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铁路总监证还有继续专业监理培训教育吗
继续教育三年一次,以后评副高级的时候也需要
这个不能忘了连续五年的继续教育呢
⑵ 铁路班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主要采用哪些形式
1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学历教育形式化,短期培训不完善
学历教育存在形式化,承办学历教育的大专院校不能按时面授、辅导,以考代培,最终均能拿到相应文凭,但达不到这些学历应具备的专业学识,存在“真文凭、假水平”的现象。短期培训中存在教学设备不完善的问题,比如在短期计算机培训中,由于考虑不周,出现了同期参加学习培训的人数过多,导致计算机教室不足;在培训过程中只讲理论、不上机操作。对于这样一门对实际操作能力要求极高的课程而言,只讲理论、不上机实作的课程形式会使培训效果大打折扣,且部分培训教材和模块过于老旧,不适于新型软件的应用,有时甚至为了降低培训成本,培训教材无法做到人手一册,只能完成学习计划,导致培训流于形式,达不到培训的目的。
1.2日常培训不到位,培训制度未落实
目前,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中实行路局、站段、车间、班组培训教育网制度。在实际培训过程中,结合生产实际的班组日常培训是落实培训制度的关键一环,但因生产任务的变化,当任务与学习间存在矛盾时,常以任务为重,无法保证职工教育培训的学习时间,导致培训质量较低,日常职工业务培训无法真正落实到位。如何确保职工业务学习的时间和提高培训质量,当前还没有解决这一矛盾的具体方法,因此,职工日常培训管理体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1.3激励机制不完善,职工学习主动性较低
铁路工作劳动强度大、业务学习的激励机制不完善、奖惩力度较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职工认为,学再多工资也不会增长,不学习也不会降低工资,因此,职工缺乏学习动力,不具备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4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培训内容有缺陷
目前,铁路企业职工的人员构成大致分为:部队复转退伍军人、其他单位调入的非本专业的职工、大专院校的学生。这些人员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在培训过程中不分学历、年龄,从相同的起点开始学习,进而导致“听懂的烦,听不懂的玩”的现象存在,无法起到培训效果;没有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进行适应性培训,应对文化程度较高的职工采取实作技能操作的培训,对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职工采取实作技能操作与理论知识相结合的培训,而现实中并没有采用多样化、灵活、适用的培训方式,只教条地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在每月初由办公室确定培训内容,没有分析现场存在的问题,导致培训内容与现场脱节,没有明晰职工所需,解决实际难题,将培训内容作为一种形式和任务来完成,应付上级检查,针对性和适用性较低。因此,这种培训内容既浪费资源,又达不到培训目的。
2抓好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对策
要想做好铁路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引起管理者对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加大对职工教育培训的投入和管理力度,避免在文件、讲话中出现“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提高职工素质为中心上”的提法。但实际工作中存在谈着“中心”、干着“偏心”、繁忙时“离心”的尴尬局面。随着铁路现代化的高速发展,新技术、新设备不断涌入,这就要求领导必须转变观念,加大对职工教育培训的投入和管理力度,重视职工教育的资金支持,完善企业基础教学系统,投入现代化教学设施,增加多媒体教学、计算机局域网络教学、模拟教学等的设备。在投入这些设备后,可解决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从而做好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此外,上述策略不能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要真抓实干。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现代铁路高速发展的需要,才能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
⑶ 武汉铁路局武汉职工教育培训基地怎么样
武汉铁路局武复汉职工教育培训基地是制2017-06-19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注册地址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涂家岭7村31号。
武汉铁路局武汉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000MA490AGYXM,企业法人秦兴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武汉铁路局武汉职工教育培训基地,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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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集中辅导考试有不合格的人员吗
各相关监理会员单位、培训单位:
最近,相关监理公司根据监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网络学习的通知》精神,汇总上报了2008年前应参加而未参加铁路监理工程师复查人员名单及2012年12月31日前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第一阶段(2010-2012年)的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监理人员名单,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现将审查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3年8月1日起,请各监理公司携带2008年前应参加而未参加铁路监理工程师复查本次审查合格人员的《铁路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铁路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及身份证等(原件),到监理委员会办理铁路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铁路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加盖公章等手续。审核名单公布后,审查合格人员应在2013年10月31日前参加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取得网络学习证明。在2014年1月31日前,须参加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集中辅导考试,经考试合格、评审通过后,铁路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铁路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继续有效三年。
2. 在2012年12月31日前,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第一阶段(2010-2012年)的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经审查合格的监理人员,在2013年10月31日前,应完成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网络学习,取得网络学习完成证明。在2014年1月31日前,须参加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集中辅导考试,经考试合格、评审通过后,铁路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铁路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铁路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继续有效期三年。
3. 2014年1月31日前未能完成铁路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将视同自行放弃,由监理公司将其证书上交监理委员会。
⑸ 铁路公安新干警培训什么
公安业务知识,警体训练,公务员职业道德学习,教育和培训对象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公安教育培训工作旨在通过全面加强全路公安系统各层次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干警政治、业务、文化、军事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铁路公安工作的需要。公安教育工作是公安工作的基础,是加强公安业务建设,提高铁路公安队伍整体素质的根本途径。为切实加强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调动广大干警参加学习政治、业务、文化知识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保卫改革开放,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任务,根据国家教委、铁道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公安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凡参加路内外各级、各类公安大、中专院校举办的脱产、函授、自学考试和专业证书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干警,均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 教育培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突出铁道公安的特点,强调学用结合,讲求实效,重点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4条 学历教育的成人大专招收40岁以下,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工龄的干警。成人中专招收35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龄的干警。经铁路局批准,从铁路职工中招录公安成人中专生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招录人民警察的规定办理。
