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地年后开工需要做那些安全资料比如安全交底,三级教育等等,具体有哪些
您好!祝您成复功!
工地年后开工时制,要做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
1、协助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各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如施工临时用电、外脚手架、模板支撑、基坑边坡支撑及土方开挖、垂直运输设备的基础方案等,如果涉及到要专家论证的,还必须做好专家论证审核工作;
2、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编制、施工现场五牌一图、施工办公室里的布置(有关安全教育与培训方面)、安全培训与教育资料、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资料等;
3、工地意外伤害保险购买、员工入场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管理资料档案目录及骨架的建立等。工地刚开始,作为安全员的工作确实比较多,同时有些还比较琐碎。
㈡ 工地年后开工需要做那些安全资料比如安全交底,三级教育等等,具体有哪些
大致如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人员、特种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报审,施工机具设备报验,测量定位放线记录,工程开工报告,还有就是各种施工方案、分包单位资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来报)
㈢ 我现在刚刚学习安全内页,也没有人教,一点头续都没有,请问工地刚刚开工都需要什么安全内页
安全内业资料目录
(档案一)《有关手续及证件》
本卷内容目录:
一、 工程基本概况
二、 施工许可证
三、 规划许可证
四、 安全监察登记表
五、 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六、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 施工企业营业执照
八、 监理单位有关证件
九、 桩基施工有关证件
(档案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及操作规程》
本卷内容目录:
一、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各工种及主要机具安全技术橾作规程
(档案三)《安全目标管理》
本卷内容目录:
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安全管理目标分解示意图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四、生产班组长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记录表
六、管理人员责任制考核表
(档案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本卷内容目录:
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目录表
二、总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三、安全组织设计方案
四、单项安全施工方案
五、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六、安全亊故救援应急预案
(档案五)《安全技术交底》
本档内容目录:
一、安全技术交底目录表
二、安全技术交底规定
三、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
四、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
五、施工机具安全技术交底
六、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交底
七、脚手架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八、钢结构安全技术交底
九、电气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档案六)《安全检查》
本档内容目录:
一、安全检查制度
二、安全安全检查记录表
三、项目部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四、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五、亊故隐患整改情况回执报告书
六、处罚通知书
七、违章违纪人员教育记录表
八、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检查表
(档案七)《安全教育》
本档内容目录: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二、职工安全教育花名册
三、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
四、安全教育记录
五、变换工种工人安全教育记录
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记录
七、施工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登记表
八、知识测试试卷
九、安全教育资料
(档案八)《班前活动记录》
本档内容目录:
一、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二、安全例会制度
三、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四、专职安全工作日志
(档案九)《现场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本档内容目录:
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三、现场管理人员证件
四、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五、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档案十)《工伤亊故处理》
本档内容目录:
一、工伤亊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二、工伤亊故记录
三、工伤事故快报表
四、工伤事故月报表
五、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六、其它有关资料
(档案十一)《安全标志牌》
本档内容目录:
一、安全标志牌一览表
(档案十二)《各类设备、设施验收检测》
本档内容目录:
一、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登记表
二、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登记表
三、机械设备安装验收表
四、机电测试记录表
五、防护设施验收表
六、模板工程验收表
(档案十三)《三级动火申请记录》
本档内容目录:一、施工现场三级动申请审批表
㈣ 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
㈤ 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做什么工作
您好,来很高兴为您解答源!
消防工程师是指掌握火灾基本理论,具备火灾监控系统和常用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调试维护技能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火灾监控系统和常用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调试、维护。
证书的用途
1. 消防系统项目:设计,安装,检测,验收,维保,安全评估,性能化设计等;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
3. 消防项目经理或负责人;
拿下证书,到机构任教,也是一项职业选择是不是?
