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加强工商所党支部建设
一是抄支部的建立,只要有三人以上党员可向上级党组织申请成立党支部;
二是建立制度,支部活动往往在围绕在“三会一课”制度上做起;
三是积极参与各种党委组织学习专题活动和其他学习活动;
四是服从上级的安排布置,并全力完成;
五是全力完成本职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Ⅱ 请问现在军官转业到地方都要经过公务员考试才能进事业单位吗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 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 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八条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 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 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二十二条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 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六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 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 件。
第三十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 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和本条 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四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 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 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十二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五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 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九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五十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第六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 件。
第六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管理,主要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指导、就业培训、协助就业、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放,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原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军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罚。
第六十五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此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Ⅲ 如何加强基层工商所规范化建设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是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围绕基本任务开展的工商所规范化建设使工商所在设施装备、队伍建设、职能发挥方面得以全面提升。但工商所的规范化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动态发展过程,当前,工商系统的中心工作就是要以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为重点,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市场主体监管后延;以实施商品准入制度为重点,推进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这对工商所规范化建设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实际看,目前工商所行使的管理职能从原有的、较单一的依法实施对辖区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的行政征收行为转变为依法实施确立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实施对管辖区域内市场经营行为监督的行政监督行为;依法对管辖区域内市场经营者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面对工商职能由“收费型”向“监管型”转变的趋势,围绕当前中心工作,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与效率,必须建立规范科学的执法管理制度。虽然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从实体和程序上都作了一些规定,但是从工商所内部运行机制来看,还存在着权责不明晰、运行不通畅的问题,对工商所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管理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规范体系,各个环节之间缺乏严密的配合和有效的制约,导致工作内部脱节,影响行政行为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科学规范的工商所行政执法管理机制,就是要从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出发,建立并完善工商所执法管理制度,使每项职能得以顺畅、有序、高效运行;努力使工商所行政执法实现由粗放型管理到规范化管理,由经验型管理到制度化管理的转变。
(二)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制度建设是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和主要途径。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就是要形成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究的工作格局。因此,必须将制度建设置于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突出位置来抓。加强制度建设,要注重“四性”:一是制度的先进性。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制度,使制度与实际工作相吻合,相协调,保持一定时间的超前度,能够推动工作而不能束缚工作。尤其要强调,通过改革创新的办法来完善制度、修订制度,使制度日臻完善,使制度在动态发展中加以规范。同时,制度必须体现出上级精神与本局实际的结合,对那些不合时令的“土政策”或者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东西要坚决摒弃,充分体现出制度的引领作用。二是制度的连续性。制度的先进性和连续性是一个辩证统一的关系。所谓连续性就是要保持制度的相对稳定和继承发展。在制度的执行上,如果朝令夕改,张三一个号,李四一个调,则使制度庸俗化,在执行时也会跑题走调,丧失其约束力。对某项制度的修改完善也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讲清合理的依据,得到受制度约束对象的认可,这样,规范化建设才会抓得顺乎人心,合乎众愿。三是制度的可操作性。在制度建设上既要有宏观上、原则性的要求,更要有具体的可供操作的东西。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有具体的定性要求。四是制度的严肃性。制度一经出台,对每个人都具有同样的约束性,无论领导成员还是一般干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搞下不为例,不搞迁就照顾,这样工商所规范化建设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落实和保障。
