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培训机构简介怎么写
培训中心成立时间,所在地点,所获得的荣誉,优秀教职工介绍等。如下所示:
XX培训中心于1998年成立,是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在XX大楼有独立办公场地180平方米,教学场地854平方米,具备多媒体教学设施等现代化教学条件,专业实验实训设备达到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先拥有专业和兼职教师60余人,办学人员17人。
XX培训中心以上海市首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上海石化工业学校的“化工、机电、数控、经贸”四大骨干专业为依托,充分利用“化学工艺”、“数控技术应用”、“机电技术应用”三个市级开放实训中心的优质资源;
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不同等级的电工、办公软件应用、化工生产安全技术、数控机床工、人力资源管理师等技术型、管理型人才,培训质量稳步提高,办学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声誉保持良好;同时承接上海同济大学(夜大)高中升专科、高中升本科和专升本的成人高等学历培训。
XX培训中心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提升内涵,聚焦教育教学改革,调整优化办学结构和办学模式,做精、做优、做特学历教育,做大、做强、做实职后教育;拓展职后教育外延,深化校企合作。
自2000年至2015年连续被评为“上海市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单位”。获得了上海市先进民间组织、金山区十佳社会组织示范单位、金山区职业技能培训先进组织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
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把握语体,忌措辞不当,特点是:
①措辞力求准确、恰当,不宜用口语词、歧意词和生僻的简称。
②句法要求完整严密,一般不用感叹句、省略句,更不能出现病句。
③语言简洁,写作过程即是将事实归纳、分类的过程,文章力避重复、啰嗦、冗长,切忌大话、空话满篇。
④语气以平实为主,某些地方也可写得较为活泼生动(如开头、结尾部分),但不宜用抒情色彩浓重的词语和夸张等修辞手法;同时,既要谦虚又不能谦卑,既要自信又不能自傲。 在语言运用上,一定要有“推敲”精神,逐字、逐句、逐段的研究、探讨,才能写出较为出色的文章来。
⑵ 职业教育中心 是做什么的
职业教育中心的任务是:示范性地办好自设的职业班;为本地区职业中学和普通中学附设职业班或开设劳动技术课提供专业实践或实习场所; 培训专业课和劳动技术课师资;开展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咨询服务和信息交流。
职业教育中心是为提高培训质量和发挥投资效益而设置的区域性、综合性的实施职业教育的机构。有的设在重点职业学校内,有的单独设置。
在中国一些大中城市已正式建立或试办,最早是辽宁省阜新市于 1981年创办的。
(2)恩施市意深职业教育培训中心扩展阅读:
职业教育中心是为提高培训质量和发挥投资效益而设置的区域性、综合性的实施职业教育的机构。有的设在重点职业学校内,有的单独设置。任务是:示范性地办好自设的职业班;为本地区职业中学和普通中学附设职业班或开设劳动技术课提供专业实践或实习场所;
培训专业课和劳动技术课师资;开展职业教育的教学研究、咨询服务和信息交流。在中国一些大中城市已正式建立或试办,最早是辽宁省阜新市于 1981年创办的。
教育中心亦称“培训中心”、“教育培训中心”。一种综合性成人教育办学机构。20 世纪 80 年代初在中国兴起。一般为大型企业、公司或农村乡、镇将所办的各级各类成人学校(班)与行政管理机构组成一体化的教育实体。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工作,具有办学和教育管理双重职能。有的大型企业还将中小学等普通教育包括在内。
⑶ 中山市职业教育集团学文教育培训中心怎么样
网上选学校,不如实地来比较!建议对两所学校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考察对比,1办学资专质,有无政府部门审批的属办学许可证。2教学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真正用来实训。3校园管理,校园门卫安全管理是否严格,学生文明礼貌,校园环境卫生等。
⑷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是什么意思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范围很广泛,包括计算机、汽车驾驶、家政服务、会计、导游、烹饪等等,一般来说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有专门的设置标准和程序。正常情况下培训机构一般只发培训结业证书或组织学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不发学历证书。
⑸ 职业教育中心是职高吗
不是的,有区别,不过都是为了就业,可以去电脑学校看看
⑹ 恩施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校专业介绍
学校现设有:普通高中部、中专部、职业高中(职高)部、培训部(培训部辖:恩施市专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属中心;恩施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恩施州广播电视大学恩施市分校)和汽车驾驶培训中心五个部门。现有43个教学班,学生、学员4100人(2008年11月统计),有计算机软件与应用、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幼儿师范教育、旅游服务、航空与航海服务、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维修与驾驶等10多个专业。除此之外,学校还担负着“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民工转移、驾驶维修培训及恩施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等培训任务,是集职高、中专、驾培、继教、农民工转移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职业技术学校。
⑺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都有哪些种类要办这样的机构需要什么资质
种类:学校教育和培训、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徒培训。
办校条件:
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 号)、《民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 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 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 号)以及省劳动保障 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 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 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 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 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 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 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 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 人以下的应配备2-5 名教学管理人员, 办学规模500 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职业培训机构主要承担并完成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任务,向社会输送高素质劳动者。我国职业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综合培训基地及培训集团、社会力量办学、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
根据我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经费。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为社会培养具有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其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初次求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职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农村向非农产业转移进城务工的人员和农业劳动者;需要提供专门职业培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现役军人及军队转业人员;其他需要学习、掌握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⑻ 职业教育培训中心职业许可证一个可以卖多少钱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申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一条设立民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3、湖南省促进民职业培训实施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和《民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培训项目),适用本法。第三条民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扶持。第四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举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第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不得以学为名骗取财物,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项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学校学许可证》或培训项目批准书(以下统称《学许可证》)是民职业培训机构学的合法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学校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培训项目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学活动的有效证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学许可证》。民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补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补发。第八条举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二)申请举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学经历。联合出资举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者。(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中心)”;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不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学校XX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用原学校名称。2、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样。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4、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四)有符合民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五)有明确的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举民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筹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二)举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举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三)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四)筹建方案。同意筹建的,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举者应当重新申。第十条申者申请正式设立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附件2)。(三)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2、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终止后的资产处理。(四)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五)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六)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学能力的材料。第十一条申单位(人)具备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民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材料:(一)本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申材料;(二)本法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申材料。第十二条申请举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3);(三)举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申请举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二)申请举中级(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三)申请举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经学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四)申请开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新职业(以下简称新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对新职业申请单位较多的,实行专家听证制度。(五)中央、军队驻湘单位和省属单位举各等级的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六)外省来湘或跨市、县举民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省或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第十四条设立民职业培训机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一)申请:举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后,按审批权限送交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举者在筹民职业培训机构时,可以到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条件、申报材料等。