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我国应有哪级机构统一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我国来的传染病监测系统主自要是由医院负责网络报告,疾控系统有专人随时(至少2小时1次)监测网络报告系统,区县级都有疾控中心,发现符合聚集病例定义条件的(不同病种条件均不相同),分级别由地段保健科、区县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响应处理。
2. 传染病监测的技术方法都有哪些
一、病原学检查
1、病原体的直接检出:许多传染病可通过显微镜或肉眼检出病原体而明确诊断,如从血液或骨髓涂片中检出疟原虫、利什曼原虫、微丝蚴、回归热螺旋体等;从大便涂片中检出各种寄生虫卵及阿米巴原虫等;从脑脊液离心沉淀的墨汁涂片中检出新型隐球菌等;肉眼观察粪便中的绦虫节片和从粪便孵出的血吸虫毛蚴等。
2、病原体分离:细菌、螺旋体和真菌可用人工培养基分离培养,如伤寒杆菌、志贺杆菌、霍乱弧菌、钩端螺旋体和新型隐球菌等。立克次体需经动物接种或细胞培养才能分离出来,如斑疹伤寒、恙虫病等。病毒分离一般需细胞培养,如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等。用以分离病原体的检材可采用血液、尿、便、脑脊液、痰、脊髓和皮疹吸出液。
3、特异性抗原检测:可较快地提供病原体存在的证据,其诊断意义较抗体检测更为可靠。常用方法有凝集试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酶免疫测定(EIA)、荧光抗体技术(FAT)、放射免疫测定(RIA )、流式细胞检测(FCM)等,必要时可作核酸定量检测、基因芯片技术检查。
4、特异性核酸检测:可用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如放射性核素或生物素标记的探针作DNA印迹法或RNA印迹法,或用聚合酶链反应(PCR)或反转录PCR(RT-PCR)检测病原体的核酸。必要时还可作原位聚合酶链反应(PCR)。
二、特异性抗体检测
在传染病的早期,特异性抗体在血清中往往尚未出现或滴度很低,而在恢复期或后期抗体滴度有显著升高,故在急性期及恢复期双份血清检测其抗体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滴度升高4倍以上有重要诊断意义。特异性IGM抗体的检出有助于现存或近期感染的诊断。蛋白印迹法(WB)(又称免疫印迹法)的特异性和灵敏度都很高。常用于艾滋病的确定性诊断。
3. 我陪朋友去做传染病检测,医生让我把血样送到化验室,不知道会��
你好,只要你手上没有伤口或者渗出就算他的血样沾你手上了洗一下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哈
4. 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中,组织机构职责应遵循哪些原则
在会计工作过程中,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是最基本的原则,作为专会计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有:属
1.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2.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3.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4.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6.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7.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5. 传染病监测的内容和措施有哪些
1,内容:(1)病例个案调查。在出入境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时,要做好详细的个案调查,而且要调查发病的原因,控制新病例出现。
(2)现场调查。当出入境人员中有传染病发生时,检疫医生应深入现场了解人员中是否有新的病例发生,以及周围环境对病例的影响因素。
(3)国际间传染病健康体检。可掌握传染病在出入境人群中的发生情况;
例如利用粪便检查,可监测肠道传染病隐性感染情况,又如利用血清流行病学方法检测艾滋病、流行性出血热、流感抗体水平,利用血涂片检测芜疾等。
(4)药物和生物制品应用调查。对去往高症病区或霍乱流行区的人员可以由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预防药物,作好登记,以便归国后调查发病情况,以及霍乱菌苗接种和黄热病疫苗接种后免疫持续时间和人群免疫水平,以便评价其效果。
环境调查包括对水、食品等有关因素的调查。在国境口岸必须加强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国境口岸食品卫生或饮水卫生管理,才能控制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6)发病率调查。出入境人员中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发病情况调查分析,以便提出检疫措施。
(7)死亡率调查。出入境人员特别是出国劳务人员中近年来因感染传染病而死亡的趋势有所增多,为此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了解出入境人员死亡情况和原因,为今后出国劳务人员有针对性提供健康咨询和卫生防护。
2,措施:
一、病原学检查
1、病原体的直接检出:许多传染病可通过显微镜或肉眼检出病原体而明确诊断,如从血液或骨髓涂片中检出疟原虫、利什曼原虫、微丝蚴、回归热螺旋体等;从大便涂片中检出各种寄生虫卵及阿米巴原虫等;从脑脊液离心沉淀的墨汁涂片中检出新型隐球菌等;肉眼观察粪便中的绦虫节片和从粪便孵出的血吸虫毛蚴等。
2、病原体分离:细菌、螺旋体和真菌可用人工培养基分离培养,如伤寒杆菌、志贺杆菌、霍乱弧菌、钩端螺旋体和新型隐球菌等。立克次体需经动物接种或细胞培养才能分离出来,如斑疹伤寒、恙虫病等。病毒分离一般需细胞培养,如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等。用以分离病原体的检材可采用血液、尿、便、脑脊液、痰、脊髓和皮疹吸出液。
3、特异性抗原检测:可较快地提供病原体存在的证据,其诊断意义较抗体检测更为可靠。常用方法有凝集试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酶免疫测定(EIA)、荧光抗体技术(FAT)、放射免疫测定(RIA )、流式细胞检测(FCM)等,必要时可作核酸定量检测、基因芯片技术检查。
4、特异性核酸检测:可用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如放射性核素或生物素标记的探针作DNA印迹法或RNA印迹法,或用聚合酶链反应(PCR)或反转录PCR(RT-PCR)检测病原体的核酸。必要时还可作原位聚合酶链反应(PCR)。
二、特异性抗体检测
在传染病的早期,特异性抗体在血清中往往尚未出现或滴度很低,而在恢复期或后期抗体滴度有显著升高,故在急性期及恢复期双份血清检测其抗体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滴度升高4倍以上有重要诊断意义。特异性IGM抗体的检出有助于现存或近期感染的诊断。蛋白印迹法(WB)(又称免疫印迹法)的特异性和灵敏度都很高。常用于艾滋病的确定性诊断。
措施:
6. 传染病监测包括哪些内容
(1)病例个案调查。在出入境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时,要做好详细的个案调查,而且要调查发病的原因,控制新病例出现。 (2)现场调查。当出入境人员中有传染病发生时,检疫医生应深入现场了解人员中是否有新的病例发生,以及周围环境对病例的影响因素。 (3)国际间传染病健康体检。可掌握传染病在出入境人群中的发生情况; 例如利用粪便检查,可监测肠道传染病隐性感染情况,又如利用血清流行病学方法检测艾滋病、流行性出血热、流感抗体水平,利用血涂片检测芜疾等。 (4)药物和生物制品应用调查。对去往高症病区或霍乱流行区的人员可以由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预防药物,作好登记,以便归国后调查发病情况,以及霍乱菌苗接种和黄热病疫苗接种后免疫持续时间和人群免疫水平,以便评价其效果。 环境调查包括对水、食品等有关因素的调查。在国境口岸必须加强对出入境交通工具和国境口岸食品卫生或饮水卫生管理,才能控制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6)发病率调查。出入境人员中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发病情况调查分析,以便提出检疫措施。 (7)死亡率调查。出入境人员特别是出国劳务人员中近年来因感染传染病而死亡的趋势有所增多,为此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了解出入境人员死亡情况和原因,为今后出国劳务人员有针对性提供健康咨询和卫生防护。
