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求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论文或者心得体会,两千字,电力类
施工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掌握和控制,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是施工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代表,他对施工项目全权负责;二是施工项目管理的对象是项目,具有时间控制性,也就是施工项目的运作周期(投标至竣工验收);三是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是在一个长时间进行的有序过程中,根据阶段及要求的变化,管理内容也发生变化;四是施工项目管理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工作。
1、施工项目的组织机构管理与企业的组织机构管理是局部与整体关系。组织机构设置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发挥项目管理功能,提高项目整体管理水平,以达到项目管理的最终目标。因此企业在推行项目管理中合理设置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高效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机构的建立是施工项目管理成功的组织保证。首先要做好组织准备,建立一个能完成任务,令项目经理指挥灵变、运转自如、工作高效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其目的就是为了提供进行施工项目管理的组织保证。一个好的组织机构,可以有效地完成施工项目管理目标,有效地应付各种环境变化,形成组织力,使组织系统正常运转,产生集体思想和集体意识,完成项目部管理任务。组织系统能否正常运转,首先要看项目部领导核心——项目经理。选择什么人担任项目经理,看施工项目的需要,不同的项目需要不同素质的人才。项目经理应具备一定的基本素质:领导才能、时间观念。
2、施工项目质量管理
2.1为全面系统地把质量工作落到实处,当务之急是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企业依据质量保证模式,建立自己的质量保证模式,建立自己的质量保证系统,编写质量手册、制定质量方针、技术目标,使之更具有指令性、系统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可检查性。
❷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论文
写论文的时候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要观点提示出来,便于读者一看就能版了解论文内容的要权点。论文提要要求写得简明而又全面,不要罗哩罗嗦抓不住要点或者只是干巴巴的几条筋,缺乏说明观点的材料。 内容提要可分为报道性提要和指示性提要。
报道性提要,主要介绍研究的主要方法与成果以及成果分析等,对文章内容的提示较全面。
❸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不是还要写论文
各省不太一样,山东省是集中培训教育考试一周.
❹ 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如何取得
学员参加继续教育之后,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就是证明材料。
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论文扩展阅读: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注意事项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❺ 2018市政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体会和意见
建造师与项目经理定位不同,但所从事的都是建设工程的管理。建造师执业的内覆盖面较大容,可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许多方面,担任项目经理只是建造师执业中的一项;项目经理则限于企业内某一特定工程的项目管理。建造师选择工作的权力相对自主,可在社会市场上有序流动,有较大的活动空间;项目经理岗位则是企业设定的,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授权或聘用的、一次性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者。建造师是一种专业人士的名称,而项目经理是一个工作岗位的名称
❻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难吗,需要考试吗
不难,要考试。
只要按时出勤上课,正常参加考试,基本都能通过。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0]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文名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类 型 办法
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 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目录
1 发布背景
2 内容
发布背景
内容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一条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
第四章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条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三十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监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❼ 建造师继续教育是什么意思呀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是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二级建造师管理条例”规定: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3年到期后应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在3年内参加一次并考试合格即可,一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举办一次,可以留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厅)官网上的通知。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继续教育的必要性:
1、提高认识,创新观念。伴随着科技、经济的巨大进步,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正在发生深刻变革。未来的竞争是实力的竞争,实力的关键在科技,科技的关键在人才,人才的培养在教育。
2、要通过继续教育为新世纪的发展准备人才,就应把继续教育放到战略性地位,并使其发挥作用,就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用科学的理论、发展的眼光、求实的态度去观察、思考、研究、认识和指导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找到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创造出新成果,开拓出新局面。
3、在当代科学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提升其实践能力,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形势,树立素质教育、终身教育的观念,增强压力感、使命感。
4、优化课程设置,拓宽知识结构。在课程设置方面,应贯彻“学以致用”的原则,放弃低层次的技能和基础知识培训,围绕能力提升或有针对性的设计教学内容。
5、提倡多学科的跨学科课程以及反映最新科技成果的课程,实现文理渗透、理工综合,基础与应有相结合,使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感到只要参加学习,就一定有收获,“用中受益”。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科技贡献率。
6、严格管理,有效监督。创新继续教育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既适应市场规律,又符合教育规律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培训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和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的积极性。
❽ 如何进行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有明确的规定,通过继续教育能使注册建造师及时掌握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知识系统,进而可以提高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根据本人参加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将培训流程总结如下:
方法/步骤
选择培训机构,可以在住建部网站上选择,之后就是按照约定的时间交钱报道。
报道后领取“继续教育培训学员需知”和“课程表”,对六天的培训有个全局的了解和安排。
按照课程表的要求,每天准时到指定的地点上课,上课的老师都是学校的教授,讲师,重点讲述了:1.建设工程管理前沿理论与发展,2.建筑工程新标准规范,3.建筑工程新法律法规,4.建造师责任与职业道德,5.国内外工程建设法律制度比较,6.建筑工程专业技术。总共六大类课程,两本教材,总的来说听完所有的课程还是收获颇多的。
重要的一部,每天听课需要考勤,在必修课中占据30%的分数,不过要是累计超过一定时间缺勤就会被直接划定为不及格。
最后就是考试了,占据必修课成绩60%的分数,需要认真对待,题目比较简单。
以上五步都完成了,考试达到60分了,还不能算是继续教育合格,还需要自己完成一篇论文,建筑方面的,合格了就算继续教育完成,取得了结业证书,可以继续注册执业。
❾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论文过没过去哪查询
你好同学,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定结业考试是写论文的,但原则上讲考试不是目的,强调的过程是重要的,因为通过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帮助大家更新知识和明确国家有关建筑方面新的法律法规,提升业务水平,最终体现在写一篇本专业的论文,也就是说最终只要按要求做了,最终都能通过考试,这是住建部要达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