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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工作培训材料

发布时间:2021-03-01 01:45:09

㈠ 如何发挥社会组织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一、刑释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内导下,依靠各有容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二、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
刑释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要是:指在刑满释放五年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即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人员等。
三、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
1、接收监狱移送的有关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通知书及相关档案材料;
2、引导、扶持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或协助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3、参与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4、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并好预防措施,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
各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少年犯管教所要大力加强对罪犯的出监教育。各地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对刑期将满的罪犯进行出监教育,重点进行政策形势教育和就业指导,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㈡ 社区矫正人员到安置帮教基地封闭式培训3天-培训内容是什么作息时间是怎么安排的必须遵守的纪律有哪

建议按照监管场所作息时间要求,早7点起床,晚九点三十就寝。培训内容主要是回1.队列训练2.内务整理3集体劳动4.学习答与社区矫正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指挥,特别是夜间就寝后严禁吸烟,聊天,走动等,重点在于强化其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

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巩固对罪犯的改造成果,降低重新犯罪率,近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9〕5号),对罪犯刑满释放时的衔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请各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少年犯管教所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按照要求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办公室)。此项工作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罪犯刑满释放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限定其报到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3)安置帮教工作培训材料扩展阅读:

大力加强对罪犯的出监教育。各地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对刑期将满的罪犯进行出监教育,重点进行政策形势教育和就业指导,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坚持对改造质量的考察工作。对本单位刑满释放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考察,了解、掌握其改造表现,并对现状加以分析,以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

㈣ 刑满释放人员主要帮教方式有哪些

一、刑释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专有关部属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二、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
刑释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要是:指在刑满释放五年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即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人员等。
三、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
1、接收监狱移送的有关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通知书及相关档案材料;
2、引导、扶持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或协助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3、参与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4、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并好预防措施,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
各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少年犯管教所要大力加强对罪犯的出监教育。各地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对刑期将满的罪犯进行出监教育,重点进行政策形势教育和就业指导,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㈤ 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刑满释放人员的什么进行帮教安置

一、刑释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内下,依靠各有关部容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二、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

刑释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是特定的,主要是:指在刑满释放五年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即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和没有改造好、暴力犯罪、恶习较深、屡教不改人员等。

三、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

1、接收监狱移送的有关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通知书及相关档案材料;

2、引导、扶持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或协助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3、参与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4、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并好预防措施,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