第5条 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招收35岁以上,具有高中、中专毕业证书,五年以上专业工龄、专业对口的干警。中专专业证书班招收35岁以上,具有初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专业工龄,专业对口的干警。
第6条 岗位培训的对象是全路在职公安干警和保卫干部。其中已获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公安专业技术工作的干警,参加继续教育,免去岗位培训。
第7条 铁路公安干警凡参加电大、函大、业大等形式学习的,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对口及国家教委的有关入学规定,经本单位教育科(办)审核后,方可送培。
第三章 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第8条 铁路公安成人学历教育统一由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和齐齐哈尔、锦州、北京、兰州、济南、郑州、南昌、成都、柳州成人中等公安学校负责实施。岗位培训按照三级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副科职以上干部和少数专业技术干部的岗位培训由部公安局负责;所队长由各铁路公安局负责;所队长以下干警由各铁路公安处负责培训。各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公安处所队长以下干警(含所队长)的岗位培训,归口由中国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公安处负责培训。
继续教育由部公安局委托有关公安院校负责实施。
第9条 各单位在办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和铁道部公安局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使用部公安局组织编写或规定的教材,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10条 各种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部教育司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试考核。岗位培训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考试,培训后三个月按照《铁路公安岗位职务规范》要求进行考核。凡参加学习培训的干警,必须按标准学完规定内容,并经考试、考核合格之后,方能颁发证书。
第11条 各类毕业、专业、合格证书由办学单位填写考试成绩和考核意见,按部教育司、公安局有关文件规定:成人大专、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和普通中专毕业证书由部教育司验印;成人中专、中等教育专业证书由主管铁路局教育处(委)验印;科职以上干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部公安局验印;所队长以下干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各铁路公安局、中国铁路工程、铁道建筑总公司公安处验印。验印后由办学单位颁发。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12条 各铁路公安局、处要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鼓励干警参加各级、各类公安大、中专院校学习,以及岗位培训对口专业的学习培训。局、处要成立相应的专职教育科(办),配备专职教育干部,组织、指导教育培训工作。
第13条 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教育、人事、组织及各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年度招生工作及对送培干警的审核和验印工作;人事、组织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干警教育培训计划,选调送培干警和对干警教育培训的考核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教育培训中的业务教员、教材建设和对干警教育培训的业务考核工作。
第14条 在进行岗位培训的过程中,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培训基地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和教师,保证办学经费,搞好后勤管理,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
第15条 办学单位要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用人单位要从各方面支持办学单位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教育培训工作做好。
第16条 各办学单位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实行军事化管理,严格组织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17条 荣获铁路局、地、市级以上机关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记三等功以上者及边疆、山区和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成人公安大、中专院校和专业证书班者,优先录取。
第18条 脱产参加公安成人大、中专院校、专业证书班、岗位培训班和各种专业短期培训学习的干警,学习期间原工资照发,岗位职务不变。各种奖金、奖励和津贴,根据干警学习期间的现实表现和学习成绩评比发放。发放办法由各公安局、处协调送培单位和教学培训单位研究确定。
第19条 干警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专业证书教育和岗位培训的成绩,均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提职、晋级、使用的依据之一。对已取得学历教育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干警,享受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20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根据干部任免权限,凡干警的晋级、提职、转干均实行人事、组织与教育部门任职会签制度,未经岗位培训的,教育部门不予会签。
第21条 新录用的民警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不合格者,应视情节决定补课培训,暂缓上岗或予以辞退。上岗后还应按《铁路公安岗位职务规范》规定的岗位工龄要求,重新列入岗位培训计划。新民警的岗前培训不纳入岗位培训。
第22条 凡已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与本岗位职务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证书以及继续教育证书的干警,转换新岗位都要重新经过新的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23条 凡是公安大、中专院校(含自学、函授)毕业和取得高等专业证书、中等专业证书,并与本岗位职务专业对口的干警,免专业技术理论的培训和考试,但要进行实际技能部分培训和岗位实际的考试、考核。
第24条 凡参加过公安机关及其他大、中专院校举办的与本岗位专业对口的短期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干警,只免该专业理论的培训和考试,但要进行规定中其他专业理论的培训、考试和岗位实际考核。
第25条 参加岗位培训考试二门(含)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课、补考直至及格;三门(含)以上不及格者应重新培训,停发培训期间的奖金、岗位津贴,重培后仍有三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应调整其工作或调出公安部门。
第26条 在职干警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的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停发奖金、岗位津贴,不得上岗、晋级、提职、转干,调整其工作或调出公安部门。
第27条 内聘和外聘兼课教师的津贴,可按照《铁路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若干规定》和本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专职教师享受公安院校教师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28条 此细则发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所发各种规定中有不符合本细则的,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29条 本实施细则由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⑹ 如何尽快提升铁路职工教育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
铁路工人来:原指架设铁路的工腾源讯人,英语:Platelayer ( 铺路者)后引申为一切在铁路有关单位工作的有关人员,即在铁路工作的人,铁路正式工人,央企员工等。随着社会众创经济进步,修路的铁路工人也就是工务段的底层劳动者,基本上来自铁路世家的职工空间子女退役入路,现今铁路职工文化程度大幅提高,基本都是大专毕业的铁路相关专业者。大型的维修都有机械化代替。原有的正式工人基本老龄化,标准称谓铁路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