的人群相比,在词汇测试、推理测试中表现更差。研究认为长时间工作可能对中年人的认知表现产生负面影响。

另外也有研究提示,每周通勤时间超过六个小时,心理健康会受影响。

【可能的原理】

也有研究提示,每周工作60个小时以上的女性会增加患心脏病、糖尿病的风险,哮喘、关节炎的风险也会高得多,同时男性骨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的风险也会高得多。

我个人对这些结果并不感到意外。

比如长时间工作也容易缺乏活动,这些人更可能大量饮酒,没有时间和家人朋友们在

B. 开一家宠物店的流程是什么

  1. 开店之前首先要制定开店计划,要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学习,并对附专近的宠物店市场属进行调查,看是否合适开宠物店,然后确定宠物店的选址,宠物店的选址不能操之过急,在掌握一定的数据之后才可以进行选址,要调查当地的养宠人群和交通情况。

  2. 选址后就要进行宠物店的装修了,宠物店的装修和宣传要尽早的实施,宣传的越早就容易让别人知道了解到,所以开宠物店的宣传宜早不宜迟。

  3. 想要开好宠物店,首先宠物用品很重要,宠物用品在宠物店盈利中占比很重;宠物店要有稳定的货源,成本尽量不要太高,还要根据客户的需求不断地优化产品的结构,保持宠物店的竞争力。

  4. 对于宠物店环境也很重要,宠物店的环境是客户的第一印象,如果第一影响就不好,客户很难会在宠物店进行消费,相反,宠物店没有异味,整体干净、整洁、明亮;客户就容易对宠物店产生好感。进而在宠物店消费。而且环境不好的宠物店,客户会怀疑宠物店的卫生,担心宠物来店里会不会生病,使宠物店流失客户。想要开好宠物店,服务也很重要,优质的服务是避免客户流失的关键,如何为客户提供有事的服务,引导客户消费,都要不断的改进。

C. 辐射防护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是生产辐射防护服的员工培训还是使用辐射防护服员工的培训

D. 实验室应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实验室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如下:

1、操作危险性化学药品请务必遵守操作守则或遵照老师操作流程或进行实验;勿自行更换实验流程。

2、领取药品时,该确认容器上标示中文名称是否为需要的实验用药品。

3、领取药品时,请看清楚药品危害标示和图样;是否有危害。

4、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强酸强碱性、高腐蚀性、有毒性之药品请必定要在特殊排烟柜及桌上型抽烟管下进行操作。

5、有机溶剂,固体化学药品,酸、碱化合物均需分开存放,挥发性之化学药品更必需放置于具抽气装置之药品柜。

6、高挥发性或易于氧化之化学药品必需存放于冰箱或冰柜之中。

7、避免独自一人在实验室做危险实验。

8、若须进行无人监督之实验,其实验装置对于防火、防爆、防水灾都须有相当的考虑,且让实验室灯开着,并在门上留下紧急处理时联络人电话及可能造成之灾害。

9、做危险性实验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有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节假日和夜间严禁做危险性实验。

10、做有危害性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里进行。

11、做放射性、激光等对人体危害较重的实验,应制定严格安全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12、请将废弃药液或过期药液或废弃物必须依照分类标示清楚,药品使用后之废(液)弃物严禁倒入水槽或水沟,应例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

E. 谁能提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F.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的制度是什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2007年3月23日发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两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G. 如何正确收集 处理 应用就业信息

一、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内涵
(一)
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定义
就业能力不足是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这虽然已经成为各方的共识,但是对于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就业能力是指大学生在校期间通过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知识的学习、积累和自身潜能的开发而获得的能够实现自己就业目标和理想,满足社会的需要,在社会中实现自己的价值本领。

(二)
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构成
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构成要素包括:第一,专业能力,指大学生在校期间通过系统的专业学习,掌握专业知识并能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本专业领域问题的才能。专业能力包括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两个层面,其中专业知识是基础,专业技能师核心。第二,基础能力,指大学生适应社会生活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它是建立在每一个学生经过接受大学教育应达到的各项基本能力的基础之上。第三,特殊能力,指大学生所拥有的某种特殊素质和能力。第四,求职能力,支大学生在实现从“学校人”向“职业人”过渡过程中应该具备的只有能力和技巧。
二、多数学生对于“务实”有新的认识,就业期望趋向现实,主要表现在工作单位、工作区域等方面。

