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急寻 财税2010 110号,发改办环资[2011]1755号 两个文件,发邮箱 [email protected]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六)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
我们对各地报来的2010年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进行了初步书面审查。现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审查情况看,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节能量计算不正确,部分项目节能量明显偏大,个别项目节能量严重失实。
(二)节能量不符合要求。个别项目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下,或1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合同签订时间不符合要求。个别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6月1日以前。
(四)改造内容不属于支持范围。部分项目如煤炭储运扬尘覆盖技术、搬迁改造、瓦斯发电、太阳能热利用等不属于支持范围。
(五)项目未在项目实施地申报,而是在节能服务公司所在地申报。
(六)部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不足70%。
(七)财政奖励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偏高,部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甚至高于项目总投资。
(八)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明显不合理。个别项目每节约一吨标准煤投资达3.5万元,有的甚至达6万元,与一般节能改造2000-5000元/吨标准煤的投资强度相比,明显偏高,节能服务公司根本无法收回投资。
(九)项目信息不全。有的项目没有填报项目名称、改造内容、节能量等。
(十)部分项目与中央财政节能技改项目重复。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立即组织对本地区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自查,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2010]2528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项目的真实性、节能量、技术经济指标、合同签订时间、项目改造内容等进行认真审查和现场核查。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审核工作承担责任,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审核机构要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自查后,对不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要及时收回奖励资金,节能量偏大的项目要如实核减节能量和奖励资金。自查结束后,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奖励项目及资金调整情况,将本地区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汇总表和每个项目的基本情况表(见附表)、合同复印件以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需详细列明节能量计算方法和过程)复印件于7月31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二)各地自查工作结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对各地区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组织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现场抽查。根据审查和抽查结果,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把关不严、审查失职的地区,暂停安排该地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将收回该公司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并取消其节能服务公司备案资格;对节能量审核明显失职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将取消其审核资格。
(三)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的要求,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将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新安排项目的基本情况表、合同复印件以及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复印件及时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鉴于部分地区还存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地方配套奖励资金不到位、对外地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予奖励等问题,请这些地区务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立即予以整改。对2011年8月15日前没有整改到位的地区,将暂停安排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
附: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② 国网节能公司有发通知的了吗,让我死心也好
您好,为您解答
还没有的
一般需要到2月下旬进行的
耐心等待吧
一般面试了 都是能进的
长理 职 陪
国家电网考试
③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我为节能减排献一策”活动的通知的活动的具体安排
活动时间:暂定于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全国总工会将于节能宣传周期间举行“我为节能减排献一策”活动启动仪式。
活动内容:一是组织工业和通信业企业职工为本企业、本行业节能减排献计献策;二是开展“我为节能减排献一策”征文活动,围绕工业和通信业企业职工为节能减排献计献策的事迹、取得的成效进行讴歌,征文要求通俗易懂、简短精炼、可读性强、图文并茂;三是各地对活动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对在“我为节能减排献一策”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取得显着成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
活动形式: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献计献策活动。
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总工会于2011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在“我为节能减排献一策”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取得显着成效的3个企业和3名个人材料以及活动总结报告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对表现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将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还将根据各地活动开展情况,对优秀组织单位进行表彰。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级工会应开通专题网上平台,共同收集整理推荐十篇本地区“我为节能减排献一策”优秀征文,于2010年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经专家评审后汇编成册。
④ 国家第一期节能减排评估师培训通知是真是假圈钱哪个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 发文
隶属国家发改委 是个事业单位 详细的可以看我空间
⑤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怎么样,在网上投简历后的第三天就发了个试岗通知给我,都没有要笔试就要接受培训。
你好,你去了吗?我也收到邀请函了,感觉挺奇怪,都不用面试的
⑥ 2015年国家电网节能服务有限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公告(第三批)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推荐:2015年国家电网节能服务有限公司高校毕业生招聘公告(第三批)
国网节能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批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已启动,欢迎广大毕业生应聘我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简介
