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矿山救护队的任务职责
a)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
b)处理矿山灾害事故。
c)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爆破、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和安全技术性工作。
d)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e)负责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f)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的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a)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b)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c)参加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和安全技术工作。
d)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e)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a)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b)加强体质锻炼和业务技术学习,适应矿山救护工作素质需要。
c)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d)爱护救护仪器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
e)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f)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大队长职责
a)对救护大队的救援准备与行动,技术培训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b)组织制订大队长远规划,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检查、总结、评比等。
c)负责组织全大队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
d)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及时带队出发到事故矿井;
2)在事故现场负责矿山救护队具体工作的组织,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进行矿山救援工作;
3)参加抢救指挥部的工作,参与事故救援方案的制订和随灾情变化进行方案的重新修订,并组织制订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4)掌握矿山救护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
5)根据灾情变化与指挥部总指挥研究变更事故救援方案。
(3)副大队长职责
a)协助大队长工作,主管救援准备及行动、技术训练和后勤工作。当大队长不在时,履行大队长职责;
b)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1)根据需要带领救护队伍进入灾区抢险救灾,确定和建立井下救灾基地,准备救护器材,建立通信联系;
2)经常了解井下事故救援的进展,及时向救援指挥部报告井下救护工作进展情况;
3)当大队长不在或工作需要时,代替大队长领导矿山救护工作。
(4)大队总工程师职责
a)在大队长领导下,对大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b)组织编制大队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
c)参与审查各服务矿井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或应急预案。
d)组织科研、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
e)负责事故救援和其他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
f)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参与救援指挥部事故救援方案的制订;
2)与大队长一起制订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大队长指挥矿山救护工作;
3)采取科学手段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加快事故救援的进程;
4)必要时根据抢救指挥部的命令,担任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
(5)中队长职责
a)负责本中队的全面领导工作。
b)根据大队的工作计划,结合本中队情况制订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并负责总结评比。
c)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1)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带领救护队奔赴事故矿井,担负中队作战工作的领导责任;
2)到达事故矿井后,组织各小队做好下井准备,同时了解事故情况,向抢救指挥部领取救护任务,制订中队行动计划并向各小队下达救援任务;
3)在救援指挥部尚未成立、无人负责的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矿山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或事故现场具体情况,立即开展先期救护工作;
4)向小队布置任务时,应讲明完成任务的方法、时间,应补充的装备、工具和救护时的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等;
5)在救护工作过程中,始终与工作小队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工作进程,向工作小队及时供应装备和物资;
6)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完成任务;需要时,及时召请其他救护队协同救援。
(6)副中队长职责
a)协助中队长工作,主管救援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当中队长不在时,履行中队长职责。
b)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事故救援时,直接在井下领导一个或几个小队从事救护工作;
2)及时向救援指挥部报告所掌握的事故救援和现场情况。
(7)中队技术人员职责
a)在中队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中队的技术工作。
b)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1)协助中队长做好事故救援的技术工作;
2)协助中队长制订中队救护工作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
3)记录事故救援经过及为完成任务而采取的一切措施;
4)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并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5)当正、副中队长不在时,担负起中队工作的指挥责任。
(8)小队长职责
a)负责小队的全面工作,带领小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b)领导并组织小队的学习和训练,做好日常管理和救援准备工作。
c)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
1)小队长是小队的直接领导,负责指挥本小队的一切救援行动,带领全队完成救援任务;
2)接受上级布置的任务,了解事故类别、矿井概括、事故简要经过、井下人员分布、已经采取的救灾措施等;
3)向队员布置救护任务,说明灾情类型、与其他队的分工、任务要点、行动路线、联系方式、安全措施、注意事项等;
4)必须保持与上级指挥员或救援指挥部经常联系;
5)带领队员做好救灾前检查和下井准备工作;
6)进入灾区前,确定在灾区作业时间和撤离时氧气呼吸器最低氧气压力;
7)在井下工作时,必须注意队员的疲劳程度,指导正确使用救护装备,检查队员和本人氧气呼吸器的氧气消耗;
8)出现有人自我感觉不良、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或受到伤害时,应带领全小队人员立即撤出灾区;
9)带领小队撤出灾区后,经过检查气体情况符合安全规定,确定摘掉氧气呼吸器面罩(或口具)的地点;
10)从灾区撤出后,应立即向指挥员(指挥部)报告灾区状况和小队任务完成情况。
(9)副小队长职责
协助小队长工作。当小队长不在时,履行小队长职责并指定临时副小队长。
(10)队员职责
a)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b)保养好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
c)积极参加学习和技术、体质训练,不断提高思想、技术、业务、身体素质。
d)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
1)在事故救援时,应迅速、准确地完成指挥员的命令,并与之保持经常的联系;
2)了解本队的救援任务,熟练运用自己的技术装备;
3)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4)在行进或作业时,时刻注意周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小队长;
5)注意自己仪器的工作情况和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小队长;
6)在工作中帮助同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单独离开小队;
7)撤出矿井后,应迅速整理好氧气呼吸器及个人分管的装备。
『贰』 煤矿职工培训的办法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
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
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法制观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
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
第三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
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
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正副区(
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防爆检
查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安
全矿长、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