7. 今年卫生部发了一份关于传染病的通知.
【全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湖北省报告1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病例,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疫情发生后,湖北省卫生厅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规定和方案,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健康宣教等疫情防控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目前,我国南方地区将进入夏季流感高峰期,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威胁,对社会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进一步强化对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和信息沟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发现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的风险,切实做好各类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减少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二、加强监测,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各地要继续做好流感样病例哨点监测工作,及早发现流感活动异常增高,密切监测病毒变异情况。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预检分诊制度,医务人员发现可疑病例,应当认真询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特别是病死禽类接触史等;要切实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管理和排查,尤其是群体性不明原因肺炎的监测、检测、报告和复核工作,并按要求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对网络直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审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各地流感样病例监测和病原学监测的技术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有效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三、积极准备,切实做好技术和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举办地区及其周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预案和工作方案,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有序有效开展夏秋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要加强重点医疗机构、重点科室的能力建设。要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检测试剂、耗材、抗病毒药物、消杀药械和防护用品的储备工作,并明确调用程序,确保及时有效地使用上述物资。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重点强化病例早发现、早治疗能力,进一步提高防控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敏感性。
四、及时应对,有效降低疫情危害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尤其是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南方洪涝灾害地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举办地区及其周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加强对辖区内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形势的研判,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一旦发生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会同当地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和工作方案及时妥善应对,最大限度防止疫情扩散,降低疫情危害。
五、广泛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防病意识
各地要加大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宣传力度,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告知群众发现病死禽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不接触、不食用病死禽,进一步提高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的风险沟通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8. 如何启动传染病突发疫情应急预案
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4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第十九条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督导表
都是自己设计的,没有官方规定的正式督导表;
只要包含几个重点内容就行,被督导单位,督导内容,督导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案或解决办法,被督导单位签字;就行了
10. 传染病死因监测职业防护质量考核
依据《《传染病防控工作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传染病防控工作内实际,制
订本容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做好我县传染病报告、
监测和疫情的规范处臵,
进一步提高我县传染病报告、
管理和防控工作质量和整
体水平,
减少暴发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力争我县传染病防控工作迈向新台
阶。
二、实施原则
(一)量化评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操作手册(
2009
版)
》等要求,对传染病报告、管理和
防控等各项工作内容进行量化评价,以客观公正地反映其实际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动态管理
传染病量化分级管理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年终由县卫生局组织对全县各医疗单位、
疾控中心的传染病防控工
作进行量化评分,并根据其得分,评定其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