(一)就业方向:先就业后择业成为第一选择

大学生在职业取向方面优先考虑的前三项是“先就业后择业”、“先择业后就业”、“继续深造”,它们分别为41.76%、28.57%、27.84%。调查显示,在面得就业压力时,多数学生表现出特有的自信与成熟。

在此问题的选择中,特别值得关注的现象是“继续深造”,这选项占27.84%,有过四分之一学生希望继续学习,而且此风近年经久不衰,且越演越烈。究其原因:一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影响和人才素质要求的提高;二是就业竞争激烈,优越的职业需要优秀的高层次人才;三是心理因素,有的大学生是为了缓解就业压力,
回避即时就业等因素。这一现象值得认真分析研究,其利与弊何在?其利在于缓解就业压力,促进人才素质的提高,改善我国人才结构,增强我国高级人才的科技实缉搐光诽叱赌癸涩含绩力和国际竞争力。忧虑的是它反映出大学生心理素质方面的欠缺,社会压力的承受力不够,面对激烈的社会竞争,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选择了回避的方式,职业期望趋于“非风险化”。这种现象还可以从学生对就业前景的评价中看出,见图1所示。22.92%的同学对就业前景持有“不容乐观”的评价,这里除了客观实在的因素影响外,更多的是学生的心理素质因素问题。由此可见,高校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心理辅导工作是必要的。

(二)就业取向:就业地区首选经济发达地区

调查结果表明:学生在选择就业地区时,选择经济发达地区占66.54%。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经济发达地区除了有较可观的工作待遇外,经济发达地区与国际接轨更便捷,更能为就业者提供再学习提高的机会,这与学生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需要密切相关。二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就业机会较其他不发达地区的高,且就业岗位多元化,这是吸引学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职业价值:结合专业特色,务实肯干

作为师范院校的学生在选择就业岗位上,更多的是趋向于“学校或科研机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
三、影响学生择业就业的因素突出:

(一)多数学生对职业价值标准上,把“工资福利待遇”、“实现自我价值”作为重点考虑。两项占的比例分别为36.62%、26%,具体情况调查结果见图4。

这与学生实际就业时考虑的因素一致,即把薪金与个人价值和能力的体现作为重点考虑因素。调查显示,学生的就业除了受薪酬的影响外,人生价值观中个人因素也很突出。但是,学生在进行人生选择时较多考虑个人因素,较少考虑社会需要,即使在追求自我实现时也折射出主要强调的是“自我”而非“社会”的需要。对于这现象的利弊值得我们研究与思考。

(二)在就业过程中,有44%的学生认为“经验及实践能力”为最重要的因素。而“学历”、“毕业院校或专业”、“应聘技巧”则各占10.48%、10.34%、12.69%。这可能与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的要求有关。

四、多数学生对就业素质的评价都有比较明确的认识,明确自身的优势与劣势。
(一)多数学生的优势为“理论基础”、“师范技能”。

(二)有半数以上的学生认为自己的“实践能力”、“竞争与风险意识”处于劣势状态,它们分别达到了33.07%和30.69%;在学生认为自己最缺乏的素质方面中,“创新能力”、“实践*作能力”、“专业知识与技能”被纳入了前三项选择,结果见图7。其总的原因可能是,一方面知识更新迅速,知识越来越深,越来越广,职业素质越来越综合;另—方面学校教育滞后,教育的知识结构不尽合理,使大学毕业生就业时普遍有压力感和不适应感,对自己所学习和掌握的知识与技能缺乏自信。再一方面学生勇于挑战的心理素质还没形成;在创新能力的培养方面,说得多却做得少,培养的覆盖范围也相对狭小,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培养的环境。除了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外,如何提高学生勇于挑战的心理素质和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也将成为高校就业指导的两大课题。

