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舞蹈培训班需要办什么手续
开舞蹈班的手续如下:
1、核名:
工商局获得“企业(名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婚礼,如果不愿意,你可以使用这个名字,将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字)。这一步的手续费是30元。
2、租房:
去一个特殊的办公大楼,租一个办公室。如果你拥有工厂或办公室,你可以。在一些地方,在住宅楼工作是不允许的。租完房子后,你应该签一份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东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签订租赁合同后,还买印花税收入,按年租金的一千分之一的购买,你的房租是10000元一年,例如,10元购买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需要使用的地方房租合同,背后需要的是贴邮票的副本。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公司章程最后应由全体股东签署。
4、私人印章:
去街上的那个地方刻一枚私人印章。告诉他们雕刻一个私人印章(正方形)。费用大约是20元。
5、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询价信。
(1)舞蹈培训机构需要谁监管扩展阅读:
培训公司和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是一个单一方向的培训机构,如电脑培训中心培训电脑,不能超出了业务范围,驾驶培训中心也只能学车,不能提供其他培训项目和培训公司可以根据其营业执照许可管理人员培训的范围。
可以提供必要的培训经理,所以区别在于培训中心是一个单一的业务项目,而培训公司只是提供一个有分区的对象,对培训项目没有限制。
培训公司和培训学校
培训学校更多的是以学历教育为目的的教育,所以一所培训学校的质量取决于获得文凭的比例、就业的比例,而培训公司单纯以客户满意为目的,只要客户觉得值得认可就可以。
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培训学校是以学历为目的,而培训中心是以通过考试或达到标准为目的,一个注重的是文凭,一个注重的是证书。
参考资料:网络-培训机构
⑵ 开舞蹈室 需要什么流程 或者证件
需要国家的批准,先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如通过,再通过工商局办营业执照。
履行审批手续的具体程序大致为:
1.到办学所在地的教育局去领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办理税务登记。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舞蹈培训机构需要谁监管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四项基本条件:
1. 在申请设立学校的时候,应当有可靠的合格教师的来源,能够通过聘任专职的或者兼职的教师来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2. 要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学校设立时,必须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推行教育部智慧大课堂艺术认证项目,培养更多优秀教师人才,教育部 智慧大课堂国际标准舞全国认证中心依靠全国艺术教育机构、广大教育部门和各类艺术培训机构的支持。
结合各地舞蹈培训机构、学校的广泛参与,面向全国开展艺术素质测评认证,起点高、组织严密,拥有国家深厚的专业背景,资源众多、经验丰富、管理规范,深受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欢迎。
现在教育部智慧大课堂国际标准舞全国认证项目已正式授权星缘文化艺术教育中心来跟进及实施,并形成一套了完整的认证体系,培训机构认证前、认证中、认证后的服务都有完整体系提供。注重教材的趣味性、娱乐性、寓教于乐。
对机构实施教学没有大的挑战性,学生学习压力小,当地学习当地认证,无需长途奔袭。
认证证书类型一览:
第一类证书:部委证书
第二类证书:行业协会、学会等证书
第三类证书:其他证书
星缘文化所推行的认证,是教育部批准成立并授权的一类证书,具有最高权威性和含金量的等级证书,可登陆教育部官网进行相关查询。
对办学机构来说是一个专业性和市场推广上取得良好平衡的认证项目。 有条件的培训机构也可申请认证推广基地,经审批机构通过后,获得教育部授予的挂牌。
教师认证
国际标准舞专业教师认证分为三级:初级、中级、高级。该职业技能证书证明它持有者且有系统地接受岗位技能培训并通过相应等级考核,具备相关能力。可作为相关专业教师岗位聘任、定级、晋升职务的参考依据,及教师继续教育的证明。
学生技能认证
1)国际标准舞技能认证教学共9个单元的内容,由国标舞专业老师根据教学指南进行教学;
2) 国际标准舞技能认证分为三级:初级、中级、高级;
3) 学生每完成一个单元的内容学习,参加测评考试,合格者颁发测评成绩单;
4) 学生完成第一单元至第五单元的测评后,可直接获颁中级技能认证证书;
5) 学生完成第六单元至第九单元的测评后,可直接获颁高级技能认证证书。
⑶ 各省市的培训机构由那里监管
这个是由个省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的,也有《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来对培训机构进行约束,同时也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认证评审、审核、检查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国家鼓励认证培训机构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持续、稳定地具有认证培训能力。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
第六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
第七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培训教学设施及办公条件;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三)有4名以上具有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
(四)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五)拥有自有或者相关组织授权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培训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培训从业资格和认证培训授权,并具有认证培训授权相应的师资。
第八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培训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培训机构名录。
第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培训机构需要延期使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的,应当在《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书面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培训课程,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
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尚未制定统一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准则和规则。
第十四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完成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规定的课程设计、课程管理、学员管理、证书管理和管理评审等基本程序,保证认证培训的完整、真实、有效,不得减少、遗漏认证培训程序和内容。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认证培训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与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相适应的培训课程管理和培训教师能力评价制度,必要时可以取得认可机构的确认。
第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
经认证培训符合要求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及时颁发认证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被培训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认证培训结论经培训教师签字后,由认证培训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
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对认证培训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对其认证培训活动的有效性实施监控和评价,至少每12个月实施1次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认证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和所在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1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一)认证培训业务范围发生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股东发生变更;
(三)专职教师发生变更;
(四)认证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认证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认证培训活动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同行评议;向认证培训对象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认可机构对已取得认可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实施认可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注销手续:
