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安全知识 > 公安部消防安全培训基地

公安部消防安全培训基地

发布时间:2020-12-27 15:46:23

『壹』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由国家哪个部门签署的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由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1)公安部消防安全培训基地扩展阅读: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贰』 公安部第61号令,企业应当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每月一次。

防火巡查的频次是每2h巡查一次,防火检查是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实是在防火巡查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对消防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包括了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25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26条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公安部消防安全培训基地扩展阅读

防火检查的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叁』 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企业应当至少多久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规定的一年需要2次消防演练和每月需要对义务消防员进行培训 一次,每季度对全体人员进行培训一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公安部消防安全培训基地扩展阅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肆』 消防安全的四个能力是什么

消防“四个能力”是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出的,即:

1、检查内消除容火灾隐患能力;

2、扑救初期起火能力;

3、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最初是在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出的(消防防火墙:政府四个责任、公安消防部门四个程度、社区农村四个基础、社会单位四个能力)。所以很明确一点,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针对社会单位而言的。

(4)公安部消防安全培训基地扩展阅读

火灾逃生方面:

(1)增强防火意识,掌握逃生常识。

(2)遭遇火情不要慌,冷静逃生策为上。

(3)火灾起,心莫急,湿巾捂鼻慢呼吸。

(4)火灾起,生命为先,切莫贪图财物和钱

(5)自防,永不放松,警钟常鸣;

『伍』 日前,公安部、教育部联合下发通知,各中小学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寒(暑)

『陆』 公安部消防局发布国庆中秋假期消防安全提示内容是什么

国庆、中秋长假来临,人员外出旅游和各类节庆活动增多。公安部消防局30日发布消防安全提示,提醒公众注意节日期间消防安全。

举办集会、游园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举办。举办单位要采取可靠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组织专人巡查,严禁违章用火用电用气。


居民家庭不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不在阳台、楼道堆积可燃物,外出时要关闭电源、气源,教育孩子不要玩火。电动自行车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充电。

严禁携带汽油、柴油、酒精、油漆、可燃气体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积极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柒』 公安部消防门的规定定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将第十六条中的“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修改为“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
六、将第十七条中的“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修改为“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修改为“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修改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临时查封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合并改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确定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实施强制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强制执行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四)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
“(五)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十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将第十项修改为:“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中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八、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十九、《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捌』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什么

2010年4月初,公安部做出部署,自2010年至2012年,在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专工程,力争通过三年不属懈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得到有效遏制,全国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构筑“防火墙”工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火工作的中心任务,要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积极因素,迅速在全社会形成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强大声势。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就是其中的执行标准,即:
1、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3、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需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电子版的留邮箱。

与公安部消防安全培训基地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办春考培训学校 浏览:734
九江船员培训中心 浏览:5
台州绘墨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浏览:207
非科级后备干部集中培训总结 浏览:419
东北舞蹈艺考培训机构 浏览:427
民营企业家培训班结业式 浏览:59
2017入党培训内容 浏览:828
顺德驾驶员培训中心 浏览:125
姜堰市三水培训中心网站 浏览:263
电动汽车维修培训视频 浏览:737
机关党务干部培训内容 浏览:423
企业培训为自己工作心得体会 浏览:512
线上培训工作 浏览:303
泉州舞蹈培训招聘 浏览:709
礼仪培训三年计划书 浏览:926
税务学校培训个人总结 浏览:508
专业技术人才初聘培训小结 浏览:980
是实验室设备安全培训 浏览:54
北京砂锅米线培训学校 浏览:127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建议 浏览:836
© Arrange www.gwjnpx.com 2017-2021
温馨提示:资料来源于互联网,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