五、目前高校的就业指导与学生的需求处于不平衡状态。
(一)有过半数的学生反映:“不太满意”学生就业的指导工作(见图5)。

(二)学生“希望学校在大学生就业成才方面着重给予哪些指导和帮助”时,

学生们有48.96%选择“提供更多实践机会”,而“加强创新能力培养”和“注重社交能力指导”也占据一定的分量。从国家政策和从现实需要上出发,学生需要从就业观念向创业观念转变。在调查中,学生认为“培养自主创业精神”是转变大学生就业观念的关键(占34.21%);而“加强高校就业指导”与“其他因素”也占很大的份量(详见图7)。针对目前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基本上还是局限于信息发布、政策宣传、技巧培训、协议办理等服务性工作。调研建议,就业成才导航体系应覆盖大学教育全过程。目前大部分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仍然主要面对毕业班,但此时他们大多有“书到用时方恨少”的遗憾。就业指导工作亟待从毕业班向低年级学生辐射,贯穿大学教育全过程。具体来说,就业成才导航体系应该涵盖专业知识技能导航,如学习方法指导、新思想新观念介绍、个人完善知识结构帮助等;健康成才导航,通过实施结对服务、心理指南、交流讨论,对大学生在就业求知和个人成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困扰排忧解惑;法律导航,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意识、引导诚信意识。

从调查所反映出的问题来看,进一步实现我校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管理规范化,特别是如何把就业指导工作切实纳入学校教书育人的整体工作轨道,还有值得深入研究和改进的地方。
六、大学生就业能力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工作能力较差
基本工作能力包括适应环境的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从事实际工作必须的思想素质和心理素质。,如爱岗敬业、敢于吃苦、诚实守信等。基本工作能力是职业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是用人单位挑选毕业生的首要标准。近年来,一些毕业生缺乏对岗位的热爱与理解,工作选择上拈轻怕重,适应职业岗位的时间较长,基本工作能力较差,导致在职场上的发展后劲不足。
(二)专业技能不足
大学生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能够全面系统地掌握学科。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技能,运用这些知识指导实践的能力、学习与专业相关的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等。一些毕业生由于没有掌握相应的专业,甚至连最基本的专业常识都很缺乏,因此在就业过程中频频遭遇困难和挫折。
(三)
求职技能欠佳
求职技能包括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准确定位能力、抓住机遇的能力、表达能力、决策能力、自我推销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等,是决定大学生能否实现与生产资料结合,达到人职匹配的重要因素。但是,不少大学生缺乏这样的能力,在应聘是没有运用相应的应聘技巧与策略,未能将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恰当运用。
七、影响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因素
第一方面是人格品质。人格品质之个人对各种环境信息所表现出来的一贯反应,包括责任心、进取心、自信心、主动性、忍耐心、独立性等个性特征。有的大学生由于学生压力较大、家庭经济困难、人际关系失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心理方面的障碍;有的大学生敬业精神不足,不能过吃苦耐劳,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就业能力。
第二方面是知识结构。大学生在校的学习成绩是就业时用人单位非常看中的一个方面,大学生应该具有科学合理的知识结构。因为没有一定的之时贮备就不可能在工作中有所创新和突破,知识越广泛,思维越开阔,创新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三方面是基本技能。在大学生活的工作的过程中,沟通能力尤为重要。求职面试就是一个面对面的沟通过程。另外,外语、现代信息技术、文艺、体育等技能的掌握情况,也是构成大学生就业能力的要素,影响着大学生的就业的质量。
第四方面是应聘能力。大学生通过面试获得工作岗位的能力并非自然形成。大学生要实现顺利就业,不仅需要实力,也需要广泛意义上的求职技能。它包括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也包括与人沟通的能力,良好的心理调试能力等。
大学生就业问题产生的原因
1
金融危机的余威使世界经济陷入了低谷,这无疑也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国内中小企业大批外企倒闭、迁移和收缩,从而大幅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就业空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量海外人员回流,从而使高端竞争出现重心下移,这一情况无疑为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带来新挑战。
2高校扩招影响:虽然国家已经停止了扩招,但是这几年扩招的影响依然存在。2001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为115万,2002年145万,2003年212万,2004年280万,2005年380万,4年内增加了223万。预计今年全国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将超过660万人。
3学生就业渠道不畅:目前的就业渠道无非是学校推荐、熟人介绍、校园和社会的招聘会、人才或就业网站、报考公务员,服务西部等。但是,学校推荐一般是学生干部或成绩突出者才有机会;报考公务员受专业、志趣、等限制,这些只适用于特定人群。对大多数人来说,网站和招聘会才是最主要的就业渠道,还不能满足毕业生的需求。
4企业用工制度不合理:一些私营企业用工不但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一系列社会福利也没有。另外,起薪较低,升幅不大,并伴有苛刻的罚款制度。同时,用人单位还设置经验、性别等障碍拒绝应届毕业生。拒绝的理由有动手能力差、需花费培训费用、稳定性不高等等。用人单位在招人时追求实用和低成本,存在眼光短视和心态浮躁的情况。
5高校专业设置错位:一些大学的专业及课程设置有较大盲目性,专业趋同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供给严重大-于需求。不少学校专业划分过细,难以跟上市场变化的步伐。一些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缺乏特色,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功底不系统,应有的动手能力也不强。而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的实际操作能力、适应工作环境变化的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6
学生缺乏就业培训机会:不少企业拒绝承担大学生就业后的“在岗培训”费用,招聘中普遍要求有“数年工作经验”。事实上,一个理工科毕业的大学生,需要在毕业后的工作岗位经过一定时间的继续学习,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工程师。要达到这一要求,只能是大学生个人和家庭承担,而如果把“在岗培训”转移到学校里面去完成的话,在时间和金钱上都将是非常不经济的。
7学生期望过高:大学生就业理念也存在一些误区,如“宁到外企做职员,不到中小企业做骨干”、“创业不如就业”、“就业难不如再考研”等。此外,据2008年大学生就业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六成大学生月薪期望值低于2000元。但近八成的用人单位却认为大学生仍存在期望过高的现象,主要表现在薪酬、地域、个人发展机会、职位要求、行业要求、假期要求和要求专业对口等方面。
8文科教育质量低下:由于教学内容,几乎不针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现实,学生经过大学数年的学习之后,对于现实社会的状况仍然是十分隔膜,这也严重不利于学生的就业。大学扩招过程中间,教师的知识结构仍然是非常陈旧,授课内容政治化空洞化。

