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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新工作面新作业培训

发布时间:2021-01-09 19:42:17

① 煤矿新工人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多长时间

不少于7天 参考答案

② 煤矿新员工为什么要培训

煤矿属于高危行业,要把安全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对新员工全方位的培训和老员工每年的例行安全培训,都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培训规定》来做。不仅要做培训,更要注重培训后的考核工作,做到培训不走过场,注重培训实效。很多煤矿培训正在逐步采用一些信息化的手段,对培训全过程从前期调研、培训、考核、评估到培训的总结报告进行数字化记录,做到培训留痕。
同时还要注意培训形式的变化和提升,一味灌输或照本宣科的培训往往达不到需要的效果,要将培训的内容实例化,讲培训形式生动化,很多企业也在将部分常规性的课程线上化,通过“矿业课堂”这种线上培训平台,进行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学习时间相对灵活自由,完成规定的学时后,通过考试对学习效果进行考核,用考试成绩说话。
煤矿培训必须重视,应该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③ 煤矿工人学习作业规程时间不少于几小时

1、作业规程学习时间没有统一规定,施工前组织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贯内彻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容全措施,没有固定规定多少学时,只要学习贯彻明白,签名并考试合格即可。
2、但是新从业人员,煤监局则有具体要求,学时不得少于72学时。

国J安Q生C监D管L总J令
第5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④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为多少学时

特种作业没有具体培训学时要求,因为特种作业取证分理论和实操两部分,所以已学会为止。又因为中国体现“学会”的现阶段办法只有考试,所以考试合格就培训结束了。所以没法定学时,通常都是各培训学校自己根据自身教学条件决定上课时间,有上10天的,还有上30天的,不一定。

⑤ 煤矿新工人培训试题

首先是熟悉岗位要求,每一项工作开始前都要学习作业规程。坚持做到“一班三检”,班前检查安全状况、班中严格执行规程、班后不留隐患。坚决做到不违章。(重要的是结合实际)

⑥ 煤矿新员工培训的原因是什么

煤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培训,否则禁止进入岗位。煤矿从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强制性培训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条例专门规定了的。
根据各岗位不同特点,上自矿长下到普通员工,均有详细的学时和考试的规定。

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专项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培训体系,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一律带薪参加安全培训。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区、科、队、井)负责人。

第九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省级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安全生产状况,需要增加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的,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根据职责、岗位实行不同的资格准入标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标准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执行。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职工必须符合准入标准,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得录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安全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还必须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颁证。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部门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训,但必须参加复训。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地测、运输等专业的班组长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具备四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由县(市、区)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统一组织到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下列规定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

新招入矿的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少于72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不少于20学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煤矿企业实行变招工为招生,生产(或核定)能力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须经技工(中专)学校相应专业的正规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方可录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可免予复训。

第二十四条 负责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 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发证的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符合准入条件的,方可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考核发证机关按照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操作资格和矿长资格考核成绩8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进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核发证机关应派员现场监考,也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证或操作证,也可委托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及上述材料,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三项岗位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颁发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证和操作证式样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证书到期复审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手续。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向考核发证机关提交体检健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或操作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审核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证书。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补发。

证书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或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更换。

第三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证书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核、颁发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资格证、操作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

考核发证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六)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七)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八)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培训大纲情况;

(二)教学及学员管理情况;

(三)安全培训计划落实情况;

(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考核发证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四)未申请复审、延期复审或者复审、延期复审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被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产整顿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暂扣煤矿矿长的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操作证或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四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要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培训计划执行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三项岗位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三项岗位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三项岗位人员”颁发资格证或操作证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的;

(二)未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

(三)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或档案管理混乱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

(六)从业人员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七)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或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八)“三项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扣押其资格证或操作证的。

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第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证和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煤矿企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考核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矿长,暂扣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考核合格的返还其资格证,不合格的,吊销其资格证;

