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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航空安全培训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29 03:06:19

⑴ 航空安全法律法规

涉及航空安全方来面的法律和法规源有很多,都是以民用航空法作为基础制定的。

其他法律规章包括: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飞行基本规则等等(涉及的法规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⑵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中对事发单位报告安全信息的时限如何规定

第十一条飞行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单位应当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在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航空地面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12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三);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上报航空地面事故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航空地面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提交航空地面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四)。

第十三条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征候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上报飞行事故征候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第十四条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如果发生的是飞行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如果发生的是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48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二)其他不安全事件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或“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⑶ 航空公司对空中安全员有什么要求

  1. 国家认可的全日制大专(含)以上学历

  2. 作战部队退伍人员可放宽至高中/中专

  3. 18-25周岁,硕士学历适当

  4. 女性:165-175cm,男性:173-185cm放宽至27周岁

  5. 视力:无斜视、无色盲,双眼裸眼视力C字表不低于0.7(基本相当于“E字表”4.8以上)

  6. 体重:(身高cm-110)±10%;无纹身、无口吃、无腋臭、无晕船晕车史、无重大病史

  7. 无违法犯罪记录,符合《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有关要求。

  8. 一般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对于综合条件优秀的成人教育(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应聘者可适当放开,报名时须提供《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

  9. 具有良好的英语口语水平。普通话发音标准,口齿清晰,表达流利。

  10. 五官端正、身材匀称、动作协调、形象气质佳。

  11. 男性应聘者须通过体能考核,体能考核项目及标准参照民航局相关政策执行。

  12. 具有乘务飞行经历、医护经验或持有小语种相应等级证书的应聘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13.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14. 本人及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符合空勤人员背景调查相关要求。

⑷ 航空安全包括哪些内容

航空安全主要包括飞行安全、航空地面安全和空防安全。

1、飞行安全:在内航空器运行期间不发生由于飞容行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等事故。

2、航空地面安全:围绕航空器运行而在停机坪和飞行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活动的安全。防止发生航空器损坏、旅客和地面人员伤亡及各种地面设施损坏事件。同时还包括飞机维护、装卸货物及服务用品、航空器加油等活动的安全,以及军用航空器武器、弹药安全等。

3、安防安全:防止发生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和直接危及飞行安全的非法干扰活动,以及防止地面武器误射等。

(4)民航航空安全培训规定扩展阅读

安全条例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⑸ 民航安全管理的发展分为哪几个阶段

安全管理体系(SMS)是航空安全管理发展的最新管理模式。纵观航空安全管理的发展,航版空安全管理共权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 世纪70 年代之前的技术致因理论。那个时期飞行事故主要是由于机械和不安全飞行规章制度两方面原因造成的,管理的特点是对机械设备等硬件进行改进;基于事故识别和分析飞行器的缺陷,并努力进行建章立制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随着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硬件设备可靠性大幅地提高,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健全,由此造成的航空事故率也逐步降低。
第二阶段:是人为因素研究阶段。从20 世纪70 年代中期,人为因素造成的航空事故所占比率上升到70%~80% ,而技术因素已逐步降低到20%~30% 。当时航空安全管理的特点是改进人机界面,建立人员培训体制,完善各种规章和程序,优化机组管理(CRM),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
第三阶段:是组织系统阶段,开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后期,特点是研究组织和管理因素对事故原因的影响。特别是90 年代以后,虽然飞行事故率保持在低水平的0.7~1.2 百万飞行小时之间;并呈现稳定趋势,但随着世界航空运输量的高速增长,飞机事故的绝对数量仍会增加。

⑹ 航空法律法规等级有哪些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3 )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
5、一般运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8、机场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
9、经济与市场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
11、航空安全保卫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
其他规章介绍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

⑺ 航空法律法规等级5个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3 )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
5、一般运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我公司目前执行CCAR-91运行规范,属通用航空公司)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我公司现正筹备CCAR-135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将会迎来一个新的发展起点)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8、机场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
9、经济与市场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
11、航空安全保卫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
其他规章介绍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
三、《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

⑻ 关于民航 航空 航空安全的知识 教材

西坝河光熙门,民航出版社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应该有,
这个专业你可以咨询下民航安技中心,现在好像叫民航技术科学院
网上搜就知道了

⑼ 什么是民航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85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339SB),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 安检部门
第二节 安检人员
第三章 安检工作勤务
第一节 旅客及行李、货物、邮件的检查
第二节 候机隔离区安全监控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监护
第四节 安检工作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附件二: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附件三:乘机旅客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正常进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危险物品按照危险物品运输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部门(以下简称安检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安检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人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 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第五条 民航公安机关对安检部门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六条 安检部门发现有本规则规定的危及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七条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
第八条 安检工作可以收取费用。安检工作费用的收取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安检部门及其人员
第一节 安检部门
第十条 设立安检部门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核同意并颁发《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权。未取得《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由颁证机关重新审核换发。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安检部门的单位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培训并持有《安检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且其配备数量符合《民用航空安检人员定员定额标准》;
(二)有从事安检工作所必需的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仪器,设备;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工作场地;
(四)有根据本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制定的安检工作制度。
(五)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安检部门使用的安全检查仪器应当经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发给的《使用合格证》方可使用。民航总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或经委托的其他民航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仪器的射线泄露剂量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节 安检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质良好;
(二)未受过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分;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志愿从事安检工作;
(四)招收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五周岁;

⑽ 我国民航乘坐飞机规定禁带哪些东西及哪些行为是禁止的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禁止随身携带或托运以下物品:

  1. 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及其仿制品;

  2. 爆炸物品,如弹药、烟火制品、爆破器材等及其仿制品;

  3. 管制刀具;

  4. 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机(气)、酒精、油漆、汽油、煤油、苯、松香油、烟饼等;

  5. 腐蚀性物品,如盐酸、硫酸、硝酸、有液蓄电池等;

  6. 毒害品,如氰化物、剧毒农药等;

  7.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等;

  8. 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有强烈刺激气味的物品、可能干扰机上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等。

  9.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10. 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11.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12. 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物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13.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班机(含国际/地区航班、国内航班),也不可以放在托运行李中托运。

(10)民航航空安全培训规定扩展阅读:

关于禁止随身携带但可托运的物品的有关规定:

  1. 菜刀、水果刀、大剪刀、剃刀等生活用刀;

  2. 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

  3. 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

  4. 带有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棒球棍等体育用品;

  5. 以及斧、凿、锤、锥、扳手等工具和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锐器、钝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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