各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少年犯管教所要大力加强对罪犯的出监教育。各地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对刑期将满的罪犯进行出监教育,重点进行政策形势教育和就业指导,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㈥ 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以下称归正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进行就业安置和教育帮助的活动。
第三条归正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衔接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新闻单位、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和家庭,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七条乡镇(街道)的安置帮教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工作由司法所(以下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承担。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
(二)制定、实施具体的安置帮教计划;
(三)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安置帮教工作;
(四)负责安置帮教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安置帮教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安置帮教工作。
第九条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的特点,开展相关职业技术培训,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回归社会的思想、技能等的教育辅导,为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创造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应当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条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当在服刑人员服刑期满或者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期满30日前,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一式二份,分别寄送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因减刑、假释、减期等原因无法提前30日通知的,应当自减刑、假释、减期裁决送达后,及时寄发通知书。
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按规定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狱、劳教所或者看守所应当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具体的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即时通知社区居民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归正人员的家属,并按规定的职责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第十二条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归正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归正人员应当在离开监管场所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释放证明或者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归正人员在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时,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应当询问其是否已经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对尚未办理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通报公安派出所。
归正人员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公安派出所应当询问其是否已经办理安置帮教登记手续;对尚未办理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同时通报安置帮教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实行未办理登记情况的上报及互相通报责任制度。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归正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发现未办理登记的归正人员已在外地居住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的外来归正人员居住在本辖区的,应当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安置帮教、户籍登记手续,同时通知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归正人员在原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需要由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进行安置帮教的,经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后,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7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由该居住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实施安置帮教。
第十六条符合就学、复学、升学条件的归正人员,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批准其入校学习。
对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或者业余学校的归正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教育部门应当准许报考;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
第十七条鼓励、指导归正人员自谋职业、自主择业,依靠市场需求实现就业;鼓励、帮助归正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推荐、帮助归正人员就业。
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居民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归正人员进入社区就业实体就业或者兴办社区服务业实现就业。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民组织,开展对归正人员的法律教育和专项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八条归正人员回农村落户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其分配承包责任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归正人员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鼓励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归正人员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对其进行职业道德和守法经营等教育,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归正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归正人员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其他救济的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提供保障或者给予救济。
第二十二条企业招用归正人员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刁难或者歧视归正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归正人员有权向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对有关机关、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归正人员合法权益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受理建议的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告提出建议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㈦ 安徽省关于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工作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刑满
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1986年11月11日皖政〔1986〕91号)近几年,我省各地、各部门按照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83〕公发〔劳〕47号文件的规定,多渠道、多形式地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使他们转化为对社会有益的新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做好这些人的安置和帮教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刑满、解教人员原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安置。安置后,工龄按现行规定办理;职务和工资待遇,根据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重新评定。按规定不宜回原单位工作的刑满、解教人员,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调做其他工作。
二、刑满、解教人员原有工作,但在劳改、劳教期间被除名或被解除劳动合同,改造期间表现较好的,除按规定不宜回原单位安置者外,其余均由原单位安置,按重新就业对待。如录用为干部,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录用为工人的,一律实行合同制。工龄和工资待遇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劳改、劳教期间被原单位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不宜回原单位安置,和原无工作的城镇刑满、解教人员,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把他们与其他待业人员同等看待,积极帮助解决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各有关部门对此应大力支持。
四、刑满、解教人员原是农业户口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和自留地,或安排参加专业队、组劳动。
五、刑满、解教人员中的青少年,要求就学、复学的,经考试合格,符合学龄规定,应允许就学、复学;报考各类中专和高等院校,符合录取标准的,应予录取,不得歧视。
六、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又无生活来源的刑满、解教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七、各劳改、劳教单位在服刑、劳教人员刑满、解教前,要认真进行出监、出队教育,并将他们的鉴定材料提前抄送当地公安机关,供在继续帮教中参考。
八、刑满、解教人员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要互相配合,落实帮教组织和帮教措施,做到组织不脱管,教育不断线,劳动、生活有着落。
九、各劳教、劳改机关要加强同刑满、解教人员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的联系,追踪调查刑满、解教人员的表现,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帮教工作,总结帮教绎验,提高帮教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省司法厅

㈧ 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培训基地应具备哪些硬件设施

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培训基地:
按照专门建立为主,依托社会资源建立为辅的工作思路,在司法局设置监控管理室、教育谈心室、图书阅览室、功能会议室、检察室、警务室和心理矫正中心、社区矫正对象法制宣传教育中心,心理音乐减压室、心理箱庭治疗室和社区矫正对象法制宣传教育中心。同时,借台唱戏,与县(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联手创办了社区矫正对象技能培训基地。