(二)受理:符合条件并提供全部申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三)评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四)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的书面答复;申请举职业培训项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举的书面答复。(五)发证:符合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学许可证》正、副本。(六)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正式设立的民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持《学许可证》及正式批复,及时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民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将其印章、印模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和法。(二)负责本省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四)负责制定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审批的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与备案工作。(五)负责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六)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第十七条市(州)、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行政区域内民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二)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职业培训机构。(三)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第十八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学地点开展培训。不得将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第十九条民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民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培训点按以下程序:(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培训点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学地址和场所、培训内容、师资、管理人员、资产财务等资料。(二)经原审批机关准许并出具函件后,连同管理方案报增设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三)增设后的培训点应接受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第二十三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理事会、董事会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校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决策机构)首批理事、董事由举者推选,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董事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聘任,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章程推选。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第二十四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实行上岗制度。校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培训考核,并专职从事管理工作。(一)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人选,由校决策机构或举者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核准聘任。(二)民职业培训机构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良好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组织管理能力;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5、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第二十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董事长、校长,应与在该民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二十六条民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其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聘任合适数量和素质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2,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第二十八条民职业培训机构聘任的承担理论和实习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一)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二)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第二十九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教师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应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课时。第三十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审批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选择相应教材和方式组织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目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的,依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学员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民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证书核发法按《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管理法》执行;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民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第三十二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承担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民教育学机构收费管理法》文件要求。民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培训班,按照学习期限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训班,按照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民职业培训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第三十四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印制、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按《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广告备案法》执行。广告、简章内容应真实、准确,如实发布,经审批后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和误导。第三十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民职业培训机构在每年年终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后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职业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与其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年度提留发展基金,用于其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民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与个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员来校学习。以学校名义接受的资助或捐赠应全部用于学,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七条民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学需要开附属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对其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民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财产第三十九条民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学三年后,出资方方可提出撤资要求,并由举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除依法返还其投入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用于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剩余财产不能达到学基本要求的,转入终止程序。发生经济纠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表制度。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民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第四十一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种教育培训信息及资料,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第四十二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和社会信用等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示范、骨干、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年检评估和信用等级晋升法按《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法》执行。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依法定期对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第四十四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督导评估与检查。第四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学地址,改变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更换举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增加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扩大学规模,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民职业培训机构在变更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增加职业(工种),提高学层次时,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第四十六条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结。(一)变更举者或法人代表,由民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举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4、民职业培训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5、变更后的举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法第九条第二款)。(二)变更机构名称由民职业培训机构的举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学许可证》(正、副本)。(三)变更校长,由举者提出,经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民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意见;4、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5、《学许可证》(正、副本)。校长由举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四)变更注册校址,由举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法第九条第三款);4、《学许可证》(正、副本)。/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⑼ 恩施市有几个职校
恩施市内有以下六复个职业技术学校:制
1、恩施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土桥坝民院民大医院旁边,也是党校旁边五峰山路32号
2、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122号,就在民院上面不远。
3、恩施广播电视大学,恩施市土桥大道150号、
4、恩施自治州民族贸易技工学校已经合并到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5、恩施自治州交通技工学校,恩施市叶挺路5号
6、湖北民族学院职业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湖北民族学院院内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⑽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
亲,这个问题太笼统啦,每一个地市都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心,这样没法更精准的给你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