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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8 13:34:00

Ⅰ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本公司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充实其业务知识与技能,以增进工作质量及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所属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培训及其有关作业事项均依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工作权责划分 1.教育培训部 (1)全公司共同性培训课程的举办。 (2)全公司年度、月份培训课程的拟定、呈报。 (3)制定及修改培训制度。 (4)全公司在职教育培训实施成果及改善对策呈报。 (5)共同性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6)培训计划的审议。 (7)培训实施情况的督导、追踪、考核。 (8)外聘讲师对公司的全体在职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每季举办一次。 (9)全公司派外培训人员的审核与办理。 (10)派外受训人员所携书籍、资料与书面报告的管理。 (11)其他有关人才发展方案的研拟与执行。 (12)各项培训计划费用预算的拟定。 2.各部门 (1)全年度培训计划汇总呈报。 (2)专业培训规范制定及修改,讲师或助教人选的推荐。 (3)内部专业培训课程的举办及成果汇报。 (4)专业培训教材的编撰与修改。 (5)受训员训练结束后的督导与追踪,以确保训练成果。 第四条 培训规范的制定 1.教育培训部应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从业人员在职教育训练规范》,提供培训实施的依据,其内容包括: (1)各部门的工作职务分类。 (2)各职务的培训课程及时数。 (3)各培训课程的教材大纲。 2.各部门组织机能变动或引进新技术使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时,教育培训部应立即配合实际需要修改培训规范。 第五条 培训计划的拟订 1.各部门依培训规范及配合实际需要,拟订 《在职培训计划表》,送教育培训部审核,作为培训实施之依据。 2.教育培训部应就各部所提出的培训计划汇编《年度培训计划汇总表》,呈报人力资源部核签。 3.各项培训课程主办单位应于一定时期内,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报核准后,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 4.临时性的培训课程,亦需填写《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呈核后实施。 第六条 培训的实施 1.培训主办部门应依《在职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期实施并负责该项训练之全盘事宜,如训练场地安排、教材分发、教具借调,通知讲师及受训单位等。 2.如有补充教材,讲师应于开课前一周将讲义原稿送教育培训部统一印刷,以便上课时发给学员。 3.各项培训结束时,应举行测验,由主办部门或讲师负责监考,测验题目分三至四种,由讲师于开课前送交主办部门。 4.各项在职训练实施时,参加受训学员应签到,教育培训部应确实了解上课、出席状况。 5.受训人员应准时出席,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6.教育培训部应定期召开检查会以评估各项训练课程实施成果,并将记录送交各有关单位参考予以改进。 7.各项培训的测验缺席者,事后一律补考;补考不出席者,一律以零分处理。 8.培训测验成绩及成果报告,列入考核及升迁之参考。 第七条 培训成果的呈报 1.每项 (期)培训办理结束后一周内,讲师应将学员的成绩评定出来,记录于《在职培训测验成绩表》,连同试卷送人力资源部门,以建立个人完善的培训资料。 2.主办单位应于每项 (期)培训结束一周内填报《在职培训结报表》及《讲师钟点费用申请表》,连同《成绩表》及《学员意见调查表》,送教育培训部门,凭以支付各项费用及归档。 3.如需支付教材编撰费用时,主管部门应填写《在职培训教材编撰费用申请表》,送相关部门核签后凭此予以支付。 4.各部对所所属人员应设定《从业人员在职培训资历表》。 5.每三个月,各部门应填写《在职培训实施结果报告》呈教育培训部,以了解该部门最近在职培训实施状况。 第八条 培训评估 1.每项 (期)培训结束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分发《在职培训学员意见调查表》,供学员填写后与测验卷一并收回,并汇总学员意见,送讲师转人力资源部会签,作为以后再举办类似培训的参考。 2.教育培训部应对各部评估培训的成效,定期分发《培训成效调查表》,供各部门主管填写后汇总意见,并配合生产及销售绩效,比较分析评估培训之成效,做成书面报告,并呈报核准后,分送各部及有关人员作为再举办培训的参考。 第九条 派外培训 1.因工作或晋升就任新工作前的需要,各部门应在推荐有关人员送教育培训部审议,呈总经理核准后派外受训,并依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办理出差手续。 2.派外受训人员返回后,应将受训的书籍、教材及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送教育培训部归档保管,其受训成绩亦应记录于受训资历表。 3.派外受训人员应将受训所获知识整理成册,列为讲习教材,并举办讲习会,担任讲师传授有关知识给本公司员工。 4.差旅费报销单据呈核时,应送教育培训部审核其派外受训的资料是否交回,并于报销单据上签注,如未经过审核,会计部门不予付款。 5.本条款适用于参加公司外的培训,对因升迁、储备需要,在任职前可集中委托外协部办理培训,但每年以三次为限。 第十条 附则 1.各项培训的举办,应尽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如距离下班时间一个半小时以上,或上下午均排有培训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申报提供学员膳食,学员不得另报支加班费。 2.从业人员之受训成绩及资历可提供给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年度考核、晋升的参考。 3.本制度呈总经理核准后颁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Ⅱ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Ⅲ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谁有请分享给我谢谢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内知识培训容,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Ⅳ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Ⅳ 危险品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一般到巴南区运管局去办。

需提供身份证明,免冠照,填写由运管局提供的申请表格,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加盖公章。报送后接受培训,考试获得资格!

从重庆市运管局获悉,根据《全市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即日起至9月30日,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所有危险品运输车辆将要求安装GPS,相关从业人员也将接受培训,否则不得上岗。
车辆要求全部安装GPS

该《方案》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更新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对车辆和设备进行检查、补充、整改、送检。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一级车要求,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前后保险杠上要喷印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斜纹。车辆应配置运行状态记录装置和必要的通讯工具,即GPS。此外,要安装相应的隔热、导静电、切断电源等装置。

车辆要按规定制作、粘贴警示标志。据《方案》中规定,车辆或罐体后部应安装告示牌,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货物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或“爆”文字;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可承运两类及两类以上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根据每类危险货物分别制作告示牌,并对应使用。告示牌为可插取式。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到车辆入籍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接受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罐、槽车应接受质监部门的检测。

相关从业人员须接受培训

根据《方案》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接受以危险货物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应急处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市运管局在其相关证件上签注合格章。企业法人、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者,市运管局将不得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认定;未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将登记造册。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应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发现违规将责令停业

据了解,市运管局将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并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各种基础台账。同时还将加强日常监管,发现企业、车辆和人员不符合运输条件时,将立即责令其中止经营,并报市运管局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收回其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灯、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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