市场上对消防安全技术人员定位是:白领。层次相当于,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包括律师界的法律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这样的定位还是很高的。
㈥ 你好我是一名专职安全员,建筑类的!!!现在工地开工前要组织开工前动员会,参加会议的有开发公司的老板
发言稿
安全生产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的生命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关心和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是我们今天要说的主题。安全是什么,安全就是在生产过程中,人不受伤、物不受损
怎样才能做到呢,这就要求我们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专项安全技术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参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操作技能,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制度。
我们都知道,建筑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人员流动大,产品固定性、多样性,在有限的空间里,集中了大量的人员、机械
,作业呈多变性、随机性、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因素,大量运用新技术、新材料这些都给我们施工安全管理带来了困难,最易发生的有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等事故。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企业永恒不变的主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是蒸蒸日上,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建筑施工带来的安全生产问题,目前,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问题始终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的三大重点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据统计分析,全国建筑业伤亡事故80%以上都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造成的,因此如何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最终实现安全标准化作业,规范化施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这些又都可以通过对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来实现。
目前,我国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主要针对两个部分人群:建筑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作为建筑企业的职工,一方面由于知识水平较高,接受能力较强,另一方面由于人员较为固定,多为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均能按时接受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所以,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较高,且能够自觉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纪律,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力量。但是作为施工现场的另一部分人群:农民工,是我国目前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薄弱环节,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低,接受能力较差;其次是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第三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和专业(劳务)承包队伍,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淡薄,放松了安全管理,特别是在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在经济上和时间上不舍的投入,导致作业工人安全技术水平低下,特别是对新进场或转换工种的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安全教育就直接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懂本工种操作规程,不掌握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这些人完全没有安全防护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有的农民工上班没几天就死于工伤事故。由于以上这些现状的存在,导致建筑业企业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针对这些现状,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在这里谈谈我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的一些看法。
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就是说在一切生产活动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预防为主,是指在一切生产活动开始之前针对生产活动的特点,对生产要素采取科学管理手段和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建立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础上,这样才能使对工人进行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落到实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建筑法》第4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设部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内容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培训进行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确保建筑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效性,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的执行力度
2.1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制,明确安全教育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首先要明确施工现场各级教育培训的责任,确立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责任人,同时明确现场安全教育接受者的主体——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其次要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任人进行换岗或清退;第三要注意培养安全教育实施责任人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
2.2建立健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内容、学时,加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每一位新工人入场(或转换工种)后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做好每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真正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2.3实行安全教育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对每一位工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卡,实施一人一卡制度,主要包括需要培训内容、学时、培训人、时间、地点以及考核成绩等。对每一位经过培训的工人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自我保护意识。
2.4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将安全教育培训费单独列项,并对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做到专款专用,为安全教育培训提供资金保障,确保安全教育培训教材等培训费用的资金投入。
3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知识的内容,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
新工人入场后,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做好各级培训教育工作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同时,也要在施工过程中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必须确保教育内容的针对性,真正达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
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级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第二级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第三级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
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是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
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施工过程中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不同的施工阶段具有各自显着的不安全因素,如钢筋工,在围护结构施工和主体结构施工需要注意的安全隐患大不相同;围护结构施工的钢筋制安主要在施工现场专用钢筋加工场完成制作并安装,但在主体施工阶段,由于安装主要在支架、模板上进行,随之而来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安全隐患必须作为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
2、因季节或气温变化而产生的新的不安全因素,在施工现场,雨季施工中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类型要远远大于平时,高温条件下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类型要远远大于常温条件下的施工,比如因雨季施工产生的基坑边坡的不稳定甚至坍塌,高温下施工产生的中暑等;
3、不同工种之间交叉作业带来的安全隐患各不相同,各工种相互间的交叉作业在施工现场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必须重视交叉作业带来的安全隐患,在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中必须对各种交叉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告知,提醒工人在作业中注意力集中,认真做到
“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被物体伤害);