煤矿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被吊销资格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且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按时落实培训计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伪造、涂改资格证或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项岗位人员”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和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发证机关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公布的有关煤矿安全培训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⑦ 煤矿新工人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内容

1.享有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企业的版安全生产情况和了解作权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法。

2.享有煤矿企业依法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煤矿企业未能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时,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3.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和拒绝冒险作业,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4.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7.有及时报告险情、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8.因工受到伤害时,有依法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并享受工伤和社会保险的权利。

9.发现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生产行为时,以及因监督、制止违规生产行为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时,可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会组织投诉举报。

⑧ 煤矿工人学习作业规程时间不少于几小时

1、作业规程学习时抄间没有统一规定,施工前组织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贯彻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没有固定规定多少学时,只要学习贯彻明白,签名并考试合格即可。
2、但是新从业人员,煤监局则有具体要求,学时不得少于72学时。

国J安Q生C监D管L总J令
第5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⑨ 有关煤矿工人的培训、采煤机司机的培训有新突破没

有的,现在培训中心除了用真机培训以外,已经开始用虚拟实操教学仪了,科学,安全,灵活
煤矿技能虚拟实操培训 煤矿培训界的一次革命
《煤矿井下虚拟实训互动平台》二期工程
《采煤机虚拟实训操作教学仪》文字资料
——公司取得《翰林采煤机械操作虚拟系统软件》著作权
登记号为2010SR035543(加著作权证书)
——《采煤机虚拟实训操作教学仪》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 2010 2 0180083.4(加新型专利证书)
——国内外首创、多项专利、自主产权
一、产品名称
采煤机虚拟实训操作系统
二、系统组成
1、硬件指标参数
P C主机:45纳米3.0G主频四核处理器, 2G高速DDR3内存,ATI5770黄金版高清显卡
外显设备:28寸高清液晶显示器
传 感 器:电源电压5V静态电压50%Vcc,灵敏度7.5mV/mT—20mV/mT,输出电压低端<1.0V,高端>4.2V
联 接 卡:电源电压5V静态电压,USB接口,工作电流<30mA
操 作 台:HLCMJ-M型
2、软件构成
模块名称 模块描述
入门教学 分两部分:理论知识教学、多媒体教学
场景练习
(包含语音动画提醒,指导操作、帮助纠偏) A、 工作面实训作业操控(包含3D形式的“手指口述”)
B、 错误操作纠偏等
C、实操评分、分析
常见故障处理
与日常维护 采用3D、语音、文字、视频相结合的介绍模式
机械构造
(含有辅助语音解说) 动画形式展示各主要部件构成及工作原理,3D全景零部件拆装
