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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开展普法工作培训会议

发布时间:2021-03-15 10:19:15

Ⅰ 农村地区该如何普法教育,该如何普法,具体措施 切记:不要那些空理论,要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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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关于镇“五五普法”的会议记录

(一)关于“五五”普法目标的确定

“五五”是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必然是对“四五”普法的传承和延伸。“五五”普法目标的确立要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一致,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江苏、法治政府的目标相衔接。因此,“五五”普法的目标的确立,既要实事求是,又要向新的层次攀升,体现新的高度的要求。“五五”普法要有新的目标,但新的目标不能定的过高。根据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我们认为“五五”普法目标应该确立这样一个目标:即在公民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上,着力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和良好法治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五五”普法目标的确定应当区分不同层次,对不同层次的人员提出不同的要求,在总目标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如对领导干部与对一般干部群众的要求要有所不同,城市与农村的要求应当有所不同,经济社会发展较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的要求应有所不同。我们要在提高全民崇尚法治意识这一总体目标的指引下,对领导干部、城镇居民、农民群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校青少年以及外来流动人口分别提出具体的普法目标任务。

(二)关于“五五”普法的侧重点。

抓重点、促全面,是一种很好的工作方法。“四五”普法对重点普法对象和重点普法内容作了要求。实施过程中,我们针对重点对象、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五五”普法规划,仍然要突出重点普法对象,明确重点普法内容,狠抓重点工作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五五”普法取得积极的和突出的成效。

1、继续抓好重点对象的普法。
推动依法治国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关键。通过20年的普法,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法律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推进国家法治化管理的自觉性并不十分强、十分高,尤其是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环境下,能够做到依法执政,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很高的法律水准是很难胜任的。近年来,许多违反可持续发展要求,不按科学规律办事,随意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十分严重,其对法治的破坏及其的恶劣影响,多少年都难以消除。因此,“五五”普法仍然应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的重点,只是普法的目标侧重点不是放在提高法律意识,而是放在增强其法治观念、法律素养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和实际能力上。
农村普法和流动人口普法是我区普法工作的薄弱点。“五五”普法应当将农村普法流动人口普法作为重点和突破口来抓。最近我们下基层作了一些调查,虽然我们武进在经济上属于较发达地区,但从目前了解情况来看,我区农村的普法仍然处于“靠天吃饭”的自发状态。大多数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接受法律知识主要是从广播、电视、报纸等途径获得的。因此,加强农村和农民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十分必要,必须采取措施大力加强。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后备力量。因此青少年应当作为普法的重点并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企业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因此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教育应仍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点。

2、扎实抓好重点普法内容的学习培训。主要是针对各个不同重点对象有针对性确定普法的重点内容。如对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主要是进行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其法律至上和依法行政意识。
3、分解落实“五五”普法的重点工作。主要是将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按年度进行分解,并根据具体实际,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确定普法的重点工作,按照动员、实施、总结等步骤,层层推进,抓好落实。

(三)关于“五五”普法的运行机制

继续按照“四五”普法“党委领导、政府主抓、人大政协监督检查、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工作机制,来推动“五五”普法规划的落实。重点是进一步强化领导机制,完善日常运行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价制度等,在完善行之有效的普法工作制度上下工夫。
在普法的日常运行机制中,特别要强调依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省制订了《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常州市也制定了《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施办法》,我区《法治武进建设实施规划》都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主抓普法依法治理的司法行政部门普法教育职责。我们要进一步运用好《条例》、《办法》和《实施规划》,充分依靠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支持,善于借助领导的力量,依法开展普法教育,依法对普法教育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以形成党委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主动参与、司法行政机关与政府各部门、社会各团体和基层组织的有效的联动,全面推进“五五”普法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要借“四五”普法考核验收之东风,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年度经常考评和五年综合性考评相结合的考核评估体系,使“五五”普法一开始就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高起点、高标准轨道。

2006年,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目的在于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Ⅲ 农村群众法制教育讲稿

