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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负责安全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0-12-29 08:47:04

㈠ 如何申办教育培训机构

教育机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应该到教育部门办理许可。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主办(法人)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国营学校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有与学校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任教师不少于2人。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学资格和学历,其中开办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和高中教师资格证书。

3、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的建筑,周围环境符合学校要求,教学办公楼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

4、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1)行政部负责安全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办理教育机构需注意:

教育机构的培训内容不得超过国家相应课程标准,培训班必须与学生成绩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县(区)中小学同期水平。

教育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和排名学生们。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外服务,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课余服务名义收费。

㈡ 食品安全培训课都培训什么

1、岗前培训
⑴ 岗前培训:新进员工报到后,由行政部组织实施岗前教育;培训内专容包括:食品安全培训、公司属规章制度培训、消防知识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卫生知识培训等。
⑵ 实作训练:新进员工在接受职前培训后,即由接收部门进行岗前实作训练即岗位技能培训,经考核评定合格后,部门经理填写《员工试用考核表》交行政部,如试用不合格,试用人员持《员工试用考核表》到行政部核算工资,结束试用。

2、在职培训
在职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职务变更,或本职知识、技能经其主管认定需加以充实的,或需持证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到期需重新认定,均需进行在职培训。
⑴ 由需要培训的部门提出培训需求。
⑵ 组织实施培训:按行政部拟定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⑶ 公司内部培训:应有《培训记录》,培训完成后,将《培训记录》交行政部存档、备查。
⑷ 外部培训:凡需到公司外进行培训的人员,必须于培训结束后取得毕业或结业证书或提交学习总结,凡无上述证明者,不予报销学费。行政部对培训人员取得的证书进行复印存档,对提交的学习总结进行存档。
⑸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行政部每年组织一次食品安全、卫生知识、消防知识培训,当食品安全制度有重大变化时,可即时培训掌握。

