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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办培训机构方案

发布时间:2020-12-28 14:01:24

Ⅰ 求助!筹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手续过程!越详细越好!

一、申办资格

1、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二、申办条件

1、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办学层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3、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校长(负责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的职业教育经历;

4、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的理论教室和实习操作场所必须具备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其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5、有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在市(州、地)及其以下申办的,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自有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在省劳动保障厅申办的,办学规模必须是500人以上,办学层次必须是中级及其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自有固定资产应40万元以上(不含房地产),固定资产价值必须具备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财务独立核算;

6、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卫生条件。

三、申办材料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办学目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开设专业(范围)、办学层次(高、中、初)、法定代表人、办学规模等内容;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批准文件;

3、办学章程和学校发展规划;

4、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5、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

6、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花名册及其资质证明文件、聘用合同;

7、教学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的应出具有法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

8、教学及实习设备清单;

9、办学经费证明,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10、其他办学有关材料。

四、设置标准

1、基本办学规模应达到200人以上。

2、管理人员

(1)校长(负责人)1人以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教学管理人员1人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或从事职业教育工作3年以上。

(3)办公室及财务管理人员2人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做财务工作的要具有会计资格证。

3、教师

(1)理论教师按1:40配备,每个教师最多只能上两个不同内容的课。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2)实习指导教师按1:30配备,应具有中专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并与其教学岗位相应原技术等级及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3)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4、场地

(1)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

(2)理论教学场地应具有与所开办规模相适应的理论教室,一般可按两个班级(100人)配备一个标准教室,理论教学与实习教学交替进行。

(3)实习场地一般按2.5平方米每人设置,可两班倒。

(4)具有满足师生食宿的食宿条件。

(5)以上教学、实习、食宿、办公等场地用房须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

5、设备

(1)办公设备,具有满足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

(2)教学与实习设备,具有满足教学和实习需要的设备。实习设备一般机械加工类可按6人一个工位,焊工、电工、电脑、美发、美容可按4人一个工位,汽车驾驶按12人一台车配备。其他视其所开工种专业另定。

6、有与教学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自编的要经过审定。

7、具有齐备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8、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高级技工学校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1、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先到旗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4、审查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1、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先到旗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4、审查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1、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先到旗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4、审查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须知

一、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实施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四、材料目录: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 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证明材料;

10、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 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证明,聘用协议书;

11、 教学管理人员 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 2年以上 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证明,聘用协议书;

12、职业指导人员 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 工作经历 证明,聘用协议书;

13、财务管理人员 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4、 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五、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 (不含现场勘察时间)

六、办理程序:筹设学校申领→取有关资料→办学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实地勘察评估→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发放办学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无

Ⅱ 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如何办理

向当地教育局审批机关提交材料申请即可办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筹办培训机构方案扩展阅读:

办理教育机构需注意:

教育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教育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Ⅲ 创业做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办什么手续吗

需要到教育局办理办学许可证

Ⅳ 教育培训方面营业执照应该如何办理

教育机构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应该到教育部门办理许可。

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

2、审批机关验证。

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

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纳税比率

1、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6、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7、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筹办培训机构方案扩展阅读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Ⅳ 申办民办学校,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如何申请

一、申办民办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事流程

1、学校名称预先核准(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2、向县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需所在地中心小学和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经审核同意后,下达同意筹设批复文件。筹设期不超过三年。

3、向县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县教育局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办理办学许可证。

4、注册登记(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核准登记)。

(5)筹办培训机构方案扩展阅读: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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