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完成规定的培训;
(三)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四)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五)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第十条 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至(十九)项所列的培训合格证相应培训前,应当完成基本安全培训;
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申请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第十二条 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申请以下培训合格证者,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并具有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
(一)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二)申请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及不少于3次装货操作、3次卸货操作;
(三)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高速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相应职务的不少于1个月或50个单航次的船上见习。
② 我是一名海员关于11规则有些地方不明白,往详解
现在有相对应的培训,有的学校叫11规则履约培训,有的学校起个简单的名字叫一条龙内培训,根据职务不容同,科目也不同。
甲类三副费用5500左右,你只需要参加这个培训就可以了,培训完了考试合格海事局会有记录,然后用你的旧版证书换成符合11规则的新版证书。培训时间大约是10天左右。
培训报名需要2寸照片4张,大证和培训证书,本人身份证各一张。
另外请你注意: 在你换证之前要做体检,体检是2年有效期,换证或者上船工作都需要。目前天津海事局这边的原则是只能在三副适任证书签发机构下属的地区进行培训。也就是说天津发的三副证,天津地区进行履约培训。
你的三副证书是福建发的,最好是在福建进行培训,你们那里培训机构也很多。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在你换证之前,一定要完成海事局规定的船员信息录入,如果没有完成录入的话,新版证书是换不出来的。录入需要带你的全部证书的原件和身份证,并且让你的签约公司给你打一张船员信息录入申请单,并且盖章,到录入点,照相,按指纹,然后进行证书核查,如果顺利的话半小时完事。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地点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
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
培训机构不得采取欺骗学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予以保存。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培训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公布前款所述的院校名单。 本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十三号令)同时废止。
④ 船员基本安全补差培训已经培训完了,请问直接就可以换11规则证书吗,还需要别的培训吗如果自己去换
关于来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自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
第十九条 持有有效的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考试和换证:
(一)持有旧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应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⑤ 渔业船员或社会人员怎样怎样报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该怎样做
渔业船员报复考海船船员制适任证书按《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需要持渔业船员适任证书,在满足5年内12个月的相应服务资历后,满足学历等要求。社会人员考机工、水手需要到船员培训机构参加培训,通过海事局组织的考试、评估后,实习6个月,可以申请值班机工、水手适任证书;社会人员考丙类及以上三副、三管轮需要参加航海类中专以上或2年制航海适任培训,通过海事局组织的考试、评估后,实习12个月,可以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
⑥ 船员的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船员一旦被雇佣,公司就应该为其缴纳相关保险。以下是摘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船公司应依法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其法定义务。
船公司直接聘用船员时,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应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船公司应依法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否则船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补缴其社会保险并赔偿损失,届时船公司还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船公司为船员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取代船员依据劳动法所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船公司为船员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公司给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待遇,不是其法定义务。保险期内,船员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船员伤害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给船员或其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作为补偿。
船员或其受益人因工伤亡取得商业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的同时,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船员受伤的有权享受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船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有权获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船公司未依法为船员办理社会保险,而在此期间船员发生工伤的,则船公司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船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不是强制性保险,由用人单位自由选择。实践中,有的船公司通过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将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劳动合同对所聘用员工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在赔偿方式上也存在不同。工伤保险赔偿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对伤残补偿按照伤残级别给予24个月工资至6个月工资不等的一次性补偿,并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对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家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的金额与劳动者月工资有直接的关系。
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雇主自行确定或雇主根据与雇员协商的结果进行确定,然后一次性给付受害人。如果购买的限额较高,则同等伤残等级下可以获得的补偿越高,反之亦然。影响雇员获得赔偿金的因素不仅仅是月工资,还有雇主购买的赔偿限额。
综上所述,中国的船公司直接聘用船员时,应遵守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船员办理社会保险。因船员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从更好维护船员利益的角度出发,船公司可将为船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项福利来吸引高素质的船员。鉴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有些费用由单位自行补足,而雇主责任险中公司可以按照投保意愿选择无免赔额的承保条件,出险后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故船公司也可以将投保雇主责任险作为补充。
个人重新投保的商业保险跟船东给入的保险不冲突,可以重复买。
⑦ 如何考船员证
一、要专业学历和培训
1.申报乙类和丙类水手及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具有主管机关规定的专业培训时间,进行专业培训或航海类学校的相关专业学历。
2.申报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必须适具有两年以上的航海类职业教育或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3.申报无线航区船舶大副、船长、轮机长、大管轮、及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子员的船员,必须具有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要海上资历
1.申报乙类丙类机工水手适任证书者考试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需6个月的海上实习资历(航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均可)。
2.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12个月(新的文件:沿海航区以上均可)。
3.申请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4.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丙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
5.申请扩大航区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申请航区较低一级,但相同船舶的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资历
6.申请提高吨位和功率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申请吨位较低一级吨位和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2个月。
7.同时申请扩大航区和提供吨位、功率的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和吨位、功率较低一级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