㈢ 关于消防安全知识的文章

关于消防安全知识的资料大全
一、火灾预防原则
严格控制火源;
加强可燃物的管理;
采用耐火建筑;
阻止火焰的蔓延;
组织训练消防队伍;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情况。
用火用电情况及其它火源管理情况。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水源道路情况。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消防组织和防火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情况。
职工的安全思想状态。
消防安全疏散情况。
三、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资料
一、消防法律法规:1.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2.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首先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应当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依照《消防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台账。
五、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1: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3:组织引导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能力
六、初期火灾现场处置程序:1:拨打:“119” 2:组织人员疏散。3:火场警惕。4:初期火灾扑救 5:协助消防灭火
七、消防安全:“五懂”:1“懂”消防安全法律法规,2“懂”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3“懂”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预防火灾措施,4“懂灭火和应急疏散及火灾扑救,5“懂”火场逃生方法
“四会”1:会报警,2: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3:会扑救初期火灾,4:会组织人员疏散
八、灭火器使用方法:1:拔下保险销,2:一手握紧喷管 3:另一手握紧压把 4: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扫射。
九、喷淋系统工作原理:1,感温式消防喷淋系统,平时屋顶消防水箱装满水,当发生火灾时,喷头在到达一定温度后《一般是68摄氏度》自动爆裂,管内的水在屋顶消防水箱的作用下自动喷射,这时感温式报警阀会自动打开,阀门的压力开关会自动打开,而这个压力开关有根信号线和消防泵连锁,泵就自动启动了,然后消防泵把水池的水通过管道提供到消防栓,屋顶水箱和喷头,整个消防系统开始工作。
2:感烟式消防喷淋系统:有的是系统装有感烟探测探头对烟气进行侦测,当烟气达到一定浓度时,感烟探头报警,给主机确认后反馈到声光报警器动作,发出声音或闪烁灯光警告人们,并联动防排烟风机启动,开始排烟,同时启动水泵向主干管道供水,喷淋头开始喷水工作。
十、火场逃生“十三诀”
一旦火灾降临,在浓烟毒气和烈焰包围下,不少人葬身火海,也有人死里逃生幸免于难。“只有绝望的人,没有绝望的处境,”面对滚滚浓烟和熊熊烈焰,只要冷静机智运用火场自救与逃生知识,就有极大可能拯救自己。因此,掌握多一些火场自救的要诀,困境中也许就能获得第二次生命。
第一诀:逃生预演,临危不乱。
每个人对自己工作、学习或居住所在的建筑物的结构及逃生路径要做到了然于胸,必要时可集中组织应急逃生预演,使大家熟悉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及自救逃生的方法。这样,火灾发生时,就不会觉得走投无路了。请记住:事前预演,将会事半功倍。
第二诀:熟悉环境,暗记出口。
当你处在陌生的环境时,如入住酒店、商场购物、进入娱乐场所时,为了自身安全,务必留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楼梯方位等,以便关键时候能尽快逃离现场。请记住:在安全无事时,一定要居安思危,给自己预留一条通路。
第三诀:通道出口,畅通无阻。
楼梯、通道、安全出口等是火灾发生时最重要的逃生之路,应保证畅通无阻,切不可堆放杂物或设闸上锁,以便紧急时能安全迅速地通过。请记住:自断后路,必死无疑。
第四诀:扑灭小火,惠及他人。
当发生火灾时,如果发现火势并不大,且尚未对人造成很大威胁时,当周围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应奋力将小火控制、扑灭;千万不要惊慌失措地乱叫乱窜,置小火于不顾而酿成大灾。请记住:争分夺秒扑灭“初期火灾”。
第五诀:保持镇静,明辨方向,迅速撤离。
突遇火灾,面对浓烟和烈火,首先要强令自己保持镇静,迅速判断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决定逃生的办法,尽快撤离险地。千万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挤、乱冲乱窜。撤离时要注意,朝明亮处或外面空旷地方跑,要尽量往楼层下面跑,若通道已被烟火封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离开,通过阳台、气窗、天台等往室外逃生。请记住:人只有沉着镇静,才能想出好办法。
第六诀:不入险地,不贪财物。
在火场中,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身处险境,应尽快撤离,不要因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而把宝贵的逃生时间浪费在穿衣或寻找、搬离贵重物品上。已经逃离险境的人员,切莫重返险地,自投罗网。请记住: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第七诀:简易防护,蒙鼻匍匐。
逃生时经过充满烟雾的路线,要防止烟雾中毒、预防窒息。为了防止火场浓烟呛入,可采用毛巾、口罩蒙鼻,匍匐撤离的办法。烟气较空气轻而飘于上部,贴近地面撤离是避免烟气吸入、滤去毒气的最佳方法。穿过烟火封锁区,应配戴防毒面具、头盔、阻燃隔热服等护具,如果没有这些护具,那么可向头部、身上浇冷水或用湿毛巾、湿棉被、湿毯子等将头、身裹好,再冲出去。请记住:多件防护工具在手,总比赤手空拳好。
第八诀:善用通道,莫入电梯。
按规范标准设计建造的建筑物,都会有两条以上逃生楼梯、通道或安全出日。发生火灾时,要根据情况选择进入相对较为安全的楼梯通道。除可以利用楼梯外,还可以利用建筑物的阳台、窗台、天面屋顶等攀到周围的安全地点沿着落水管、避雷线等建筑结构中凸出物滑下楼也可脱险。在高层建筑中,电梯的供电系统在火灾时随时会断电或因热的作用电梯变形而使人被困在电梯内同时由于电梯井犹如贯通的烟囱般直通各楼层,何毒的烟雾直接威胁被困人员的生命,因此,千万不要乘普通的电梯逃生。请记住:逃生的时候,乘电梯极危险。
第九诀:缓降逃生,滑绳自救。
高层、多层公共建筑内一般都设有高空缓降器或救生绳,人员可以通过这些设施安全地离开危险的楼层。如果没有这些专门设施,而安全通道又已被堵,救援人员不能及时赶到的情况下,你可以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或床单、窗帘、衣服等自制简易救生绳,并用水打湿从窗台或阳台沿绳缓滑到下面楼层或地面;安全逃生。请记住:胆大心细 救命绳就在身边。
第十诀:避难场所,固守待援。
假如用手摸房门已感到烫手,此时一旦开门;火焰与浓烟势必迎面扑来。逃生通道被切断且短时间内无人救援。这时候,可采取创造避难场所、固守待援的办法。首先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门窗,用湿毛巾一湿布塞堵门缝或用水浸湿棉被蒙上问窗然后不停用水淋透房间,防止烟火渗入,固守在房内,直到救援人员到达。请记住:坚盾何惧利矛?
第十一诀:缓晃轻抛,寻求援助。
被烟火围困暂时无法逃离的人员,应尽量呆在阳台、窗口等易于被人发现和能避免烟火近身的地方。在白天,可以向窗外晃动鲜艳衣物,或外抛轻型晃眼的东西;在晚上即可以用手电筒不停地在窗口闪动或者敲击东西,及时发出有效的求救信号,引起救援者的注意。因为消防人员进入室内都是沿墙壁摸索行进所以在被烟气窒息失去自救能力时,应努力滚到墙边或门边,便于消防人员寻找、营救;此外,滚到墙边也可防止房屋结构塌落砸伤自己。请记住:充分暴露自己,才能争取有效拯救自己。
第十二诀:火已及身,切勿惊跑。
火场上的人如果发现身上着了火,千万不可惊跑或用手拍打,因为奔跑或拍打时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的补充,促旺火势。当身上衣服着火时,应赶紧设法脱掉衣服或就地打滚,压灭火苗;能及时跳进水中或让人向身上浇水、喷灭火剂就更有效了。请记住:就地打滚虽狼狈,烈火焚身可免除。
第十三诀:跳楼有术,虽损求生。
身处火灾烟气中的人,精神上往往陷于极端恐怖和接近崩溃,惊慌的心理极易导致不顾一切的伤害性行为如跳楼逃生。应该注意的是:只有消防队员准备好救生气垫并指挥跳楼时或楼层不高(一般4层以下),非跳楼即烧死的情况卜,才采取跳楼的方法。即使已没有任何退路,若生命还未受到严重威胁,也要冷静地等待消防人员的救援。跳楼也要讲技巧,跳楼时应尽量往救生气垫中部跳或选择有水池、软雨篷、草地等方向跳;如有可能,要尽量抱些棉被、沙发垫等松软物品或打开大雨伞跳下,以减缓冲击力。如果徒手跳楼一定要扒窗台或阳台使身体自然下垂跳下,以尽量降低垂直距离,落地前要双手抱紧头部身体弯曲卷成一团,以减少伤害。跳楼虽可求生,但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要慎之又慎。请记住:跳楼不等于自杀,关键是要有办法。