第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通过正规培训,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
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
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第六条 通过正规培训,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
据。
2.能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
作。
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
1.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的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
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第七条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
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
后可独立工作。
第三章 培训办法及任务
第八条 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同企业其它考核指标一样,必须按
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以实行培训计划与奖罚挂钩。
第九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
安监局(处)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师资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
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安全专职人员、处、
区、(科)队长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省(
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统配煤矿及地方煤矿处级干部、安全专职人员、
区(科)队长、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
考核。
第十条 各矿务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作
用。其任务是:
1.负责区(科)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承担本地区地方
煤矿安全培训任务,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2.具体落实本局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指导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为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
班,收集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情报资料,为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矿都要建立。其任
务是: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广泛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的任务是:
1.负责培训全国矿山救护队长以上的指挥员。
2.承担矿山救护队大队长级干部的每年再培训二十天的轮训任务。
3.编写矿山救护的培训教材。
4.对救护队指挥员进行安全资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
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
要求和部颁教学大纲内容,有专职教师、有教材、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应的形
象化实验教学设备的整个教学过程。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
规性文件外,各类专业工种必须有按教学大纲编写的教材。教学内容要少而精,重
点突出,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
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领导班子必须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领导
成员应是专职的。重视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的建设,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在编
职工的35%。矿安全教育室的教师由矿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担任。
第十七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
进和工资升级。其工资待遇: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种
工人,不论实行计时加奖励或实行计件工资的均按本队月平均工资发给(不含井下
津贴)。奖金按学习成绩优秀、良好、及格三种即100%、80%、50%发给。
不及格及不参加考试的不发奖金。
第五章 安全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工作的所有原煤生产人员、矿建施工及火工品生产人员实
行“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制度。
1.干部和工人必须带《证书》上岗工作。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
人不准上岗。职务、工种变更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
方准上岗。
2.《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每年必须复试一次。
3.资格《证书》分类与授予单位:
一类:红色。正副局、矿(处)长,总工程师,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
二类:蓝色。专职的安全监察局(处)级干部,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其
他专职安全监察干部和工程师由省(区)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三类:棕色。区(科)队长和技术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四类:紫色。救护大、中队长,由煤炭安全监察局授予。
五类:绿色。特殊工种的工人,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六类:黄色。其他原煤生产人员,由矿安监处或矿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带《证书》上岗者,按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经资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证书》。资格考
核办法是:
1.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完成学习计划。
2.培训单位对其在安全技术基本理论,专业技术和安全法规考试及格达到第
二章规定标准。
3.考试方法: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命题,可公开复
习题。考试方法应是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培训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证书》后,培训单位填写
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
班主任签字、培训部门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的单位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证书》的吊销与返还,由各级安监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考试合格者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培训时,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院舍、经费、编制及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发挥安全培
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它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
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必须按资金渠道
和规定单独建帐,严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以办短期脱产培训为主,只有在教师的数量、
质量和教学设备等条件具备时,并符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
准后,方可开办大、中专安全技术专业班,按规定定向招收在职职工,毕业后发给
文凭,但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规模的15%。
第二十四条 矿务局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可按照财政部〔八十二〕财
企字三十七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纳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
金用于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的其它基建费用中开支。省级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局(厅)、公司自行解决。
第七章 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不合格者必须经再培训,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
只发生活费。对无理取闹故意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
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严格按部颁发的教学大纲组织好培训。若
发现培训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时,即应学未教的要追究培训单位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