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7国家对教育培训机构有下达什么新文件
您好
有山香教育
㈡ 国家对职业化教育行业的扶持政策
1、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必须采取大家来办的方针,要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发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鼓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2、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技术工人方面的优势和力量。要发展电视、广播和函授职业技术教育。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
3、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及厂矿企业等要从财力和政策上支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努力增加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职业技术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
4、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各地各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扩大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来源。除国家投资外,要提倡利用贷款,有关部门要为职业技术学校使用贷款创造条件,并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对职业技术教育捐资助学。
5、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中心,应根据教学需要和所具有的条件,积极发展校办产业,办好生产实习基地。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起步资金、条件设施、产销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
(2)国家对培训教育的政策扩展阅读:
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要建立干部责任制,把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列入有关考评内容。领导干部要亲自抓典型,要经常深入教育第一线,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地和各部门要落实和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术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等和初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㈢ 国家对待退伍军人免费培训技能的相关政策是根据什麼法律
国家对退伍军人实行免费培训技能的相关政策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内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3)国家对培训教育的政策扩展阅读: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㈣ 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多少学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培内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容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中,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在岗培训;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转岗培训;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专项培训。
(4)国家对培训教育的政策扩展阅读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对开展培训情况进行监督。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和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加强培训管理,注重培训实效,不得层层委托,不得走过场。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㈤ 国家出台的教育税收优惠有哪些规定
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有关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关于增值税、所得税方面,规定指出: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征。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方面,规定指出: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在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等方面,规定指出: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等。
(5)国家对培训教育的政策扩展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㈥ 教育培训业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培训业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
增值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国家对培训教育的政策扩展阅读:
税法具有多样性、规范性、统一性、技术性、经济性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以国家政权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
如果纳税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就要追缴税款、滞纳金,依法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还要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
1、偷税,是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用欺骗、隐瞒等方式(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纳税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3、骗税,是纳税人或人员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在我国,出口退税是对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纳或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
㈦ 国家对于动漫教育培训的政策
国家动漫产业政策总动员
1996年,中宣部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启动“中国儿童动画出版工程”(即“5155”工程),建立起华东、华北、中南、东北、西部5个动画出版基地。
1996年3月,新闻出版署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授权,颁布了《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这对于发展和繁荣我国电子出版物包括电子游戏出版物出版事业,加强对电子游戏出版物管理,规范经营和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2002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出版管理条例》,联合颁布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对包括互联网游戏出版在内的互联网出版活动提出了全面、具体的管理原则和办法。同期,新闻出版总署为加强对游戏内容审查管理成立了全国游戏出版物专家审读委员会,有效地提高了对游戏内容的监管水平。
2004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直接点出要积极扶持国产动画片,逐步形成具有民族特色、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展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动画片系列。
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提出了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随后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文化部牵头、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文化部)。
广电总局规定,从2006年9月1日开始,各级电视台在17点至20点之间,不得播出引进动画片。国产动画片与引进动画片播出比例不低于7: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总编辑金德龙表示,设置动画播出黄金时段,是为了满足中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也是发展中国动画产业的需要。
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公布了原创动漫作品扶持项目评审结果,共有42个项目入选。这是新闻出版总署首次对优秀原创动漫出版项目进行经济资助。
据了解,这42个项目是从全国各级新闻出版部门组织申报的200多个项目中筛选出来的。其中图书类占一半以上,共23个,期刊类2个,电子出版类2个,音像制品类6个,网络游戏类9个。
新闻出版总署推动动漫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孙明表示,此次受资助的动漫项目强调原创性,“目的是鼓励发展原创动漫,提升民族动漫原创水平,以更好地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从而为整个民族动漫产业的发展打好根基。”
2008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在宁举行“行政版权”专题调研座谈会,来自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等省市新闻出版局及南京、杭州市新闻出版局的负责同志,围绕行政和版权管理方面影响和制约新闻出版业科学发展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应对之策,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座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听取了大家的发言并讲话。
柳斌杰说,对江浙沪皖文化产业新的发展模式、发展途径要加强研究,将在政策、资金和人才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推动传统出版业做大做强的同时,加快推进网络出版、数字出版、动漫制作等新型产业发展,促进新闻出版业的科学发展。
2009年1月19日下午15时,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动漫处在文化部会议室召开了“原创动漫推广计划暨动漫文化普及推广活动媒体恳谈会”。会议由文化部办公厅副主任陆耀儒主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动漫处马力等领导给大家介绍了原创动漫推广计划暨动漫文化普及推广活动宣传的相关内容。
活动主题为“爱动漫爱生活”,将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在寒假期间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动漫文化氛围,宣传推介优秀原创动漫作品,倡导原创动漫文化,培育动漫市场,促进动漫文化消费,推动动漫产业发展。
2009年起,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规范了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动漫企业的认定事项。《认定办法》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企业包括:漫画创作企业;动画创作、制作企业;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㈧ 国家对职业培训学校有补助吗
有的,只要是正规的职业院校,都会有国家补助。
目前对教育劳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有财税[2004]39号和财税[2006]3号两份文件,财税[2006]3号文件中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㈨ 国家对民办教育收费是如何管理的
一、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
1.全面落实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含教学点,以下同)的管理职责。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办学。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学所在区提出独立办学申请且达到办学条件的,所在区应依法审批,不得额外设置门槛;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目前暂时达不到独立办学条件、以原审批区培训机构名义办学的,要严格履行备案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办学场地所在区与原审批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依法加强管理。自2014年专项治理后,培训机构不再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凡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办学所在区应将其作为无证办学机构履行管理职责,报请属地政府并会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加强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调查清理。中心城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属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并结合专项治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清理结果。
二、进一步加强备案管理
1.落实培训机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备案管理。培训机构凡发布宣传广告与招生简章的,应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同时,要切实加强事前审查及事中、事后的指导与监管。
2.切实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发布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或简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利用名校名师的名义进行宣传招生,不得有夸大其词的虚假宣传行为,不得故意欺骗或误导家长与学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培训机构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开展宣传,依法处理培训机构因发布虚假广告简章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办学许可证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情况,对所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和内容进行清理规范,不得出现无具体业务范围及办学内容规定的培训机构。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指导所属培训机构进行“亮证”办学,在其注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开展培训。任何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办学许可证核准事项;不得擅自开展办学许可证上未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1.坚持培训机构收费公示制度。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自主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培训机构合同管理。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与学员(或未成年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要体现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合理原则,杜绝出现免除培训机构责任、无理加重学员责任、强行排除学员权益的霸王条款。
3.妥善处理培训机构的学员退费。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维护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督促培训机构向学员开具规范的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与学员因退费出现纠纷时,教育主管部门应协调涉事培训机构积极处理。调解无效应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生培训管理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推动行业自律,体现社会责任。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自律公约》,不得以各类义务教育成绩与培训入学挂钩,不得举办与义务教育升学相挂钩的培训班,不得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入学提供考试等服务,不得有奥数、学科竞赛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任职教师管理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教师,聘请的外籍教师应具备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与手续。各培训机构要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务工合同,明确双方的的权利与义务,切实维护任职教师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自身职责与职能,按照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管理职责。对所属培训机构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别提出实施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努力维护我市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每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登记进行摸底调查,及时发现、处理未经审批的无证培训机构。需要进行取缔的,应报告属地政府并提请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八、进一步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所审批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情况、检查清理的相关情况、辨别合法培训机构的方法及渠道、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经济纠纷后的处理权限及流程等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有关媒体加大公示公告等宣传的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社会公众对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的知晓率,方便学生及家长理性选择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