㈣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是指哪些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三类A,B,C。A类企业主要负责人、B类项目负责人、C类专职安全员。

A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B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工程类初级以上职称。

C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员工上岗前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要为其建立安全培训登记卡,也可以叫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行政部负责安全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生产负责人在生产作业前对直接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的该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的培训,并通过书面文件方式予以确认。

建设项目中,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项目部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施工的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细化和补充;二是要将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讲清楚,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三方各留执一份,并纪录存档。

安全技术交底的作用:

1、细化、优化施工方案,从施工技术方案选择上保证施工安全,让施工管理、技术人员从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上就将安全放到第一的位置;

2、让一线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该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减少因违章操作而导致事故的可能;

3、安全管理人员在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安全管理内业的内容要求,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也是安全管理人员自我保护的手段。

㈤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用书(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
1、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4、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5、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6、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
8、安全生产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9、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法律、法规、规章、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10、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2、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13、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型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央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人员资格的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8、从业人员的权利:一是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二是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三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四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五是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一是遵章守规、服务管理的义务;二是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的义务;三是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是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10、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对一般违法行为)、紧急处置权(重大隐患)、查封扣押权(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经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等也必须由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1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性: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15、生产经营单位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1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8、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堆积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3、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4、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志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5、《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要求,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
8、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9、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0、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1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1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责任不超过10%。
15、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6、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7、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8、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1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
20、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也要制定应急预案。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2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23、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4、适当了解三、四级警报后的措施和一级、二级警报后的措施(课本91页)
25、了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课本91页)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是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为过失。
5、重大劳动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的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不报、谎报事故罪客观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
8、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指:(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9、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10、情节特别恶劣指:(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11、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1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3、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冶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15、行政处罚的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6、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 为的(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7、不予处罚的情况:(1)不满14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8、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9、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2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23、强制执行的三种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5、行政许可分为五类:一般许可(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26、行政机关地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27、行政许可听证包括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形式。
28、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3)受理申请及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4)决定(5)期限与延期(6)补办与变更(7)档案管理与公告。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定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暂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6、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8、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
9、三证一照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执照。未依法申请领取三证一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于无证(照)非法煤矿。
10、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1、经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2、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3、关闭煤矿应当达到5项要求:(1)吊销相应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
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14、除了非法煤矿必须予以关闭之外,还有一类因非人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也需要予以关闭的煤矿,即无安全保障的煤矿(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
15、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16、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17、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法规定不一致)。
18、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要求,一是对化学品按其健康、环境和物理危险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统一分类;二是对每种化学品进行统一危险公示要素。
19、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0、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报考条件(见课本第284页) 2、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3、了解注册安全工程的权利和义务(见课本第287页)
4、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除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是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6、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共有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和其他安全等五类。
7、初始注册的有效期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8、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从事下列范围执业:(1)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检查(3)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4)安全检测检验(5)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9、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安全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安全分析(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1、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安全培训。
12、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核和审核两部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1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1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1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回到原工作过的岗位上岗前,必须到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委托的单位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6、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2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2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24、职业危害申报的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26、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特殊工程是指(1)本规定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等(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用识记的方法,把下列各题,浏览几遍。最好能用笔写一写,这样可以帮助长时记忆。到考试时就能应付自如了。