㈨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安置帮教工作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也是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需要,也是当前社会稳定工作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此,在现阶段,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秩序,突出工作重点,深化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积极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全面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系统化管理十分重要。
一、当前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档案制度不健全使实施系统化,规范化管理难以从最根本的工作抓起。部分地区没有按照中央四部系《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成员单位之间平时沟通不畅,没有及时准确对刑事解教人员进行登记,脱漏登记现象严重,导致刑释解教人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
(二)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动态、流动情况掌握不够,有时出现长期见不到人的现象,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根本不到基本相关部门报到,同时监狱及劳教场所也未将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情况及时反馈给基层司法和公安部门,导致档案外的脱漏现象。
(三)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无法律依据但又能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安置帮教工作对帮教对象不具有强制性和可行性,帮教对长期在外见不以人无法帮教拒绝帮教怎么办?这些问题目前尚无强制性措施,使帮教工作无法有效的开展。
(四)安置难度大造成帮教工作落实不到位。
(五)经费缺乏保障制约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
(六)专业警力不足影响到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目前,各基层司法所人员配备上为1-2人,很多所是一人一所,加之工作任务较多,仅靠一、两个人兼职干警去抓,确实力不从心。
(七)作为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在承担管理安置帮教工作过程中,除了人员势单力薄外,通讯及装备严重落后,甚至绝大部分基层司法所无交通和通讯工具,这对实施安置帮教工作来讲,客观上也带来一定难度。
(八)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乃至地方党委政府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和力度不够,同时也缺少对这项工作的指导,使这项工作在实际开展过程中缺少指导性、规范性、成文性的意见和纲要。
(九)监狱、劳教场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安置帮教工作缺少沟通和交流,也缺乏相互配合与协作,不仅是刑满释放人员信息传递脱节,而且在开展这项工作中,配合力度还是协调力度不够。
二、关于对安置帮教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首先是党政要重视,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受,以积极进取的态度和开拓创新的精神抓好这项工作。要把这项目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工作议程,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来抓。
(二)建立保障机制,建立以市、县、乡(镇)、村(居)委会四级化的帮教组织,层层抓落实,片片有人帮,不让一个帮教对象失控,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
(三)建立管理机制,使安置帮教工作逐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四)完善运行机制,工作上实行程序化,各级帮教组织坚持定期与帮教对象见面谈心,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以务料的态度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强安置帮教工作的力度和社会效果。
(五)加强和改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衔接工作,构造系统化管理模式。首先,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等对刑满解教前及时准确地填写、寄发通知书及相关资料给各地安置帮教部门备案,再由安置帮教部门将刑满释放人员的信息分派到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监狱及劳教部门对可能不报到的对象要及时反馈信息和跟踪落实,切实做好档案衔接工作。其次,各级安置帮教部门要组织好基层落实报到登记和接待工作,并对刑满释放人员建立档案登记制度,做到家底清,情况明。
(六)各安置帮教部门随时掌握和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增强预防重新犯罪的发生。
(七)对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过度安置工作,重点解决好“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人员的就业和培训工作。
(八)以帮教中的先进典型向新接受帮教对象介绍经验。安置帮教对象他们的心理大同小异,是否能接受帮教工作使其能否重拾信心,重新做人。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快速让他们得到身同感受的启发,因此我们可以尝试运用这种方法来为新接受帮教对象打“强心针”。
(九)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基础建设的力度。同时每年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确保该项工作能得到正常运转。
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利益关系以及人们价值取向、生活方式、活动区域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必将对安置帮教各项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我们的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要不断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安置帮教工作特点及规律,继续探索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新方法。

㈩ 安置帮教的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安置帮教工作制度:
(一)人员接受制度
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及时登记,7天内通知家人及亲属到监狱或劳教所接回。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7天内上门家访,了解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减少脱管、失控现象发生。
(二)请示报告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观念,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上级部门对请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尽快予以批复。
(三)建档统计制度
司法部门对帮教安置对象要逐人建档。帮教安置对象的犯罪情况、改造表现、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接受教育、考核鉴定等情况要记入档案。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起帮教安置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要建立帮教安置工作者的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帮教安置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帮教安置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要加强信息与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地区帮教安置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帮教安置工作信息,及时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帮教安置执行工作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应予配合。各级帮教安置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积极接受纪律检查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帮教安置组织的监督检查。
(七)情况通报制度
帮教安置工作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台或突发事件发生要随时通报。
(八)例会制度
帮教安置组织应当建立定期例会制度,传达上级帮教安置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帮教安置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九)强化“三项管理”,杜绝刑释解教人员的再犯罪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归正人员的心态很不平稳,存在过一天算一天的得过且过思想,为真正杜绝他们思想行为上的重复犯罪现象,我们在加强思想教育、化解消极心态和安置落实工作的基础上,重视对这一部分人员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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