建议: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府应优化制度安排,强化服务职能
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政府责无旁贷。首先,政府应扫除劳动力流动中的制度性障碍。为进一步促进毕业生的合理流动,扫除劳动力流动中的制度性障碍,政府有必要取消对高校毕业生到其他省市就业的进入目标、户口指标等方面的限制,同时必须取消政对高校毕业生流动的一切不合理收费。其次高等教育发展政府应建立起科学的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一方面应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在不断提高提高这些地区现有高校办学水平和服务能力的同时,适当创办新的高校以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对大城市和经济社达的地区,应侧重在政策上给予其更大的自主发展高等教育的空间。通过高等教育布局的调整,使高校毕业生的地区分布更趋合理。第三,政府应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一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制度和措施,既提供创业的优惠条件,又进行积极地引导和规范,以保护毕业生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
高校应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就业指导水平
搞笑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大学生的就业能力。高校首先要深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准确把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根据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市场对人才的要求,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即使调整人才培养结构和模式,使所培养的毕业生能够适应当前和未来的社会需求。其次,要优化大学生就业指导模式,培养一支专业化的就业指导队伍,为大学生提供及时、专业的个性化的就业咨询服务,还应积极与企业合作,通过签订人才智力合同协议,建立大学生就业实训基地,实习毕业生和企业间求职愿望和用人需求的“双匹配”。再次,要搭建和拓展创业教育平台。一方面,可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创业体验活动,如“创业计划竞赛”等,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引导让大学生为创业做好各种准备。一方面,可通过建立创业实践基地,如联合政府,企业建立大学创业园地,扶持和指导大学生依托相对成熟的成果和项目自主创业。
(四)
大学生应转变择业就业观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对大学生来讲,提升就业能力需要之前学生应该看待择业中理想和现实的矛盾关系,合理地调整择业心态从三方面进行努力:一要进行择业心态的自我调整。
学会客观地认识社会和评价自我,合理地调整择业目标,根据社会需求明确就业定位,调整择业心态,培养自己抗挫折的能力,是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统一起来。二要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学生应根据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构建合理地知识结构,强化自身专业技能,在课堂学习之余,应积极参加专业学习,技能培训,、社会实践、课题研究、科技竞赛等活动,通过这些途径完善知识结构、提升专业技能。三要加强综合素质培养。当前用人单位价值取向,不仅仅只是看重大学生在日常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尤为看重学生的道德修养、意志品质。合作精神。沟通能力和心理人格等。这要求大学生要重视自身综合苏子的培养和塑造。