㈥ 宁波市学校安全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波市学校安全知识竞赛试题

一、正误判断(共50题)

1、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必须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

2、学校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仪器、药品、危险品应当分类存放在安全地点,严格管理和使用制度。( )

3、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

4、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无需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规定范围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构)筑物。( )

6、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可以从中收取适当费用。 ( )

7、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

8、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学历,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 )

9、任何人不得在学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

10、学校和其他服务机构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

11、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 )

12、学校向教职员工或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由药品监督局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13、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14、中小学校组织大型集体外出活动,可以不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5、学校周边不得新建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新建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16、因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

17、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征和身体健康状况。( )

18、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

19、发生学校安全事故,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20、学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的,由学校和学生一起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21、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22、不可抗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证明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

23、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24、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

25、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受伤害者亲属或监护人。( )

26、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情形严重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及有关部门、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组成调查组调查。( )

27、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

28、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

29、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 )

30、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31、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

32、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 )

33、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

34、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学校可以租用拼装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

35、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

36、学校在节假日可以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

37、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

38、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39、学校对其使用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当,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市消防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40、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

41、交通部门应当做好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

42、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
43、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不签订调解协议。( )

44、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举办者协助筹措。( )

4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

46、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

47、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所有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

48、对学生伤害事故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4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

50、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之前应尽量减少使用次数。( )

二、单项选择(共50题)

1、《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于 开始施行。

A、2004年1月1日 B、2004年3月1日

C、2004年6月1日 D、 2004年9月1日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有 条。

A、五章三十 B、五章四十 C、六章三十 D、六章四十

3、学校应当 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A、每月 B、每学期 C、每学年 D、每两年

4、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情形严重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及有关部门、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组成调查组调查。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A、10日 B、20日 C、30日 D、40日

5、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 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 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A、1年;6分 B、2年;6分 C、3年;12分 D、4年12分

6、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教职员工和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安全标准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A、教育局 B、学校 C、设备经销商 D、设备生产商

7、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A、50米 B、100米 C、200米 D、300米

8、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 规定的原理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A、《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B、《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C、《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D、《平安校园创建制度》

9、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 内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立即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形特别严重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A、12小时 B、24小时 C、3天 D、一周

10、学校应当严格执行 、《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A、《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B、《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

C、《食品安全法》

D、《宁波市餐饮业管理办法》

11、学校应当制定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A、教职工平安校园创建制度

B、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C、教师安全管理制度

D、校园安全常识手册

12、《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

A、学校假期管理工作有关的活动

B、学校及周边治安工作有关的活动

C、学校突发事件处理及与突发事件处理有关的活动

D、学校安全工作及与学校安全工作有关的活动

13、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 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A、自愿 B、及时 C、积极 D、主动

14、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学校课程设置 包含安全教育内容。

A、尽量 B、应当 C、可以 D、酌情

15、学校每学期应当进行不少于 的安全检查;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联合检查。

A、一次 B、两次 C、三次 D、四次

16、高等学校应当设立 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中小学校和其他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A、专业的 B、临时的 C、特有的 D、专门的

17、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餐饮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其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持 上岗。

A、中级厨师证 B、食品许可证 C、健康证 D、员工证

18、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工作提供指导, 学校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A、帮助 B、指导 C、组织 D、带领

19、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 内完成调解。

A、30日 B、60日 C、70日 D、90日

20、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批评教育 B、警告处理 C、开除处理 D、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21、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

A、批评教育 B、警告处理 C、行政处分 D、降职处理

22、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 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A、监护 B、管理 C、教育 D、保护

23、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 报告。

A、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B、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C、同级公安部门

D、上一级公安部门

24、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通知当事人。
A、信函 B、口头 C、书面 D、传真