加强民主与法制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制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的重要位置。首先从稳定局势看,需要深入普法,进行法制教育。当前,我们全国各地政治形势、经济形势是稳定的,社会治安也是基本稳定的,这是主流,是必须充分肯定的。但是,只要国外反动势力对我国“和平演变”的图谋不死,就必然会对我们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当前的改革开放,在我国历史发展中,还处于摸索阶段,目前在经济发展中面临着市场疲软,国营企业中“三角债”严重,职工收入不平衡等新问题,也是容易引起不稳定的因素。要保持全社会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就必须在坚持不懈地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那么,进行法制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就显得十分迫切了。只有大力加强法制教育,把法律交给人民,使之成为广大公民的行为规范和维护社会安定的有力武器。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必须与民主教育结合起来。其内容包括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政治,民主意识,法律基本知识,革命纪律的教育等等。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首先应帮助全体公民增强当家作主的政治责任感,正确运用民主权利。教育人们懂得社会主义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集中统一领导下的民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遵守社会主义纪律和法制,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搞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建立了以宪法为中心的各个法规,成绩显著,但各有关部门的法规,与经济发展的进程相比,还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和实施,如计划法、财政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我们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人们懂得什么是守法,什么是违法,明确是非界限,在全社会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人们懂得坚决同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非民主现象作斗争是必须履行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总之,通过民主与法制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全民学法、知法、懂法、执法、遵纪守法的新局面。