(三)科学规范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关键在落实
制度落实得好坏,会直接影响实际效果。制度不能得到严格贯彻执行的原因有多种,有制度本身质量不高、缺乏可操作性的因素,也有工作人员对制度重视不足、没有严格遵守,但更主要的是缺乏严密的配套执行措施和有效的运行监督机制,或者是这些执行措施或监督机制本身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虽然制定了《末位警示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类似制度,用以约束干部业内业外行为,其意义不言而喻。但其条文均属于训告性规范,缺乏配套的执行措施和严密的他律机制,因此发挥不了预期的效果。此外,有的在制度出台以后,没有对制度执行进行跟踪检测,致使在贯彻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反馈到领导层或执行机构。再有,部分单位由于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度的制定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或无暇顾及制度的执行环节。上述种种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减损了制度落实的效果。尽管想方设法采取了不少措施加强规范制度的执行与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工作中仍不同程度地反映出制度落实力度不足的问题。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求真务实的态度,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监督落实。一是要强化对工商所干部遵守制度、服从管理的宣传工作。采取会议学习,表彰典型,警示教育等方式,提高干部的规范管理意识。二是公开制度规范。将制度以文件形式传达到各工商所干部,同时把一些主要制度规范上墙、上网,甚至还将可制度规范统一整理、编辑成册,人手一册,方便遵守和执行。三是发挥工商所所长的管理作用。即把所长的职责通过责任书的方式予以明确,使他们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加强对下属遵守制度的教育与监督工作。四是加强专门机构对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充分发挥专职监督效能。如将队伍管理、行政后勤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分别交人事、监察、法制等主要机构负责监督落实。五是严格执行各项奖惩措施。除在规范制度中确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并予以严格执行外,还把服从规范管理列入干部考核范畴,强化制度的执行效果。
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商所干部队伍,是加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关键环节
(一)工商所规范化建设需要高素质工商所干部队伍
一支高素质的工商所干部队伍,离不开行政规范的约束;同时,规范化建设搞得好不好,直接反映工商所的精神面貌和人员素质,是工商所的门面和窗口,影响着工商部门自身的社会评价。从当前工商所干部队伍的现状来看,在思想观念、管理水平、执法能力方面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从规范化管理的角度讲,人的因素是最具活力的因素。各项工作机制的落实,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各项规章制度只有与人紧密挂起钩来,才能使机制具有生命力和持久性。因此,运用规范化建设这个重要的手段和方法,提高队伍素质,是工商所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营造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建立目标明确、责任明确的干部考核机制,保持队伍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建立高层次、全方位的教育培训机制,提升队伍的业务技能;建立奖惩统一、责权统一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干部队伍的纯洁。进一步促进干部更新思想观念,改进思维方式,转变工作习惯,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塑造良好品行,提高工商所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展示良好执法形象。
(二)如何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工商所干部队伍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因此,要在工商所内部大力开展规范化建设的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真正认识到这项工作是大势所趋、现实选择,是培养、造就、保护干部的有力举措,使广大干部变被动为主动,变要我规范为我要规范,这样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增强落实制度的适应性。规范化建设水平的提高有赖于干部政策法规水平的提高。工商所干部如果没有对工商工作各种政策法规的系统掌握和深入领会,往往在落实制度上会挂一漏万,捉襟见肘,顾此失彼。从主观上可能也想把制度落实好,但限于个人素质的制约,又往往事与愿违。加强政策法规教育,使干部思想水平和政策界限得到有力提高和具体明确,就能够明明白白地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制度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
三是加强创新教育,增强发展制度的创造力。工商所干部既是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实践者,又是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创造者。他们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接触的实际最多,对制度的规范程度和改进措施最有发言权。因此,要鼓励和引导工商所干部多为工商所规范化建设提意见,提建议,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在制度发展中的首创精神得到尊重和体现。只有这样,工商所规范化建设才可能长抓长新。
三、以服务行政执法工作为中心,强化行政后勤工作,是加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障