25、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政府部门 B、检查机关 C、司法机关 D、审判机关

26、学校应当建立 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A、实验室 B、保管室 C、教学楼 D、储存室

27、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 。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A、绿色标识 B、彩色标识 C、不同标识 D、统一标识

28、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有①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②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③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其中的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29、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 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A、公共交通管理部门

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C、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D、市级政府行政部门

30、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 ,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A、通知父母 B、劝退 C、责令退学 D、休学

31、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 ,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A、集体会议制度 B、安全会议制度 C、联席会议制度 D、会议管理制度

32、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 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A、没收 B、撤销 C、取缔 D、征收

33、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安全优先; ②治理为主,防治结合; ③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④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中的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34、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由 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A、学校 B、学生 C、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D、各方

35、因下列 情形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A、学校对其使用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恰当,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了措施;

B、学校向教职员工或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C、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

D、教职员工或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36、因下列 情形造成安全事故,学校证明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A、来自学校内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B、本校学生对外校学生实施人身伤害的;

C、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

D、教职员工情绪失控造成学生伤害的。

37、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 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A、保险、住院 B、残疾、就业

C、户口、医疗 D、户口、住房

38、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 或者法制辅导员。

A、全职法制副校长 B、全职法制校长

C、兼职法制副校长 D、兼职法制校长

39、学校应当在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A、假期后 B、考试前 C、学期中 D、开学初、放假前

40、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 情形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A、学生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并不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B、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没有告诫、纠正,导致伤害事故的;
C、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并已告知学校的;
D、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41、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42、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 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A、公开、公平、公正 B、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

C、合情、合理、合法 D、及时、快速、正义

43、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使用实验用品进行 安全防护教育。①防毒、②防爆、③防辐射、④防污染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44、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_ 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A、完全无行为能力人 B、限制行为能力人

C、完全行为能力人 D、未成年人

45、 学校应当按照_ 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A、《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B、《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C、《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D、《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46、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_ 、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A、妥善管理 B、依法管理 C、公正管理 D、积极管理

47、学校应当建立学生_ ,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A、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B、应急预案 C、安全应急机制 D、交接制度

48、学校所在地的 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①镇(乡)人民政府、②街道办事处、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

A、①② B、②③ C、①③ D、①②③

49、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 。

A、《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B、《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C、《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D、《平安校园创建制度》

50、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_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_ 。

A、停止办学 行政处罚 B、限期整顿 行政处分

C、限期整顿 行政处罚 D、停止办学 行政处分

㈦ 安全员继续教育考试未通过怎么办

需要继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内,其中,容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7)行政部负责安全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继续教育要求规定:

1、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2、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㈧ 法律法规安全知识问答题有哪些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规章等。
1、法律: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级别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称为**法,如宪法、刑法、劳动合同法等。
2、法律 解释:
是对法律中某些条文或文字的解释或限定。这些解释将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做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解释,用于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规:
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些法规也具有全国通用性,是对法律的补充,在成熟的情况下会被补充进法律,其地位仅次于法律。
法规多称为条例,也可以是全国性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治安处罚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当于是各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方性法规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为法律在地方的实施细则,部分为具有法规属性的文件,如决议、决定等。地方法规的开头多贯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
5、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如国家专利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的决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

㈨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什么意义

一、是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消防工作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仅仅靠公安消防部门唱“独角戏”是难以实现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必须按照消防法要求,建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格局,通过单位内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让每名领导职工群众了解掌握消防法律法规,推动每一个成员依法履行自己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是确保单位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经济效益和各项工作完成的基础。没有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就没有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单位要想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保证两点:一是效益上有创收;二是安全要有保障。为此,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作为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一项重要工作尤为重要。

三、是领导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离不开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据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有近三分之一的单位职工、近一半的学生缺乏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知识,有80%的居民和学生不经常关注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情况,还有不少人认为消防队灭火要收钱。因此,要通过单位内部的消防宣传工作,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学知识送到每个人的手里,切实提高国民消防安全素质,使每一个人都能既做好本职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又自觉维护好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秩序。

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是适应新形势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近几来,我国、我省为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一些重点工程、重点岗位的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尤其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管理人及值班室操作人员等岗位和工种必须经过消防执业资格培训,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才能上岗。这是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新形势下的必由之路。

(9)行政部负责安全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消防工作既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保障条件。当前,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密切,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轻视消防作用,是不珍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果;是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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