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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去知识培训多久做一次

发布时间:2020-12-28 07:17:50

⑴ 新《消防法》规定每隔多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7.1.1 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

在重大的节日,重大的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6.1.4 建筑消防设施巡査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c)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部门每周一次,班组(车间)每日上下班检查;消防安全专职人员每日巡查。一般单位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必须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消除遗留的火种。

(1)消防安去知识培训多久做一次扩展阅读

1998年版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新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⑵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公共场所及公共人员密集场所对于员工的消防培训及演练至少应每月不少于一次

⑶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一年进行一次,公共人员密集场所每月应进行消防系统试验演练不少于1次.

⑷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多久一次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包含火灾基本知识、灭火的基本原理及方法、火警电话及报警版方法权、火场逃生与自救、消防设施与设备、初起火灾的特点及扑救方法和消防安全标志等方面。

需要针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分析讲解,针对操作不当的地方,适时给予讲解、纠正。以增强参训人员处理和控制初起火灾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

还应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消防职责进行详细说明,强调法律赋予公务人员的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结合行业部门落实行业主管机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各级政府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社会单位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

⑸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位员工应当至少多久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5)消防安去知识培训多久做一次扩展阅读: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网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⑹ 公众聚集场所对只工的消防安令培训应当至少多少年进行一次

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⑺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这个在正对所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专职兼职消防员每月不少于1次。

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位员工应当至少多久进行一次消防

每年一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⑼ 物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多久进行一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版全重点单位应当按权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位员工应当至少多久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10)消防安去知识培训多久做一次扩展阅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上述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监察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t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t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

消防重点单位,从政府部门角度,会要求你加强消防管理的计划、硬件配置、人员配置、演习频率&质量,以上要求均基于多次的监督性检查,并把你单位的相关易燃品和消防设施、公司简介等根据实际备案。从公司角度,列为重点的区域,要加强重点管理和控制,比如,动火级别的提高(二级变一级)、防雷接地和消防灭火设置的配备数量的增加、人员培训等。

消防重点单位的宗旨是“从严不从宽”,重点监控,确保区域重点防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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