1政府:
一是推进体制机制改革,畅通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就业的渠道。采取鼓励性政策,引导更多的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特别是祖国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就业创业。
二是强化服务培训,挖掘更多适合毕业生特点的就业岗位。要结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造更多适合大学生知识结构和就业意愿的岗位。同时要加强就业需求预测,引导高校优化专业设置,改革培养模式。此外要将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校园,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就业见习,帮助大学生更好适应社会需要。
三是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努力解决好家庭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问题。要实施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施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托底安置;要认真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规定,维护公平就业权利。
2学校:
搞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首先,教育理念必须从“知识本位、技能本位”向“素质本位、人格本位”转变,可采取多层次多方面模式如精英模式-团体模式-制度模式-系统模式等去灌溉学生精髓,让学生各方面能力提高,从而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含职业适应能力)和对国家和事业的忠诚度。
其次,要变单纯的精专业教育为通识教育基础上的大专业教育。无论是创业还是就业,大学生都应该有较为广博的知识。其一,由于高校招生的计划始终滞后于人才市场的需求变化,因此,每年都会有相当数量的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对口专业的工作,都必须改行。如果没有跨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储备,这些学生就只能失业或待业。其二,无论是创业还是各类性质的创新,都需要多学科知识融会贯通,没有以广博为基础的“精专”不是真正的精专。纵观企业界、科技界、文学界及其他各界的成功人士,依靠单一学科闯天下而成功者几乎没有。
最后,建立完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高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集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建立以服务为主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并能独立开展工作,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培训服务等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为大学生确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择业观,掌握竞争技巧,积极参与人才市场的竞争创造有利条件。
3.大学生:
(1)充分相信自己的实力,敢于通过竞争去达到理想的目标;同时要学会正确对待挫折。在求职中遇到挫折是正常的,切不可因此而自卑,失去信心。遇到挫折后应冷静思考,仔细寻找失利的原因,争取在下次中取得胜利,迎接新的挑战。另外还要加强社会实践。大学生可利用假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积累工作经验。
(2)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大学生就业难并不是社会不需要大学生,而是大学生们的主观取向与客观需要不匹配。几十年来国家统一分配的就业方式使人们的创业意识淡薄。在市场经济和某些舆论导向的影响下,又使许多学生在择业上形成了“就东不就西”和“就高不就低”的观念。他们把注意力集中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以及为数不多的大城市,而广大的西部欠发达地区很少有人问津;把注意力都集中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等高收入、高福利单位,而对广大的基层单位和中小企业则不屑一顾。如果大学生的就业观和择业观不改变,这种假性就业难的现象就很难消除。
(3)先就业后择业。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不得已时,大学生应转变就业观——先就业后择业,求职择业不可再像过去那样追求一步到位,如果斤斤计较眼前的职业岗位是否理想,那就会失去许多起步的机会,可以在先就业过程中积累工作经验,使自我价值得到较大的提升,为以后找到理想的工作奠定基础。

H. 公司发展根本是什么

公司发展的根本:
1.企业发展理念,不要小视,一个成功的企业必须有一版套好的发展理念,包括公权司发展趋势和发展目标,员工的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先进的经济形势分析和企业的诚信理念。等等。需管理层多思考。
2.创新。所谓不进则退,要有好的创新服务以应对迅速发展的社会需求,服务(产品)的人性化,精细化,便利化。
3.成本控制,在合理的情况下,准确把我成本,但不等于一味的强低成本,也就是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基础上,考虑到成本降低意识。
4.市场开拓,要不断地进行市场维护和市场开拓,增加新的服务,技术转型,设计领域、地域的不断开拓,这很重要。
为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正确定位企业奋斗目标,实事求是地规划企业建设和发展前景,充分发挥企业现有资源优势和潜力,不断激励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凝聚力,鼓舞职工士气,全面推进企业规模发展、快速发展。结合公司当前发展趋势,特制定三年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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