理论考试 系统自动抽题组卷,综采知识考核评分
一、 应用前景
虚拟实操的培训模式,是虚拟仿真技术(3D技术)更高层次的应用,是对多媒体技术应用的全新诠释,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先进的、安全的、经济的、低碳节能的培训训模式,将成为未来煤矿技能培训的主流模式。
《采煤机虚拟实训操作系统》采用国际先进的支持底层绘制和造型能力的图形函数库,她有着广泛的硬件支持的OPENGL技术研发,最大特点是:系统研发不受到任何外围环境限制,可以实现所能想象的各种互动功能,使系统具有最大的拓展性,及个性化产品研发。
二、 内容构成
“采煤机虚拟实训操作教学仪”由软件系统及硬件系统两大部分构成:
<一>、软件部分
本系统其中分别包含基础知识教学、手指口述现场安全确认教学、场景实操互动教学、机械构造拆解、实训操作考试、错误智能纠偏、引导教学等功能模块。各模块功能如下:
1、 入门教学
(1)基础知识
简要介绍掘进机操作的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
(2)多媒体视频教学
以录像的方式介绍掘进机操作的相关知识和注意事项。
2、场景教学
场景教学包含空动作、掘进前的准备工作、工作状态、常见故障处理
(1)空操作
利用遥控器和控制杆控制工作面综采机械进行空操作练习,使得学员对采煤机械的基本操作方法,部件构成,工作原理,工作流程衔接等进行直观的学习认识,对各部分操作手柄和按钮功能更全面的认识。
(2)综采前准备工作
综采工作前,根据操作规程进行工作面现场的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教学,学员可以根据3D动画的安全操作引导,逐步进行最规范的操作练习。当操作失误或不规范时系统将自动发出警告并进行正确操作方法引导,在规定时间内,若没有完成准备工作或在准备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不得进入采煤工作状态。
(3)采煤作业练习
综采前安全准备工作完成后便可进入采煤作业练习。利用采煤机遥控器、刮板输送机控制器、液压支架控制杆等操作装置对工作面机械设备进行现场控制作业。作业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时,系统将自动给予“红色警告”一次并进行记录扣分。系统会结合规定时间内出煤量和所完成操作的过程中出现违规次数计算本次考核成绩并给予语音的点评。
3、常见故障处理与日常维护
采用3D、语音、文字、视频等讲解方式对采煤机常见的故障原因进行剖析,并结合问题给出相应处理方案。
4、机械构造
以动画形式介绍采煤机主要部件。
5、理论考试
理论考试模块是系统中独立于模拟操控训练的知识考核功能,她以试题的形式考查学员对采煤机操作知识掌握程度。
<二>、硬件系统:
硬件系统由采煤机主控制台、液压支架控制台、采煤机左右截割部无线遥控器两台、28寸显示器、高配的主体PC机、外置大屏幕显示系统、外置音频组合。
三、产品优势:
1.科学性
传统的实操培训,通过老工人的传帮带,容易把一些不好的习惯或不规范的操作,传承下去,造成事故隐患。采煤机虚拟实训操作系统根据煤矿三大规程的要求将“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法融入其中,这种仿真的实操培训形式将严格规范工人的技能操作,使之更科学,更合理。而且硬件设备和软件交互控制,解决纯软件操作的抽象和纯硬件设备操作的单一问题。
2.安全性
受训人员在学习与实训(工作)之间可以实现无缝链接,使培训的周期明显缩短,培训后的学员很快适应工作环境,尽快投入生产工作,避免井下实机培训带来的安全隐患。系统并具备违规操作的报警提示和智能纠偏:针对操作人员的不规范操作给予警示,并给予正确的操作方法引导提示,把安全做成习惯。
3.技术性
做到实操考核,成绩汇总,技术等级评定:实现对实操技能的考核,作为实际上机操作的标准。也可作为技术比武的客观,公正,公平的依据。
4、灵活性
无论是白昼、阴雨、寒暑均可进行实训,培训时间根据情况灵活调整,彻底解决因天气问题造成的教学不便。而且项目的开发,可以完全根据煤矿要求,定制研发。
5、节约培训成本,提高生产设备的使用率,增加生产效益
建立虚拟实操系统的资金投入,是一次性的,在平台建立后的长期培训工作中都可以持续使用,也可结合现有的多媒体教学设备实施培训。相比较“实训基地”项目数百万的投入和其所达到的实际作用,虚拟实训操作可以大大的节约巨额的资金投入并切实的达到非常显著的实训效果。
受训人员对井下设备的学习和操作时,影响生产。使用操作仪教学则不必占用设备的生产使用,而且解决了实机培训高昂的机器损耗与维护费用。
6、节能低碳环保
一套综采设备每小时所消耗电能可以满足《采煤机虚拟实训操作教学仪》正常教学600个课时以上。
7、资料丰富
学员通过上机操作,不仅有“手指口述”内容和实操训练,还有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考核,使学习既有深度,又有广度。井下工作,特别需要复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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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历年煤矿新工人安全培训考试