Ⅳ 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如何在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照“常抓不懈,务求实效”的要求,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注重普法工作的质量和社会效率。乡里每年都拨付足额普法经费,确保普法工作落到实处。几年来,全乡共举办普法宣传月活动11次,出去宣传车12台次,举办普法培训班22班次,受训人数达6000余人次,张贴各类普法标语2600余条,悬挂横幅74幅,开展普法工作知识图片巡回展示和上街法律咨询23场次,共计260多张,接待法律咨询290多人次,使全乡不同行业、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教育,受教育人数48000多人次。回顾这几年的工作,大家普遍反映,“五五”普法在“四五”普法基础上,使人们的法制观念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从而促进了社会稳定,推进了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也为创建“平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做好普法教育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一是抓宣传发动。我们把宣传发动作为启动“五五”普法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为在全乡上下营造更好的“五五”普法工作氛围,乡党委、政府召开了全乡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共300余人参加的“五五”普法动员大会,大张旗鼓地宣传从中央到地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五五”普法的目标、任务、对象、方法、步骤、要求等。在宣传发动阶段,我们利用刊出黑板报、开辟宣传栏、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出动宣传车等形式,统一了全乡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提高了人们对“五五”普法重要性的认识,使“五五”普法工作有了扎实的群众基础。
二是抓普法机构的健全。为了加强“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乡党委政府建立了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综治中心常务副主任、司法所长及派出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由综治中心常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司法所长为常务副主任,并选配精兵强将作为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性工作。各村、企事业单位也相继建立了普法领导组织。普法领导小组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分析、检查、研究、交流普法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断地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社会的大局稳定。几年来,我们根据人员变动频繁的实际,及时抓好领导小组的调整充实工作,做到机构常设,队伍常在,工作常抓,思想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为普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三是抓规划制定和责任落实。乡党委、政府根据栾川县治县办《关于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结合我乡实际,制订了《**乡“五五”普法工作规划》和分年度工作计划,对“五五”普法工作进行了统一安排部署,同时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了“三个纳入”:即纳入了**年―**年各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了党委、政府以及其它相关部门政治学习计划;纳入了年度综治工作目标考核。使“五五”普法成为乡、村和各单位的日常工作。
四是抓普法师资培训。造就一支合格的普法师资队伍,是搞好“五五”普法教育的关键。我们先后举办了师资法律培训班12班次,专题讲授了《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务员法》、《禁毒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18部法律法规,来自全乡的机关站所负责人、村两委班子、中小学校负责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普法联络员、普法宣传骨干共250多人参加了培训,参训人员培训后,再由他们逐级培训各个单位的人员,并且安排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长包每户的法律明白人,分包人员不仅是法律宣传员,也是分包辖区的纠纷的调解员,通过宣传和调解,起到了化解和教育相互转化的良好态势。我们还从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聘请了法律基础好、授课能力强、热爱普法工作的8名同志作为辖区中小学校的法制副校长,不定期为学校指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定期为学校开展法律宣讲活动,为“五五”普法有效开展奠定良好的人才基础。 五是抓法律“六进”工作。切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按照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 乡普法领导小组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 结合实际,制定了我乡“法律六进”活动实施方案和相关的培训教案,建立和完善了活动机制和工作制度。(1)法律进机关。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主要采用中心组学习的方法。**年以来,乡党委、政府中心学习小组坚持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法制培训,提高政府自身的法律素质。全乡机关干部职工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为重点,并切实学习《宪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等,通过不定期开展法律培训班、自学法律读本等形式,加强对全体机关干部的法律教育,利用普法考试来检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能力。四年多来,乡机关共举办全体机关干部法制讲座31场次,集中辅导120个学时以上,公务员学法200多学时,学法有记录、有笔记、有体会。乡领导带头查找在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积极改进。牢固树立了依法行政、依法治乡的观念。为了搞好普法教育,在经费相当紧张的情况下,购买“五五”普法有关的《普法读本》、《物权法》、《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法律知识读本》等法律学习资料,不断增加“五五”普法所学的法律、法规内容,方便广大干部开展自学。(2)法律进校园。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作用,每学期开展两次大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通过法制副校长的法制讲座进行辅导学法, 抓好三支队伍(普法讲师团队伍、法制副校长队伍、校内辅导员队伍),搞好四项活动(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消防安全及重特大事故演练活动、青少年“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活动、“反对邪教、崇尚科学”为主题的反邪教教育)。今年乡普法办总结过去普法经验,组织协调司法所、交警队、公安派出所在初中和**村小学开展联合普法活动,效果显著,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增强青少年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实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使他们的法制意识、法律素质及依法办事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每年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在校园内开展系列禁毒宣传活动。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和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地安排一些专项活动。