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安全知识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分级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分级

发布时间:2021-01-04 22:37:06

Ⅰ 安全生产培训要遵循哪些原则具体由哪些部门管理

某市安监局贯彻落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2015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通知》要求,对需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了培训。那么,此类安全生产培训要遵循哪些原则呢?安全生产培训又该由哪些部门管理呢?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就有明确规定,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部门因企业所属行业和行政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而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是我国保障劳动者安全的基本政策,其培训活动也坚持统一规划、分级指导的原则加以贯彻落实,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权。

Ⅱ 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怎么划分

(一)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的同时,也规定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这种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分级管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事故分成若干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事故规定不同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要求。但不同时期和不同行业对事故等级的划分有不同的分级办法,如1986年颁布的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2——1986)将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定为特大事故,将一次死亡1~2人事故定为重大伤亡事故。而后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将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称之为重大事故,把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称之为特大事故,把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称之为特别重大事故。由此可见,过去对事故等级划分有些混乱。为统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这是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是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事故分级标准。此外,有关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也有一些特殊的事故等级划分办法。

Ⅲ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1、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分级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Ⅳ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中每个级别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不得少于24学时。

国家安监局没有明确规定岗前各级的安全培训时间,而是规定了岗前各级安全教育的总培训时间。即除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外的岗前各级安全教育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外,其它行业均为不得少于24学时。

厂级安全教育一般由企业安技部门负责进行,时间为4~16小时。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安技人员负责,授课时间一般需要4~8课时。

在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注意内容的多样化,因为按正常的培训程序,新员工的厂级安全培训应该是三天(24小时)。三天的时间可以有计划的安排每一天的具体培训内容,例如观看车间现场的视频、安全事故案例等。

(4)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分级扩展阅读: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三级安全教育是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企业必须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对调换新工种、复工、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卫生教育,受教育者,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Ⅳ 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达标

在宝安区开展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达标咨询的机构有许多,具体名单你可以查询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深圳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业协会。做的好的机构应该有许多,例如深圳市世和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在深圳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关键看你怎么比较和判断,可能您对安全技术服务业不大了解,现提供如下意见供参考:
1、机构必须是正规机构,取得省、市颁发的机构资质,例如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检测机构资质。如果没有以上资质,也可以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区安全生产协会文件要求具备基本的准入条件并列为推荐机构名单之中;
2、要有符合条件的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技术人员并在公司注册办理有社会保险手续,否则因人员不专职容易发生只收钱不服务或收钱多服务少和差的情况。
3、要经过实践证明服务质量有保证,服务口碑比较好的机构,安全技术服务业发展时间不长,几个人有一点钱就可以注册咨询服务公司。广东省经过整顿规范将安全评价机构从50多家减少到了20多家。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也是如此,前几年推广安全托管的时候,深圳市一下子有3-40家安全托管机构,托管风一过,好多机构就不存在了。分类分级达标咨询服务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类似情形,因此选择时要不仅限于以上3条,还应对注册地址、资金、注册时间等多方面考察,最好是有自有产权或固定资产的服务机构,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Ⅵ 双重预防机制中风险评价分级哪家辅导机构可以帮忙做成四色分布图

《标来本兼治遏制重自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和《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将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在电子地图上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而且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要覆盖所有的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全面剖析各生产系统,并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改进辨识工作。辨识时要充分考虑分析“三种时态”和“三种状态”下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害出现的条件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故障模型。
对于不熟悉四色分布图怎么做的单位,可以聘请专家开展首次风险辨识,对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培训,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简单实用的风险辨识制度,确保每一个员工能理解、会上手、有任务,然后绘制风险四色图。最好的记录方式当然是通过软件实现标记并绘制分布图了。可以采用安全合规软件如“安全眼”,该软件可以根据企业风险特点等实际情况定制评估项目,通过SQL数据库记录企业风险点,包括绘制风险四色分布图,方便后续风险管控措施的制定。通过使用该软件还能不断完善、优化风险评估,使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在系统上不断积累。

Ⅶ 安全员分几个等级

安全员分三袭个等级。分别是:

安全员A:法人代表报考,技术负责人报考。

安全员B:项目经理报考,项目负责人报考。

安全员C:一般安全员报考。

拓展资料:

安全员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在车站、车内、超市医院、学校企业或会场,为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排查、点检、培训、整改、预防、除尘保洁、安检、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安全提示看管等工作,并持证上岗,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提示排查,控制安全和事故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中第二十一条规定: 会场、车站、学校超市、矿山、金属化学、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剧毒物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隐患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安全员,按时巡查,做好点检交接整改记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生产班组管理安全干部;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人员。