在“小局大所”模式下,为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服务,保障工商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在人、财、物等方面满足工商所工作需要,既是行政后勤工作的最终目的,更是加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强化行政后勤工作,就是要从解决保障措施滞后问题入手,积极探索工商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寻求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新路子,使后勤工作更加精细化,确保工商所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建立以办公室为主体的后勤保障机制,规范财务管理、物质装备管理、办公秩序管理、生活服务管理,整合后勤保障资源,通过调动各种有利因素,实现物资资源、人力资源的最大价值化,为工商所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全面、及时、有力的保障。
Ⅳ 王震:浅析如何打造一支廉洁型工商队伍
浅析如何打造一支廉洁型工商队伍——襄垣县工商局 王震 内容概要: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到党的建设之中,第一次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写入党章,标志着反腐倡廉建设已经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如何打造一支廉洁型工商队伍,从而更好地推进“转型跨越”,是襄垣县工商局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发展的战略思维,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新要求的需要,是落实新时期新阶段新任务的需要。 根据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襄垣县工商局积极构筑三道防线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一是构筑“不想违”的思想防线;二是构筑“不能违”的制度防线;三是构筑“不敢违”的监督防线。 通过构筑“三道防线”,提高防控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的发生,从而从根本上打造一支服务社会、服务转型、服务跨越的廉洁型工商队伍。 浅析如何打造一支廉洁型工商队伍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到党的建设之中,第一次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写入党章,标志着反腐倡廉建设已经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如何打造一支廉洁型工商队伍,从而更好地推进“转型跨越”,是襄垣县工商局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发展的战略思维,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的重大意义 (一)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新要求的需要。党的十七大在对党和国家建设进行全面部署的同时,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战略部署,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强调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工作领域。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推进转型跨越,正是落实这一系列新要求、新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实践十七大精神,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有效载体。 (二)是落实新时期新阶段新任务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坚持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是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将更加有利推动襄垣县工商局反腐倡廉建设与时俱进、深入发展。
二、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以规范权力运行、践行优良作风、弘扬廉政文化为重点,打造机关清廉、干部勤廉、家庭助廉、社会督廉、风清气正的廉洁型工商,为推进“转型跨越”提供坚强保障。
(二)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的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廉洁型工商队伍”建设,力争使全局更加清正廉明,党员干部更加勤政廉政,家庭助廉效果更加明显,社会督廉局面更加有效,风清气正的氛围更加浓厚。一是“机关清廉”,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更加有效地从体制机制上防治腐败,促使各级权责具体明晰,决策部署执行顺畅;权力运行规范有序,监督机制完备有力;公共资源集约高效,行政成本节俭合理;群众办事公开便捷,参与渠道广泛畅通,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二是“干部勤廉”,就是要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以践行优良作风、倡导社会新风尚为重点,更加有力地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促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规范从政行为,正确使用权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充实精神生活,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三是“家庭助廉”,就是要坚持以弘扬廉政文化为重点,加强家庭廉政文化建设,在工商干部配偶中开展“家庭助廉”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的配偶和子女做到勤学习、细观察、善提醒、敲警钟、扬正气、正家风。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戒非分之想,实现廉政文化氛围浓厚,建立家庭反腐倡廉的牢固防线。四是“社会督廉”,就是要坚持反腐倡廉为人民、反腐倡廉依靠人民、反腐倡廉成果由人民检验,以推行政务公开为途径,以面向群众述职述廉为抓手,以“三评工商”为载体,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推行“廉情下访”,完善各项公开制度,充分发挥效能与行风监督员的职能作用,实现廉洁风气渗透到工商行政管理各个方面,廉荣腐耻的价值观得到普遍认同和遵循。五是“风清气正”,就是要实现全局上下党风正、政风清,消极腐败现象降低到最低限度,各种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大局。紧贴中心、服务大局,是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的根本要求。二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民利民是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建设的根本目的。要始终把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实际成效的标准,把实现为民务实清廉、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的目标追求。三是坚持体系引领。构建惩防体系是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的基本途径和重要手段。要把打造“廉洁执法机关”作为构建惩防体系的目标要求,把构建惩防体系作为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的工作主线,做到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两手抓、两手硬,更加主动、更加有效地抓好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和作风建设等各项工作。 四是坚持重在建设。不断认识和把握工作规律,要以改革精神推进制度建设,以创新思路寻求治本方法,以务实作风推动各项工作,努力形成有利于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制度保证。