通过生动直观、形式多样的青少年学法用法实践活动,以创建法治校园为载体,加强学校法治化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制度,把法制教育纳入校长任期和教师留任的重要内容,扎实有效地推进校园依法治理工作,为“法律进校园”活动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法律进农村。农村普法量大、涉及面广,必须要有符合实际的活动载体,才能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五五”普法开展以来,每年冬季利用农闲时间,我们组织机关干部深入乡村开展以“讲法律、讲政策、讲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宣讲活动。以“三下乡”活动为载体,使法制宣传资料、法律咨询服务、法制文艺演出“三进乡村”。以乡村文化活动为载体,充分利用各级文化部门开展“千台大戏进乡村”活动的有利时机,积极编演法制文艺节目,深入现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同时,以农村党员干部、家庭主要劳动力和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家庭成员为主要对象,着力培养家庭“法律明白人”,通过农村党员冬训、法制讲座、农村法制宣讲以及村民自治等学习和实践锻炼,逐步提高“法律明白人”的法律素质,带动家庭成员的学法、懂法、用法、守法自觉性,有效促进农村法制教育的整体进程。(4)法律进企业。鑫达公司和红庄金矿结合工作实际,以财务、安全环保、工程、技术、文档、保密等重点岗位的管理人员为普法学习的重点对象,以宪法、安全环境、劳动管理、知识产权、行政许可等法律法规为学习重点内容,分不同层次对普法学习进行详细的安排,在深入学习宪法等基本法律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深入开展以合同法为重点的规范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重点的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行政许可法为重点的规范公司权利取得、权利使用、权利维护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企业单位把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普法的重点内容之一,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调研论证,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法律进企业”活动中,公司始终把企业的先进文化贯穿其中,坚持“以人为本、给人以利益、给人以前途”。(5)法律进小区。乡政府狠抓组织领导,建立法律进小区长效机制,明确了工作职责,完善了法制宣传进小区、基层法律服务进小区、法律援助进小区的工作措施。在小区主要路口设立法律宣传咨询点,法制人员现场接受群众咨询并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发放《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村民自治法》等法规单行本,组织宣传车沿主要街道进行宣传,散发普法知识宣传单页,在小区醒目的位置悬挂宣传标语。整个活动发放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共计18500余份。收到良好效果。(6)法律进单位。在医患纠纷频发之际,我们对**乡中心卫生院干部职工进行了《宪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污水处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病历书写规范》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举办了7 次专题学习讲座,参学率达100%,合格率均在100%。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医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注重总结,明确目标,使普法工作具有较强针对性实践证明,农村人口居住分散,流动较多,群体结构差异大,尤其是文化差异更加突出,普法工作必须加强针对性。为此,我们在普法工作中尽量根据不同的对象确定教育内容,并采取相应的方式抓好教育,以达到最佳效果。
一是突出五类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有针对性。在抓好面上的普法教育的同时,我们重点抓好五类教育对象,并确定相应的教育重点。①注重乡村干部的普法教育。自**年以来,乡村干部除接受县局举办的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外,乡党委政府每年都要组织二次以上的法制教育培训,着重培训乡、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的能力。使乡、村干部的学法、用法和守法中发挥表率作用。并组织乡干部进行普法考试,干部参考率达100%,及格率达100%。我们还把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作为乡、村干部带头普法的中心环节,做到教育培训时有这方面的内容,布置检查工作有这方面的要求,奖惩时有这方面的标准。②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组织培训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③注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组织他们重点学习《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读本》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培训学习提高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经营能力。④注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根据青少年的教育特点,我们主要把着眼点放在增强中小学生的遵纪守法观念上。全乡各小学校都开设了法制课,学习《宪法》、《国徽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还聘请司法所、派出所人员为法制副校长,经常为学生讲授有关法律知识。将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引向深入,进而促进校风的转变和青少年学生素质的提高。对社会青少年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学习法律知识,座谈了解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挽救一大批失足青少年。⑤注重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制教育。根据我乡刑满释放人员的犯罪性质,我们对他们开展定向普法培训,通过集中讲授和个别辅导等方法来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利用每季度的回访开展谈心活动,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状况,针对性地解决他们的思想困扰和实际困难,不仅使他们顺利渡过“断奶期”也使他们逐步走上致富之路。二是讲究方式方法,搞好五个结合。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在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除必要的集中面授培训外,更多地还需要结合实际,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宣传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形成社会化的法制宣传环境,进而使法制教育由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①普法集中面授与分散教育相结合。在普法教育中既有集中面授,又有分散以小组或个人自学。遇到工学矛盾,就利用晚上时间学习。②普法教育与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相结合。为了更好地发挥教育效果,我们采取知识竞赛等形式,还根据群众特点,进行形象化教育,组织法制图片等巡回各村展示,扩大了教育面。并集中对辖区内的小学生进行了法律宣传教育,使受教育的师生达1800多人,收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③普法教育与开展各种有益活动相结合。寓普法教育与计划生育“宣传月”、“综治宣传月”、“信访宣传月”、“3.15维权日”、“12.4法制宣传日”、“6.26禁毒宣传日”、“6.25土地日”“扫黄打非”、“打黑除恶”等专项整治斗争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等宣传教育活动中,增强人们依法接受教育的自觉性;寓普法教育与清理非法占地,消除封建迷信的宣传教育中,不断深化普法工作,还通过“3.8”妇女节、“5.4”青年节、“7.1”建党节等节日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以推动“五五”普法的深入开展。④普法教育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为搞好**乡新农村建设,提高公民自觉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我们把普法教育、依法治乡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组织村民学习《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加强群众的维权意识,疏导群众依法流转土地,完善土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乱占、滥占耕地行为,杜绝弃耕抛荒,抓好产业结构调整,使村民增加农业收入。⑤普法教育与“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相结合。在“五五”普法过程中,乡党委政府非常重视“民主法治村”和“平安单位”的创建工作,以司法所为主,在各村、各单位共同配合下,几年来,共创建了10个县级“民主法治村”10个“平安村”、5个“平安单位”,逐步实现真正依法治村、民主治村。**乡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平安乡镇”。
