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如下:
在中央是公安部和工信部;
省级一般是公安厅和经信委(国防科工办);
市级一般是公安局和经信委;
县级比较分散,有公安局、安监局、经信局、商务局等等。
B. 从大库领民爆物品到临时存放点是由爆破员领取还是保管员也可以领取
领民爆物品到临时存放点是由爆破员领取
C. 初次接触民用爆破行业,想学习关于民爆爆破的知识,请问有什么书籍或者是教学资料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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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看看这个,相信对您这样刚刚接触民用爆破行业来说,应该是很有益处的。
D. 从大库往小库领民爆物品由爆破员领取还是保管员也可以领取
到库往小库岭民爆物品由爆破员领取,还要保管员可以领取嘛,这个保管员的话是不能领取的,因为这是爆破员才能明确的,保管员只能是保管。
E. 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环节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按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使用单位是否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等“三小企业”及其他各类矿点是否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证件。
(二)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配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三)使用单位是否定期对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是否定期了解涉爆从业人员思想状况,是否及时掌握、化解矛盾纠纷;对不适合在重要涉爆岗位工作的人员是否及时予以调整。
(四)使用单位是否与当地派出所签订年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五)使用单位是否建立了严格的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制度,是否如实记载每次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发放人、领取人姓名,是否有发放人、领取人的签字。
(六)使用单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是否明显超过当班用量,当班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及时清退回库,是否如实记载退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退库人、保管人姓名,是否有退库人、保管人的签字。
(七)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并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同意。
(八)爆破作业单位是否超出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是否存在将民用爆炸物品用于未经行政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等问题。
(九)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是否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并通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开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等电子证;是否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是否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
(十)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场所是否具备安全存放条件,是否设专人管理和看护,是否隔夜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十一)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和流向信息及时输入计算机系统。
(十二)使用单位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问题。
(十三)使用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买卖、调拨民用爆炸物品问题。
(十四)是否存在其它违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问题。
F. 民用爆炸物品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国家将对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实行监控
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国务院日前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实行监控制度。
《条例》从生产、销售和购买、运输以及爆破作业等环节,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监控作了具体规定。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雷管编码打号;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和进出口单位应当分别将买卖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以及购买、销售单位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备案;爆破作业单位要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发放的原始记录留存2年备查。
此外,《条例》还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异地爆破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根据国务院日前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六个条件: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条例》还规定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新华社北京5月24日电国务院日前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条例》对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一是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是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三是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是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条例》还规定,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G.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爆破作业违规行为如何处罚
如果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会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认定后将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7)民爆物品爆破员教育培训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H. 民爆物品运输驾驶员属于爆破三大员吗
明报物品运输驾驶员属于爆破三大员吗?应该是属于吧?
I. 爆破保管员的职责
爆破器材保管员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
2、负责炸药、雷版管的验收、保管、发权放及统计工作,建立收、发台账、做好完整的记录。
3、不得将炸药、雷管发放给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4、负责对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炸药、雷管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并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5、对配送到现场的炸药、雷管除及时登记外,还应将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6、爆破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完整的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资料交到公司有关人员的手中,并且保存二年以上,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