防治水培训考试试题带答案
一、填空题:
1、巷道主动支护:锚杆支护、喷浆支护、锚喷支护;被动支护:砌碹支护、棚式支架支护、架棚喷支护。
2、矿井主要生产系统:运输、提升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供排水系统;其他系统(瓦斯监控、通信、灌浆防灭火系统)。
3、 瞒报 人身事故、列级非伤亡事故、 蓄意 破坏事故现场或调查时隐瞒事故真相的相关责任者;
4、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5、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6、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8、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9、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10、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1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12、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 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13、矿井应当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14、钻屑指标法参考临界值钻屑瓦斯解吸指标Δh2:200Pa,钻屑量S:6(Kg/m);如果实测得到的S和△h2的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动力现象,则该区域仍为无突出危险区域;否则,为突出危险区域。
15、安全防护措施:避难硐室、压风自救、正反向风门、远距离爆破、隔离式自救器;
16、压风自救: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设置至少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回采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安设一组可供 20 人使用,回风道有人固定作业处安设一组可供5~8 人使用压风自救装置,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二、判断题
1、地下水按含水岩层空隙的性质可分为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 √ )
2、耙装机工作时,在耙手运行范围内可以进行工作和行人。 ( × )
3、喷射混凝土为了保证质量,速凝剂应占水泥重的5%~10%。( × )
4、在独头巷道维护支护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里面工作。 ( √ )
5、围岩的稳定性主要取决于岩体的结构和岩体强度。(√)
6、倾斜巷道维修支架和处理冒顶时,一般应由下到上进行。(×)
7、由于我矿是立井深部开采,因此矿井防治水只需考虑井下防治水,地面无需再考虑水害防治。( × )
8、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 √ )
9、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可以进行采掘活动。( × )
10、地质构造是底板灰岩突水的主控因素,因此构造是底板灰岩水防治的重点。( √ )
11、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 √ )
12、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无需建立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便可以开拓掘进。( × )
13、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室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 )
14、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
15、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但无需考虑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的危害。( × )
三、选择题: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进行震动放炮时,风筒末端距工作面不得超过( B )m,要有足够的风量。
A、3 B、5 C、7
2、炮深度为1m~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 B )m。
A、0.3m B、0.5m C、1m
3、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 B )。
A、边掘边锚 B、全长锚固 C、先支护后锚固
4、1煤首采面的掘进巷道,该巷道沿( A )煤层上山掘进。
A、1上煤 B、6-1煤 C、8煤
5、发生水害,在未确定地点空气成分时,任何人不得 ( A )
A. 摘掉自救器 B. 打开矿灯
C. 人员走动
6、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 以上或者造成死亡 以上的突水事故。( D )
A. 500m3/h,2人 B. 500m3/h,3人
C. 300m3/h,2人 D. 300m3/h,3人
7、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中等突水点的涌水量为 。( A )
A.60 m3/h<Q≤600 m3/h B.80 m3/h<Q≤600 m3/h