三、学用结合、依法治理,“五五”普法的成效不断凸显
“五五”普法落脚点是使各行各业都逐步走上依法治理的轨道,做到乱则依法而治,不乱则依法而行。因此,我们在“五五”普法中非常注重学用结合,逐步推进依法治理,为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推进作用。普法的目的之一是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和社会大局的稳定。为此,我们以普法教育作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的基础,首先充实调整村级治保调解干部的法制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使他们能够深入一线,以案释法,解决问题。另外有重点地进行面授法制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从而使我乡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我们加强防控网络体系建设,每年都投入10多万元用于技防设施建设,现已做到技防设施“全覆盖”,组建乡镇专职巡防队一支,义务巡防队22支,人员共计120人。落实人防、物防,并贯彻“严打”方针,打击和整治各种丑恶现象和不法行为。为了加强依法治理和普法宣传的力度,把普法宣传活动与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几年来,我们根据群众反映突出的实际问题,制定完善了各项方案,切实排摸出社会不安定因素,消除社会上各种骚动。与“四五”普法期间相比,全乡的治安案件逐年下降,无恶性案件发生。净化了我乡的社会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是对依法行政工作的保障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普遍提高,我们在“四五”普法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抓实、抓细以依法行政为主要内容的依法治乡工作。重点抓好企业重大工程的协调服务工作,特别是土地法的宣传教育,使很多村民通过学习,懂得了如何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从而使企业的发展顺利进行,有效地促进了厂群关系。确保政府和各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是对依法治村的促进作用。我们建立依法治村工作小组由村主要领导任组长,落实专人负责;召开村三套班子成员、党员、村民组长会议,进行全民动员,广泛宣传依法治村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认真组织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广落实“4+2工作法”,积极推进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明显增强。第四,以司法所、派出所为主干力量,定期组织村级综治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素质,同时结合村务公开栏,开展民主与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
四是对开展小区依法治理的推动作用。通过开展“法律进小区”活动,在小区内建设了法制宣传阵地,不断完善了小区法律服务机制,使居民得到了有效的法律服务,使小区管理者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小区自治组织自我完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得到较好的发挥,小区矛盾得到及时化解,刑事案件零发案,小区基本保持稳定。通过五年的普法教育宣传,全乡营造了和谐稳定的发展氛围。随着**乡的迅猛发展,“五五”普法的成效将不断凸显。
四、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乡“五五”普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当然,“五五”普法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虽然通过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全民的法治意识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法治观念淡薄、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农村大多数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主要是“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普法教育组织难,时间落实难,普法效果差;一些偏远村委会,由于交通不便,居住分散,法制宣传教育“进村入户”不全面,使一部分农民群众不能接受到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还不是很丰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文艺节目组织不够,也有待于进一步挖掘;由于“五五”普法工作量大面广,涉及问题多,虽然我乡财政已给予了极大支持,但经费不足仍然是制约工作开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导致了普法工作不能平衡发展,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死角和盲区。
下一步打算:1、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把普法由过去单向灌输变为与法治实践的双向互动,针对法治实践中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实际,办好普法宣传栏,提高法律普及效果。同时要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普法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多通过身边的人、身边的事,运用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增强普法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2、进一步加****制宣传教育力度,以法制宣传教育为载体,建章立制,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依法治理工作,拓宽覆盖面,注重实效性,扎实有效地推进**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抓好民主法制村的创建活动,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乡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新农村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根据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以宣传宪法为核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引导农民依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保证农村经济在法律框架内运行。3、尽早做好谋划、协调。结合农村普法难的实际,积极探索普法宣传教育的新路子、新途径和新方法,积极规划“六五”普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相互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普法效果;争取把普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拓展经费争取渠道,形成长效机制,坚持不懈地做好普法工作,确保“五五”普法工作的圆满完成。