国网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国家电网公司全资子公司,是以节能与新能源服务为主业的产业集团,是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审核备案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注册资本25亿元,资产规模126亿元,下辖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生物质能源技术中心、北京广联惠供用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
公司专注于节能服务、生物质能综合利用与开发、电能替代、国际能源利用与开发四大板块,致力于从事国家积极倡导的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与新能源前沿技术项目和典型示范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是立足电网企业、面向社会,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节能服务与新型能源应用集成供应商。
在节能业务上,公司依托国家电网公司在电力与节能领域的技术、人才、资金、装备制造等多方面优势,集规划、设计、咨询、施工、装备制造、投资、运营等服务模式于一体,针对配网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工业节能等领域,采取灵活多样的商业模式,为电网、公共建筑、港口、产业园区、需求侧管理试点城市等各类用户提供全面节能解决方案和新能源应用方案,创造最佳的节能效果,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在节能领域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在生物质能源综合利用与开发方面,国网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下属的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生物质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的专业化公司,利用国际先进的生物质直燃发电技术和中国丰富的生物质资源,在全国投资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在生物质燃料基地和燃料进口、生物质热电联产、醇电联产方面做出了大量积极而有意义的探索。
在电能替代领域,公司作为国家电网公司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服务平台,认真贯彻“加快建设坚强智能电网,承载和推动第三次工业革命”重大战略部署,积极倡导“以电代煤、以电代油、电从远方来”的能源消费新模式,面向终端能源消费市场大力实施以电代煤,不断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推动社会节能减排,缓解城市雾霾困扰,以实际行动履行央企社会责任。
在国际能源利用与开发上,公司在俄罗斯远东地区、印尼等东南亚地区积极寻求合作,跟踪掌握市场需求,已在开拓海外能源市场、电网节能服务市场、引进先进电力技术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绩,努力推动国际化业务与国内业务双向融合,协同发展。
二、招聘安排
1.考生报名阶段:毕业生可在国网公司招聘平台上投递简历,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日。注意:请确保学籍验证码在2015年7月1日前有效,否则将影响招聘及录用;前两批已经填报我单位的应届毕业生,不用再次提交工作申请。
2.简历筛选:我公司将于2015年6月上旬通过手机短信、招聘平台站内消息等方式发布入围人员笔试考试通知,未入围者不再通知。
3.资格审查:2015年6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资格审查内容包括:学籍信息与招聘平台填报是否一致,填写的各类资格证书、获奖情况、学术成果等与平台填报是否一致等。
4.笔试:笔试时间初定于2015年6月14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参加国家电网公司组织的统一笔试(笔试内容详见《国家电网公司2015年招聘高校毕业生公告》)。
5.面试:初步定于2015年6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我公司将通过手机短信、招聘平台站内消息等方式发布面试通知,组织开展面试工作,未入围者不再另行通知。
6.公示拟录用人选:根据毕业生应聘意向和考试成绩,择优确定并向国家电网公司申报拟录用人选名单,经核准后,在招聘平台对拟录用人选进行公示。
三、报名条件和需求信息
我公司本次招聘的岗位为节能公司下属京外单位: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请毕业生认真阅读相关要求后进行志愿选择:
(一)报名条件
1、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应聘条件
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有38家生物发电厂有招聘需求,分布在全国多个省份(具体分布见附件)。应聘人员应为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其中电工类、其他工学类毕业生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其他专业要求为大学本科。
2、其他条件
(1)应聘毕业生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无刑事犯罪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记录。
(2)应聘毕业生应身体健康,能适应电力企业工作,并经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二)需求信息
1、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注:1.上述专业均指主修专业,且应与学信网出具的学籍报告一致;
2.应聘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毕业生,请在招聘平台里选择具体的电厂所在地,否则无法分配。
四、有关要求
应聘人员应认真阅读应聘条件,按照要求进行简历投递。应聘人员应保证所填信息完整、准确、真实,各相关字段均必须填写(含必填和非必填字段),不得漏填。所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一经查实,招聘方有权取消应聘者应聘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联系方式
应聘我公司下属国能生物发电集团公司的,咨询国能公司人力资源部张老师,010-63505317。
附件下载>>>
2015年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招聘需求单位.xls
湖南国企考试交流群:216737541,欢迎加群进行交流。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⑦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的通知》原文件
各市(州)来人民政府,省级各部自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资源节约的基本国策,加快节约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万元GDP能耗比“十五”末期降低20%的目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省服务业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服务业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节能意识,把节能工作摆在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位置
节约能源资源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既是当前的艰巨工作,也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同时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突破口。各级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在抓好工业、建筑业节能降耗的同时进一步抓好服务业的节能工作,把节约能源资源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在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同时更加重视服务业的节能降耗,切实做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005年我省服务业发展比全国平均水平滞后0
⑧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有谁知道天津市对这个的正式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成文日期:2010-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六)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