(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认证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认证培训机构已经不具备认证培训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培训机构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培训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认证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文件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处3万元罚款;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认证培训机构涂改、出租、出借批准证书或者以分包本机构认证培训业务、委托招生等形式非法转让认证培训业务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消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认证培训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认证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认证培训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比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审批以及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认证培训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关认证培训机构审批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⑷ 办舞蹈工作室 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办理舞蹈工作室,也就是办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准备相应的资料证件,而且开办舞蹈工作室,需要到办学场地所在县区教体局咨询相关办学事宜,工作人员会提供《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并作详细说明。
具体准备材料和证件:
1、县民政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思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办审批登记表;
3、申办报告(含办学申请和可行性论证),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办学章程、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能力(专长与优势)、社会需求、生源情况等,并注明联系人的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单位、团体办学还应说明主办单位的性质及业务范围;
4、举办者为个人的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所在街道或派出所出具的办学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一寸免冠照片1张;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出具法人资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联合办学的还需出具联合办学协议;
5、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1张;
6、聘任教师、工作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办学场所的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建筑层面图复印件,租借场地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其内容除注明租借面积、期限以及双方权利、责任外,还应注明租金的计算和交付方式;
8、房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9、消防部门出具的培训机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备案受理凭证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或办学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11、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办学的证明(盖章和签名)。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舞蹈培训机构需要谁监管扩展阅读
办舞蹈工作室审批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先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或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与其他所需材料(各一式三份)一起,交县教育行政部门窗口。
2、县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材料,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举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即予受理。
3、接到完整审批材料后,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评议、审核,办理结果在网上公布或书面答复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发文,颁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5、举办者到县民政部门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⑸ 请问办一个私人的舞蹈培训班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一、开培训班的条件
1、在申请设立学校的时候,应当有可靠的合格教师的来源,能够通过聘任专职的或者兼职的教师来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2、要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3、学校设立时,必须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开私人舞蹈班的手续
1、申请筹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款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筹建到位申请正式建立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建批准书;
(2)筹建情况的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建立,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款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举办培训机构到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资料及证书,经有关部门评估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办学。
(5)舞蹈培训机构需要谁监管扩展阅读:
1、确保证照齐全。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2、严格审批登记。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3、践行诚实守信。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⑹ 舞蹈培训机构老师有问题可以投诉教育局吗
如果是 舞蹈机构可以直接向向舞蹈机构作出投诉。如果未成功即可向教育局提出。
毕竟是这个机构的老师。如果是机构未知情。这样对机构的影响也比较大。
希望对你有帮助。
⑺ 盈利性艺术培训班属于哪个部门管
艺术培训课程由教育局管理。
因为教育局负责国家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和相关 教育部门。
负责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的资格; 参与制定国家教育体系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 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⑻ 谁来监管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抄培训机构除了要工商注册,还必须要获得由教育部门出具办学许可证的,但是目前很多公司名为xx科技、文化有限公司都在做培训的事情,又没有获得相关资质,成了行业的隐患。未至科技的“至信”企业信用平台为家长们在报名前查询提供入口和技术支持,家长们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意向培训机构的资质是否齐全,信用评分、口碑评价是否良好,另家长们还可以通过平台查询机构老师的信用情况,避免遇到水平不行、师德堪忧的老师。
⑼ 开舞蹈培训中心,需要哪些资质
先要有教师资格证,然后绕着所有你的一些资料证明 去注册一个你的舞蹈工作室 或者少儿培训。不过我建议你最好直接给有关注册部门打电话询问需要带的证件
⑽ 我开舞蹈培训消防安全归谁管
我也是开舞蹈室的,一般舞蹈室的消防都是归属于出租场地给你的房东,也就版是管理处权来管理的,他们会根据你的面积配置相关的消防器材,费用是你自己出,定期的检查工作是他们负责,详情你可以找管理处负责人确认好。不明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