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为对什么办学水平进行督导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培养目标,把说普通话、用规范汉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标语(牌)、电子屏幕、校刊(报)、试卷、教育教学用书以及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的基本工作用语。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1)用字规范化教育培训制度扩展阅读
第十七条
有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二)商号、店名、企业名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四)商标、商品的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销售。
第十八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