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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血液安全培训课件

发布时间:2020-12-27 11:23:51

A. 血站的血液是否安全

安全度很高,但不会是100%,你可以网络一下“窗口期”

B. 血站的血安全吗

目前是安全的,输血前医院的检验科还要检验的。

C. 义务献血安全吗求大神帮助

你去正规的采血站、采血点、才血车去献血是不会有传染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 本条共三款,从正反两方面对血站在采集血液时应遵檐的原则作了规定。首先,采集的对象即献血者要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门规定的身体健康条件,因此,血站在采集血液之前,必须按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谓必要的健康检查,就是通过验血等手段在短时间内既能够了解到关于带献血者的血液和身体健康状况的信息,又不必象平时到医疗保健机构去进行全面的体检。例如可以采用询问的方法,了解献血者的年龄、体重,过去患过何种疾病,上次献血到现在有多长时间等,了解是否适合献血条件即可。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比如献血为未达到规定的年龄或体重等,或者献血者过去曾患过某传染性疾病,血站应当向献血者作耐心的说服工作而劝其不要参加献血,但对其献血热情应当予以肯定。 其次,本法对血站每次采集血液,在数量上也作了规定,即每次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这样规定主要是参照我 国过去长期以来的实际情况,和在不影响人体健康的前提下一个健康公民所能献出的血液量,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多数国家的采血数量。根据我国的情况,法律还规定了两次采集血液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但是根据人体的生理规律。红细胞的寿命有一定时限,也有不断衰老和死亡的过程。一般情况下,血液中每天可有40毫升血液中的红细胞衰老和死亡,而同时又有相应数量的红细胞得到新生。红细胞的平均寿命为120天,因此,两次献血间隔期在三个月以上就是可以的。之所以规定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完全是从保护献血公民的健康和保证血液质量考虑的。 本条第三款是一项禁止性规范,即血站如果违反前两款的规定,超量、频繁采集血液便构成了违法。为了保护献血者的健康安全,保证血液事业的蓬勃发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本法第十八条对此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们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释义】本条是血站采集血液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采血是以采血器材与人体发生直接接触的活动,对这一活动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范和管理,是保障献血者的身体健康,保证血液质量以及用血者用血安全的重要前提。本条对采血活动中的人员资格、器材、操作规程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保证献血者健康安全,对人民负责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 今后一旦出现纠纷提供可参照的依据。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所谓资格是指进行采血的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有相关学历文凭和经过资格认定的医务工作者。由于血液事业在我国是近十年来发展较快的卫生事业,高等医学院校内尚没有设置独立的输血专业,现在从事输血的技术人员多由其他专业转来。现有血站工作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只占 3.8%,初级职称占50.3%,队伍素质亟待加强,要进行资格认证工作,合格者才能从事采血工作。 本法规定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这样规定包括了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采血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不得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采血器材;第二,一次性采血器材一次使用后必须销毁,不得再次使用作为一项制度。在血站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确立下来。 检测作为血站工作的一项制度。是严把血液质量关的关键步骤,要较之采血前的健康检查更为细致。更加全面。检测的各种指标都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检测作为一项义务性规范,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即没有检测或者虽经检测但质量不符合标准,均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献血会对健康产生危害吗 一提到献血,有的人就十分紧张,甚至有点恐慌,认为献血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其实,这种看法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一个健康的、造血功能正常的人,其血液再生能力是比较强的,尤其对于妇女来说,造血功能更好一些。所以,偶尔献掉200~400毫升的血,并不会影响身体健康。献血以后,一般在几天之内就能通过正常的造血功能补充所输掉的血液量。 有些人献血后感到头晕眼花,出现一些不良反应,这主要是因为缺乏献血常识,精神高度紧张,或者是献血者在献血前没有充分休息,过度疲劳、饥饿、酗酒及吸烟造成的。 人体内的血液总量占体重的7%~8%。一个健康人,一次损失血液总量的10%,对人体不会产生影响;损失20%以上,会发生低血容量表现,造成正常活动困难;损失30%以上,将带来一定危险。因此,对经过输血前体检而达到标准的健康人,献200~400毫升血是不会影响健康的。 献血后,只要适当补充营养,休息1~2天就可以了,根本不必担心会危害健康。

D. 献血车安全吗

《中华人民共复和国献血制法》规定: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为了方便公民献血,血站会在街头设置流动献血车,流动献血车的停放和设置均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因此流动献血车属于血站,不属于任何医院。
根据《献血法》规定,医院仅在保证应急用血的情况下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确保采供血安全。
所以,医院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采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的,您可以到当地的血站以及街头设置的流动献血车上献血。

E. 血站怎样采血怎样保证血的质量与安全为什么那么多人因输血或献血感染艾滋病

最近几年我几乎每年献血一次 每次献血时都没有人给做 你说的什么严格的体检专 我到现在也不知属道 我的血是否是非常健康的 是否有救过人 不过我想他们采回去之后 应该会有严格的检查 会对献血人和需要血的人负责 你说的那些悲剧 也许是那些黑血站小医院造成的吧 让我们诅咒那些挣黑心钱害人性命的坏人