Ⅳ 对村民进行法制教育要达到什么目的

新农村的发展需要素质高、综合全面的新型农民。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农民缺乏对新事物的感知能力,他们法律意识受到束缚,对法律的理解能力、使用能力欠缺,这样会影响新农村的发展。新农村社会环境安定有序、富有活力,需要强有力的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法律保障新型农村发展是迫切需要的。因此,需要加强新型农民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法制观念,为新农村发展保驾护航。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农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农村加强法制宣传能使农民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性,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性,使他们能够感受到农村繁荣进步需要法制予以保障。建立和谐社会需要新农村和谐稳定,新农村和谐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进程,通过法制宣传要让农民认识到法律能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法制宣传需要发挥文化功能,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通过法制宣传可以使农民汲取有益文化,提高自身素质。地方领导要认识到法制宣传的重要性,采取一些措施保障法制宣传正常开展。增强农民政治参与意识,为法制宣传提供基础。教育程度高与低关系到法制能否被接受,因此在农村要解决教育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民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总之,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法制宣传使农民树立法制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发自内心地认可法律,接受教育。

2、明确教育理念,使教育内容和方法符合农民的要求。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要遵循教育规律,各个环节有效相连。作为教育工作者要有最新的教育理念,能够运用于农村法制教育中,以规范合理的方式对农民进行法制观念教育。教育工作者应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主动性,科学合理以农民为主展开教育,讲课注重实践、联系实际。社会在向前发展,人们的价值理念也要发生变化,与时俱进,因此,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理念也要更新,把最新、正确的教育理念用于农民的法制教育中。同时教育要具有针对性,在教育中针对不同的群体侧重不同的法规,如针对老年人讲解《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针对在外务工的农民讲解在外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法规。用最新的内容,最适合的教育方法,具有针对性地展开教育,达到农民对法规的渴求,使教育达到最佳效果。教育方法要多样,能够使农民接受,使他们在轻松愉快中受到教育。及时了解农民对法制教育的看法,以农民为主,运用最新、最有效的方式对农民展开法制的教育。

Ⅵ 求06年到10年社区普法工作会议记录

网上普法:涉及人事任命和工作调动内容的党委会议记录和文件应否依法公开?

