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税务干部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5.内训师的储备、发展问题。 在一套完善的培训体系中,必须具备相当数量和8、 关键任务的风险分析及对策。每个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都可能遇到风险,如
② 干部教育培训宏观管理,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对策建议
(一)教育培训工作缺乏系统性。首先,教育培训管理体制 没有科学明确的界定,教育培训工作零乱无序。其次,对各级干 部的文化知识和能力素质结构现状缺乏系统的分析, 教育培训工 作的针对性不强。再次,对教育培训任务缺乏系统分工,教育培 训资源配置不合理。
(二)教育培训标准不够明确。目前,干部教育培训的标准 要求过于笼统模糊, 对不同层次干部的教育培训标准要求没有区 别, 对同一层次不同岗位不同分工的干部的教育培训标准要求也 没有区别。
(三)教育培训教材建设滞后。目前,教材建设管理混乱, 没有一套系统的分层分类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
( 四)教育培训渠道、内容和形式单一,与新的形势和任务 的要求差距较大。目前,干部教育培训主要是输送到各级党校和 行政院校进行政治理论培训, 培训的形式主要以传统授课辅导方 式为主。培训渠道和内容的单一,难以满足培训目标需求的多样 性,培训形式的单一又使培训效率难以提高。
(五)教育培训约束激励机制乏力。干部教育培训缺乏动力, 一整套系统的、严格的、可操作的、针对干部教育培训的检查、 督促、考核、奖惩制度尚未形成。虽然干部在任期内有一定的培 训要求,但是,这一培训要求仅仅是泛指的,并没有明确的具体 规定,干部教育培训成了一项软任务。另外,干部教育培训与干 部使用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脱节现象, 客观导向上也造成了干部 轻视教育培训,缺乏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③ 提高基层干部培训质量的对策建议有哪些
基层干部干部肩负肴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责,其素质高低、能力强弱,作风好坏,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因此,在基层干部培训中,院校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而提高基层组织的号召力、执行力和战斗力,保证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意义。浙江基层干部培训哪家好?提高基层干部培训质量有哪些对策和建议呢?
4、加强硬件建设,实现干部培训环境的新改善。加强干部培训的硬件设施建设,是提高基层干部培训质量的基础和保证。从基层干部培训学校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实际情况看,虽然近几年各地党委加大了党校硬件设施建设的投人,基本上能够适应当前党校教学工作的需要。
④ 如何举报非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
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应向检察院举报。
检察院职责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