C.60 m3/h<Q≤800 m3/h D.80 m3/h<Q≤800 m3/h
6、发生水灾事故,被堵人员应 ( C )
A.惊慌失措,乱喊乱跑 B. 盲目潜水,施行自救
C.迅速撤退到安全地点,等待救援
7、水灾区有遇险人员时应p; ( B )
A.保持水灾区供电 B.停止水灾区供电
C.终止水灾区供风
8、人员避水灾撤离的原则( C )
A.哪近从哪走 B.往高处跑
C.避开水头,望高处撤离,就近选择撤离路线
9、当发生水灾,副、主井无法提绞时,井下人员应如何升井( A )
A.从风井、副井梯子间升井 B.往井下标高高的巷道跑
C.静静等待副井或主井恢复提绞
10、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 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 B )
A.0.5 MPa B. 1.0 MPa C. 1.5 MPa D. 2.0 MPa
11、钻孔内水压大于 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C )
A.0.5 MPa B. 1.0 MPa C. 1.5 MPa D. 2.0 MPa
12、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 。( B )
A.58 mm B. 75 mm C. 91 mm D. 108 mm
13、工作面出现突水预兆时,作业人员应 ( B )
A.撒腿就跑,秩序混乱 B.立即有序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矿调度
C. 继续施工,不予理睬
14、以下不属于防治水综合治理措施的是(D)
A.防 B.疏 C.堵 D.隔
15、底板灰岩水突水的典型征兆为 ( C )
A.顶板挂红、挂汗 B. 有臭味
C.底板鼓起、产生裂隙
16、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A )m,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 A )m。
A 10 2 B 51 C 10 5
17、压风自救装置安设高度在( B )m。
A、1.8~2.0 B、1.5~1.8 C、1.0~1.5
18、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综合指标法、( A )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A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B 钻屑指标法 C 复合指标法
19、煤体固化向煤体注入固化材料的钻孔应施工至煤层顶板0.5m以上,一般钻孔间距不大于( C )m,钻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 C )m的范围内,根据需要也可在巷道轮廓线外布置多排环状钻孔。
A、0.8 0.5~2.0 B、0.8 0.8~2.0 C、0.5 0.5~2.0
四、问答题
1、什么叫失爆?
答:指的是井下的防爆设备失去了它的防爆性能,同时又规定失去了它的防爆性能的电器设备严禁入井。
2、矿井突水(透水)前有哪些预兆?
答:矿井突水前预兆有以下几种:(1)煤壁挂红,(2)煤壁挂汗,(3)空气变冷,(4)发生雾气,(5)在采掘面中,若在煤壁、岩层内听到“吱吱”的水呼声时,表明因水压大水向裂隙中挤压发出的响声,说明离水体不远即将突水,这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6)底板鼓起。有两种原因:一种是矿山压力单方面作用而产生底鼓,一般不突水;另一种是底板承压含水体静水压力和矿山压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是突水预兆。
3、冒顶前有哪些预兆?
答:响声、掉碴、片帮、裂缝、脱层、漏顶。
4、采掘工作面遇有哪些情况时应当进行探放水?
答:(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5、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应如何避难?
答:要立即将现场人员按避灾路线图撤离。并迅速准确戴好隔离式自救器,并立即将发生突出的地点、预兆情况、人员撤离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在撤离现场时要通知电工立即停止突出地点及回风流的一切电气设备。撤离现场后要关闭反向风门,并在突出区域或瓦斯流经区域内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避免瓦斯窒息造成人员伤亡。当人员不能撤离突出的灾区时,要在就近的避难所,关好向外开启的隔离门,打开带有减压装置的手动阀门的压风自救装置,做到自救。
6、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有哪些?
答:有声预兆:
响煤炮:在煤体深出发出的响声,有劈裂声、放炮声、闷雷声、机枪声、沙沙声嗡嗡声以及气体穿过含水裂缝时的吱吱声等;
压力突然增大:突出发生前,因压力突然增支架被压会出现嘎嘎响、劈裂折断声,煤壁开裂、打钻时喷煤喷瓦斯等也会出现响声,这些都是突出前的预兆;
无声预兆:煤层结构构造方面表现为煤层层理紊乱,煤变软,变暗淡,无光泽,煤层干燥、变粉碎和煤尘增大;
地压显现方面表现为压力增大使支架变形,煤壁外鼓、片帮、掉渣,顶底板出现凸起台阶、断层、波状鼓起,手扶煤壁感到震动和冲击,炮眼变形装不进药,打钻时垮孔、顶钻等。
其他方面的预兆:表现为瓦斯涌出异常、忽大忽小,空气气味异常、闷人,煤或气温变冷、有时变热。
7. 假设-650m1煤东翼截水巷联巷发生突水预兆和发生水灾时避灾线路是:
答:假想事故点→-650m1煤东翼截水巷联巷→2101采区回风上山→二水平1煤东翼总回风巷→-450m风井南门→-450m副井口→副井→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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