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多少学时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接受120小时的继续教育。依据《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回规定》第五条:
二级建造答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性计算,亦可累计计算。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执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有三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制度。
② 谁知道注册二级结构工程师每年的继续教育报名时间新单位可以帮忙帮做吗大概时间多长呢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关于印发〈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方法及实例分析〉(第二版)教学计划的通知》和《山东省建设执业师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及《山东省注册结构工程师第八注册期继续教育培训方案》文件精神,结合网上继续教育报名情况,定于2018年6月20日举办我省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第一期)培训班,本次培训班将一并布置继续教育选修课相关内容。现将培训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必修课(现场学习):
1.BIM技术发展及在结构设计中的应用;
2.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设计与施工;
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几个相关问题的分析;
4.地基基础工程事故案例分析与加固技术;
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与工程实践。
选修课(网上测试):
1.建筑地基、基桩检测技术与方法;
2.建筑结构消能减震技术;
3.高层钢结构设计规范。
③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需要带些什么资料
培训不需要带材料。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内教育达到合格容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二级建造师管理条例”规定: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3年到期后应申请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在3年内参加一次并考试合格即可,一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举办一次,可以留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厅)官网上的通知。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④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难吗,需要考试吗
不难,要考试。
只要按时出勤上课,正常参加考试,基本都能通过。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0]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文名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类 型 办法
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 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目录
1 发布背景
2 内容
发布背景
内容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三条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采取分级与分专业相结合的原则。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水利、工业信息化、民航等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以下统称为专业牵头部门),组织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专业牵头部门按要求推荐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单位的培训规模与该年度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建造师数量应基本平衡。
第七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专职授课教师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教师可按规定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培训单位名单。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教学体系
第九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并组织必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选修课教材的编写。
第十一条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为二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第十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课程安排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
第四章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条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继续教育的方式
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拟采取网络教育的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后取得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是建造师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培训单位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培训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取消培训资格的,在五年内不允许其开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一)未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制度。
(二)未使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时间的安排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不具备独立培训能力,无法承担正常培训任务。
(四)组织管理混乱,培训质量难以保证。
(五)无办学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
(六)无固定的教学场所。
(七)专职授课教师或师资数量、水平不符合要求。
(八)无正常财务管理制度,乱收费或变相摊派。
(九)出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培训资格。
(十)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欺骗、营私舞弊等不法手段开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或修改培训信息。
(十一)不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
(十二)其他不宜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七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意不符合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二)不履行应承担的工作,造成继续教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三十条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监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⑤ 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问题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二级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及厅《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豫建建〔2011〕2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于2011年8月中旬在全省开展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培训对象
按照厅《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豫建建〔2011〕21号)第九条规定,全省符合下列条件的二级建造师都应该按照省厅培训计划安排,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1.全省所有注册已到期及注册即将到期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
2.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者;
3.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又申请重新注册的;
二、教育培训专业
根据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情况,继续教育相应地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等六个专业实施。
三、教育培训形式及内容
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需完成120学时的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我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采取脱产到培训单位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选修课采取建造师登录网络学习系统自学的形式进行。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集中面授,共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项内容。其中公共课程内容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应用》和《建设工程法规及职业道德》;学员需学习的相应专业课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矿业工程》。
⑥ 二级建造师专业-1.4安全教育培训
1.4安全教育培训
考点归纳:
考点1.4.1: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指进厂、进车间、进班组三级。
对建设工程来说,具体指企业(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班级三级。
(1).企业(公司)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贵,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2)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级安全教育由项目级负责人组织实施,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概况,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生产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考点1.4.2:企业领导的安全教育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 )安全生产管理职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
(3 )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考点1.4.3:项目经理、技术负贵人和技术干部的安全教育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干部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贵任;
(3)典型事故案例剖析:
(4)本系统安全及其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
考点1.4.4:娜长和妓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及技能、职业病和安全文化的知识
(2)本企业、本班组和工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
(3) 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贵;
(4) 典型事故案例;
(5) 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
考点1.4.5: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_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病知识、安全文件:
(3)员工伤亡亊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査处理程序: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考点1.4.6:经常性安全教育
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考点1.4.7: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安全教育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安全形势报告会、事故案例分析会、安全法制教育、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竞赛、师傅带徒弟等。 '
考点1.4.8: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考点1.4.9: 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中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指出.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定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速机制.