F. 正规献血站安全么50分!

血液所含的三种血细胞分别是: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
血液的每一种组成都有它的特殊的功能,血浆可携带水份、盐类、养分、荷尔蒙和药物到我们的组织,并带走代谢废物到肺脏及肾脏,经由呼吸及尿液将之排出身体。
其中白细胞可帮助你身体抵抗感染,血小板的功能主要是止血,当你受伤时,他们会粘在一起并堵住血管的破洞,阻止血液进一步流失。
红细胞是血液中数量最多的细胞,它充满了红色的血红蛋白,所以血液看起来是红色的。众所周知,生存是离不开氧气的,人们吸入肺脏的氧气便和血红蛋白结合被运往全身各个组织,以完成细胞的新陈代谢。红细胞的寿命只有120天,它们在脾脏内被破坏掉。
所有的血细胞均在骨髓内由造血干细胞分化而成。

这就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来,血液对身体的重要程度,那么为什么献血对身体有害呢?
因为献血会造成以上血液功能的弱化甚至丧失
简单的说:红细胞的减少会使身体各部分器官得不到足够的氧气,细胞的各项生命功能无法发挥,献血后产生的头晕现象就是因为脑部没有得到足够的氧气供应,和一氧化碳中毒时的现象是一个道理。
白细胞的减少会使身体抵抗病毒的能力下降,容易生病,献血后身体虚弱就是这个原因,免疫能力的下降就使本来无足轻重的感冒等病毒有可乘之机。顺便告诉大家,著名的艾滋病的另一个名字就叫“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血小板的缺少会使伤口难以愈合,流血不止,当然,谁也不会倒霉到献完血就受伤。顺便告诉大家,白血病产生的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就是血小板减少
造血干细胞我认为是消耗品,而且是不可恢复的!所以献血次数越多对身体影响也约大,到老了以后造血机能减退,易出现贫血,而且不易恢复
但献血可以强身,也挺好的

G. 高危三天后献血血库如何保证安全,就是高危后第三天,去献血,血站能不能查出血液质量

不能保证。
血站不是万能的。
可靠应该去疾控中心,
免费检测。

H. 去献血站献血安全吗

去正规献血站不会有任何风险。
传说中卖血感染病毒的,都不是在正规机构内献全血,而是只容献血业中的某些部分,在抽出血液后经过物理分离,再将剩余的部分输回体内,这种献血一般是非正规机构组织的,为了提高效率经常10-12人的血液混合后同时使用一台分离机,所以最后输回的也是与别人的混合血液,极不安全。
至于血液的用途,经过检查合格的血液一部分是作为医疗输血用,一部分作为制造血液制品的原料,还有一部分作为医疗科研使用。不合格的血液直接销毁

I.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资料

血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资质要求 岗位 学历 职称 要求 血液中心主任或副主任 大学本科以上 中级以上 经血液安全培训,主任要求从事血液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经管理、质量、经营培训 中心血站站长或副站长 大学本科以上 中级以上 经血液安全培训,站长要求从事血液管理1年以上并经管理、质量、经营培训 中心血库主任 医学相关专业专科毕业以上 中级以上 经血液安全培训,主任要求从事血液管理1年以上 血源管理、献血者招募岗 大学专科毕业以上 初级以上 经血液安全、社会学、教育学、伦理学培训 体检医师岗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 医师以上 医学专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血液安全、急救培训 采血护士岗 大学专科毕业以上 护士以上 具有护士执业资格,经血液安全、急救培训 检验岗 大学专科毕业以上 初级以上 经血液安全培训,经与工作相应的专业培训或进修3个月以上 血型血清实验岗 大学专科毕业以上 初级以上 经血液安全培训,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血型进修3个月以上;负责人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以上 人类白细胞抗原实验岗 大学专科毕业以上 初级以上 经血液安全培训,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血型进修3个月以上;负责人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以上 成分制备岗 中等专科学校毕业以上 初级以上 经血液安全培训;负责人主任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以上 发血岗 大学专科毕业以上 初级以上 经血液安全培训 质量管理岗 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 初级以上 经血液安全培训,主任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以上,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财务岗 大学专科毕业以上 初级以上 具备相关资质或专业(培训)证书,并经血液安全培训 信息管理岗 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 初级以上 具备相关资质或专业(培训)证书,并经血液安全培训 档案管理岗 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 初级以上 具备相关资质或专业(培训)证书,并经血液安全培训 统计人员岗 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 初级以上 具备相关资质或专业(培训)证书,并经血液安全培训 设备维修岗 大学专科毕业以上 初级以上 经血液安全培训,具有上岗(培训)证书 司机岗 中等专科学校毕业以上 初级以上 经血液安全培训,具有上岗(培训)证书 注:职称是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明确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体检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内容为“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J. 血站主要存在哪些风险及安全问题

您这个问题复比较模糊,我根据制自己的工作经验回答一些,有不明白的欢迎交流。
一、血液库存量风险。采血量太多存在血液超期报废,采血量不足又容易导致无法保证医院急救用血。
二、职业暴露风险。血站工作人员常年接触血液及制品,因为耗材及仪器故障,容易暴露在被各种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原体污染的血液中,导致自身感染。
三、血液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不同的血液制品对温度控制要求严谨,储存设备的故障、温控系统故障、电源储备及保障都可能导致温度失控进而影响血液质量。血液运输过程中冷链的保持和包装的防冲撞水平,直接影响血液运输过程中对血液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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