<p>涉及人事任命和工作调动内容的党委会议记录和文件应否依法公开?</p>
<p> 【案情简介】</p><br/>
<p> 曾某某于2008年5月13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岭南街道办事处(下简称“岭南街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岭南街办事处提供:一、“原光扬街道办事处在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街党委扩大会议上,确认申请人曾某某为计划生育办公室定编的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身份,从事计划生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辖区内)的决定资料过程的有关保存记录”;二、申请人于2008年8月在办理退休的法定年龄55岁的依据;三、申请人本人的《退休人员登记表》和《劳动手册》;四、《关于对在职原集体干部、职工的管理意见》(荔岭党办字〔2000〕31号文)。</p><br/>
<p> 针对曾某某的申请,岭南街办事处答复:一、申请一、四中的街党委会会议记录和党办文件属于党内信息材料,不便提供……三、申请三中的《退休人员登记表》是单位保管材料,已纳入个人档案,不便提供,《劳动手册》可以提供复印件。</p><br/>
<p> 曾某某对上述答复不服,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下简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岭南街办事处复函第一、项和第三项中提供《劳动手册》复印件的内容;由于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提供《退休人员登记表》,《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岭南街办事处复函第三项中不提供《退休人员登记表》的答复行为违法。</p><br/>
<p> 曾某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区政府就申请公开的党委会会议记录和党办文件重新作出决定。其诉讼理由是:党委会会议记录和党办文件的实质内容是行政机关内人事任命与调动的相关内容,应当属于行政事务问题,而不属于党务问题,属于可以依法公开的事项。被告区政府答辩认为:党委会议记录和党办文件的制作机关都是中国共产党的机构,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p><br/>
<p> 【争议问题】</p><br/>
<p> 涉及人事任命和工作调动内容的党委会议记录和党办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否依法公开?</p><br/>
<p> 【问题分析】</p><br/>
<p> 依法行政的首要的基本内涵是行政主体“依据”、“依照”和“依从”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①。本案争议的关键即是行政主体有无依法行政?即:行政主体有无依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简称《条例》)进行政府信息公开?</p><br/>
<p> 一、正确理解“政府信息”的内涵是解决本案争议的前提</p><br/>
<p> 在本案中,原告认为:党委会会议记录和党办文件是依法公开的事项;被告认为:党委会议记录和党办文件,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双方的分歧焦点的实质上是:党委会会议记录和党办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否依法公开?我认为,原、被告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政府信息”定义的不同理解上。</p><br/>
<p> 第一,“政府信息”的法律规定及其理解。</p><br/>
<p>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该定义,我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去把握②:</p><br/>
<p> 1、何谓“履行职责”?</p><br/>
<p> “履行职责”应当是指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和行政法理论,这些行政管理职责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据此,可以将两种信息予以排除:一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纯属一个行政机关维持运转的内部管理事项信息,如内部机构的人事任免、内部规章制度、财务管理等。另一类是行政机关之间的联络信息,如业务请示指导、工作协商沟通等。二是行政机关履行非行政管理职能,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外从事其他活动的信息。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信息等。</p><br/>
<p> 2、何谓“制作或者获取”?</p><br/>
<p> “制作”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权过程中,自己制定的文件或者产生的其他文字、影像等材料,是第一手的;“获取”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里得到的政府信息,即第二手的。</p><br/>
<p> 3、何谓“记录、保存”?</p><br/>
<p> 政府信息,是以一定的物理形态予以记录的,既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存储介质;政府信息还应当是保存在行政机关的。已归档但仍保存在行政机关的材料既是档案,也是政府信息,应适用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p><br/>
<p> 本案中,原、被告对“政府信息”的理解都存在偏差。原告以“党委会记录和党办文件属于行政事务问题”为由,认为其属于“政府信息”,其理解的错误在于:将“政府信息”等同于“政务信息”,对《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作了错误的扩大解释;被告以“党委会记录和党办文件的制作机关是中国共产党的机构(而非行政机关)”为由,认为其不属于“政府信息”,其理解的错误在于:将“政府信息”等同于“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对《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作了错误的缩限解释。</p><br/>
<p> 二、本案争议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却是可以公开的信息。</p><br/>
<p> 1、本案党委会议记录和党办文件不受《条例》的调整,不是政府信息。</p><br/>
<p> 根据上述对政府信息定义的分析,本案党委会议记录和党办文件,虽然涉及人事任命和工作调动的内容,具有政务的性质,但从内容上看,该信息涉及的是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人事任免和人事管理问题,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其不符合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特征,故应排除在“政府信息”范围之外,不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在《条例》的调整范围。</p><br/>
<p> 2、“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p><br/>
<p>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条例》明确规定的政府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据《条例》的法定理由和程序不予公开。</p><br/>
