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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举行体罚与变相体罚培训

发布时间:2021-01-17 01:17:15

⑴ 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会带给什么不同程度上的危害 答案

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危害性 教师总以为自己在校绝对权威不容冒犯。教师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处罚,是因为学生的行为妨碍了自己预设程序的进行。所谓“双边活动、启发性原则”,对于绝大多数教师来说已是空中楼阁。
由于教师放宽了处罚的范围,由于教师无力创设使学生轻松自如的环境,所以他们就在课堂内外频频实施体罚,给教育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危害性极大。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
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这种体罚与变相体罚显得相对无效。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
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这就不利于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反而会损害学生身心健康。
经常体罚会提高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反感,学生对体罚反应迟钝,逐渐失去对体罚的敏感。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教师往往又要加重体罚,这样就导致体罚的恶性循环,带来不堪设想的教育后果。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

⑵ 幼儿园变相体罚的行为有哪些

众所周知的,现在的幼儿园、小学等学校的老师,都是不能够轻易和随便打骂孩子的。虽然一般的体罚不敢做,但是变相体罚孩子的现象在很多学校还是能够看到的,尤其是现在的幼儿园和小学,依旧还是有老师有变相体罚孩子的行为和举止!
要知道,现在的孩子们是很会玩、很敢玩儿,现在的学校老师也是敢管、很能管!但是已经有明文规定下来了,义务教育阶段的任何一个学校老师都是不能体罚和变相依法学生的!体罚我们暂且不说了,变相体罚一般指的是什么?变相体罚幼儿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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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体罚一般指?
体罚是指的老师或者家长用罚站、罚跪和打手心等方式来伤害学生身体或者心灵的行为。而现在就连一般的罚做值日和罚打扫卫生连续几天的都是体罚。而这些一般都是中小学生出现的比较多,一般来说,变相体罚幼儿指的是这些!
变相体罚幼儿有哪些?
1.罚站,罚站不仅只在中小学学生身上出现,就连幼儿园的幼儿也有被老师变相体罚罚站的,罚站属于体罚也属于变形体罚;
2.打手心,很多老师在幼儿犯错之后都是用手或者其他用具打幼儿手心的,要知道老师一切和“打”有关系的,那都是体罚和变相体罚,打孩子是幼儿园中最忌讳的一点;
3.打屁股,是很多家长和老师都会做的“惩罚”幼儿的行为,有的只是拍两下,有的是脱了裤子打,这都是不行的;

⑶ 幼儿园体罚与变相体罚是教师什么的缺乏职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可见,依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是对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定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第九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老师敲小许头部的行为是在上课期间教育学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是在执行教师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这时的侵权责任就应当由其所供职的单位承担

⑷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内,情节严重的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情节较轻的,则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的行为。
第63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⑸ 关于幼儿园体罚与变相体罚的看法以及怎样去做

一、幼儿园应坚持正面教育,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回以正面的肯定、赞美答代替负面的否定、指责。
二、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均属于体罚:殴打、罚站、罚跪、罚跑、罚蹲、罚禁闭、罚不允许参与一日某部分的环节等。
三、对已发生的体罚行为,应依法律和幼儿园规章制度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决不养成体罚幼儿的坏风气。
四、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的,依据《教师法》规定,由幼儿园或教育局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⑹ 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对社会影响

教育需要惩罚,抄但惩罚绝对不是教育的主要手段。尤其是对刚刚几岁的幼儿园孩子来说,更不适合经常实施惩罚。幼儿教育需要老师用浓浓的爱心关心爱护孩子们,当他们犯错时,老师应该满怀善意的温柔提醒,引导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体罚会对幼儿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希望老师们能付出更多爱心,让孩子们快乐成长!

⑺ 幼教禁止体罚和变象体罚心得体会

们在调查中发现,幼儿园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有的幼儿园还相内当严重。归纳起来容,大致有这么几种:①坐高椅;②夹嘴巴;③揪耳朵(或小辫、头颈);④立壁角;⑤关禁闭;⑥罚睡觉;⑦打手心;⑧罚劳动;⑨撵出去;⑩“自罚自”。至于讽刺、训斥、漫骂、吓唬和拧一把、踢一脚、拉一下,就更普遍了。幼儿园中这些体罚和变相体罚,是很不利于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是对幼儿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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