三、要专业培训
1.报乙类、丙类、水手、机工的必须要经过正式培训单位6个月的专业培训,其中必须经过海员“基本安全”和“精通艇伐”专业培训。
2.( 2)报考客船服务员或船舶厨工、电工均需要经过为期10天左右的海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客船服务员还需要进行“客船专业培训”。
3.(3)报考特殊船舶的船长、驾驶员、轮机员、水手、机工(油轮、化学品、液化气船)除还需进行“特殊专业”培训。
四、要海上实习
1.乙类丙类水手、机工的船员,获得“考试合格证”后要进行6个月的海上实习(远洋、沿海均可)
2. 获得各类三副、三管轮得考试合格证的船员,需到船上实习担任水手和机工12个月后,方能换取适任证书。
3. 一般货船或客船船员,在获得“特殊专业”培训后需要特殊船上(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实习三个月方能换取特殊船舶适任证书。
五、安全记录
无论队那类船员,凡在海上工作中出现失误或有责任事故的,海事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表现和事故情况,确定能否申报各类适任证书。
⑧ 船员培训制度
不知道你找的是不是这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发布单位:部海事局 【2009-07-02】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06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06日 (中央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 船员应根据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和担任的职务,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适任标准,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 培训种类
第六条 船员培训种类有:
(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
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
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
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
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由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二)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
1、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
2、客船及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
3、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
4、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5、船舶装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
在特定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特殊培训。
(三)船员专业培训: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3、船舶高级消防培训;
4、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
5、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
6、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
7、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
在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应的专业培训。
(四)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和申请散装液货船、客船、滚装客船、客速船等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船员保持其适任能力的培训。
(五)船上培训:即初次申请船长、大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者,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在船上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完成的技能训练。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七条 培训机构系指从事本规则第六条列明的各项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满足所开展培训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
第九条 筹备船员培训机关,应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级管理机关;
(二)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培训设施、设备、场所、器材的情况;
(四)每一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船员证书、教学经历、对培训纲要的熟悉程度等情况;
(五)有关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
(六)内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八)质量标准体系;
(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主管机关于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如同意,可指定有关港务监督对培训筹备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的机构筹备就绪后,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递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筹备工作总结、本规则第九条列明的事项的说明以及培训条件不足事项的改进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经现场验收,作出验收报告报主管机关。验收报告应对申请培训的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审核验收报告,于收悉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和有关港务监督。如批准,则向申请培训的机构签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 《许可证》系指主管机关统一印制,载明船员培训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船员培训资格的证明文件。
《许可证》分正式和临时两种。临时《许可证》仅用于培训机构在其质量体系试运行期间所开展的船员培训。
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有:
(一)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上级管理机关);
(二)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规模和地点;
(三)负责相应船员培训监督管理的港务监督;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时,制作正本一份签发给培训机构,同时制作副本若干份供主管机关和有关港务监督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本规则第十五条(一)款内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需增加船员培训项目或规模的,按本规则规定向主管机关重新申请签发《许可证》。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开展每期船员培训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经核准的培训计划和纲要开展培训;
(二)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担任培训任务的教员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四)培训机构应按《许可证》规定的培训项目、规模、地点开展船员培训;
(五)满足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培训机构不能符合上述一项或几项要求开展培训,影响培训质量的,有关港务监督对该期培训不予认可,不受理考试和评估,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始前,应向有关港务监督递交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报告:
(一)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四)学员名册和学员填具的《船员培训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港务监督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有关培训机构是否同意开始培训。如同意,港务监督应将考试、评估计划和审核情况反馈给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应符合本条规定并得到港务监督的认可:
(一)符合规定学历、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已接受相应的教学培训和指导;
(二)与受训学员的资格相当,并具备相应的海上经历;
(三)具备完全胜任岸上或船上特定种类和级别的培训的能力;
(四)对相应的培训纲要、目的、要求、评估方法、评估标准以及相关的程序和规范有足够的熟悉和正确的认识。
从事模拟器培训的教员应接受过相应的模拟器教学技术指导、具备相应的真实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胜任相应的模拟器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员应遵守主管机关、港务监督和培训机构的有关培训、考试、评估的规定。凡培训出勤未达到规定培训时数四分之三的学员,即失去参加考试、评估和申请发证的资格,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应保证模拟器符合STCW
78/95公约附则1/12、《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第A-I/12节以及主管机关规定的相应模拟功能和性能标准,并且:
(一)适合于所选定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二)能模拟有关船上设备的操作特性,包括设备特点、局限性和可能产生的误差,达到培训目标所要求的真实水平;
(三)具有足够的行为真实性,使学员获得培训目标所要求的有关技能;
(四)能提供一个可控制的操作环境,能够模拟各种可能的情况,包括与培训目标有关的紧急、危险、失常状态;
(五)备有一个能使学员、教员、设备、模拟的环境沟通信息和相互作用的接口;
(六)适合于评估目标,具有可由教员、评估人员监控、记录、评估训练情况的功能。
用于船员培训的模拟器,应经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的认可。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全面、适当的模拟器培训计划和程序,并选定具体的、尽可能接近船上工作和实践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培训机构在确定模拟器培训程序、目标和任务时,除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提及的规定外,还应充分考虑STCW规则第B-I/12节的指南。