?案例?.4.1 [2014二建建筑真题]
事件四: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査时,发现只有公司级、分公司级、项目级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中交底人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
问题:分别指出事件四中的错误做法,并给出正确的做法。
【答案】:错误一:只有公司级、分公司级、项目级安全教育记录。正确做法:应该有公司级、项目级和 班组级的安全教育记录。
错误二: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中交底人为专职安全员。正确做法:开工前应该是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案例1.4_2: 【0009二建建筑真题】
事件三:2008年9月25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査项目施工人员三级教育情况,质询项目经理部的教育内容。施工项目负责人回答:“进行了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工地安全制度、工程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四项内容的教育”。受到了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批评。
问题:事件三中,指出不属于项目经理部教育的内容,项目经理部教育还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
(1)不属于项目经理部教育的内容有: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企业安全规制度。
(2)项目经理部教育内容还应有: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
案例1.4.3: [2012年10月二建市政真题]
项目部按施工图完成了桥墩钢筋安装和立模等各项准备工作后,开始浇筑混凝土。在施工中发生1名新工人从墩顶施工平台坠落致死事故,施工负贵人立即通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调查发现:外业支架平台宽 l500px;平台防护栏高60CM;人员通过攀爬支架上下;三级安全教育资料中只有项目部的安全教育记录.
问题: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还缺少哪些内容?
【答案】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对新工人安全教育、项目部对新工人安全教育、班组对新工人的安全教育。
⑦ 有谁在新视野教育培训过计算机二级考试,效果怎样,过关率高吗
新视野计算机 ! 它实质上就是花280块钱 买套教学光盘 (网上直接都可以免费下载的东西) 广告宣传过于夸张,它所说的国家计算机二级C语言的过级率跟实际相差太远了 我参加了他们的培训 教学在学校旁的网吧,每周只有一个半天的上课时间,上课就是放光盘看 没有老师现场教学 平时没有任何教学安排 哎!!一共才20多节课,中间还有寒暑假 不知道怎么考得过哦 下期免费培训???骗人的 我是上当受骗自觉自愿哦 你们慎重点 IT培训最重要的就是教学硬件哦!!
⑧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有哪些
不知道您是哪个地区的,要是山东的话建议不要去鲁建培训!
⑨ 今年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网络远程培训选修几门课
依据《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性计算,亦可累计计算。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或续期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应贯穿于二级建造师整个执业过程。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六个专业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如下:
1、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2、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3、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4、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取得两个及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专业的专业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程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为辅等多种形式进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采取集中辅导、个人自学或网上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全国或省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由省注册中心出具证明,相当于完成12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第十一条: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记录继续教育的登记证书是执业人员执业、办理续期注册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依据,由省注册中心统一配发。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期满经测试合格后,由省注册中心颁发统一样式并用印的结业证书,并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栏目中填写培训内容及培训日期,加盖“河北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继续教育专用章”章。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二级建造师的权利。二级建造师必须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各执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二级建造师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二级建造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二级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所规定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 此信息来自优路教育。
⑩ 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网络培训的培训流程是什么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关注公号建筑施工资料,免费课件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本着就近原则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限省内)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三)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1.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授课、考试命题、阅卷等工作,相当于完成6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学习内容。从事继续教育或宣贯班授课工作的,以授课学时为准。
2.参加厅属相关行业协会及相关厅局委托协会举办的建设类国家标准、规范宣贯培训的,学时据实充抵。
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2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的专著、教材的第一作者计20学时。
4.参加国家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工作,按工作时间计算学时,累计不超20学时。参加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办的考察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先进经验等活动的,按考察时间计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20学时。
5.二级注册建造师负责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每项可分别抵扣30学时、30学时、20学时。
二、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管理
(一)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本专业参加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且不少于规定的学时。
(二)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继续教育证明,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三)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三、有关要求
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