<p>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但不一定不公开,只是其是否公开、公开的程序不在《条例》的调整范围,不受《条例》的法律约束。我认为: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可以参照《条例》的立法精神,依照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判断是否公开。</p><br/>
<p> 3、本案争议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非政府信息。</p><br/>
<p> 本案争议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但我认为,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简称《纲要》)从“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等六个方面对依法行政作出了规定,公开本案争议信息符合《纲要》对依法行政的要求,理由是:</p><br/>
<p> 首先,公开争议信息符合《纲要》“合法行政”的要求。“在实践中,合法行政的‘合’,应当是实质上符合,而不是形式上或表面上符合”,合法行政“既要符合具体条文,又要符合立法精神”③。虽然争议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但由于该信息涉及到原集体干部职工的身份认定、工龄证明和工作关系等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问题,对特定公民——已经退休的本案原告来说,该信息具体特殊的作用(证明工作关系与连续工龄等),对该信息依照申请公开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p>
<p>其次,公开争议信息符合《纲要》“合理行政”的要求。合理行政强调“行政管理不仅要满足形式正义即法律正义的要求,还应符合实质正义即到达合乎事理的境地”④。无论是作为政府公务人员还是一般公民,从政府获得的信息中查阅涉及本人权利、义务内容的非政府信息,是合乎事理和情理的,除非这些信息的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p><br/>
<p> 最后,公开争议信息符合《纲要》“高效便民”的要求。高效便民的基本要求是提高效率,方便百姓,“积极为民众提供优质服务”⑤。行政机关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公民的申请公开非政府信息符合《纲要》方便百姓的要求。当然,如果行政机关拒绝提供这些非政府信息,公民也可以通过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等形式获得这些信息,但这便与行政机关要“积极为民众提供优质服务”的精神相悖。</p><br/>
<p> 【思考与建议】</p><br/>
<p> 本案纠纷的产生和处理过程,反映了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主要是:</p><br/>
<p> 第一,行政机关对法律依据的理解与依法行政的要求尚有一定距离。</p><br/>
<p> 在本案中,政府信息公开的被申请人岭南街办事处在给原告的答复中认为:党内信息材料和单位保管已纳入个人档案的材料,都不便提供(不予公开)。被告的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党的组织制作的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p><br/>
<p> 我认为:上述对政府信息的理解存在两方面认识上的偏差:</p><br/>
<p> 其一,错误按照制作主体判断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根据《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政府信息从来源上可分为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和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两种,上述行政机关的理解实际上把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排除在政府信息之外,其观点是明显错误的。</p><br/>
<p> 其二,错误按照是否纳入档案管理判断是否应予公开。目前档案公开查阅的相关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不尽相同,实践中经常发生行政机关以档案材料适用档案法律规范为理由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案例。如前所述,保存在行政机关的材料,既是档案,也是政府信息,对档案的日常保管,适用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而其是否向公众公开,应适用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岭南街办事处以纳入个人档案管理为由拒绝公开原告的《退休人员登记表》反映出它在这个问题上认识的错误,因此,该行为被其上级行政机关确认违法是正确的。</p><br/>
<p> 第二,依法行政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p><br/>
<p> 本案纠纷的发生反映出行政机关在以下依法行政的观念上有待提高:</p><br/>
<p> 其一,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上,仍固守传统保密观念。长期以来,出于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安全和利益,保证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的需要,对国家机关在经济建设中的活动强调的是保密。这就使得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养成了保密的习惯,在保密范围上,认为保密比不保好,保密得越多、越严格,工作就越负责。本案被告两级行政主体轻率地以制作主体是党的机关为由拒绝公开党内文件,反映出行政机关仍固守传统保密观念,该观念与建立“服务政府”的要求尚有很大距离。</p><br/>
<p> 其二,在依法行政问题上,仍固守“形式合法”与“形式正义”的观念。如前所述,《纲要》中“合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要符合立法精神,实现“实质合法”;“合理行政”要求符合实质正义,达到合乎事理的境地。而当代先进的行政法理念在“行政行为”的判断上无不坚持“实质判断”标准。本案被告区政府和其下属街道办事处都是按照形式合法与形式正义的要求判断本案争议信息应否公开的。这种观念与《纲要》的要求尚有差距。</p><br/>
<p> 第三,在基层党政不分现象仍普遍存在,党政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p><br/>
<p> 本案案情事实反映出基层党委仍然直接参与行政机关干部的人事任免和人事管理,甚至出现了本案用党办文件对集体干部职工管理作出安排的现象,表明在基层党政不分现象仍普遍存在,党政关系需进一步理顺。</p><br/>
<p> 为此,本人建议:</p><br/>
<p> 第一,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行政人员尤其是行政领导的依法行政观念。</p><br/>
<p> 第二,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培训,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吃透法的精神,全面、准确把握法的具体条文,提高依法行政能力。</p>
<p> </p>

Ⅶ 村法制建设工作会议记录

就是开会的内容,包括学习文件,传达精神,以及结合本村实际作出的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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