4、其他方面如消防、施工用电以及一些相同工种的事故案例等同样必须作为日常安全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时刻提醒工人作业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4运用多样化的形式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做到时刻提醒注意安全,时刻不忘安全
安全生产教育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安全会、安全会议、安全知识考核、安全技术交流、事故现场会、安全教育陈列室、安全卫生展览、安全教育电影、幻灯、宣传栏、警示牌、横幅标语、宣传画、安全操作规程牌等都是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的方法,以上教育方法可以分为课堂教育、现场观摩、影像教育、正反面对比教育、现场宣传教育五种类型。
在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中,我们要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特别是要在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在现场对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等的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对工人进行现场对比教育,加深工人对教育内容的印象,提高工人对安全隐患危害性的认识,进而达到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最终实现安全生产。
5注重安全培训教育的效果,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目前,许多建筑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往往忽视了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结果造成作业人员对施工现场、本工种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一知半解,达不到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导致工人由于安全生产技能、知识的贫乏而酿成事故。
安全培训教育的目标是使工人充分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忙而不乱,最终达到“我懂安全、我要安全、从我做起、保证安全”的根本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十分重要,进场的每一位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后,严格执行考核上岗制度,根据工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提高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规范化施工、标准化作业,确保最终实现安全生产。
㈦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谁审核
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根据《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附安全验算结果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初审后,交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7)开工前安全教育培训扩展阅读
《河北省危险性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施工单位提供的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论证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组织对危险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情况以及专家论证审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应当论证审查而不论证审查,以及不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论证审查的行为。
监督检查可采取巡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经过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及时拨付施工所需的安全防护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经过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㈧ 矿山开工前培训内容
关于安全教育培训要求与计划的相关内容由金鹏矿山机械为您整理相关的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按照“统筹组织、分层次、分系统、大规模、大力度”安全培训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培训工作抓出成效。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为铁矿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如下:
(一)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
(1)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
(2)培训目的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进一步促进莹石矿全体干部职工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熟悉、了解《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人本思想,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技能,为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二)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莹石矿全体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现场作业人员(包括新入场和转岗人员)
(三)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
(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
(5)在岗人员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危险源和隐患辨识,
(6)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
(7)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8)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
(9)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案例,
(四)安全教育培训学时要求
(1)合理安排时间,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规范的学习。
(2)职工每年接受进场的上岗安全三级教育、“安全活动日”教育、节假日和季节性变化及阶段性等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
(五)内容安全教育培训
(5.1)作业现场管理人员
(5.1.1)根据要求每年必须参加开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章和规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安全检查标准;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通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等。
(5.1.2)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5.1.3)培训地点:矿山会议室。
(5.1.4)安全教育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搞好安全生产。
(5.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挖掘机司机、装载机司机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2.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技能培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5.2.2)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
(5.2.3)培训时间:作业现场施工前。
(5.2.4)培训地点:各生产车间会议室
(5.2.5)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和保护他人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搞好安全生产。
(5.3)进场作业人员
为保证进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进场作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厂部、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5.3.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技能培训;工作环境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5.3.2)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
(5.3.3)培训时间: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5.3.4)培训地点:车间会议室
(5.3.5)安全教育平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和保护他人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搞好安全生产。
(六)安全教育的方法
(6.1)三级安全教育
对现场工作人员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6.2)经常性安全教育
生产过程中采取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活动,举办安全生产学习班等形式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七)安全教育的实施
(7.1)作业现场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职工健康教育)由主抓生产的副矿长、安全员、安保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7.2)车间主任、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的安全培训,由铁矿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3)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任何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本岗位工作。
(八)教育培训实施措施
(8.1)建立培训、考核与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凡上级行政机关要求持证上岗的岗位,未经培训合格不准上岗;对企业提供培训机会未按要求接受培训的员工,按铁矿有关培训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逐步形成人才考核、培养使用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断修定和完善员工培训管理规定,加强员工培训工作的监控力度,保证按矿山所需落实各项培训工作。
(8.2)各科室、车间的主管领导要重视员工的培训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安全科要根据铁矿的员工培训计划制定出实施计划方案,并对全矿的职工培训情况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