三、打造廉洁型工商队伍的工作举措 (一)构筑“不想违”的思想防线。搞好思想教育是基础。只有把宣传教育搞的生动活泼,才能激发广大工商干部参与廉政建设的积极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一是开展互动教育,增强教育效果。要定期要广大干部职工上廉政课,要与检察部门开展互动,通过谈心的互动形式,同志之间想到进行廉洁提醒,常拉袖子,互敲警钟。还可以通过廉洁演讲赛的方式,请身边的人利用身边的事宣扬清廉。二是进行典型示范,树立清风正气。通过书画警句格言等形式,给干部职工营造一种亲切活泼的廉洁氛围,经常性组织干部职工通过观看警示片、参观监狱、请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的形式,促使干部职工反对和防止腐化堕落,增强人们防腐的主动性和警惕性。三是运用先进手段,促进防范管理。可以利用现有的襄垣工商网站、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廉政宣传,逢年过节还可以发送廉政短信和廉政书,进行廉政提醒。 (二)构筑“不能违”的制度防线。一方面狠抓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行为,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干部选拔作用各项制度,形成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杜绝暗箱操作,加强对财务管理权的廉政风险防控。二是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细化并认真执行登记、年检有关承诺的时限、服务规定,进一步明确并严格执行登记、年检中关于收缴、提交手续、审计验资等各项业务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加强行政许可权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大案要案报告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评审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审批、执法评议、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加强行政执法权廉政风险防控;三是建立健全相关的廉政公开制度、廉政告之制度、廉政提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有效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基本形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规范的防范管理机制。通过积极构筑“行为防线”,切实用制度来规范从政行为。 (三)构筑“不敢违”的监督防线。立足“六重六强”即重效率,强部署;重原则,强手段;重落实,强责任;重表率,强监督;重宣传,强引导;重查找,强整改。力促廉洁队伍建设有新突破。一是强化重大事项监督监察,做到事前堵住,事中卡住,事后查住。狠抓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强化对执法的横向制约和层级监督。二是推行局务公开,加强内部监督,利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廉政工作会、党员支部大会上,以局简报、政务公开栏、红盾网站等载体为依托,适时进行决策公开、人事公开、财务公开,充分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工作民主化。三是推行政务公开,强化外部监督。要求重点部门如企业股、工商所等要制作风险点提示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和风险防范管理流程图,聘请政见行风监督员,设立廉政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组织向服务对象作述职述廉报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Ⅳ 谁知道一个乡镇府有多少个部门!各部门职能大概就可以!谢谢
一个乡政府大约有20个左右的部门,各部门大小不一。主要包括: 党政办、武装部、宣统办、组织部、镇工会、财经办、计生办、纪检办、 信访办、安监办、民政所、司法所、国土所、团委、妇联、文化站、农综站
民政所:主要负责老年、孤儿、五保户及敬老院等特殊困难群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好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劳保所:主要负责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办理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岗位信息,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提供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审查、待遇调整和丧葬补助支取,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活动
综治办:负责贯彻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精心组织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组织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十九大精神、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纪检监察: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安排和镇党委、纪委的要求,起草镇党委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及有关规章制度等文件
宣传部:抓好全镇的理论教育,协助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拟订学习计划,当好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助手和参谋
Ⅵ 如何抓好水利宣传队伍建设
一是强化宣传。深入宣传人才政策及先进典型,营造重视人才、重用人才回的良好氛围答,为各类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是制度保障。局党委专门研究制定了学习制度、培训制度和实践培养锻炼制度,细化量化培训工作,切实把软指标当成硬任务来完成。
三是分类培训。重点抓好三个层次人员的分类培训和学习。
首先是抓好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用中心组学习成果推动全局干部职工的学习;其次是抓好中层干部学习,使局机关科室和乡镇水务站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带头成为学习型人才,争做学习的表率;再次是抓好专业技术人才学习,培养技术骨干,提高全行业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