第二十八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和船舶,应在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作业的同时,使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制定船上培训计划、程序、规范和实施方案,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经认可,保证《船上培训记录簿》内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 有关船公司应将学员名册和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名单及资历报送有关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应至少就以下内容进行总结:
(一)培训纲要、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学员参加培训和通过考试、评估的情况。
(三)教员教学的情况。
(四)培训设备使用、维护和培训器材消耗增补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培训的考试和发证
第三十二条 港务监督对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二)、(三)和(四)款规定的相应培训的学员进行考试和评估。
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一)款规定的相应培训的学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规定,申请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和评估。
完成本规则第六条(五)款规定的船上培训的学员,由有关船舶的船长负责评估,并经船员所在的公司提出鉴定意见报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审核。
第三十三条 就本规则而言,考试即书面考试,测验学员经过培训所掌握的知识水平;评估即实际操作考试,检验学员经过训练所达到的技能水平。
考试采用笔试、计算机辅助考试等方式,评估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器测验、口试、听力测验、计算机辅助测验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员经考试、评估合格,符合规定的见习要求后,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培训考试、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具备主管机关规定的船上服务资历或与之相当的专业工作经历,并且:
(一)熟悉相应的培训纲要、目标和程序;
(二)熟悉相应的考试和评估的程序和标准;
(三)对培训考试、评估的内容具有适当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技能;
(四)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的教育测量学培训,接受过有关考试、评估方法和实践的适当指导,并已获得考试、评估的实际经验。
如考试、评估涉及计算机、模拟器和船上设备,考试、评估人员还应熟悉设备的性能、精度、局限性及其正确操作规程,具有特定种类计算机辅助考试系统和模拟器评估的实际经验。
第六章 培训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标准体系,保证其开展的各项培训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三十七条 负责实施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港务监督,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执行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三十八条 为达到既定的培训、考试、评估、发证目标而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均应包括内部检查、监督和独立的外部审核机制,以保证质量标准体系持续有效,以及时发现的缺陷能获得及时的纠正。
第三十九条 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对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实施外部审核的机构。港务监督应在不超过4年的期限,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对审核报告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签发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证书》。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组成审核组对实施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港务监督建立的质量标准体系进行定期的、独立的审核,对不能有效履行船员培训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主管机关可重新确定其职责范围。
审核组将审核报告和结果报送主管机关。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工作的范围和审核人员的资历。
第四十一条 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均应:
(一)按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价;
(二)核实体系内部的所有的管理控制和监督措施及补充措施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和文件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能有效地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
(三)核实内部检查和外部审核的结果是否记入文件并提请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注意;
(四)核实有关部门是否及时采取纠正缺陷的行动。
第四十二条 参加外部审核的人员应由与被审单位的工作无关的合格人员组成,其资格由主管机关规定并认可。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在定期审核工作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有关审核情况和结果资料递交国际海事组织。
第七章 培训的审验
第四十四条 港务监督对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审验分为年度审验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
审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纲要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控制、日常教学管理、内部管理等事项和有无违反本规则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审验结果分为及格、不及格两种。
第四十五条 年度审验在《许可证》发证之日后一周年前1个月内进行;《许可证》再有效审验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进行。培训机构应对在上述期间内所开展的船员培训进行全面自查,并向港务监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自查报告:
(一)各项培训的期次、人数、教学、训练情况和合格率。
(二)培训设备使用、增减等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港务监督完成审验后,将审验结果记入船员培训机构档案,并向主管机关提交审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致使其不能满足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要求的,主管机关可注销其《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
(一)培训管理混乱;
(二)训练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教学计划及纲要和教员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质量标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并可视情节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有关港务监督核准改变或调整培训计划;
(二)训练场地、设备、模拟器等不能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教员未能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四)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易地从事培训;
(五)不按培训规范进行培训和弄虚作假;
(六)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核准的培训项目、规模、范围开展船员培训;
(七)违反其他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港务监督应给予警告、处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其中一种或两种处罚。
(一)违反考场纪律;
(二)以弄虚作假、欺骗、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向港务监督申请或获取船员培训合格证;
(三)伪造、变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或冒用船员培训合格证;
(四)扰乱正常的培训秩序。
第四十九条 对不能有效履行船员培训管理职责的港务监督,主管机关可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各项船员培训的实施办法和培训纲要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颁布。
第五十二条 港务监督应配备主管机关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所管辖的培训机构的档案,并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港务监督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持有STCW78/95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主管机关确认符合STCW78/95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培训合格证。
非STCW78/95公约缔约国签发或承认的船员培训合格证,主管机关不予承认。
第五十四条 船员培训合格证和《船上培训记录簿》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五十五条 参加船员培训的学员应按规定缴纳培训的考试、评估和发证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按此办法取得的《许可证》仍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按本规则进行再有效审验。
⑨ 新船员请教
只要你有抄航海两年以上资历就可以了,不管你是做什么职位的.航道局也有自己的船啊,当然需要电工了.现在非航海专业的船员想报考三副的话,需要到航海院校脱产学习两年,然后参加驾驶员的必要的考试,合格者可以得到三副证,但必须是再上船12个月后,具体这一些问题希望你能找一些这方面的中介咨询一下,他们会给你正确的答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