网络_安全员

Ⅷ 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安全培训机构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安全培训资质分四个等级。
申请一级、二级安全培训资质,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办理。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颁发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应将国家培训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师资配备状况和培训设施等条件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
申请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受理和认定,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报程序,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申报程序办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培训项目范围,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分别承担初级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驻粤中央企业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专项培训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县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开展的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受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28期-16-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员。
(五)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所,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
(六)申请特种作业培训的机构要拥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实操基地或实习场所(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特种作业培训机构的实操基地或实习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备的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七)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培训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员。
(五)有独立固定的培训场所,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3年)。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禁止培训机构租赁、租借下列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一)简易建筑物。
(二)危房。
(三)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校舍。
(四)其他不适合培训教学的房屋和场所。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安全培训机构章程。
(三)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见第十七条规定)。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核准证明材料和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员的情况汇总表、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
(六)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复印件。
(七)管理人员、培训教员的学历证书、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保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八)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的清单。
(九)教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宿舍等物业的房产证书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表格、文书的打印和复印件的大小统一使用A4尺寸的纸张,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制作电子版软盘,由熟悉申请材料内容的人员一并送达。 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机构名称、详细地址。
(二)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师资的学历、技术职称的结构情况。
(三)培训项目的设置。
(四)内部管理制度:
(1)教学管理制度;
(2)培训教员岗位责任制度;
(3)管理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度;
(4)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5)学员管理制度;
(6)教学设备、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培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
(8)后勤管理制度(包括住宿、就餐、交通服务、文体活动等);
(9)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申请程序:
1、申请三级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应将培训机构资质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由有关中介机构完成对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知会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评估的有关专家和中介机构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安全培训机构聘请专职教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
安全培训机构对已聘请的专职教员因故解除聘用合同,应及时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 持有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认定核发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停业、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三)专职培训教员调动、变更的。 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安全培训大纲、培训内容及其规定的学时,开展安全培训。
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和各有关专项培训等培训大纲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安全培训优秀教材的评选推荐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推荐教材。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广东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广东省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不含日常的业务培训)。
2、负责组织广东省中、高级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各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员的培训工作。
4、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安全督导员的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或总公司)、驻粤中央企业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含高危行业)的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广东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包括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和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括剧毒品,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7、组织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的安全培训。
8、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安委会的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市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属驻地生产经营单位分公司、中央企业驻地的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市属(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初级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
4、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
5、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三)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的安全培训。
2、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县属(在县以下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3、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开展的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
支持、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开展以上两类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所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协助开展安全培训。
4、受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必须坚持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选派有关人员参加,培训机构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依法、有序开展培训业务的原则。
安全培训机构应于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培训考核的处(科)室提交《培训班申报表》(具体格式见附件4、附件5)。
各级考核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到培训机构兼课、任课。 考核及发证分工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东省以下各类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1、负责中、高级安全主任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中级安全主任证书》、《广东省高级安全主任证书》。
2、负责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3、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专职培训教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证书》。
4、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5、负责广东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包括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甲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括剧毒品,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6、组织省属和中央驻粤的中专、技校和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复审工作,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
7、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委会委托,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发证的各类人员。
(二)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1、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初级安全主任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初级安全主任证书》。
2、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复审工作,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
3、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属驻地生产经营单位分公司、中央企业驻地的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4、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乙类(包括乙类)以下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1、负责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证》。
2、负责县属(指在县区以下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含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培训的考核和发证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分级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其他安全培训的考核采取闭卷考核,试题由省组织各市、县考核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考核标准,结合推广使用的教材,共同参与研究开发,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机构综合建设广东省统一的试题库,供各级考核机构使用。各级考核机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严格落实保密责任。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者,由考核机构向发证机关申办相应的证书。
考核机构向发证机关申办相应的证书应如实填报《发证报批表》(具体格式见附件6、附件7)。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将考核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
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应当制定考核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考核责任制。 安全监督、监察人员;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的考核标准外,其他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含IC卡)等证书的式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委托有关机构统一制作。
除前款规定的证书外,其他包括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主任证书、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证书、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或巡查员)证等有关证书的式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已制作的证书式样见附件8),由考核机构负责印制。 除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外,各类资格证书和其它培训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各类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3年进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28期-23-
一次评估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配合执法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场所的卫生、安全状况。
(二)课程、课时安排与培训大纲的落实情况。
(三)专职教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四)学员的出勤情况。
(五)培训收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配合执法监察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计划的实施落实情况。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主任)持证上岗情况。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有关培训记录、档案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Ⅸ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最新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8月29日
其中,《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国家鼓励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第二项修改为:“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删去第三项、第五项。
删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5月29日
其中,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2.将第六条修改为:“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3.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4.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5.将第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6.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7.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8.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将第三款修改为:“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9.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10.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安全资格证”均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11.将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12.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阅读全文

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分级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办春考培训学校 浏览:734
九江船员培训中心 浏览:5
台州绘墨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浏览:207
非科级后备干部集中培训总结 浏览:419
东北舞蹈艺考培训机构 浏览:427
民营企业家培训班结业式 浏览:59
2017入党培训内容 浏览:828
顺德驾驶员培训中心 浏览:125
姜堰市三水培训中心网站 浏览:263
电动汽车维修培训视频 浏览:737
机关党务干部培训内容 浏览:423
企业培训为自己工作心得体会 浏览:512
线上培训工作 浏览:303
泉州舞蹈培训招聘 浏览:709
礼仪培训三年计划书 浏览:926
税务学校培训个人总结 浏览:508
专业技术人才初聘培训小结 浏览:980
是实验室设备安全培训 浏览:54
北京砂锅米线培训学校 浏览:127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建议 浏览: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